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工作条例发言提纲

2023-06-05

一份好的发言稿可能意味着在一个组织中获得肯定,也可能意味着更多的晋升机会。既然发言稿如此重要,那么该如何写好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支部工作条例发言提纲》,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支部工作条例发言提纲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发言提纲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是党的巡视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认真研读条例原文,感触颇多、受益匪浅。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条例将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将总书记提出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有关巡视工作的重要论断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只有把学习领会条例与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一体贯彻。

二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学习领会条例。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为立法的目的,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从严治党”内容,在巡视工作职责、全覆盖任务、监督内容、工作权限、整改责任、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手段的要求,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于条例的一条红线。只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才能准确理解条例各项规定所蕴涵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

三是要围绕条例各项新规定进行重点学习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机制、目标任务,巡视内容、方式权限、成果运用和纪律要求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学习条例要逐条深入学习原文,重点理解修订和增加的内容,准确把握中央各项新精神。

四是找准亮点,准确把握条例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巡视责任更加明确,巡视内容更加聚焦,巡视方式更加灵活。条例明确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巡视组组长不戴“铁帽子”,提高了巡视的指向性;增加了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等方式,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更多途径;突出专项巡视“短、平、快”的特点,带着问题线索开展巡视,让巡视发力更加精准。

第二篇:学习两个条例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年10月12日)

一、学习两部《条例》的认识和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83年来的建党经验和54年来的执政经验,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与时俱进、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重要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两部条例,有三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

第三,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差距。一名班子成员,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在与分管的部门、联系的乡镇和周围同志交往过程中,常常一般性的接触比较多,深层次的交流比较少,谈工作的时候比较多,过问党风廉政建设的时候比较少,有时表现和蔼、客气和尊重有余,而严肃纪律、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不足,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制止不力。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观念树立不牢。

三、贯彻落实两部《条例》的努力方向

第一,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认清权力的本质,时刻牢记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奉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随时随地用《条例》严格约束自己,用自身的廉洁奉公去沟通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守住信念防线,守住道德防线,守住法纪防线。做到公权不谋私利,公职不徇私情,从主观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第三篇: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支部”党课讲稿提纲

今天,大家一起深入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以党支部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处室各项工作。下面,结合个人的学习与思考,我同大家谈几点体会。

一、《条例》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新时代建设坚强战斗堡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支部作为党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支部建设,始终把支部建设作为组织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建党初期,党的组织就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在三湾改编中,毛泽东同志将支部建在连上,使党紧紧抓住了士兵群众。也指出,只有支部工作做好了,战斗力才会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

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需要四梁八柱来支撑,党是贯穿其中的总的骨架;基础非常重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基层就是党支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应该说,党支部是否坚强有力,关系着党的大政方针政策能否落地见效,也关系着党在基层的执政地位是否牢固、执政根基是否坚强。中国共产党为何能带领13亿多中国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为何能领导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阔步前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抓牢抓实“支部”这个关键。支部是主体、党员是主力,抓住了支部,建强了支部,就抓住了根本。把支部建设好了,把支部的作用发挥好了,党的各项事业就会事半功倍。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发扬了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制度规范,着力打基础、利长远。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党支部工作“谁来抓”“怎么抓”“抓什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项可以“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安排,牵住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牛鼻子”,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时代感。《条例》共8章37条,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梳理一下。

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了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

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

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

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

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

总之,《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制定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路线的具体举措,是规范支部工作、提升工作质量、激发支部活力的务实之举,是走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招”,是坚持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纲”和“本”,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责任感和执行使命感。

二、对标8项基本任务,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党支部建设

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大家要带头树牢“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不折不扣落实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把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加有力。

一要着力抓好学习教育这个基础工作。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条例》在总则、基本任务、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等多个章节,对支部学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要聚焦重点学,围绕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围绕具体指标、运行流程、制度规范、工作载体等方面,围绕等进行有有针对性的学习,同时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形势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固本培元、淬火提升。要改进方式学,在抓好支部书记讲学、党员轮流领学、集中研讨交流的基础上,善于运用网络平台特别是“学习强国”等载体进行学习,贴近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实际设计学习载体,让大家学得进、记得牢、触灵魂。要强化效果学,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坚决防止“灯下黑”。

抓好《条例》学习的同时,还要抓好各方面的提升,我提几点要求供大家参考。

第一,要提高理论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上的坚定,党性上的坚定,都离不开理论上的坚定。必须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深化学习中加强党性修养,确保理想信念坚如磐石,任何时候都不动摇。要深刻理解新发展理念,深刻理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书籍,作为案头卷、工具书,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指导。我们开展工作的遵循和指南都要出自这些书籍。

