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2023-04-02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森林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森林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森林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简介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富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挂牌,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派出机构:者桑派出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核定政法编制28名,实有民警29名,实行党政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州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设领导职数5人。其中: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设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基层领导干部7名。

辖区13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85余万亩。县内有省级驮娘江自然保护区、州级高楼大箐自然保护区和里拱大箐自然保护区以及候鸟南迁栖息地

-—鸟王山,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机构自1984年成立以来,全体民警为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富宁县经济建设及八角、核桃、油茶三大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4年至2008年连续五年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2007年被州委政法委评为“十五期间全州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07年、2008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县级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踊现出了“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百名优秀侦查员”、三等功等一批先进典型。

人民警察誓言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部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云南省政府机关八项服务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

1、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

2、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

3、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

4、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

5、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

6、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五不准

1、不准向管理对象索、借、吃、拿、卡、要。

2、不准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

3、不准参与赌博和六合彩活动;

4、不准参与色情、嫖娼活动。

5、不准公车私用和用警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系统所有干部、职工执行本暂行规定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全体民警。

第二章

第五条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

2、研究和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对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及各级业务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或直接侦破,参与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

4、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我局办理的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火灾案件中,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政审批权。

5、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6、负责全县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队室、派出所工作职责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草拟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请示、报告文稿;协调局内各所队室的关系,负责本局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负责公文审核印制、督办、保密、信息编发、报刊、图书订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枪支、弹药、警械、车辆等供应和管理。

2、政工监督室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警籍管理、宣传教育、民警培训、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组织人事、计划统计、招收录用民警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精神文明建设、立功受奖、警衔申报、被装等工作;制定队伍建设管理的办法、措施。

3、

法制室

拟订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收集、掌握全县森林公安执法情况,协助局领导对派出所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涉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审核把关,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诉讼工作,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使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法制培训工作。

4、

刑事侦查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

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研究分析涉林刑事案件刑事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策;研究总结侦破案件的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刑侦技术工作,拟定刑侦工作计划,负责特情力量的物建、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5、治安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全县林区治安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研究分析林区治安动态,负责治安耳目的物建、管理、使用,制定林区治安管理措施、对策,探索林区治安管理方法、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6、者桑派出所

管辖者桑乡、剥隘镇、那能乡、谷拉乡、金坝林场。在辖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森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及各类案件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七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核定政法编制28名。领导职数5名,正职领导职数2名。其中:设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

第八条

局长工作职责

1、主持全局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机关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县委、县政府、州森林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负责。

2、主持制定本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局行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干部职工会议,在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作出最终决策。

4、审批签发以县森林公安局名义下发、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和工作计划、总结,签署本局对各队室、派出所负责人上报审批的人事任免名单。

5、对分管的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财务室定期检查、指导、落实,协调分管副局长工作、业务关系,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工作开展进展情况汇报,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落实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以点带面,指导面上的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7、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分管领导和基层队、室、派出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同下级沟通、联系,处理好主管和分管的关系。

8、廉洁从政,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表率,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班子团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9、抓好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党委、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交办的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教导员工作职责

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和分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乡或下基层开展调研工作不少于60天。

第十条 副局长工作职责

1、协助局长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抓好分管工作。根据局长授权委托履行代办机关事务。

2、提出分管工作计划、目标,批阅、审核、签发分管工作的一般性公文、总结、报告、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局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

3、搞好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指导好分管的工作,对直接分管和部署的工作要认真抓好检查、落实,定期向局长汇报工作,每年下基层开展调研和下乡工作不少于90天。

4、以身作则做表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形象,搞好团结,从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帮助民警,协助局长做好分管部门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5、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工会、青年、妇女、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工作。在其位、谋其政,摆好位、摆正位,按照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理清工作思路,谋求工作发展,深入基层积极与下级商量工作,认真收集下级机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分管的工作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第十一条

主任、中队长、所长工作职责

1、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宣传、后勤、枪支、三基、车辆管理、信访督办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领导负责。

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工作。负责秘书事务、联络接待、涉案财物管理、报刊图书、办公用品、保密工作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或局领导负责。主任外出期间,履行主任工作职责。

文电收发、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负责智能网络办公系统文电收发处理、文书档案归档整理、内外网站维护管理与信息发布、会务等工作,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2、政工监督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政工监督室全面工作。负责思想政治、队伍建设、警籍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统计、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组织人事、精神文明、立功受奖、被装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政工监督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负责。

3、法制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法制室全面工作,负责森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质量、案件审核、信访、执法队伍建设,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法制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负责。

4、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治安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全面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法律、法

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主持查处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林业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提高破案率;加强刑侦、治安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积极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听取民警的建议和意见,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分管领导负责。

刑事侦查中队副中队长、治安中队副中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中队长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中队长负责。

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协助中队长、副中队长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完成中队长、副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

5、者桑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者桑派出所全面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加强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主持查处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林业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提高破案率;加强执法质量、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者桑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和所长工作,负责者桑派出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和分管的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分管领导和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和所长负责。

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协助所长、指导员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所长、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所长、指导员负责。

第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制度

1、为强化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本制度。

2、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安排分管的队、室、派出所,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定位,坚持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错位,摆正好各自的位置。

3、局党委委员、局长、大队长:主持县森林公安局全面工作,直接管理3名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财务室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科室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60天。主持和分管的工作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州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负责。

4、教导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和相关行政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60天。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5、副局长(副大队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刑事侦查中队,直接管理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和刑侦中队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6、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治安中队,直接管理治安中队中队长和治安中队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7、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法制室、者桑派出所和警务督察、工会、青年、妇女、精神文明、老干部等,以及室、派出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8、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上级督办的事项、上级督办的案件、大要案、险案、难案要亲自参与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分管领导因管理不严、管理松懈、软约无力,导致所分管队、室、派出所民警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除追究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外,分别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9、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与副职和基层领导的沟通与联系,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基层领导和民警的意见、建议和呼声,掌握一线基本情况和民警各个时期的思想动态,努力解决基层单位、民警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

10、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分管的队、室、派出所检查、指导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分别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责任区半年或全年工作回顾;二是责任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三是责任区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四是责任区需要达到什么目的和要求;五是责任区下一步工作思路;六是责任区管理需要采取哪些解决办法、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11、局行政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班子会议,邀请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研究基层工作,将班子成员的协作、分工和基层警务、警力配置情况达到最佳状态,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班子的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克服一切不良倾向。

第三章

行政制度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上班,必须自觉坚持上班签到、下班签名制度。上班时间,上午8:00分、下午2:30分签到,视为按时上班;下班时,在上午11:30分、下午5:30分签名的视为按时下班。下乡或确因公事、特殊情况需推迟或提前下班等须事前告知本队室负责人或局办公室人员或托人转告,以便本队室、局办公室人员据实登记说明。

2、对上班不签到、下班不签名的人员,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达10次记一个旷工;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5次记一个旷工;无故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20分钟者按迟到、早退论处。上班时间全体民警要坚守工作岗位,在办公室上班实行挂牌《上岗证》制度,若需临时外出,要向本队室负责人或局办公室或领导报告,如有违反并经三次教育不改者,按旷工论处;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考勤登记,由局办公室实行每月一统计一公布的办法,公布当月考勤结果,整理存档,以备年终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请销假制度

