广西壮族文化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广西壮族文化范文

广西壮族文化论文

广西壮族文化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中文摘要: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范围的城市,是不完美的。我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壮族之乡。这里有着独特的壮族风俗文化这全家宝,这里的壮民也能歌善舞。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壮族文化渐渐的被汉化、遗忘。作为我省的一分子,我们应该要怎样去保护我们独特的文化呢? 关键字:壮族文化

遗忘

保护

意义

前言:广西是少数民族居住区,是全国仅有的五个自治区之一,其中壮族人口逾千万,是全国少数民族中人数最多的一个民族,如何保护、传承与开发好壮族文化是摆在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件重要大事。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越来越相似,不少少数民族直接摒弃本民族的传统,学习模仿汉族人生活。虽然是先进民族文化的影响带动了落后民族的生活,但少数民族中的风俗习惯文化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财富。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有利于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我们少数民族的文化现在正面临着被遗忘的现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为此做些什么呢?

现在在一个以壮族人口为主的壮族人聚居村里,村民平时也是以当地壮语为主要语言,但村民们的服饰、住房等斗鱼汉族人无异。从现在我们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结果中,我们更清楚的了解到了壮族文化正逐渐被人遗忘。

一、我省壮族文化基本概况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名族的古老国度,在这大千世界中,位于祖国南端的广西,有一个名为壮族的名族,也是当代中国的第二大名族。壮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先秦时期,壮族的先民就生活在中国的南方,是百越的一支。唐后多以“獠”见汉史书,宋朝以后又以“獞”“僮”“土”等名称见于史册。各地壮族人有20多种不同的自称,新中国成立后统一为“僮”,1964年遵照周恩来总理的倡议,经国务院批准,把“僮”改为“壮”,所以壮族又是一个新生的民族。壮族是一个平和、宽容、开放的民族,善于接受外来的先进文化,所以壮族社会深受汉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影响。但作为一个民族,壮族也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化、信仰风俗、民族心理等特性。壮族有自己独特的名族文化,比如自由恋爱的方式,壮族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有抛绣球、打木槽和对歌等。 抛绣球是壮族赶歌圩时,姑娘们手提五彩缤纷的花绣球,整齐地排队唱山歌,若见到中意的小伙子,便把绣球抛给他。小伙子接过绣球,如果对姑娘满意,就把小件礼物缠在绣球上扔回女方,恋爱就这样开始了。

壮族也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从字面上对照地图,我们可以推测出这些方言的大致分布地区。这样划分和归类,现代壮语的方言分布状况和整体轮廓就可以在平面上勾画出来了。从南北两大方言区看,既有整齐的语音对应关系,又有明显的语音区别特征,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壮民族远古两大先民集团--骆越和西瓯在脱离了原始壮泰语的母体以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互有交流和征战,又保留了各自的方言和文化这一历史状况。

到了壮族盛大的节日时,男女老少都精心打扮,吃毕腊肉、五色米饭后,扶老携幼,盛装从自家的干栏式木楼中走出。男的捆上红腰带,红黑相映,更添威武;女的戴上银首饰,银光闪闪,倍显妩媚;小孩焕然一新,跑来窜去,快乐无比。这时的山歌便展开了多种多样的形式:独唱、对唱、联唱,真正是歌河歌海。黑衣壮人能歌,也善舞。献红舞、祝寿舞、黑枪舞、团结舞„„欢快热烈,各领风骚。还有一种独特的舞,槌来棒往,上捣下捶,优美灵动,这种尚未有确切命名的舞,是黑衣壮人民在年复一年的浆衣捣布中逐渐形成的,最能体现黑衣壮的勤劳纯朴、快乐达观。

二、 广西壮族文化的认知情况调查

(一) 调查目的:

为了研究广西壮族文化的发展,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调查人民群众对壮族文化的认知情况。了解壮族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措施,进而发扬我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保护、传承与开发好壮族文化。

(二)调查样本:

本次调查样本总数为51人,样本选择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在校大学生,不分民族的,通过这样才能认识到壮族文化未来的发展情况,从而更好提出发扬壮族文化的方法;其二是选择在社会上的人民群众,因为社会中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壮族的风俗习惯,了解他们是如何去认知和传承壮族文化。

(三) 统计结果分析:

1、我们把问卷中第一部分关注和了解壮族文化统计数据数据整理成柱形图如下:

