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服务贸易

2022-07-12

第一篇:国际物流服务贸易

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

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

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

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

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

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

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第二篇: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2

服务的基本特性:

1、无形性---服务所有独特差异的源泉。服务提供方无法向潜在顾客介绍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在未购买服务之前,也无法感知服务的作用和质量。

2、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在时空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服务的提交和完成。

3、不可储存性。服务生产出来后无法进行储存,需要立刻被消费,否则就会产生损失。

4、异质性。异质性指相同的服务产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可伸缩性。服务的异质性既有服务提供者的因素,也有服务消费者的因素。 服务贸易的特征: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2.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与服务的生 产和消费过程分不开的,而且往往是同步进行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两个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接近。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服务的卖方往往就是服务生产者,同时将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物质要素直接加入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买方就是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4.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由于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极其敏感的领域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都表示出较高的垄断特点。5.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复杂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常常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代之以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非关税壁垒。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种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特点,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面临着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6.贸易惯例和约束的相对灵活性。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政策空间。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1.WTO框架下的GATS统计体系2.IMF框架下的国际收支手册统计体系( 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 BPM / BOP) 3.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 (Foreign Affiliate Trade in Services, F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半贸易谈判议程。并与1994年4月10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1条第3款指出,其所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普通义务:1.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两个例外:一是任参加方与其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二是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义务的部门与措施。)2.透明度——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3.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其一,必须充分尊重成员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整体),与保护幼稚产业(个别)方面都可以得到优惠的考虑;其二,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的效率,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其三,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 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如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向东道国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或改善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帮助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贸易方式,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技术转让给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活动。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最常用)、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特许经营和国际BOT等。

交易标的: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的特点

(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等。

(二)地域性。地域性,即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三)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发明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2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形成的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成果只是对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识和总结,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创造,就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对以上定义下的实用新型给以专利保护。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该种新设计授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期限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对其他两种保护期限是10年。 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能在工农业等各种产业中应用。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不予专利保护的领域(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食品与药品(7)化学物质 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而且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项由于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可以保护。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人们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其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而使用的一种特定商业标志。商标通常由文字或图形或两者的组合所组成。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

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标志,商标具有可识别性。 商标的功能:一)标明商品的来源二)标示商品的质量

(三)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 商标的种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 一般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1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为禁止使用,要进行经济赔偿。

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那些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可以授权和转让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中国代表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我国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0年定义4月26日为知识产权日。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力范围的划分的类型

(一)独占许可

(二)排他许可

(三)普通许可

(四)可转让许可

(五)交叉许可

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一)技术的纵向许可,往往背离技术许可的基本原则,产生对技术价格实际水平的扭曲。

(二)技术的横向许可,是指企业与企业间的技术许可。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

支付方式

(一)总价支付

(二)提成支付1.固定提成法2.递减提成法3.滑动提成法4.最低提成法5.最高提成法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提成费支付方式: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一 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R=25%*[(100-85)/100]=3.75% 例二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 案例: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义务

1986年,A厂和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非独占性专有技术转让合同,(1)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有那些,案例中是那种?2)当技术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如何救济,案例中主要运用了哪种?3)为杜绝或减少技术秘密外泄的发生,可以从那些方面努力?

侵犯技术贸易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利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特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技术价格的特点:(1)技术使用费形成的规律与一般商品价格形成规律不同;(2)技术研制成本与使用费和商品生产成本与其价格的关系不同。(3)技术使用费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4)技术使用费与技术的需求和商品价格与需求的关系不同

(一)技术价格的不确定性1.技术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2.技术研发成本具有差异性。3.技术的潜在价值有所差异。4.技术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

(二)技术价格的相对性1.技术转让前,技术研发费用一般已得到部分或全部的补偿。2.同一技术可进行多次转让。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技术的生命周期

(二)技术的垄断程度

(三)技术的许可方式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

(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

(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方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叫做限制性商业惯例。特点: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服务:是指人或者隶属于某经济单位的物在该人或该经济单位实现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因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引起的自身状况的变化。1人或物所发生的变化是得到该人或拥有该物的经济单位同意,服务的实现必须是一种契约行为。2这种变化是其他经济单位活动的结果,即自己为自己服务不算,必须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服务业: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各类企业的集合。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 : 在第1条第2款中说明“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a)跨境提供,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b)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