1、有事需要请假的,以假条为准(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不计入请假天数),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2、请销假由队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请销假在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3、下乡、外出学习、开会结束,应及时返回单位,不得借故其他理由随意提前离开或拖延返回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事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不再返回。

4、严禁欺上瞒下,请霸王假,违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值班、备勤制度

1、值班民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报案记录,认真清扫一至五楼楼道、花台、花盆、院心、阴沟、卫生间、会议室、楼顶等室外卫生,上午 7:30分开门,下午:5:40分关门,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干净,做好内部安保工作。

3、专职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做好枪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枪、弹被盗,由值班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并分别追究连带责任。

4、值班民警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办公区域内出现脏、乱、差现象,经本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和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悔改表现的,劝其回家休息,由单位扣回本人50%的工资,用作另聘其他人员的工资。

5、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单位公、私财物被盗,由值班民警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备勤和带班领导制度,节假日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值班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值班、备勤人员要妥善处理;值班员于当天下午17:00时前将当天的值班情况报告县林业局(6122059)、县公安局(110)和州森林公安局(2189293)。

7、带班领导每天要经常抽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查岗不在,发现一次, 扣发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值班民警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制度

1、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现象。

2、对群众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群众心声,属于自已份内工作的,能处理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上报,不得遇事推诿。

3、不得随意领来访者直接找领导。

4、对来信,交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转交领导阅示,再由局办公室转交有关业务队室负责处理,做到有信必复,有案必查,对来信不得擅自处理。

5、对群众举报电话或各级各部门来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电话记录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着装制度

1、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按规定佩带警衔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热情大方。

2、民警必须严格按制式警服着装,不同的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上班时间保持警容整洁。

3、工作时间和下乡办案要求着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着便装。

4、不准擅自将警服标志撤出和不按规定佩带标志,经教育不改,收回制服。

5、不准将制服转借他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不准着装进入歌厅、娱乐室、烧烤摊等以及影响形象的其他公共场所。

7、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吃零食,不得背手、挽手袖、插兜、搭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带秘密文件进入公开场所,不带秘密文件和资料回家,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图表、照片转借他人。

3、妥善保管好文件、资料、图片及案件档案材料,下班或临时外出时,应收好、锁好办公桌,防止泄密和资料遗失。

4、不得泄露领导决定而未公开的事项。

5、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的,须持有单位证明,并经领导签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摘抄或复印,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到外面复印。

6、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物和各种票据,严防遗失

2、罚没款要认真做好登记,开单后3日内,按规定上交,严禁坐支、截留和挪用。

3、报销各种费用,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需要报销的各种票据和差旅费,应于当月底25日至30日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报销一次。

4、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公物管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各队室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室内卫生1次,每周对室内卫生进行清理1次。

2、坚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做到不随地扔果皮、纸屑、烟头、烟灰、吐痰等,保持办公区域舒服、清洁。

3、每天上班前须事先清理办公桌上的物品摆放,办公桌上的物品不得乱堆乱放,杂乱无章。

4、各办公室要配合好值班室值班人员做好室外卫生工作。室内、室外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宣传制度

1、为提高民警的写作水平,调动民警采写新闻报道的积极性,要求每位民警积极参与森林公安信息宣传撰写工作。

2、民警采写新闻稿件,须经局办公室审稿,局主要领导审签才能对外报送;未经审稿或审批,不得对外编发。

3、大力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工作,要求每位民警(除驾驶员外)每年完成1篇反映和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各项工作的简报和信息;

4、每年下达的宣传任务如下:局办公室20条,政工监督室3条,法制室3条,治安中队3条,刑事侦查中队3条,者桑派出所12条。

5、凡稿件用自己的名字被采用的,给予以下奖励:被县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10元的奖励;被州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20元的奖励;被省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30元的奖励;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4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接待联络制度

1、接待应从单位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量做到该接待的接待,坚持以有利于公务交往为出发点,接待工作应热情周到,节俭节约,不搞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2、接待范围:

(1)国家、省、州森林公安局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3)各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交流协调工作。

(4)外省、地(州)、市、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参观考察、交流学习。

(5)其他需要协调、配合接待的。

3、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正科级以下每人每餐标准为20-40元。

4、接待工作,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参与人员由局领导指定,报销餐费要注明何时何地接待何人,接待结束后餐费交由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单位机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2、严禁警车私用,如果民警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病故或自然灾害等急需看望),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但必须有专驾接送于次日将车辆开回单位,特殊情况下借用警车一般不得超过3日(含往返)。严禁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借用警车。

3、局机关车辆由局领导统一安排、调派,因公务、下乡或其他需要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车辆下乡工作,由所在队自行安排处理)。

4、同意派车后,由局办公室核定行程和开出加油单,经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无局领导签批的加油单,一律不予报销。

5、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由单位负责。若擅自出车,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负并承担一切责任。

6、专职驾驶员必须每天按时上下班,听候派车用车安排,警车必须实行警管警用,“三证”齐全,着装驾车。

7、车辆下乡或出差返回,必须开回单位停放,不得将车开到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乱停乱放,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的,暂停驾驶。非公务在外乱停乱放的,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自负。无特殊情况,下班和节假日一律不准动车,确需用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8、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换车,兼职驾驶员驾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驾车,否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自负。

9、车辆需要修理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局领导或办公室或本队负责人汇报,由局办公室人员或所在队一起到定点修理厂核实、报修,车辆修好后,由修理厂凭局办公室人员或本队领导、驾驶员签单到财务室或所在队结帐。

10、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实行经费包干,洗车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由队所自理。各车辆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清洗工作,保证车辆清洁、干净。

11、对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借车时连同驾驶员一起借出,否则,不予借车。

12、严禁酒后驾车或违反“五条禁令”,违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文印管理制度

1、来文、来信一律由局办公室负责拆封、登记处理。处理办法:(1)当天的来信应在登记后,由局办公室填写文件处理卡,立即送局长阅示,交由分管副局长阅处;(2)公文交换、阅文,一律通过智能办公系统进行,即:收发员—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收发员—局长—收发员—结束流程程序进行;发给内部其他人员由收发员按智能办公系统相关程序进行。根据局长批示,按工作职责,由办公室转分管副局长阅后,转由业务队室负责办理;(3)智能办公系统传阅文件,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各队室草拟并形成的文件,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通过智能办公系统送局长审签后,核对无误,并按文件格式和规范化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文。未经局主要领导审签,一律不得对外发文。发文通过智能办公系统报送。

3、办公室人员要注意文印工作质量,严格审查文件质量关,对于秘密或尚未对外公开的文件,要注意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电脑管理制度

1、随着办公网络现代化,要求每位民警人人掌握电脑操作技术,使用时严格按电脑操作程序操作。

2、各队室电脑,均由队室负责管理,队室负责人是电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队室负责人首先应先学会电脑操作和使用。