俗话说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民族的根。所以广西壮族文化是壮族的灵魂,是壮族的根,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我们年轻一代不断继承和弘扬,但是从目前统计出来的数据分析,真正去关注壮族文化的人不多,第2题的数据可知,一般关注壮族文化占82.4%比关注壮族文化较多占13.7%的比例多得多;①现在壮族30岁以上的男子大都穿黑色机布制成的唐装。30岁以上的妇女则穿右大襟的上衣和很宽的裤子,工作时带上围腰,布质多为黑色机制布和蓝土布,至于20多岁青年男女,男的多穿中山装与干部服,女子则与中年的差不多,无论男女,夏天都喜戴篾笠、跣足。但是了解壮族男女服饰特点了解很多占2%,了解一点占60.7%、完全不了解占37.3%,可知现在很少人会去了解壮族的服装方面的文化。②壮族日常饮食主要粮食是大米,其次为玉米、小米、木薯、红薯等杂粮。解放前,多数农家一日三餐都吃清粥活杂粮,解放后,多为两餐干一餐稀。这里的壮族人民逢年过节都普遍能吃到鸡、鸭、猪肉等肉食。而糯米滋粑和粽子则是他们节日最喜欢的食品。但是知道壮族饮食文化习俗较多占7.8%,了解一点占52.9%,完全不知道占39.2%, 可知人们慢慢开始淡化壮族饮食文化了。壮族山歌是壮族人民群众文化最集中的凸现,最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奇葩。但是没听说过山歌的占6%,听说过,但没听过占12%,听过占82%,喜欢并会唱却占0%。虽然对于知道壮族文化有物质文化占78.4%,艺术文化占86.3%,礼仪民俗文化占84.3%,社会民俗文化占84.3%和对于对壮族民俗禁忌的看法理解并遵守占62.8%,理解但不遵守占13.75,封建迷信、反感占15.7%,无所谓占7.8%。,但是从整体来说现在我省在关注认识壮族文化方面存着着很大的不足和人民已经不怎么去关注和了解壮族文化,壮族文化也将慢慢被人们所淡化。

2、第二部份关于壮族文化的风俗习惯的数据做成柱形图如下:

根据上表的统计数据分析得出,我们广西省的人民对于壮族文化的了解程度很少,有些人甚至是对壮族文化漠不关心,也有些人只是知道有壮族这一个民族而已,根本就不知道它究竟有什么风俗习惯,还有些人知道一些有关壮族文化,知道壮族文化中的三宝:壮锦、山歌和绣球只占52.9%,一半的人数多一点;知道壮族节日:三月三占96.1%、牛魂节占3.7%、跳宫节占13.7%、花朝节占11.8%、蚂拐节占23.5%和爬山节占5.9%;知道壮族风俗习惯:分鸡心占9.8%、新娘过河占60.8%、背字占7.8%、坡会占52.9%和拔稚毛占15.7%;知道壮族文化的标志:壮族山歌占65.8%、壮族食物占3.9%和壮族建筑占5.8%.但是他们不知道通过什么向人们传播壮族这些传统文化或者根本就不想去传播壮族文化,以为现在是汉族文化的天下,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什么啦。所以照目前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壮族文化将会很危险。如果找不出好的改进措施,壮族文化很可能会被汉族文化完全同化,后果不堪设想。

3、第三部分关于弘扬壮族文化的意义的数据做成柱形图如下

从上述图表可知,对于认为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如电视、网络)对于壮族文化的发展利大于弊占72.6%,弊大于利占7.8%,利弊对等占17.6%,没有影响占2%;对于通过什么方式保护和弘扬壮族山歌的意义:开发山歌旅游项目占70.6%,在

小学生音乐课程里加入山歌学习占37.3%,定期举行对歌活动占68.6%,通过各方媒体宣传72.5%;对于认为保护和推广壮族文化是否有意义:很有意义占88.2%,可有可无占11.8%,毫无意义占0%。从这部分数据得出人们很赞成发展壮族文化,并且希望采取措施(利用各种媒体)去发展壮族文化,以致壮族文化不会被汉族文化所替代。

三、对我省少数民族壮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开发的几点建议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抓住现在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机遇,加快保护、发展、弘扬优秀的壮族文化的步伐,按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来做好少数民族壮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工作。

(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壮族乡村经济。壮民族乡村经济比较落后,但文化资源比较丰富,而且这个文化资源同时是大多民族乡村的优势资源。经济发展是个基础,只有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才能更好地为民族文化保护发展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同时,积极利用民族文化这个优势资源,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发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加大少数民族壮族文化保护投入力度。财政应适当加大资金投入,使之成为民族文化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县委、县政府应将民族文化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切实保护民族文化,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三)利用学校的力量宣传壮族文化。目前很多大学生对于壮族文化了解得很少,有的甚至不知道壮族文化的一些传统节日。所以为了壮族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学校很有必要举办一些有关壮族文化的一些活动,例如可以举办举办“三月三”歌圩活动比赛、举办壮族饮食文化比赛、开壮话班辅导学生、还有多出些有关壮族文化的好报之类来做宣传。