务;(c)商业存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到位来提供的服务;(d)人员流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按照WTO/GATS服务贸易的部门类别,可以将服务贸易分为:1. 商业性服务(包括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其他商业服务)2. 通讯服务(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和其它通讯服务)3.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4. 销售服务5. 教育服务 6. 环境服务 7. 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服务、非保险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8. 健康与社会服务9. 旅游及相关服务 10. 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11.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海运、内河航运、空运、空间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相关辅助服务) 12. 其他服务 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比较:

一、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差异 1.标的性质的差异。作为服务贸易标的的服务本身在空间形态上不固定,不直接可视,这相应决定了服务贸易交易的无形性,即服务贸易几乎不存在可观测的有形的商品货物流入或流出,而更多地反映为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或 其他服务贸易要素的跨境流动。2.标的作价原则的差异。国际商品贸易中,商品的作价原则通常是商品生产成 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构成,并且较容易找到同类商品的 可比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而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作价通常是受服务交换过程的实现可能对服务进口者的潜 在经济利益而决定的,受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成本影响 要相对小一些,并且由于服务的异质性而难以获得某种服务的可比价格。3.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的差异。在商品贸易中,交易之前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一 由商品出口者所有,交易过程一旦结束,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给商品进口者,关系非常清晰。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就贸易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就复杂得多,有时分离(提供者拥有所有权,消费者拥有使用权)有时统一于提供者。4.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差异。商品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 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 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协定第16条具体规定了6种市场准入障碍:①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②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的限制;③对服务活动数量或服务总值的限制;④对所雇用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⑤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⑥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2.国民待遇——其一,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 这意味着,法律、条例、规章等规定的相同待遇 未必都是国民待遇,而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未必不 是国民待遇,主要应该看实施的结果。(日本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需有日本大学提供的旅游专业毕业证书)其二,国 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旅游景去对外国消费者收取更高的门票) 技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这种知识可能是一项产品或工艺的发明、一项外型设计、一种实用新型、一种动植物新品种,也可能是一种设计、布局、维修和管理的专门技能。” 专利的种类:1)发明(新的技术方案)1方法发明---权利及于方法及产品2产品发明--- 权利及于产品2)实用新型1.只是产品2.立体形状;构造产品3.具有实用性4新方案3)外观设计1.产品的独立性2.工业上3.美感。结论:区分的价值。方法的保护:只问手段不问结果,有权了解产品的制造过程。产品的保护: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如果产品和专利产品相同,就落入专利人权利控制范围

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若与产品无关,是一种美术设计,受到著作权保护。

2、适合在工业上应用(工业上的再生产性)

3、富于美感 专利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与先申请原则相对立的是先发明原则,指两人以上申请同样发明时,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的人。(2) 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不可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是所有专利制度通用性的原则。(3)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某一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他缔约国家提出申请的,其他缔约国应以其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好处:有机会完善在先申请、进行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出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二)转让权

(三)实施许可权

(四)放弃权

(五)标记权 商标法的内容:(1)商标权的主体;(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一项标记要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用于商品上4.必须是非禁用标志5.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3)商标权的内容;(4)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5)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6)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争议裁定;(7)商标使用的管理;(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驳回;(9)商标代理;(10)涉外商标注册;(11)费用。 不能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类型: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权的特点:首先,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即独占权)。其次,商标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再次,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无法律效力。最后,商标权也像专利权一样受时间的限制,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

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一般具有以下两项基本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具有卓越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通常是指:一项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可依据有关法律取得“跨类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所谓跨类保护,是指不论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还是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所有人都可以对这种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都将判决对该商标构成侵权。各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形式不尽相同,但大都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法律加以保护,即:1.商标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淡化法。迄今为止,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和TRIPS。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15年,中国是10年。

专有技术:狭义的定义通常把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认为专有技术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等。广义的定义将专有技术的概念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认为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

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形式、实物形式、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

(二)保密性。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的专有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三)经济性。专有技术的经济性,也称为实用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四)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正因为专有技术具有这一特征,它才能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还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

专有技术必须具备的条件:1)该专有技术的整体、结构或者内容是秘密的,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不能容易获得的;2)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法。 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14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总价支付二)提成支付 1.固定提成法:按公平市场价格,许可方提出 2.递减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不必因生产量或销售量的增加支付过多提成费3.滑动提成法:许可方提出,担心被许可方国家发生通货膨胀 4.最低提成法:许可方提出5.最高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适用于市场不断扩大,销售价格或销售额稳步上升,销售前景较好的情况。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提成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效果之后,以经济效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的办法。 特点:支付使用费的时间较晚,使用费总额与利用技术的效果直接相关,许可方积极主动地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协助。提成基础:产品产量,产品销售价,利润 15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如: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 R=25%*[(100-85)/100]=3.75%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 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

1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选择问题,一般适用以下三种情况:1.明示选择 2.暗示选择 3.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和解、调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照执行,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诉讼(在法院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审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而法院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上诉,审理程序不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是指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和对市场的支配优势,限制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和自由竞争以及条件不对等的歧视性做法。特点: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第三篇:国际服务贸易五道思考题

国际服务贸易作业

11国贸1班石泽斌201124011115

一、当今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格局是什么?