3、各队室应管理使用好本队室电脑,出现故障要认真按说明书排除,无法排除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联系,并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4、队室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上,凡队室产生的文件、办案材料等,由队室自行打印;禁止在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玩扑克等,或做与业务无关的事,出现类似情况,首先追究队室负责人的责任,不听劝告的,拆除电脑。

5、各队室下班时要注意关机、切断电源、盖好电脑、关好窗门,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1、民主科学决策制度

(1)局行政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把握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2)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力求使决策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凡是涉及民警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决策程序和方案,广泛征集民警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断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2、局行政班子会议

局行政班子会议:是县森林公安局最高行政首长决策会议,由局长召集。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监督室主任组成。行政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

(2)讨论上报队、所、室领导干部人事任免;

(3)讨论上报民警调动、轮岗、考核、奖惩;

(4)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重大工作事项;

(5)研究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6)其他需要讨论解决的事项。

3、局长办公会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是局长、副局长、有关业务队室研究协调专项工作的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监督室主任、法制室主任、治安中队中队长、刑侦中队中队长、者桑派出所所长组成。局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1)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通报局行政班子讨论决定事项;

(3)研究全局工作计划,审议并通过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和规范性文件; (4)部署安排工作,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对策,检查、落实阶段性工作实施开展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思路;

(5)听取分管副局长和有关队、所、室汇报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工作方案,制订贯彻意见;

(7)听取刑事案件的分析、讨论、汇报和处理意见;对个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在1000元以上,对单位林业行政处罚在10000元以上;

(8)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奖惩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业务事项。

4、干部职工会议

干部职工会,由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由主持人、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主持人请领导依次讲话、主持人请有关领导或人员补充、主持人作会议小结组成。干部、职工会议全体民警一律着制服。干部、职工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2)通报工作和民警违法违纪情况;

(3)听取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各队室工作完成情况,听取责任区林区治安情况汇报和责任区办案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部署安排全局执法和业务开展情况;

(4)其他需要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

5、会议纪律和要

(1)会前须通知好各方,做好会前准备;

(2)会前办公室人员要部署好会场,安排好桌、凳,打扫好会场卫生;

(3)参会人员,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尽量减少出入会场,保持会议效果。

(4)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认真做好笔记;

(5)会议所发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

(6)召开的各种会议,办公室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7)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推诿、扯皮和拖着不办;未经会议重新研究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管理制度

1、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由单位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枪支、弹药、警戒器具库内的安全情况,严防被盗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2、民警下乡办案需要配枪或配发警戒器具的,按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有枪证和持枪证方能配枪、借出,并办理好枪支、弹药、警戒器具领用手续,回单位后及时交还单位保管;派出所民警的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由局统一管理。

3、对配带的枪支、弹药、警戒器具,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存。

4、枪支必须定期擦试、保养,保持枪支等完好无损。

5、枪柜的主副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管理员要不断完善枪库的“三框三表一本”制度;

6、外出学习、开会、请假、休息一律不准佩带枪支、警戒器具等,严禁佩带枪支、警戒器具饮酒。

7、装备弹不得乱打乱用,因工作调离或退休的,枪证等相关证件收回。

8、加强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管理,层层签订枪支管理责任状,违反上述规定,按《枪支管理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档案和案件档案管理,严把档案质量,使档案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2、案件材料的制作,统一使用印制规范的法律文书和专用信笺纸,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必须用炭素黑水书写,书写要求清洁、工整、规范。

3、办案人员必须做好案件材料的保管工作,以防丢失,案件材料的内容,要做好保密,不得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密。

4、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材料,按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装档。当年的案件要求当年归档。

5、对已办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卷宗材料交法制室审核合格后,方能装订归档入库。

6、案件档案、文书档案卷宗归档入库后,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局的要求,按、顺序、编号归档,编写档案目录,以便查阅使用。

7、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干净,经常检查室内安全,并安装室内温、湿度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8、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档案材料,须携有单位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地点查阅或复印。

9、档案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案件材料遗失或泄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查审核审批制度

1、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把好案件质量关,结合森林公安案件实际,制订本制度。

2、受理的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执法质量考核标准办案。对办结的案件,实行三级审查审核审批把关制度。即承办人员在查清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的基础上,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提出承办意见,交由所在的承办单位的队长、所长审查签名;然后送法制室审核签署意见;报本局或县林业局领导审批。未经上述程序审查、审核,本局和县林业局领导不予审批。

3、未经上述程序审查、审核、审批,发生赔偿责任,按《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分别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1、为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民警个人执法档案是指我局依据本制度获取的、由专门人员或者部门分类保存的反映本单位民警个人执法情况的相关材料。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归入执法档案的材料应客观真实。

3、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由各办案部门建立并指定专人保存;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办案部门民警因工作调动调入其他办案部门的,该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应当一同调入该民警所调入的办案部门保存;办案部门的民警因工作需要调出办案部门的,该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应由所在办案部门继续保存。

4、反映下列情况的材料应当归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1)民警个人基本情况;

(2)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情况;

(3)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上级机关关于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命令等情况;

(4)不捕不诉、增捕、增诉及退回补充侦查情况;

(5)刑事强制措施超期或者超期结案的情况;

(6)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情况;

(7)刑事案件存在相对不诉、绝对不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情况;

(8)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情况;

(9)因执法而导致上访、申诉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

(11)有关民警个人执法的奖惩情况; (12)其他反映民警个人执法情况的材料。

归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的材料上应注明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相关材料同时存入同一案件主办、协办人的执法档案中。

5、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评估,依据《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评分细则》关于个案质量考评的标准执行。

民警个人承办案件数量超过四起的,存入其执法档案的个案执法质量考评数量不低于四起;承办案件数量低于四起的,逐案考评后存入个人执法档案。

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的个案执法质量考评中,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该民警承办的重特大案件数量的一半。

第三十一条

关爱民警问候制度

为切实关心民警、爱护民警,保证民警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民警年体检制度。投入人均120元,每年组织全体民警于当年12月底,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及时掌握民警健康状况,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对身体患有疾病的民警及时安排治疗(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2、建立民警正常职务晋升制度。按时、按质上报符合条件的民警警衔晋升和非领导职务晋升材料,及时、准确掌握民警警衔晋升和非领导职务晋升情况,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努力解决民警的政治待遇(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3、开展警营文化活动。“元旦、五

一、七

一、八

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组织民警开展蓝球等项目比赛活动,缓解平时紧张的工作压力,增进民警之间的团结、友谊和交流,营造和谐、合睦、向上的工作氛围(此项工作由单位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4、开展生日点歌送蛋糕活动。人均投入100元为民警生日点歌送蛋糕、鲜花各一个,为民警生日祝福,祝民警身体健康、工作项利、家庭幸福(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5、建立春节慰问制度。春节,由工会主席组织相关机构看望退休、殉职伤残家属一次,发放春节慰问金200元,水果1件, 努力建立退休、伤残人员等和谐关系,使退休、伤残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单位的关心和温暖(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6、建立困难帮扶活动制度。实行病人住院看望制度,每看望一次,单位购买物品价值在70元以内;因各种自然因素,给民警及家属生活造成暂时困难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全体民警共同捐助资金的形式,开展困难帮扶活动,给困难民警暂时度过难关(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工会主持办理)。

