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发票的管理办法

2023-01-28

第一篇:公司对发票的管理办法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篇:对烟台市发票管理的一些看法

财政091 程小波

摘要: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务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日益扩大,发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监督、税收管理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普通发票在管理制度上、消费者获取、纳税人使用、处罚等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问题,部分亟待解决。笔者为了对我国发票管理现状有所了解,就近在烟台地区进行了大致调查,得到了一些数据,通过对其的分析得到了一定的了解,从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逃票回笼发票摄像监督举报奖励

一.发票的意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发票最主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二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万一质量有问题时,就可以索赔。

发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一方面可以监督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票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二.烟台市发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经营者违规违法逃票,滥用票等现象比比皆是,不堪入目。经营者找各种理由借口不给纳税人开具发票或拒开发票,以此减少发票使用量,降低了实际税负,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经营者低成本贿赂消费者逃票。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为了逃票不择手段,最常用的手段便是低成本贿赂消费者,比如给消费者赠送一些小礼品,像打火机,餐巾纸,小玩具等等,还有给消费者打个小折或是去掉零头等,以此手段来讨好消费者,暗示消费者不要所要发票,从而达到逃票的目的。

(2)经营者假装不知情逃票。这种事多发生在交通领域,比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时司机似乎对发票毫不知情,丝毫没有授予消费者发票的准备,利用消费者脸皮薄死要面子的心理让消费者不知不觉中协助司机成功逃票。

(3)经营者违规使用“回笼”发票。有一些纳税户本应使用地税发票,虽然生意很好,却不领用或少领用地税发票,用票量与实际营业额严重不符,重要原因是这些纳税户使用过的发票,他们平时收集他人在用餐或其他消费时已开具的发票,再把这些回笼发票提供给消费者,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4)经营者蛮横霸道,拒不出授发票。有些经营者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横行霸道,目无王法,不但不主动出授发票,反而拒不出授发票,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发票的有效管理得不到足够重视 。由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都制定了有别于普通发票的严厉制裁措施,自然而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监管措施,也就相对到位,而对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却明显认识不到位、惩治不得力,导致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向普遍性发展,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金额不断增大。具体来看:

(1)制造、贩卖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打击。近年来,机场、车站、码头、高档宾馆等人口密集地,出售假发票的人随处可见,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普通发票,都可花钱买到,且假发票已到了真伪难分的地步,从近期公布的一系列案件,不难看出制售假发票的团伙日趋专业化、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形成这个问题固然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漠有关系,更主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措施。

(2)税务机关过分注重领购环节管理,忽视了对开具和缴销环节的监控。购票难一直是税企双方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可从另一角度去看,也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环节的管理是到位的。但对售出的普通发票因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自然形成了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这类案件每年都有发生。

(3)少数企业将购买的用于免税项目的发票改变用途,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我国减免税的形式多种多样,惠及的企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致少数企业利用国

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非法为他人提供或代开发票,从中谋取暴利。

(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在现实生活中开具上下联单位名称、货物品名、金额、日期不符的发票,或用非法单据代替有效发票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认为纳税是向国家交保护费,该逃就逃,能偷就偷,尽量少交税。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索票遭到拒接后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机打发票软件存在时间设置漏洞。机打发票软件安装成功之后,如果修改计算机时间,开票软件时间随之更改,那么开票日期也会更改为计算机时间。如此一来,纳税人可以随意修改开票日期。给后续的申报、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5.“一机一户”的软件使用方式给推广带来阻力。近日,一名老会计兴冲冲地带着发票改版宣传资料来到大厅咨询机打发票事宜。原来,他负责着30余户从事制图、咨询业务的个体户帐目,每一户均需要开具服务业发票,以前每个月开具发票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得知可以计算机开票以后便赶紧过来咨询。但是由于开票软件是“一机一户”的使用方式,如果他要用到机打发票便需购买30余台电脑,过高的成本将他挡在了使用机打发票的门外。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 。目前,只有公款消费和账务健全的企业才需要发票报账,个人消费者和核定征收税款的经营者一般不需要发票报账,导致私款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有的纳税人对不索取发票的消费者给予5%-10%左右的优惠,不少消费者图实惠,因而不索要发票,这种现象在服务、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尤为明显,使这些行业的税基受到较大侵蚀。消费者还缺少辨别真假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对真假发票和合法票据的鉴别能力有限,消费后取得假发票等非法发票,直接导致税款流失,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更无从谈起。

2.经营者纳税意识不强。经营者逃票滥票的目的无非是偷逃税款,从而减少成本,抬高利润。殊不知,纳税人的主动积极纳税行为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贡献是巨大的,是功不可没的,纳税人应以此而自豪。何况,如今已是法治社会,偷逃税款是违法的,终究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经营者应该为了自己和他人依法纳税,主动出授发票,彰显高尚的人文素养。

3.经营者和消费者相互勾结,各取所需,变相偷逃税款。经营者为了偷逃税款而设法勾结消费者,进行变相贿赂,从而达到逃票的目的。消费者本身觉得要不要发票无所谓,反正自己又不没地方报销,但是当经营者给了消费者一些好处以后,哪怕是很小的好处,消费者也会很愿意与经营者达成共识,不索要发票,从而变相协助经营者逃税。