答:

1、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超过商品贸易且比重不断上升

2、世界各地区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

3、发达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

4、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比重(偏)小

5、现代服务贸易比重不断上升,传统服务贸易比重不断下降

二、阐述电子化下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特点。 答:

1、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被扩充

2、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有所创新

3、国际服务贸易的结构有了改变

4、电子服务贸易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5、电子服务贸易的发展考验各国服务监管

三、分析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答:

1、贸易总量持续增长

2、贸易结构调整加快

3、地区发展不平衡可能加剧

4、服务外包潜力巨大

5、商业存在成为主要方式

6、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各国重视

四、简述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答:

1、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较快,但规模相对较小

2、服务贸易结构有所改善,但仍不平衡

3、中国服务贸易从顺差到逆差,行业结构情况有所改善

五、中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原因是什么?

答:

1、服务业的产业化不足,影响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服务业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垄断经营限制了其竞争力的提升

3、管制多,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4、城市化滞后

5、人才缺乏

第四篇:《国际服务贸易》案例分析提示

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基本概念

案例一:IBM的服务转型(上)

讨论:

(1)怎样理解服务的含义?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发展有着怎样的联系?

提示:如果我们把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和不可分离性结合起来,还可以看到服务与商品的一个感性差别,即购买商品所能得到的品质和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是相对确定的,而购买服务所可能得到的品质和效果则是难以预期的,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与商品相比,服务具有较少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服务业与制造业,总体讲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从历史进程看,服务业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与制造业相伴而生、携手发展起来的。

(2)IBM是如何依靠服务的理念的提出实现转型的?这种转型是否有必要?

提示:从一个制造型企业转型为以服务和客户为中心确实是一种挑战。

案例二:IBM的服务转型(下)

讨论:

(1)“IBM就是服务!”包含着什么要素?怎样理解IBM的服务口号?

提示:IBM从顾客或用户的要求出发,帮助用户安装调试,排除故障,定期检修,培养技术人员,及时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产品说明书和维修保养的资料,听取使用产品后的评价和意见等。通过多种多样的服务,使顾客或用户达到百分之百的满意,从而建立起企业有口皆碑的信誉,营造出独特的IBM文化。

(2)结合IBM的做法谈谈你对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产业的看法。

提示:制造业为服务业提供广阔市场和强烈需求,并从制造业中不断分化出新的生产性服务业,如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咨询策划、教育培训、物流、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服务等,从而使服务业日益壮大、日趋完善。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为制造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平台和服务支撑。例如,人力资源服务为制造业提供高素质人才;物流服务为制造业提供高效率的原材料、零配件采购供应和产成品配送;科技、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为制造业提供智力支持,加快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促进产品设计的创新、工艺流程的再造和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以及企业间协 1

作关系的创新,从而使服务业成为制造业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强大动力源泉。

案例三:美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讨论:美国服务贸易统计的做法对我国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提示:法律完备、统计口径合理、机构设置科学、信息流动通畅。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案例一:迪尔多夫模型——既肯定国际贸易基本原理的适用性又承认其缺陷

讨论:

(1)迪尔多夫是怎样利用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的?

提示:详见案例。

(2)探讨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分析是否适用。

提示:适用,但也应同时结合如竞争优势理论等其他理论。

案例二:佐丹奴的成长

讨论:

(1)佐丹奴的关键成功要素和竞争优势资源是什么?它的竞争优势可不可持续?今后这些将如何发展?