7、建立民警家属丧葬补助。民警的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病故,由单位安排人员看望,每次由单位安排慰问金500元和以个人捐助的形式给予补助,(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8、建立民警公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公休假制度的政策规定,每年安排民警轮流公休一次(由办公室主持办理)。

9、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年人均投入经费200元,为民警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财务室办理)。

10、组织民警及家属开展户外集体活动。在适当的时候,每年组织民警及家属开展户外集体活动一次,促进家属之间的彼此了解和交流(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11、动员民警家属及子女参加新农合。(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习制度

1、全体民警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各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按时参加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林业局、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坚持做到每天学习1小时,每月熟读1本书,单位每半月安排集体集中学习1次,每季度举办业务知识培训和党员政治教育培训讲座1次。

4、学习方式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主要以自学为主;民警无故不参加集体集中学习的,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

2009年工作制度

1、

为认真贯彻“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业务强警”的方针,加强队伍管理,

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值班民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要认真

做好报案记录,认真清扫一至五楼楼道、花台、花盆、院心、阴沟、卫生间等室外卫生,上午7:30分准时开门,下午5:40分准时关门,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干净,做好内部安保工作,带班领导每天要经常抽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查岗不在,发现一次, 扣发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值班民警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专职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做好枪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枪、弹被盗,由值班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并分别追究连带责任。值班民警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办公区域内出现脏、乱、差现象,经本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和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悔改表现的,劝其回家休息,由单位扣回本人50%的工资,用作另聘其他人员的工资。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单位公、私财物被盗,由值班民警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特大案件,先请示、后上报,未经批准,不得越级上报,发现一次,扣发风险金20元。

4、当天的工作当天能完成的,必须当天完成;能提前完成的,尽量提前完成;尽可能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禁止延误、延期、积压工作。不能按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上报州、县的各类报表,必须经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上报,民警不按规定时间和有关程序上报各种材料、报表、总结及其他临时材料的,被州、县通报的,每通报一次扣发责任人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

5、民警星期

六、星期日离开县城,事先向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违者,按天数计算以旷工论处,外出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单位不予承担,发现一次,扣发风险金20元,旷工每天扣发风险金50元。

6、为确保警令畅通,全局民警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星期

六、星期日或其他时间因公务,用手机或家庭电话联系不上(再经过2名领导重复联系也联系不上的),每次扣发风险金2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7、各所队室主要负责人要求熟悉本岗位相关业务并完成任务,不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单位给予重新调整岗位。

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管理,避免人为因素。辖区分3个责任区:新华镇为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共同责任区。刑事侦查中队管辖格当、各捕、里拱、力追、那农五个村委会。治安中队管辖县城区、那乙、坡地、坡油、岩纳五个村(社)委会。1区:刑事侦查中队。辖区阿用、花甲、板仑、里达。2区:治安中队。辖区归朝、洞波、田蓬、木央。3区:者桑派出所。辖区:者桑、那能、剥隘、谷拉。辖区内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均由责任区中队、派出所侦查、调查处理。3个责任区分别由3名分管副局长负责管理, 未经主要领导协调批准,严禁在其他辖区乱办案现象。

8、严格办案时限,严格办案程序。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群众求助、报案、检举等要认真做好报案记录,妥善处理;基层所队每年办理各类案件50起(其中:刑事案件任务5起),并在办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年下达任务的,刑事案件每超一起奖励500元,行政案件每超一起奖励200元。当年未完成刑事案件任务数的不惩罚。未完成当年下达的行政案件任务数的,给予每起倒扣1000元的处罚。

9、办案民警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群众举报,查证属违法违规或造成冤假错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办案民警共同承担(不含驾驶员),发现一次各扣发风险金20元。

10、严禁在上班或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各类机动车辆,下乡、出差返回,驾驶员应将车辆及时清洗干净,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并将警车停放在车库、(院)内,禁止将警车在外乱停乱放,违者,所造成车辆损坏或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或驾车人自负。

11、局办每年下达到所队室的信息任务,所队室要认真努力完成。如完不成任务数的,每条扣20元,从所队室承担。

12、民警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用电脑玩游戏、玩扑克、看电影等不务正业,发现一次,由局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拔出外网,停止使用外网期限2个月,发现一次,扣发责任人风险金20元,并给予通报。

13、未经单位评估和领导批准,擅自处理公物、涉案财物或占用公物等,发现一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14、上午上班时间:8:00-11:30分,下午:2:30-5:30分。民警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经多次做工作,没有悔改表现的,劝其调离森林公安机关或提请降职使用。

15、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所2009年实行经费包干制度。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所2009年各划拨5万元,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差旅费、办案伙食费、办案住宿费、特情耳目费、洗车费、聘请技术员所需费用(不含鉴定费),由队所自理,节余归所队所有。领导下乡办案在局里报销,从严控制下乡餐费报销。

各所队室需购买公物,由各所队室申报到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请示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到有关指定地点进行商洽采购,并由局办公室主任和所队室相关人员共同签名办理。违者,由队所室自行承担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16、严禁警车私用,如果民警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病故或自然灾害等急需看望),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但必须有专驾接送于次日将车辆开回单位,特殊情况下借用警车一般不得超过3日(含往返)。严禁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借用警车。

17、民警每人每年交纳风险金500元, 作为奖惩。扣发风险金,由办公室统计,累计到年底时一次性扣出。每次违规违纪扣发风险金,记入民警当年个人实绩、奖惩档案。局年终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一次,评出先进队所室2个,奖金500元,嘉奖若干名,奖金各200元,奖勤罚懒。作为职务晋升、降职的主要依据。

18、本工作制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执行。由办公室、法制室、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政工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队伍管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五条禁令”、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规定,确保年内队伍内部不出问题。对无视本制度,顶风违纪,将实行问责制度和倒查制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对违反“五条禁令”,在车、酒、赌上出问题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者桑派出所按本制度实行。未尽事宜,待下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和扶贫挂钩点制度

1、局领导要认真坚持民情恳谈、交心谈心、领导接待日、深入基层联系制度。

2、坚持察民情,知民意,暖民心,解民忧,关注民生,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群众疾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努力为群众谋利益,继续做好“一帮一”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 第三十五条 警务公开制度

涉及到本单位以下事项必须公开:

1、内部重大事项;

2、大额财务开支;

3、工程承包;

4、内部人事变动;

5、年终考核结果、嘉奖、优秀共产党员评定;

6、办案程序及案件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行政问责四项制度

1、行政问责制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事业心不强,效率低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或者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工作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2、服务承诺制

(1)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着装执法,亮证执法,既不着装又不亮证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2)对服务的对象故意刁难,态度“冷、硬、横、推”,倚仗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的,当事人有权举报;

(3)营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优先处理外来客商的投诉和举报;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5)严禁民警参与矿山、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活动,严禁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6)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乱设卡、乱没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执行处罚过程中,出具正规收据;罚款出具白条,当事人有权拒绝;