第二,要提高思想水平,现在我们各级一直都强调解放思想。做到解放思想,就是要不断深化对市情的认识,并融入到整个工作当中去。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要求别人解放,自己没有真正解放。让解放思想成为大家的共识,并转化成行动,首先从我们自己做起。要坚持“身在兵位、胸为帅谋”,善于从全局的高度、事业的维度、领导的角度来看问题、出思路、谋工作。要用实用活“三会一课”制度平台,不仅是该开的会一定要开,规定的程序要走到位,还要防止主题跑偏,防止程序空转。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要丰富手段,拓展平台,联系党支部实际,联系党员实际,推动“三会一课”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与人员思想有机衔接,做到内容不虚、作用不弱,确保交流互动有所获、开展活动真见效,引导党员不断补足精神之“钙”,时时牢记党员身份、事事当好先锋模范。

第三,要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我们处室机构改革以后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工作职能和范围有了拓展,这对你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坚持“承上启下、协调左右”,心思缜密、考虑周到,当好工作的调度员,做到忙而不乱、忙而有序、忙而有效,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要着力抓好政治建设这个首要任务。《条例》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常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但都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对各类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贯彻落实《条例》,必须把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的要求,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能。

机关对政治要求很高。要把讲政治要放在第一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古人讲:“天下大德,莫过于忠。”对党绝对忠诚,是一个共产党员最纯真的政治底色和红色基因。忠诚要害在“绝对”,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不是“口是心非”的伪忠诚,也不是“纯度不高”的亚忠诚,更不是“讨价还价”的有条件忠诚。

要坚决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和纯洁,这是我们做好所有工作的前提。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锻炼同志们的政治能力,自觉接受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恪守“四个服从”,自觉执行组织命令决定,自觉完成组织赋予的工作任务,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要牢记政治使命,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引领支部党员的政治能力与担负的职责相匹配,善于从党委工作全局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善于从政治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中央决策部署,能够紧紧跟上、做准做实,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在支部落到实处。

三要着力抓好组织生活这个有力武器。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历史上,由于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不正常,导致了我们一些党组织被弱化、虚化、边缘化,发生过一些惨痛的教训。《条例》单列第五章对组织生活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开展好组织生活,高标准严要求是关键,要明确主题,突出党味,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入细致查找问题,做到落细落小、见人见事,不能大而化之、浮在面上,不能遮遮掩掩、避重就轻。

我们支部要在组织上生活上做到严格规范,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各方面走在前列,切实担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保持定力,时刻谨记“万事皆有初”,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敢于说“不”,坚守第一道“防线”,严把第一道“闸门”,做到“浪击身不斜,沙打眼不迷”。要管住小节,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要遵规守纪,严格遵守保密、人事、财务等各项纪律规定,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花的钱坚决不花。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把支部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推动、一起落实。同时,要注重关心关爱党员,引导大家既努力干工作,也要保持身心健康,做到紧张工作、快乐生活,营造良好的机关工作氛围,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和谐环境。

四要着力抓好标准规范这个目标要求。要增强用《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的自觉性,凡是条例规定的,坚决执行,条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条例》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等等,这些“硬杠杠”必须严格执行好。党支部日常建设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标《条例》37条内容,围绕基本任务、组织生活等重点内容,建立工作台账、问题台账、整改台账,一一“销账”化解、规范提升,确保把每个党支部都建设得坚强有力。

标准化、规范化就是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清晰认识职责定位,靠工作实绩赢得组织信任、群众公认。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剖麻雀。要走入火热的生活,走入高质量发展一线,迸发新思想的火花。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深扎根这片热土,带着情感工作,使我们的工作“带露珠”“沾泥土”“冒热气”。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们的工作经常身不由已、加班加点,都是很不容易很辛苦的,要无怨无悔、默默奉献。要坚持精益求精,把好每一个环节、每一道防线,不放过一个疑问,不留下一个漏洞,不出一个差错,切实守好每一块阵地。要坚持协作配合,对上多请示、多汇报,对下多联系、多了解,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形成上下衔接、内外顺畅的工作格局。要强化底线思维,无论是办文办会办事,还是日常事务,都要把各方面情况想全面想透彻,把各种措施定详细定具体,决不能“掉链子”。

同志们,新的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希望大家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为契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建好建强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为加快推进地区建设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提纲(xiexiebang推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宣传提纲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 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10年。实践证明,《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0年来,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地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以《办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了专章或专条规定;23个省(区、市)或是制定单行地方性法规,或是出台政府规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法规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1.47亿,流动人口的结构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新特点,对现有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由于《办法》相关规定或欠缺,或滞后,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职责不明确,区域和部门间配合协作无制度保障,制约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服务难、维权难等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人口发展态势,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成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未来二三十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移流动将更趋活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益成为影响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成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条例》形式颁布。《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条例》