(四)我们大学生应该自觉认识和宣传壮族文化。目前民间自发的力量还很薄弱,我们能做的也只是以身作则,我们相信,团结交流就是发展的力量;以身作则就是兴旺的保证,因为“滴水藏海”“厚积而勃发”。我们要深入村屯,采写一批反映壮民族生活、习俗的文章,拍摄电视专题片,编辑出版反映壮民族文化的书籍,不断扩大影响。同时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遗产,扬长避短,推陈出新,以新的形式、新的内容、新的品位进一步弘扬壮民族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五)加强少数民族壮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培育壮大民族文化产业。成立县、乡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的领导,依法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加大民族文化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和开发壮族文化的良好舆论氛围。 建立壮族文化开发项目库。确定一批有市场效益的壮族文化资源开发项目,并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把项目工作作为壮族文化资源开发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推动壮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研究和弘扬壮族文化的意义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因为有独特的文化,民族文化是我们的根。③曲水行舟,船舵引导航船避开暗礁,顺着航道破浪前行,把舵便是顺风挂帆的关键。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正如把舵,可以把你引到学术的康庄大道,也可以让你搁浅。因此,研究和弘扬我省壮族文化具有任重而道远的意义:

首先,弘扬壮族文化能够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认同感。其中,我省壮族文化信息承载最为密集、情感色彩最为浓烈、道德教化作用最为深刻、记忆传承最为有力的,当暑中华民俗文化。

其次,弘扬我省壮族文化能够传承优秀文化。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恢复传统民俗,因为传统民俗是各种民族文件文化最重要的综合载体。 其三,可以教化人心、匡正风气。倡导传统节气的弘扬,对于尊崇人伦观念、规范言行礼仪、调和人际关系、调适群体生活、提升水准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其重要作用。

五、结论

从我们的调查分析结果中不难得出我省的壮族文化正在慢慢的被淡忘。这样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社会的导向,教育的机制都没有给我们的壮族文化足够的镜头,在轰轰烈烈地走向文化大同的同时,我们也上市了自身的独特性。因此,我们就应该多一些对壮族文化的关注,在城市的建筑,媒体的栏目里也应该多一些宣传我们壮族文化的东西。

参考文献:

① 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三)第128页.民族出版社 ② 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三)第128页.民族出版社 ③ 李富强.中国壮学第三辑.民族出版社

④ http://zfgk.gxhx.gov.cn/n1066/n41763/n79567/n80429/1406281.html

第二篇:广西崇左壮族文化社会调查报告

这是一份来自崇左市政协调研组的调研结果报告。主要分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历史、规模、特点及社会功能

1.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歌圩”,是壮族群众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的节日性聚会,它是以对歌为主体的民俗活动。在我市境内,有称“歌坡”“侬垌”“陇峒”“富坡”“旦圩” “巷单”等多种称呼。我市的歌圩文化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战国时期,在以宁明花山岩画为代表的左江岩画中,就以粗犷有力、朴素生动的笔调,表现了先秦壮族人民聚会欢歌狂舞庆祝胜利的热烈场面。我市壮族歌圩习俗的汉字记载最早见于南朝,其中,清道光年间龙州举人黎中产就写有“岁岁歌圩四月中,聚欢白叟与黄童”的诗句。每年春秋两季是我市壮族歌圩最盛行的时节,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穿上节日的盛装,云集于山脚、水边,或汇合于城厢村寨,或簇拥于指定的会场,方圆几十里成千上万的男女老少都来参加,人山人海,热闹非凡。随着歌圩文化的流传、演变,壮族歌圩成为壮族人们相互接触、交流思想、传播知识、增进友谊的娱乐 场所。

2. 我市壮族歌圩数量多、规模大且分布广。

我市是壮族聚居区,壮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8.38%,是广西壮族人口最集中、壮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地级市,人称“中国壮都”。自古以来,我市壮族人民素以善唱山歌而闻名于世,被誉为“歌的海洋”、“山歌的故乡”。各地有各种不同形式的“歌圩”流传,数量多、规模大且分布广。下面是调研组了解到的我市2009年壮族歌圩情况的数据,列表如下:

从统计表看,全市共有各类歌圩点349个,分布在全市的57个乡镇254个(社区)屯,可谓壮乡到处有歌圩。歌圩的活动时间主要在每年1—4月份新春季节和8—10月秋收季节。活动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占38.6%,1000—10000人的约占57%,10000人以上的约占4%。大新县下雷霜降歌圩、天等县向都霜降歌圩、宁明县纳利坡花炮节、龙州县伏波诞、江州区左州金山节、壶关歌坡等均超过3万人。

3. 我市壮族歌圩活动丰富、民族特色鲜明。

一是歌圩中“传歌择偶、绣球传情”最具壮族文化魅力。原生态的歌圩中最热烈、最吸引的是对唱山歌、抛绣球活动。姑娘小伙们发挥各自的想象力开展情歌对唱,以歌谈情、挑选意中人,最后姑娘们把绣球抛向她看中的小伙子,如果他中意,便能把礼品绑在绣球上,抛还女方,五颜六色的绣球来回飞舞,这是我市歌圩中 最有诗意、最具魅力的活动。