(7)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县城内15分钟内到达,城郊20分钟内到达,县内乡镇当日到达(除特殊情况外);

(8)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欢迎举报;

(9)受理案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10)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杜绝“超期羁押”;

(11)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深入林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密切联系群众,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方法。

(12)向社会公布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电话:6126527;投诉电话:6122873。问责电话:6129689。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3、首问责任制

在各队室设置《接处警登记或首问责任人登记本》,对来电来访和报案人员,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记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将办理程序、方法,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引导。

4、限时办结制

明确办结时限。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7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待案件查清后答复。

实行工作AB角制度。提倡一岗多职,一专多能,当A因事不在时,B自动顶岗;只有一人的队室,当A因事不在时,由领导指定人员顶岗,杜绝出现无人在岗现象。

5、问责方式

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第三十七条 诫勉谈话制度

民警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诫勉的,局行政班子、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与其诫勉谈话,填写《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发布诫勉决定、明确指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帮助民警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根源,听取民警本人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说明和表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等诫勉谈话制度,由政工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交心谈心制度

局行政班子、党支部要建立与民警、党员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心谈心活动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交心谈心活动的内容:(1)对党员和民警的思想、工作、生活、纪律和个人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开展交流;(2)党员、民警对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队室主要领导,在工作上有什么不同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加以改正和完善;(3)局长联系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党员和民警;三位副局长分别联系法制室、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派出所党员和民警。

第三十九条

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制度

政工监督室要建立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制度,每半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州局政治处汇报我局民警的思想状况。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内容包括:(1)民警队伍现状分析;(2)队伍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针对存在的困维和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和办法加以改正、解决和处理;(4)对下一步民警的思想状况有何建议、意见和计划。

每四十条

民警维权制度

森林公安机关建立民警维权制度,依法成立民警执法合法权益维护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合法权益维权工作。其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维权法规、政策;(2)加大维权宣传工作,促进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3)切实维护民警执法的正当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民警执法公平、公正;(4)加大执法监督,促进维权的落实;(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民警维权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使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走向良性发展。

第四十一条

创建平安单位工作制度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创平工作简介。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下设6个队、室、派出所,有民警26人。建立治保小组1个3人;调解小组1个3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1个3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1个3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

创建目标。“六无”:无因干部职工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文件;无刑事、治安案件;无职务犯罪案件;无黄、赌、毒、邪教违法犯罪案件;无违法犯罪人员;无内部事故。

“六有”:有单位内部保卫机构;有专兼职内部保卫人员;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有重要部位物防、技防措施;有民警维权合法权益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有与相邻单位、村寨的联防工作机制。

创平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单位创建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指导下属各单位开展好创平工作。

2、随时掌握本单位平安创建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创建管理规划、工作计划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下发工作通知,召开专项研究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好本单位创平各项工作。

3、随时掌握本单位各类案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和治安防范工作情况;随时掌握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动态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4、多渠道筹集创平工作经费,确保创平工作需要。

创平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创平”工作实施方案、申报验收、创平总结等的草拟。

2、负责上报各种信息、材料、报表。

3、负责做好本单位平安创建各项工作业务。

4、负责对下属各单位创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5、负责做好 “创平”领导小组和上级“创平”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义务巡防队工作职责:

1、为切实抓好本单位内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盗、防火等,巡防队每天特别是晚上,单位内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单位和职工住宿区治安秩序。

2、在巡防过程中,做到文明巡逻,依法处事。

3、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做到能处理的及时解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单位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调解单位住户间的矛盾纠纷。

5、做好巡逻情况登记,交班时做好移交手续。

门卫室工作职责:

1、门卫是体现单位风貌的窗口,要做到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工作勤奋。

2、管好单位大门,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不许闲杂人员进入单位。

3、加强保卫工作,每晚11点前要检查住宿楼、办公楼、招待室和一些死角,巡视单位院坝,一旦发现问题、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向领导汇报。

4、按照上下班制度,管好单位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工作。

5、做好单位门口、门卫室和院坝的卫生工作和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矛盾纠纷调查调处工作制度: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创建“平安单位”的目标,特制定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1、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要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党政领导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维护稳定的相结合点、着眼点。对涉及侵害单位干部职工和住户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定期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要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

3、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在每月20日前,调解小组要定时向局创平办书面报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不稳定因素,在向局创平办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4、要及时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发生后,单位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力做好疏导、解释工作,控制事态,防止发展蔓延,同时,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向县政法委和县综治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5、要严格落实“保稳定、保平安”责任制。对责任制不落实,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不及时报告,或不按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查究领导责任。

调解(治保)小组工作职责:

1、向单位住户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2、积极调解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纠纷和睦邻之间发生不利于友爱团结的争吵。

3、调解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损害名誉、轻微伤害等纠纷。做到及时处理,不使矛盾激化,不使纠纷升级。一般纠纷,在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对于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面大,无力、无职权解决的纠纷或其它违法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4、涉及外地、外单位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协商解决。

5、做到每月向单位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一次,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辖区公民遵纪守法,遵守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发动和组织公民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和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并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3、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本辖区安全,维护国有、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尤其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工作。

5、发现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报告,并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6、发现案件后,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其他有关社会治安工作。 会议、学习制度:

平安创建是一项永不竣工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把创建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升创建质量,提高创建成果,使创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个星期组织学习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传达镇关于“创平”工作的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等。

2、每个星期召开会议一次,总结上星期“创平”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安排布置下步工作。

3、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召开班子会议或干部职工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创建“平安单位”制度:

为把本单位营造成安全祥和、干净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平安单位”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内工作、居住(临时居住、做工、租赁户)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治安人员、辖区责任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2、爱护单位内公共设施和维护住宿区内公共安全卫生,不得随地导垃圾和随手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拉接电路。

3、公共地方(走道、楼道、场、各户门口)个人及住户不得随意堆放物品等杂物,不得在墙壁上打桩和乱写乱画及乱贴广告。

4、讲文明、讲公共道德,不饲养恶犬和大犬,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人人有维护单位内正常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5、单位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人人有节约使用的义务和管理的权利。

6、居住在本单位内的住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增建各类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施和乱建乱占。

7、单位内建造的绿化带,人人有爱护和维护的权利和义务。

8、职工应教育家属子女、成年人应教育未成年人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若家属子女违反制度和公约由职工负责及赔偿。

9、各住户门前应保持清洁卫生,公共卫生共同打扫外,住户门前及左右2米内平时由住户清理保持干净。

10、外单位车辆不在本单位内留宿的一律不得停放在院内,不得在院内停放修理,经许可停放的,按值班人员制定的位置停放。

11、到本单位办事、走亲访友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需停车留宿的,由住户带领向门卫治安员报告登记,否则治安人员有权询问或警告。

12、单位内“四防”工作住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家人外,应参与公共的管理,做到群防群治营共创,常查勘检,确保单位内不发生各类治安案件和重大恶性案件。