4.对普通发票违法处罚力度不到位 。发票检查是发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有些职能机关却对发票违章行为查处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对省、市局部署的检查走了过场;有的单位对上级的检查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对在日常检查发现的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业户的违章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单位对发票举报查处力度不够,没能从发票的检查为突破口,延伸到涉税检查,信息反馈也不及时,对举报人的举报推诿、扯皮,严重挫伤了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以上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的后果主要有:一是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造成了会计核算资料失真,三是为少数人侵占国家资财提供了方便。

5.产生上述发票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不是机制问题,而是人文因素,因此可能与中国文化有关。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浸淫了两千多年的孔孟之道,骨子里流淌着中庸的血液,再加上近一个世纪被外国列强欺凌潜化,脑子里又多了一些唯利享乐观念,从而表现出了爱占小便宜,死要面子,善于模仿翻版盗窃等习性,故而对逃票逃税等不法行为熟视无睹,不置可否。

四.对烟台发票管理的一些建议

1.大力开展宣传,强化发票管理意识 。 尽量简化发票种类,减少换版频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国民对发票的认同感,增强鉴别真假发票的能力。要从引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培养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习惯,让消费者明白索取发票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且可以促进经营者缴纳税款。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大会计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杜绝“白条”报销,假发票报销,给”真发票”的使用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加强发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要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功管理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国税、地税的信息比对平台,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既可以使假发票无处藏身,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违法犯罪线索

3.建立发票摄像监督系统。 针对经营者各种逃票手段,可以在经营地的结算台,吧台,会计处等场所安装摄像系统,摄取记录会计人员的结算活动,以此来监督经营者的发票管理,让那些阴暗卑鄙的逃票手段无处藏身,从而有效杜绝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4.建立健全假发票举报,逃票举报以及其他不法使用发票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首先是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税务部门通过发放多种形式的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其次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5.加强与公安的配合,强化“走失逃亡户”的发票管理。为防止“走失逃亡户”造成的税款流失,防止这些发票在社会上流传,应在将失控的普通发票号码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把该业户身份证复印件寄到所在公安部门,请求协查。所在公安部门应象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一样予以积极协查,努力追回失控发票。

6.密切部门协作,加大对普通发票检查处罚力度 。 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司法等部门都有维护和保证原始发票真实性的责任。除对不按规定建账的个体、私营企业和纳税信誉较差的企业发票领用存的监督检查,还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公务消费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对存在的凭假发票结算货款和开具阴阳票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要立即追查到底,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绝不姑息迁就。

7.加强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杜绝腐败行为。 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提高税务人员防腐拒变的能力。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税务人员违法的处罚力度,杜绝以票谋私、“人情票”现象。

第三篇: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大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27日发布)

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加盖企业印章。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取得收入,也可不开发票或营业收款凭证,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和营业收款赁证(以下统称发票)的印制、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关发票印制、购买、使用、缴销等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法,亦由税务机关制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购买,也可以自行设计印制。自行设计印制的,应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四、发票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

五、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加印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六、使用电脑设备填开发票的,其所用发票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七、除另有规定外,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使用的车票、船票;从事文娱、体育、游艺等服务性业务所使用的入场券、门票等收款凭据;从事银行、保险等业务所使用的专业票据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印制,一般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在开始使用前,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少数需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应使用中国文字印制和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和填写。

九、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印制发票。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原则上应限于在本企业所在地区填开使用,到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应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并按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时,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购买或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到中国境外印制发票的,应事先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使用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验和登记手续,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发票登记账(册),及时登记印制、购买、使用、结存和缴销等事项。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严禁私印、伪造、重用、代开、转借、转让、出售、倒卖发票。不得用白条子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对填写错的发票不得涂改或撒毁,应将各联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丢失发票,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十五、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调出查验时,应开具证明或收据。

十六、不按本规定购买、印制、使用、保存发票的,以及因违章行为构成偷漏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章案件时,应视情节立案严肃处理,并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十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个人有关发票的管理事项,均比照适用本规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6月26日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圣王 http://

第四篇:*****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公司销货发票、购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总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 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 销货发票的使用部门为公司销售部门及其他经公司批准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部门。

(三) 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 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 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监督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

(三) 财务部负责具体开具销货发票。

(四)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应将记账联连同相应的记账凭证及时装订。 (五)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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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根据总公司结算要求,及时结算,定期开具发票;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六) 发票使用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结算、发票交接签收等事宜。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通知财务部。

(七) 发票使用部门要加强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得损毁或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八)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与交接

1.销售部门应及时与客户对账并在ERP中录入提交结算单

按照总公司结算要求,货物在实现销售之后,原则上应及时结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跨期收入规模。因此,各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销售之后,定期及时在ERP中制作结算单并提交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发票开具与交接

财务部根据ERP系统结算单,经对照审核无误后,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予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同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 3.发票送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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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以内,因此,为避免出现增值税发票过期的情况,业务部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之后,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负责督促其领取发票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发票送达客户,并注意做好备案登记和签收工作。同时,业务部门应建立发票管理预警制度,对于客户长期不领取的发票,应在发票到期日前60日,由具体保管发票的人员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示预警。量力和龙港门市部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票在开具、交接、送达、保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过错者承担相应责任。

(九)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白发票。

(十) 关于增值税发票作废、红冲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执行。 (十一) 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 销售本公司的商品;

2.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 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 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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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购货发票

(一) 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 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

(四) 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

6.其他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 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接受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论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发票报销待签字审核等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

(六) 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 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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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四、附则

(一) 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五)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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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 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 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 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 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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