提示:佐丹奴设立标杆法:○1计算机化(学自Limited);○2紧密的控制系统(学自麦当劳);○3节俭(学自沃尔玛);○4按值定价(学自Marks & Spencer)。

(2)以佐丹奴为例,谈谈如何建立服务企业的竞争优势。

提示:不断探索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考察自己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持久性。

案例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讨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与发达国家比较,差距是什么?如何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 提示: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部门结构与全球服务贸易存在一定差异。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等传统部门出口占据主导地位,份额高于全球水平;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占出口的比重低于全球水平,特许和专利权使用出口占比低于全球5个百分点,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占比低于全球5.1百分点,而且新兴服务贸易部门的增长速度低于世界水平。因此,中国在发展服务贸易行业时应进行

出口促进,这是中国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格局、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期、提升中国综合竞争力的需要。

第三章 服务业跨国经营

案例一:联邦快递在中国

讨论:

(1)结合联邦快递在中国的经营,分析服务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股权战略。

提示:欧美快递企业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会最大限度地谋求控股和独资。联邦快递走上独资之路,只是时间的问题。

(2)中国在服务业对外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采取什么对策?

提示:从世界经济福利的角度讲,服务业FDI能够通过跨国服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是有益的,但是对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它的影响是双重的。我国服务业引进利用FDI,促进了企业改革,提升竞争力;宏观上,促进了服务业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服务业市场体系的完善。但是,我们也不可忽视其带来的诸多问题。

案例二:流行的特许经营店

讨论:

(1)为什么服务业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

提示:节省成本,保留核心技术。

(2)试列举出服务业跨国公司成功实现非股权安排的实例,分析这些企业服务业跨国经营模式选择的原因。

提示:肯德基、麦当劳。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案例一:美国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的主要特点

讨论:针对美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美国服务贸易政策对促进服务贸易的作用。

提示:美国商务部会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进出口银行、小企业局、国际开发署以及美国贸易与开发署等机构都向美国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

其提供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民间组织则主要在贸易促进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美国各州自行制定不同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法规。各州政府还对本州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有的州设立了服务贸易促进机构,有的州通过半官方机构开展工作,如加州就通过社区大学组织和国际贸易促进中心开展贸易促进工作。各州在海外设立了250多个促进机构,重点促进旅游、教育等各州服务贸易重点部门。

案例二:成功的飞跃:印度软件业的崛起

讨论:

(1)印度政府为发展软件业采取了哪些手段和措施?

提示:将电子工业视为“国家的神经”,决心“用电子和教育把印度带入21世纪”。在印度第七个五年计划(1985—1990)中政府提出到1989—1990年度印度的软件出口将达到30亿卢比的目标。辛格政府采取了下面三项措施:第一,对所有出口软件的企业免除所得税;第二,对实际出口量3倍于国外订货任务的软件企业的进口关税从65%减至25%;第三,免除进口软件的双重税收。

(2)为什么印度政府选择软件产业为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标?

提示:新型服务业。

(3)为什么要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它的理论依据何在?谈谈你对这一贸易理论的认识。 提示:随着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继续推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还将不断上升,服务贸易发展整体趋于活跃。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领先的优势,通过各种多双边的谈判要求世界各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世界WTO新一轮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的谈判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

案例三:日本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及其政策分析

讨论:日本服务贸易政策对日本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是什么?其对中国的借鉴是什么? 提示:促进了日本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应该借鉴鼓励性服务贸易政策。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案例一:2006年韩国服务贸易逆差增势迅猛

讨论:

(1) 为什么韩国服务贸易出现了大量逆差?

提示:由于海运、航空等运输业顺差的减少,以及境外观光、留学等逆差的大幅增加,2006 年韩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增势迅猛。

(2) 韩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什么样的启示?

提示:我国政府应制定合理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案例二:推动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

讨论:如何发挥中国与东盟在服务贸易的互补、扩大两者的服务贸易?

提示:进一步推进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以次区域合作带动整个区域合作。今后一段时间,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将是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重点。

案例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分类

讨论:比较各国管理体制的特点,总结出中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特点及优缺点。

提示:参见具体内容。

第六章 世界服务贸易发展

案例一:美国如何促进服务贸易增长

讨论:美国促进服务贸易的政策与中国相比,其优点是什么?如何利用其政策促进中国服务贸易?

提示:首先应归功于“国家出口战略”的实施、美国出口促进“服务先行策略”。利用美国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激励政府与企业合作,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案例二:发展中国的服务贸易的发展

讨论:

(1)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中一直居于从属地位?

提示:这是由其经济地位所决定的,也部分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不够重视。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怎样的态度?为什么?

提示:对服务贸易进行国家调节,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一种新趋势。为了维护本国服务

部门的正常发展和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能力,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其国内的一些关键性的服务业都采取了某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在不少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是由本国资本所控制的,外国分支机构基本上不能介入。

第七章 传统国际服务贸易

案例一:新西兰旅游业和旅游贸易的基本情况

讨论:中国应如何加强与新西兰的旅游贸易合作?