二是歌圩中饱含丰富情感的山歌对唱,美妙动听,耐人寻味。山歌调虽然是基本固定 的,但它能表现不同的思想感情。演唱方法为独唱、重唱、领唱、合唱等方式,无论是支声式、和声式或者复调式,都丰富多彩,别具一格。其中,高亢激昂的大新高腔山歌、多情浪漫的宁明明江山歌、朗朗上口的天等西部山歌、神奇飘逸的龙州山歌等尤为动听,具有令人回味无穷、叹为观止的比喻美、比兴美;一挥而就、出 口成章的流畅美;整齐严谨、朗朗上口的辞藻美和押韵美。很多山歌已经成为现代的民族文化经典作品,世代流传,久盛不衰。

三是歌圩中的民族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多、趣味浓。在我市歌圩中,抢花炮、打陀螺、赛龙舟、打尺子、掰手腕、打扁担、壮拳表演等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是必不可少的,现在仍保留较完整的有30多种,其中壮拳在许多地方已失传,只有龙州一带还有传人,被称为壮族一绝。仍广泛盛行的抢花炮项目堪称民族体育的经典,有东方橄榄球的美称。全市目前有6个歌圩是逢圩必有抢花炮。赛龙舟也是我市壮族歌圩的传统项目,在扶绥县的龙头乡凤庄村、江州区的驮卢镇、龙州县的上金乡可谓年年歌圩赛龙舟。现在的壮族歌圩还增添了篮球、足球、气排球赛等体育项目。

四是歌圩中的祭祀、法事等原生态民俗活动最具民族特色。各种祭祀、祭祖仪式、祈福水源的法事往往最能吸引人的不仅是这些活动充满神秘的民族和宗教色彩,而且也是壮族人民的信仰和精神寄托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凝聚族人人心的途径。现在的歌圩里仍有32%保存有这种原生态的民俗活动。

五是歌圩中的民间艺术大放异彩。歌圩中,还有贺茶歌、春牛舞、师(道)公舞、麒麟舞、庆丰年、彩调剧等丰富多彩的民族器乐、歌舞、戏曲文艺节目,这些节 目历经数百年的传承和发展,有的已经成为世界民族艺术的瑰宝。比如龙州的弹天琴唱天谣,壮话称为“鼎叮”的天琴灵巧轻便,为左江流域壮族最有特色的一种古 老弹拨器,音色圆润明亮,尤其是伴着壮族方言的演唱,清新、幽雅,又富于神秘色彩。在2003年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壮族天琴的一曲《唱天谣》一炮打响后,应邀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艺术活动,远赴欧洲奥地利萨尔茨堡、德国汉堡演出,古老的天琴艺术走出了国门,奔向世界艺术殿堂。

4. 我市壮族歌圩社会功能多、价值高

一是宣传教育的功能。歌圩的各种活动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大多是比较客观的壮民族生活,其艺术手段和表现形式都是壮族人民自己所熟悉的,它能够感染人、鼓舞 人,具有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山歌演唱、文艺表演等形式,把传统民族文化与各种国策民规宣传相结合,使各族群众在歌圩活动中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教育。

二是文化传播、陶冶情操的功能。歌圩是集各种壮族文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人们自愿参与,自娱自乐,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同时,歌圩蕴含丰富的 民族事象及祖辈积累起来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和生活知识等,在歌圩中用方言把民族文化口口相传,世代传承,是传播壮族文化的有效途径。

三是人际交往、促进和谐的功能。由于地理环境所致,左江流域壮族人们居住分散,而约定俗成的歌圩给人们提供了这个机会,人们不约而同前来参与,认识不认识的人在歌圩的气氛中,通过对歌或其他方式来互相沟通感情,交流经验,以此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协调关系,促进和谐。

四是凝聚人心、民族团结的功能。共同的语言,共同心理特征和共同的习俗使人们产生强烈的亲近感和认同感。而歌圩这一传统的民族盛会正是壮族人们共同意识 的反映。歌圩里,人们会穿上本民族特色的服装,使用本民族语言交流,尝本民族特色的饮食,开展本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增进民族感情。同时,赶来参加歌圩的兄弟民族,与壮族人们同欢共乐,加深彼此的情谊和团结。

五是商品荟萃、繁荣市场的功能。古时的歌圩,姑娘们做新装、缝绣球、纳布鞋;小伙子们购买头巾、梳子、绒绳新线;家长们则准备五色糯米饭、棕粑、备好酒菜。歌圩日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现在的歌圩仍以它特有的方式刺激城乡经济的供需两旺。大的歌圩,商品交易额达600—800万元。