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等精神入手,在总结提升基层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基础上,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约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12%。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面前必须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体现了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理念的转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超生”,调整为综合管理和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便捷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更协调、有效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

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四、《条例》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与《办法》相比总条数少了一条。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新增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5.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

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1.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

居住地的职责。

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是《条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核心,“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在完善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条例》分别在相应的条款中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管理职责。

2.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

《条例》在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务方面,做出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二是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

3.以人为本,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 《条例》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宣

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救济等。同时,为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落实到位,还在相应条款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时应履行的职责,特别提出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要予以保密。

4.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

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将信息采集、沟通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主要有: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三是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要求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5.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条例》将强化政府职责,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协作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即在纳入部门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另外,还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精神实质和特点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各项规定基本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凸显出《条例》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特点。

六、《条例》关于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办证对象的具体规定

我国《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所有流动成年育龄人员都应当依法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根据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办法》10年来的执行情况,《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是《办法》十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载体。实践证明,要求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另一方面为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情况提供客观依据。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重点人群婚育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条例》关于强调信息管理与共享的具体规定 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

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八、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的重要性

1998年的《办法》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提出,规范和推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10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办法》对两地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相互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服务管理难到位的主要原因。为妥善解决两地推诿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3年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对两地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5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规定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较强,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条例》从完善管理原则入手,根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工作的不同特点,从管理、服务、维权等方面,在相关的条款中加以明确。

从基层实践和流动人口的特点看,加强两地协作配合是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两地协作配合要在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为此,《条例》在明确两地各自责任的同时,还重点就加强配合、协作的途径和载体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两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因此,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户籍地应充分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

(五)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十二、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条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和创新经验,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相有关登记和相关证照等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十三、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协助义务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条例》对基层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

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十四、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协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作为近年来新兴的服务管理企业,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的协助义务是:如实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址、婚育情况、联系电话等。

十五、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一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二要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

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手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后,各地在修订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普遍取消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政审批,实行免费登记制度。2003年,国家计生委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当地办理生育登记。规定出台后,受到广大流动人口的欢迎,现已成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权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维护流动人口的生育权利,《条例》将原《办法》中育龄夫妻在现居住

地生育需持户籍所在地生育证明材料,修订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

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个案信息是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最大程度地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条例》取消了原《办法》中由流动人口本人寄送相关信息义务的规定,明确规定通报、核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两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这一规定,体现了《条例》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的工作理念。

十八、《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

经费不足、经费安排缺乏制度保障,是长期以来基层反映较多的主要难点问题。现行的以户籍人口规模测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体制,与持续增长的流动人口、农民工群体严重不匹配,是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与人口计生部门服务能力之间矛盾日益突显的重要根源。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条例》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在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其经费范围主要有: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信息统计和管理

1、考核评估等。

十九、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鉴于相关法规、规章已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未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问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充分沟通、协商是前提,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十、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学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行

政,便民维权,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人大,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修订工作。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要抓紧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应用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在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沟通的同时,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范围。要重点加强两地职责、便民维权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

检。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第五篇:工作作风发言提纲

(邹鑫) 我认为要转变工作作风,重点解决“执而不谋、谋而不行、行而无力、力而无果”的问题。

一、要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二要加强党的思想路线教育,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要提高班子的领导力

提高领导能力,我认为要着重提升二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执行力。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就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简单说,就是落实能力,也是领导干部最核心、最重要的能力。要讲效率,必须树立强烈的效率意识,力戒优柔寡断、办事拖拉或推诿扯皮。对研究决定的工作,要立即干、马上办,对可预见的工作要早安排、早动手,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高效服务。要强化责任意识,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爱岗敬业,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自己的工作,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敢于负责的人。二是提高协调力。做好对上协调,维护上级的威信,赢得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确保重大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做好对下协调,调动下级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内部正常高效运转。做好同级协调,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关系,保证工作意图的实现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要树立全心全意教育服务的思想

转变教师工作作风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教育服务。一要增强教育就是服务的观念。为学生服务已不单单是教师必备的观念,它已成为整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具有的意识,教师只有以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服务工作,才能得到家长和社会的信任和拥护。二要增强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三要增强师生就是奉献的观念,这样才能更好的践行全心全意为教育服务的宗旨。

吉利镇回龙村完小

2017年9月28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下一篇:职工之家建设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