13、出租车、电瓶车、摩托车拉人不准进入大院内,特殊情况外,但需值班人员同意。

14、各住户房屋对外租赁、转让、出售,事前应告知片区区长和记录员。

15、大门开、关时间:早上7:30分开门,下午 5:40分关门。超过关门时间,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开门,特殊情况外,但翻墙、爬门、砸锁者,内部人员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外部人员视为盗窃行为送交派出所处置。

16、凡在本单位内工作、居住的人员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和参与邪教组织及非法组织活动。

17、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本制度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条款执行。

18、本制度执行权属:值班人员、片区负责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权属公安机关及社区民警。

第四十二条

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1、上班时间八不准:

(1)不准在办公室内高声喧哗,使用粗俗语言。

(2)不准在办公室内吹牛、聊天、不务正业和上班做家务活或打毛线等。

(3)不准频繁用公家电话打私人电话,漫无边际用电话聊天。

(4)不准随地丢纸屑、烟头、吐痰。

(5)不准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请霸王假。

(6)不准衣冠不整,穿拖鞋、短裤、背心上班。

(7)不准做不利于团结的事、讲不利于团结的话。

(8)不准工作拖拉、互相扯皮推诿。

2、接待群众来访七做到:

(1)做到主动与来访者打招呼。

(2)做到热情让座,倒开水。

(3)做到对来访者,要求办理的事能办理就及时办理,不能办理要解释清楚或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做到不随意领来访者直接找领导。

(5)做到不能让来访者东游西窜。

(6)做到礼貌待人,不恶语伤人。

(7)做到对重复来访者要认真做好登记和细致的思想工作。

3、上班、下班五件事:

(1)上班做好五件事:按画好的车位摆放好自已的摩托车,按时上班签到,收拾整理好自已桌面上的东西,打扫好室内卫生,制订好当天的工作计划。

(2)下班五件事:关好电脑、电灯、电风扇,检查好室内安全,锁好窗、门,按时下班签名,按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回家。

4、会议纪律两认真一记住:

(1)认真对待本局和各级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各类大小会议,与会者要按时进入会场,不得随意进出或走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认真听讲做记录,保持会场肃静,不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携带的通讯工具要关闭,会场上不打无关电话。

(3)记住会议发言事先要有思想准备,发言要心中有数,不离题发言,不漫无边际,领导或同事正在发言时,不得随意打断或搅乱,不得在会议上无理取闹。

第四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

1、请示工作事前理由要充分,事前必须做好请示工作准备。

2、汇报工作要及时,汇报工作主次分明、条理清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3、行政班子成员在工作或者在大的事情上要互相通报,互相商量,互通信息,减少误解;民警在同一工作上要互相商量,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力争达到最佳效应;对个人把握不准的事,要及时请示、及时汇报。

4、做到请示、汇报工作不越级、不夸大、不片面;努力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第四十四条

责任区办案制度

1、为不断加强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制订本制度。

2、基层队所应不断加强班子建设,加强队伍管理,从严治警,力争做到队伍管理规范化、民主决策科学化、各项工作制度化,使广大民警自觉参与到议事做事的行动上来。

3、责任区警员要不断了解山情、林情、社情,掌握林区治安动态,深入分析林区治安形势,制订林区治安措施对策,努力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群防群治。

4、加强特情、耳目建设和秘密力量的物建和布控,基层队所每位警员至少有3名以上特情、耳目,用好特情、耳目。

5、基层队所办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2人为一个办案小组(不含驾驶员)。

6、责任区办案和管理,按2009年工作制度第七条办理。

7、实行办案限期办结制度。一般治安、行政案件,从受案到结案,要求在1月内结案;案情较为复杂,经批准,应在3个月内结案,一般刑事案件,从受案到结案,要求在2个月内结案;如不能在2个月时间内结案,主办案件责任人要及时向队、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8、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案件,不允许转手或转办,实行“谁受理,谁负责查办到底”的原则,防止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案件推诿、扯皮或出现当事人上访现象。

9、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严禁到嫌疑人、当事人、违法行为人家中接受请吃、请喝、请玩等,以免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10、办案人员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行为人、嫌疑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乱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等。

11、对重大、特大案件的受理,按有关规定,要求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12、办案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按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机关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局机关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是对本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指导,局行政班子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局主要领导是本机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安全生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一线抓落实,每年组织民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安全知识宣传到民警当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队、室主要领导深入一线、住宿区对仓库重地、车辆、用电、用火、防盗措施、值班情况等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排除。

4、值班人员要做好本机关和住宿区值班工作,对出入机关和住宿区的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

5、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本机关安全生产及干部职工生命财产放在工作的首位,提高思想认识,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创建“平安林区 ”制度

为积极创建“平安林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林区治安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林区治安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民警要深入林区、自然保护区群众家中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政策,使森林法规知识家喻户晓。

2、责任区要设立片警管理制度,责任区片警要熟悉责任片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加强该片区“三情四网两管理”建设,建立和完善责任片区各种台帐。

3、责任区片警要加强对责任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木材加工厂(点)、木材经营店、伐区、野生动植物经营加工场所、木材加工及运输渠道等,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登记,深入林区居民、农村群众家中了解生产、生活、经营情况,调解纠纷,化解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关注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4、责任区民警要切实加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教育与管理,通过完善管理逐步实现责任区内无植毒、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林木、无滥伐林木、无毁林案件“五无”案件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目标。

5、责任区主要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或主管领导汇报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办法及下步工作计划,共同协调、解决责任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将责任区建成“森林资源更安全、林区治安更稳定、民众林权更保障、生态意识更提高,生态文明更提升”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七条

错案追究责任制度

1、为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查办行政违法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及违法案件的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局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

3、结案在三年之内,发现查办的各类错案.均在追究之列。

4、错案追究责任的认定标准:(1)滥用职权、越权查办;(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律程序处理;(4)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过轻或过重;(5)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拆销或上级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违法扣押、罚款、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其他违法查办的各类案件。

5、错案责任追究实行“谁办案、谁审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

6、错案责任追究问责方式,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第五项”处理。

第四十八条

倒查制度

1、凡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案件,均在倒查之列,由政工监督室和警务督察机构查处,并按程序上报。

2、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从第一当事人、第一行为人查起,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法规适用得当的基础上,按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着重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将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调查情况,调查组以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分别追究所在的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作通报制度

1、为及时掌握森林公安各个时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全面落实各项目标考核任务,特建立本制度。

2、实行月工作通报制度,内容包括:(1)当月主要工作;(2)中队、派出所结案情况;(3)中队、室、派出所编写信息情况;(4)信息采用情况;(5)奖惩情况;(6)队、派出所结案明细统计表;(7)其他情况。

3、通过实行月通报制度,以便各队、室、派出所和局领导掌握工作动态,为本局领导提供工作参考和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1、建立涉案财物专、兼职管理员,专门负责内部涉案财物的登记和管理。

2、涉案财物由专职或兼职管理员统一保管,管理员要建立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记台帐;

3、涉案财物的处理,请示局领导或者局木材变价处理领导小组或县价格评估中心作出合理估价后,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后,方能对外处理。

4、未经上述程序,管理员不得擅自处理公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内设机构干部任用、轮岗制度