二、 我市传承和发展壮族歌圩文化的措施及成效

新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传承壮族歌圩文化,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和传承我市的歌圩文化,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1. 抢救性挖掘整理壮族歌圩文化。组织了民族、文化、文史等部门人员及老民间山歌手等,开展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搜集编撰工作,其中的《民间歌谣集》共收录壮族山歌近4000首,系统地汇集了全市壮族山歌的各种唱法唱腔。编印了《崇左壮族山歌集》。还把山歌资料拍摄整理,录制成光碟,有效地抢救和保护壮族山歌文化。

2. 开展节庆壮族山歌赛会,利用崇左市花山文化艺术节、崇左(德天)边关国际旅游节、中越边关(凭祥)国际文化旅游节、天等指天椒节、扶绥县文化旅游美食节、龙州天琴艺术节等节庆开展壮族山歌比赛活动,给节庆活动助兴,融进歌圩文化元素,将壮族山歌展现给八方来客。

3. 举办山歌大赛。从2007年以来,我市举办了两届全市性的壮族山歌大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今年三月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文化局、市民委、市群众艺术馆承办“三月三”壮族山歌擂台赛,主题为“展示壮族风情,演绎壮族民俗、推进经济发展”。400多名山歌手参赛,分为专业民歌比赛(专业组)和原生态山歌(业余组)比赛,参赛曲目多为民间歌手原创作品。

4. 让山歌当好各种宣传和广告载体。我市充分发挥山歌强大的宣传优势,让山歌在政策法规宣传、行业宣传、企业广告宣传或多种重大活动中充当宣传载体,推动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在我市首届壮族山歌大赛中,新创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山歌50首,新农村建设山歌50首。在“花山杯”铁路护路法规宣传山歌赛中创作山歌30多首。大新县山歌大赛创作廉政建设山歌40多首。市电力、环保、水利、通讯等行业相继举办山歌宣传活动,创作脍炙人口的广告宣传山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行业形象,助推壮族山歌文化发展。

5. 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置赛歌台,使壮族山歌更显现代气息。据了解,去年,互联网红豆社区崇左论坛山歌赛歌台,10天内点击率超过10000人次,回帖数超过3000帖,即兴创作山歌超过2500首,论坛版主还评选歌王、歌后、最快嘴、最受欢迎、最热心观众等一系列奖项。

三、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传承和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因遭禁止,使传承出现断裂,极大影响了壮族歌圩文化传承的完整性。壮族歌圩在古代曾遭封建统治者以“有伤风化”为由下令禁歌。解放后的“四清运动”,尤其是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当做“四旧”遭到禁止,壮族歌圩由此步入失传或销声匿迹,歌圩文化传承出现断裂。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歌圩这个民俗文化瑰宝才逐渐复兴。

2. 因山歌传承手段、形式多样化,使歌圩的诱惑力减弱或变味。如今歌圩 不是传承山歌文化的唯一场所,因而失去了歌圩原有的诱惑力,有的甚至出现了变味。有些地方因交通不便变成无圩无歌,有些地方以喝酒会友为主变成有圩无歌;有些地方是有歌有圩,但多以歌赛的形式带动群众性的聚唱活动,吸引力不强;有些地方圩正歌好,这类歌圩主要是有民间得力人士大力挖掘歌圩本色资源,极力恢 复歌圩原有面貌而形成的。这些歌圩不仅有歌有圩,而且比较完整的展现了本地壮族的传统事象,但此类歌圩目前只占少数。从以上统计表看,目前仍盛行或半盛行的歌圩有207个,占59.3%,已经停办或濒临消失的有143个,占40.7%。

3. 观 念变化,使壮族歌圩作用逐渐缩小,面临发展尴尬。虽然“歌”也是一种知识,一种智慧,但更多地限于娱乐、消遣。现代人认为歌圩不是唯一的娱乐消遣方式,加上大多数壮族人听不懂壮语山歌,因此对山歌的热情变淡了,歌圩活动的主角由年轻人变为中老年人,歌圩的作用也不是倚歌择偶或是祈福丰收的重要方式了,那种 “唱支山歌带妹回”的情景已成昨天的记忆。

4. 民间文艺传人的缺失,使壮族歌圩 难以回归本色。由于打工潮的影响,壮乡大量的年轻人出去打工,广大农村只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山歌无人唱,歌师无处传。过去歌圩场上稍微识字的人几乎每人手都会有一本书或数本用古壮字抄写的歌书。后来歌圩被当作封资修的产物禁止,歌书已残缺不全,使得人们没歌可唱。许多作为学歌、唱歌、编歌的山歌传习馆已 不复存在。歌圩逐渐恢复后,由于许多优秀的老歌手和壮族民间文艺的传承人逐渐逝去,许多歌圩文化慢慢地从全民性转变成为少数人的“专利”,许多优秀的作品 消失在茫茫的旷野间。