提示:影响中新之间旅游贸易发展的两个主要因素是:一是中新之间没有直达的航班。二是新西兰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小的市场,我国国内旅游业界对开拓新西兰市场还不够重视。从以上两点出发考虑如何加强合作。

案例二: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提示:借鉴各国保险法律的经验,扬长避短。

第八章新兴国际服务贸易

案例一:新兴软件外包城——班加罗尔

讨论:中国有哪些软件外包名城?它们与班加罗尔相比有什么优势和不足?

提示:大连。大连是对日本、韩国软件外包,而班加罗尔则是对美国、欧洲的一线软件外包。班加罗尔的各项法律体制、促进政策、行业环境更加成熟。关于大连的软件环境可具体参考“大连软件园网站”。

案例二:美国专业服务业发展现状

讨论:美国专业服务贸易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如何发展中国的专业服务贸易?

提示:服务贸易应以专业服务为核心,发挥专业服务的竞争力,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

第五篇: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

现状与问题分析

姓名:

班级:

学号: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的加强,同时世界产业结构升级和转移,服务贸易的地位及作用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各国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典型代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市场上主力军,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正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服务业的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逐渐提升。但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在国际上的处于劣势地位。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现状/问题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服务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世界服务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迅速上升。我国服务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潜力巨大,发展空间广阔。自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进出口增长迅速,贸易规模稳步扩大,贸易结构渐趋优化,国际竞争力提高,地位明显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

1.1规模逐渐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719亿美元扩大至2010年的3624亿美元,10年间增长4倍多。其中,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329亿美元增加至2010年的1702亿美元,增长4.2倍,年均增长17.9%;进口总额由2001年的390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922亿美元,增长3.9倍,年均增长17.3%。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2009年我国服务进出口额下降5.8%,这是2001年以来我国服务进出口规模的首次缩减。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实现又逐渐增长,进出口总额创历史新高,达到3624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26.4%,比世界服务贸易平均增幅高18个百分点。具体数据如下表:

表2-12001-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金额单位:亿美元)

注: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按照WTO有关服务贸易定义,服务贸易数据剔除了政府服务。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2010年历年。

在贸易总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也持续上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已不容忽视。2001年我国服务出口和进口分别居于世界第十二位和第十位,2005年升至世界第九位和第七位。自2003年以来,我国服务出口额居于发展中国家的首位。2010年,我国服务出口和进口世界排名双双攀升,其中出口取代法国居世界第四位(前三位依次为美国、德国和英国),进口取代英国居世界第三位(前二位依次为美国和德国)。

1.2传统服务贸易比重降低,新兴服务增长迅速

通过查找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5.5%,较2005年下降近10个百分点;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广告宣传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1%,比2005年上升约10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趋势与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2001年,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进口占我国服务进口总额的79.3%,2010年下降至70.4%。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得到:因为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项目,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但加入WTO以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在发展中逐渐趋于优化。主要体现在旅游、运输和建筑等传统服务占较大比重,但呈现下降之势;而一些新兴服务比重快速上升,尤其是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进口增长迅速。

1.3服务贸易整体处于逆差状态

通过查找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61.3亿美元,2009年扩大至295.1亿美元,为历史最高点。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下降25.7%,为219.3亿美元。

我国是服务贸易后起之国,在传统服务贸易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在一些与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以及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上相对滞后。自1992年以来,在服务贸易增长迅猛、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我国整体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逆差额持续扩大。

加入WTO后我国服务贸易平衡状况的变化显示,我国在传统服务贸易上具有一定优势,并且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一些传统生产性的服务贸易上对国际市场的需求加大,反映出我国制造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新兴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且国际竞争力还不高。

(二)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比较落后。因此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有了较快的发展,截止到2010年10月,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排名均上升至世界第五位。尽管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我国服务贸易增长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发展的潜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2.1发展滞后,长期处于逆差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从服务贸易的差额看,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资料显示:

1992年首次出现逆差,以后每年有逆差20~100亿美元,2004年逆差达到108亿美元。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差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2传统服务贸易成为发展瓶颈

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2009年,中国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2.6 %,甚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的平均水平。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低;传统服务业仍处于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发展阶段;而新兴服务业又起步较晚,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偏低,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服务贸易行业发展不平衡,传统服务贸易占比高达60%,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3管理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由于我国的服务贸易并不是很发达,发展历史的时间很短,所以当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发生时,我国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由于我的知识水平有限,只能根据网上搜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简单的分析,肯定有很多没有分析到的地方,望老师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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