根据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合理任用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干部的培养和成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干部的选拨:认真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原则,重点培养年龄在40岁以下年轻干部,特别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2、干部的培养:一是新录用民警一律到基层派出所锻炼;二是指定主办大案、难案和看破案率;三是到队所室挂职任队长助理、所长助理、主任助理,听专题汇报、听专题发言,观察其综合运用、思维表达和应变能力;四是到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跟班学习锻炼;五是指定负责某大项工作和看完成质量。六是轮岗、下派等。

侧重培养干部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水平运用能力、写作运用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小车驾驶技术运用能力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培养和锻炼干部,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综合能力的提高。通过轮岗、换岗、试岗、交流、下派等进一步落实,经过几年的学习和锻炼,考察其是否胜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独立承担和开展某机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

3、干部的推荐:工作政绩、表现突出,连续被上级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专业考核均在全州八县前列,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拟胜任和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和水平,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推荐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提请局党委呈报。

4、干部的任期:实行干部任期目标制: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主要领导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同一职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届10年。一般为每5年轮岗一次;在本职位担任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主要领导工作满5年,政绩突出,应给予提拨任用,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推荐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提请局党委呈报。

5、干部的免职:对政绩平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业务不熟、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思路不清,得过且过,无领导管理能力的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意见,局行政班子研究,上报局党委提请免职。

第五十二条

岗位练兵制度

1、为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增强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强素质,树形象,提升品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岗位练兵活动,按照“抓基层,打基层,苦练基本功”和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3、岗位练兵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时间暂定15日,当年8月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内容包括:时事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体能测试、技能训练、无纸化电子政务、射击等。

4、通过训练,组织全体队员考试、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民警个人档案,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及内容:

(1)本局干部、职工,一律适用本办法。

(2)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分100分。具体量化分解为:德20分,能15分,勤20分,绩35分,廉10分(量化考核评分详见《富宁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量化测评表》,附后)。

2、考核形式及办法:年终由各被考核民警按照《富宁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量化测评表》进行自评,然后由本局行政班子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民警平时的德、能、勤、绩、廉和本人自评分,逐项考核打分,依次确定分数高低顺序。

3、考核等次基本条件的确定

优秀:按15%的比例控制率,在参加考核民警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经过局行政班子或年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研究产生。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确定为优秀:

(1)有1天旷工者;

(2)病假累计在20天以上者;

(3)被扣发工资1次以上者。

称职:除优秀和不称职以外的人员。

不称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不称职:

(1)受过党纪、政纪、警纪处分期限未满者;

(2)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3)年内累计旷工在3天(含3天)以上者;

(4)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含20天)以上者;

(5)年内病假累计在90天(含90天)以上者。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

1、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完成森林公安各个时期的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森林公安政工监督室、警务督察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对部署安排的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3、局领导班子要定期不定听取汇报,全面检查、落实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4、对部署安排的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主要领导向分管及队所室主要领导问责,责令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启动问责方式:即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

奖励

被县局授予嘉奖者,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对超额完成办案任务,根据2009年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惩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福利分配依照个人被确定的考核档次,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1)受过党纪、政纪、警纪处分期限未满者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2)利用职务之便,在外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者;

(3)违反“五条禁令”被督察部门督察,查证属实的;

(4)年内旷工1天,事假累计在20天,病假累计在90天者;

(5)酗酒闹事,打架斗欧,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者;

(6)侵占公家财物,财经手续不清,影响较坏,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者;

(7)没有完成当年下达的任务,考核不称职者。

凡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者,将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党的决议。

2、定期分析研究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抓好党建工作。

3、研究和制订本单位党建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领导并支持行政班子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证上级机关的政令、警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5、领导工、青、妇的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6、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

2、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照召开的支委会、支部会、党员大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制度

1、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对支部积极分子的跟踪考察和党员的发展工作,收缴党费,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2、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党员的纪检监察工作。

3、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党的宣传工作。

4、工青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工会、妇女、共青团组织工作。

第六十条

党支部中心学习组制度

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用科学理论武装领导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才兼备,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特制定党支部中心学习组制度。

1、学习组成员

中心学习组由支部书记召集。

学习组成员组成:支部各支委委员。

2、学习时间

每季度组织学习一次,时间为一天,其他时间为自学、撰写心得体会。

3、学习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原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江泽民文选、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等,学习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等。

4、方式方法

集中学习、业余自学、撰写心得体会、集中大学习、大讨论。

第六十一条

党建目标管理制度

1、每年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党建目标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党建目标工作计划。

2、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大局观,充分发挥支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3、抓好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党章、学业务、学法律。每年集中党员学习培训2次以上,党员、干部参训率达90%以上,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抓好党员的发展工作,认真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每年发展党员1 名以上。

5、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每年要有2 个入党积极分子,并做好培养工作。

6、认真实施好“争先创优”活动,每年进行评比上报表彰1次。

7、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维护好生态安全,认真开展好节庆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8、坚持“三个文明建设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9、党建目标各项工作,支部各委员要认真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支部每年年底进行自检、自查、自纠、自评,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不准利用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2、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乱处滥罚。

3、不准赌博、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4、不准利用管钱管物之便,贪污、侵吞、挪用公款、公物等。

5、不准利用职务上便利,搞营利性活动,捞取不正当收入。

6、严禁酗酒滋事,败坏森林公安形象,不准在办案过程中,要特权,抖威风,滥用武器和警戒以及其他强制措施。

7、严格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打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

8、严禁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准以罚代刑、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9、不准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禁令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为充分发挥支部班子成员的作用,决定每两个月召开1次支委会,研究实施支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和支部的相关工作。

2、支部大会。结合实际,决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大会,主要学习《党章》、决议、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学习文化、业务、科技、法律等相关知识,分析研究本单位人才培养状况,按照党员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保证队伍的先进性。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训,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3、民主生活会。行政班子、支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各召开1次,即在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进行。民主生活会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不纯的问题,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的能力,目的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党课。党课是党组织教育党员的一种形式,通过党课,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党员全面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决定每半年上1次党课。可由支委委员直接讲课,也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进行授课。每个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听课,接受教育。

第六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上级机关党组织的要求,年底前完成对党员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2、评议内容,按照党员个人年初签订的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员的权利、义务,逐条进行检查、对照。

3、评议方法,组织学习《党章》、上级党组织的相关文件,然后进行个人总结,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互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并将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评出,支部将评议结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林业局党委,评出的优秀党员要上报先进材料报县林业局党委给予表彰,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劝其改正和妥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党员政治学习制度

1、党支部每月坚持用1天的时间开展政治学习。

2、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省、州、县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文件精神等。

3、学习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联系个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问题,谈个人心得体会。

第六十六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党支部书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季度为党员讲党课一次,授课内容:

1、《党章》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2、党在新时期时事政治理论;

3、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

4、党在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

5、内部党纪、政纪、警纪警示教育。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韦 俊(局长)

副组长:何万宏、肖加洪、胡彬(副局长)

成 员:张 云(政工监督室主任)

周永康(办公室主任)