5. 缺乏经费使歌圩文化发展步履艰难。壮族歌圩的举办方式 是民间自发组织。歌圩这种纯粹的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是通过收集善款或向社会各界募捐筹集而来。由于举办盛大的节日活动开支很大,筹款不过是杯水车薪,活动费用短缺困扰着歌圩发展的步伐。

四、 传承和发展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建议

壮族歌圩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壮民族文化的宝贵财富和资源优势。保护和传承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对于“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推动我市民族文 化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我们要按照中 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切实保护、传承和发展好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瑰宝。下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三个结合”,加快推进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 政 府组织与群众自发相结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壮族歌圩,是一种群众性的传统民族文化活动形式,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是歌圩活动健康发展的基础。应通过政府组织引导,激发群众参与的热情。建议政府成立一个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规划、住建、民族、旅游、财政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机构, 组织和领导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精神,建议用1—2年时间完成《崇左市壮族歌圩保护与开发规划》,从而建立起抢救保护为基础、传承发展为核心、开发利用为目的的比较完备的制度。建议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以及歌圩活动的资金补助。

2. 政 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歌圩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子。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民间参与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成功模式。建议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富有活力、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歌圩文化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变歌圩文化资源为资本,调动文化单位、专业人员、民营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民间 投资,共同参与我市歌圩文化产业的开发。

3. 歌圩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 合,做强做大我市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把歌圩文化有机地融入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经营管理和旅游服务之中,变歌圩文化为旅游产品,形成良性的互促互动局面。充分利用“中国最美的瀑布—德天、”“中国天琴之乡—龙州”、“古骆越文明之都—宁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凭祥”、“恐龙故乡—扶绥”等旅游品牌,作为 推动我市壮族歌圩文化传承的载体,融入壮族文化元素,提升歌圩文化的魅力。

(二)实施“三大思路”,打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品牌

1. 以大思路打造壮族传统精品歌圩。把全市各地零散歌圩点整合起来,做大传统歌圩规模。每个县(市、区)集中力量重点打造2—3个 传统歌圩节,形成自己的品牌传统歌圩。扶绥县可打造渠黎新安“三姐”歌坡节、渠旧壮族歌节;大新县可打造下雷霜降歌圩、宝圩观音诞;天等可打造向都霜降歌 圩、福新壮族歌圩;宁明可打造纳利花炮节、峙浪桥公母歌坡;龙州可打造金龙侬侗节、龙州伏波诞;凭祥可打造武圣功庙会、中越歌圩节;江州区可打造左州金山节、太平壶关歌圩等经典歌圩。各乡镇、村传统的歌圩节,政府要加以引导,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延伸和增强歌圩节的生命力。

2. 以 大手笔将现有节庆活动打造成新兴壮族歌圩。对现有的崇左(德天)边关国际旅游节、中国—东盟指天椒节、崇左(宁明)花山文化艺术节、龙州天琴艺术节、扶绥 文化旅游美食节、中越边关(凭祥)国际文化旅游节等节庆活动进行民俗文化包装,融进民俗文化元素,提高壮民族文化在节庆活动中的含量,打造成为新兴的壮族歌圩,让古老的民间艺术焕发新的艺术生命力。

3. 以高水准打造专业壮族歌会。建议山歌大赛活动升格为市政府主办,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大赛活动,做强做大歌会规模,以更高水准和更大层面包装打造专业壮族山歌大赛,推动壮族歌圩文化上新水平,创出歌会大品牌。

(三)采取“四个一”办法,营造我市歌圩文化发展的大环境

1. 在 大新、凭祥、宁明、江州等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壮族民族文化一条街。在建设规模中注重民族文化特色和品位,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要当作壮族文化艺术的精品来设计。街上的各种工农业产品和旅游的工艺品讲求壮族文化含量,突出民族特色和文化品位。街内要开展壮族歌圩及民间民俗活动,体现浓郁的原生态的壮味,让游 客有一种“想看壮族歌圩,请到壮族民族文化一条街来”的感觉。

2. 组织一个壮族 歌圩专题论坛。建议市委、市政府组织举办我市壮族歌圩文化论坛,搭建一个学术交流平台。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运用历史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理论,从定位、策划、包装、传播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视,深入研究、探讨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途径,打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品牌。

3. 开办一个专题栏目。充分利用影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各种社会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左江日报、崇左新闻网分别开设“崇左壮族歌圩”专题栏目,崇左电台开办“唱山歌”节目,崇左电视台每周播放一曲壮族山歌。

4. 利用一个平台,推介我市歌圩文化。我市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边民习俗相近,两国边民开展的文体活动比较活跃。我们要充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利用中国—东盟文化交流这个平台,把我市壮族歌圩文化推介出去,使壮族歌圩从山里走向全国,走向东盟,提高我市歌圩文化的影响力。

(四)抓好“五个环节”,培养歌圩文化人才

1. 坚持办好山歌手培训班。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2期山歌手培训班,重点培养骨干歌手,尤其要注重培养年青歌手。不仅培养他们会唱山歌,还要培养他们会编山歌、收集整理山歌。文化、民族等部门要把山歌手的培训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抓,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有实际效果。

2. 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山歌队。队员中老中青都各占一定比例,以老带新。山歌队作为农村业余文艺团体,经常组织开展山歌演唱活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优秀的壮族山歌传承人,是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宝贵财富,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壮族歌圩文化的挖掘和传承作用。

3. 组织山歌手到区内壮族歌圩文化较繁荣的地区学习,开展联谊活动。也可请外地的山歌手到我市进行联欢,互相交流山歌文化艺术。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使我市的山歌手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提高。

4. 成立崇左市壮族山歌协会。对我市壮民族歌圩文化进行全面、系统的挖掘、整理及研究,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歌圩活动,同时抓好歌圩文化人才的培养。

5. 创建壮族民俗文化专业学科。可通过政府协调、高校运作的方式,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设立壮族民俗文化专业,聘任高水平的教师,进行左江流域各种壮族文化、民族体育等方面的研究和教育,不仅为我市培养急需的歌圩文化人才,同时也可以为我市提供壮民族文化发展研究基地,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加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38号 【发布日期】2000-07-16 【生效日期】2000-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

七个部门关于加强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

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公安厅 经贸委 信息产业局

外经贸厅 南宁海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过多过滥,监督管理不力,从而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高度重视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从严治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为我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和领导,自治区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人员名单另定),各地、市、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各级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步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检查时间:2000年7月18日开始,至9月30日止。

三、

三、严格执法,认真治理

(一)全区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二)2000年8月10日前要完成以下专项治理目标:

全部取缔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非法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场所,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发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对设置违禁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特别是跑马机、跑动物机、宾果机、苹果拼盘机、大小机等机型、机种)的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按“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并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所设置电子游戏机游戏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经营场所、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场所、暗设赌场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公安部门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按“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并吊销《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经营场所(即“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吊销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以电子出版物带机出租的名义,从事出租电脑游戏软件,在店内提供电脑上机游戏的违法经营活动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自治区境内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置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由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停售的通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安排,帮助企业做好转产、转行的有关工作。

对电子游戏设备及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外经贸管理部门要立即将其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其产品只能返销境外。

对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零、附件,海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严格限制;对加工贸易产品海关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管。

(三)2000年9月10日前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完成重新审核登记工作:

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面积:1.县(市)必须达到2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10台以上;2.地级市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到15台以上。

凡存在下列之一者,不再重新审核:

1.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

2.在可能干扰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3.自1999年7月1日以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中小学生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教育达3次,或被处罚过2次,或接纳中小学生累计达10人次的;

4.场所内至今仍发现设置有违法违规游戏机种、机型、电路板的(具体依据桂文市字〔2000〕134号文件规定);

5.场所内设有暗门、暗道和设有赌机、赌场的;

6.场所设在深巷居民房舍等具有一定隐蔽性的;

7.自1999年7月1日后因从事赌博活动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曝光、或被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而未认真整改的。

县级以上文化、公安部门要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对所管理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坚决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重新审核的要求,严格把好重新审核第一关,绝不允许擅自放宽条件、擅开口子。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由自治区文化厅加盖有电子游戏经营专用章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应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四)依法行政,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各项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歌舞厅、录像厅的专项治理行动。

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落实以下几项规定:

1.在显著位置处悬挂各种合格证、照;

2.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非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标牌;

3.在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必须确认是成年人者方可接纳进入场所;

4.营业时间严格限于早上8时至晚上24时止。

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行《文化经营管理手册》制度。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反管理制度等行为的,除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在《文化经营管理手册》内进行记录并相应扣掉一部分“守法经营状况分”,凡扣满12分的场所即被确认为缺乏守法经营意识,不具备开办电子经营场所软件资质条件,立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中、小学校教职工中聘请监察员,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

四、保障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抓好舆论宣传工作。有关管理部门要召集业主对《通知》精神进行宣讲,要求各业主主动配合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使广大群众关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并积极支持、参与协助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在2000年

7、

8、9三个月内要集中报道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1.7月至8月上旬,各地要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公布有关部门设置的举报电话。

2.8月中旬至9月上旬,重点报道查处大案要案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

3.9月中旬至9月底,重点宣传全区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综合成果,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先进经验、先进事迹事变和守法经营者。

(二)抓好信息反馈,建立周五汇报制度。以地、市为单位,每逢周五要用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如各地出现大案要案及新情况、新问题的,要随时汇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简报,将情况通报全区各地,并负责向中央专项治理协调领导小组以及自治区领导汇报。

(三)抓好重点地区的治理。重点治理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9个地级市和百色、河池、贺州等3个县级市,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将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等5个城市重点检查,对部分地、市、县进行抽查。各地、市要自行确定重点检查地区,并将重点名单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抓好监督检查。在专项治理期间,各部门要根据规定,落实责任制度;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严格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场所,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却未得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对稽查人员实行责任制度。如稽查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失职、失察的;对参与或变相参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的;对通风报信的;包庇和提供保护的;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的,要坚决依照党纪国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抓好总结和表彰。各地、市必须在2000年9月20日前将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的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在10月上旬对全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报送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典型材料的通知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有效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经研究,拟定于2014年底召开全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总结交流会(时间另行通知),现就报送总结经验交流会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获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提交1份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经验总结材料。经验材料要注意总结具有推广意义的经验和做法,把握特点,突出亮点,观点鲜明、论证有力,字数控制在3500字左右。

二、请各市撰写关于如何开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总结。

以上两份材料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送给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本发送到ry2802638@163.com。

附件: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容易,0771-2850694。)

附件 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第一批:南宁市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灵川县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岑溪市人民政府、上思县人民政府、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田阳县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象州县人民政府、扶绥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

第二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政府、崇左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水利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审计局、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公路局、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卫生局、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政府、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贺州市国家税务局、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五篇: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

【发布单位】82005

【发布文号】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8-09-05 【生效日期】1998-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5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现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目标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交通、房产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第四条 第四条 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村(含居委会)及村以下的计生工作网络,做到人员专职、报酬和工作任务落实。村设计划生育服务室,聘请专干1人;村委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村民小组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居委会(含家属委员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居民小组(含单位宿舍区的栋)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每月发给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不少于10元的计划生育补贴。经费从县区财政或乡统筹经费中解决。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条)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能,分工1-2名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成的房屋开发区,住宅楼分片划块,成立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和人口管理员。

未建制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暂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由房产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2人以上(主任享受单位中层领导待遇);五百至一千人和服务网点分散的单位,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分工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

第七条 第七条 生育必须凭证,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凭证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南宁市区内由城区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审批一孩,并办理《生育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并发给《生育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另文)。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第二个孩子《生育证》的同时,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二孩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市物价局规定办理)。

在领取

一、二孩《生育证》的同时签订计生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必须在小孩出生后的当月内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申报出生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

第八条 第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需由夫妻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城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散居在职工工作单位的无业人员由居住地的单位出具证明,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城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

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含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80-10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80-10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3、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有条件的可以对其独生子女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免入托费、免学费),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应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房改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经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奖金400-500元。

第九条 第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办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人员的,由工商管理费中支付。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1-4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的城镇居民和散居在单位住宅区内的无业人员,由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的,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福利基金、生产成本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属行政、事业编制)、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计生专干,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干部可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南宁市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单位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经费由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计划外怀孕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计划外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处以1000元罚款。

2、计划外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处以3000元罚款;计划外怀孕第三个和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符合生育条件尚未取得《生育证》而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元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元。

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1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10000―3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50000元;超计划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0元。

重婚、姘居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5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重婚、姘居生育两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两个孩子以上,经教育后仍不采取绝育措施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督促其采取绝育措施。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会同所辖城区的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原单位和所辖城区不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在超生受罚期间(七年内),不得评先进,不得录用为干部、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农村家属不得“农转非”。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录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县(区)级计生局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凡受到以上各种处罚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罚。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罚。

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部门,并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或落实节育措施。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当年评先进和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劳动人事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及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单位房改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生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不得享受房改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属再婚夫妇的,由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对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双方均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或市计生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所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凡因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罚:

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按享受医疗待遇的关系归口报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无经济收入的,由本单位支付。本市无经济收入的居民由所在城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驻市各医疗单位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的A、B超及心电图等的检查,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对节育手术的收费要按财政、物价、计生、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者的责任,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凡在1982年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到所辖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计划,否则不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按照自治区《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视同常住人口一样,真正做到一起教育、一起管理、一起服务、一起统计、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同所在地政府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含职工、家属、子女及居住在本单位范围内的人员)在当年出现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者,经市计生委核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律不能评为市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取消领导班子当年年终奖;如评上者出现以上情况的,经市计生委查实,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镇各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生育证》。如因单位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给予办理或办错《生育证》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要写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当年年终奖金。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收、罚款,由城区计划生育局执行或由城区计划生育局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邕宁、武鸣、郊区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收、罚款,由县、郊计划生育局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对超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已按当地当时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对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隐情不报的,或至今未处理的,经查实后,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受罚期从处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与《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守则、公约。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30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1990〕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有关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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