张 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实施民警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应急行动预案工作小组

组 长:韦 俊(局长)

副组长::何万宏、肖加洪、胡彬(副局长)

第一组:后勤保障组(3人)

组 长:韦 俊。

组 员:张 云、谭志权。

第二组:值班组( 3人)

组 长:何万宏。

员:王祥华、冉启飞。

第三组:应急行动组(17人)

组 长:肖加洪。

副组长:胡彬。

组 员:骆递才、黄怀军、张玉忠、韦东风、郑秋芳、张昆利、李江洪、李宗林、熊杨友、张永仙、赵 斌、冉茂伍、李勇、周永康、张卫明。

工作职责:负责各种突发事件、抗洪、抢险、扑火、特别行动等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工作。

第二篇: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软件简介

《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又称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的信息平台,本系统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00〕624号)、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等规定的文书格式,采用数字控制技术,认真细致制作而成,用户只需输入必要事项,系统自动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排版、预览、打印和存档。可以实现案件(或指定文书)网络上报、网上审批、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网上办案功能。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强大、最全面的一款案件管理软件,适合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地方公安等使用,相比国内其他相关管理系统,本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全面集合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林业行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于一体,是目前唯一将三大案件管理集合在一起的软件,使用统一界面和管理模式,功能全面,只需一套软件就可以完成所有类别案件的管理。不同的案件类别均采用相同的数据库系统,方便以后系统升级和数据升迁!本系统均采用模块化制作,您可以选择购买林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模块中的任一模块。

2、本系统采用树形目录结构组织管理案件和文书,使用户几乎不用查找功能、不打一个字便可以很方便的找到相应的案件或文书,直观明了。

3、各类案件文书全面,包括相关规定里的全部法律文书。除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外,本系统还提供用户自创文书格式的嵌入管理,采用先进的OLE嵌入技术,可以将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文档无缝嵌入本系统。另外还加入涉案或相关人员通讯录等功能,方便即时查找涉案人员联系方式。制作询问笔录时提供录音功能,用户可将录音一同保存在数据库中。制作好的各类文书均可长期存档保存。

4、本系统采用世界上数据处理速度最快的数据库平台开发,有效地解决了管理的案件较多时系统的运行速度问题。

5、本系统涉密部分(包括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均采用世界通行密码标准********加密技术,构建安全环境。

6、针对不同案件性质、不同文书的数据正文,提供模板功能,用户可以方便套用自己设定的数据模板或询问提纲制作案件文书,节省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7、提供安全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功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以实现案件网络审批,改变传统的审批方式,办案勿需来回跑。

8、用户可以自己设置各文书打印或预览时的页面格式。可调整页面边距、各项内容、位置、大小、字体、字号、颜色等、可控制打印项是否打印。如果用户掌握相关报表设计技术,完全可自主设置各个文书的自定义格式,很好的适应广大用户不同的文书格式。

9、提供丰富的系统工具,方便实用。包括备忘录、计算器、通讯录、原木、原条材积计算与生成材积表、FTP数据网络传输、点对点网络通讯、数据备份与恢复、电子印章录入与管理、数据模板制作管理、多用户管理和密码维护等,其中材积工具包括各类原木、原条材积的计算、生成和快速定位查找,比目前任何出版社出版的材积手册内容都全面。数据备份和恢复提供手动和自动备份功能(可设置系统退出时自动备份),安全的防护您的数据。

10、免费赠送森林公安执法必备手册,收集了绝大多数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条例的等内容,并采用树形目录结构管理,同时提供站内搜索引擎,方便快速查找,是一份内容全面很难得的执法手册。

以下为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调试时部分截图! 演示版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47897&uk=377553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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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电子签名 网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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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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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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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 勘验/检查笔录 打印预览 整页预览 缩放75%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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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拘留所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传唤证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询问笔录 可实时有选择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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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询问笔录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审批表 可网络审批 网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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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 审批表打印预览背面 可选择哪些部分打印或手写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担保人保证书 输入简单的几项内容即可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担保人保证书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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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一、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行政案件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二)、治安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

3、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

4、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

7、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

8、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

9、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

1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

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13、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15、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三)、刑事案件(省林业厅、公安厅豫林公【2003】222号;省公安厅【2011】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 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注:“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第一、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第

二、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第

三、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五)、毁林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治安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七)、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9条)

(八)、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九)、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15条)

(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一)、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十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十五)、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十六)、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四、 森林刑事案件适用罪名、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刑罚适用

(一)、盗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他人所有及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同时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这一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不以最后是否实际占有林木这一客观实际为必要条件。

刑罚适用:

1、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含本数,下同),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属“数量特别巨大”, 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

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 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竹子折算标准:胸径12厘米以上,400公斤折1立方米;12厘米以下,300公斤折1立方米;新栽竹林以墩计,30墩(每墩1-3株)折1立方米;以丛计(每墩10株左右),折1立方米。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概念:是指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及国家对赃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林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林地。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

1、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

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

1、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五)、放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1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依照《刑法》115条1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过火林木10000株以上。

(六)、失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失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刑罚适用:

1、情节较轻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过火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3)过火林木3000株以上;(4)致人重伤、死亡。

注:面积指实际面积,即有斜坡的指斜坡面积,无斜坡的,指平面面积(下同)。

(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

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九)、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的;(2)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狩猎罪

概念: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341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注:“三有”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实施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或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或使用特种车、军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十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违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内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未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依据《刑法》第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3)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注:在海关关境内、海关监管区外发生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公安机关辖区外发生的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十四)、聚众哄抢(林木)罪

概念:是指纠集多人(三人或者三人以上),实施哄抢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林木)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林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十五)、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概念: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非法经营罪(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

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概念: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刑罚适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概念: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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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刑罚适用: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盗窃罪(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罚适用: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九)、抢劫罪(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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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罚适用: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参照盗窃标准)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4)持枪抢劫的。 (二十)、抢夺罪(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抢夺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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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

刑罚适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罪

概念: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罚适用: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或者价值50000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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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7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罪

概念: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罚适用:非法转让、倒卖林地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其它林地10亩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10亩以上,其它林地20亩以上的,或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十四)、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二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森林火灾) 概念: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139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林火灾类别: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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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六)、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涉林案件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0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十七)、打击报复证人罪

概念:是指对涉林案件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0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窝藏、包庇罪

概念:是指明知是涉林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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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十九)、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概念: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进口并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在省内传播扩散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7条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林地内排放、倾倒或者放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概念: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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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51条规定,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查处的主要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二)、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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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五)、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的

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理。(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二款)

(六)、破坏林木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七)、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八)、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九)、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

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破坏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植被和地貌的

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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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3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

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二)、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它毁坏林地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的,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三)、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四)、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十五)、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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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七)、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30%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八)、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做菜谱招徕顾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九)、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十一)、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吊销采集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野生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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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十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二十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臵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二十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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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一款)

(二十九)、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二款)

(三十)、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二款) (三十一)、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三款)

(三十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四款)

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可以一个人);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2日内报执法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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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程序

1、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条件:①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反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③属于本机关管辖④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两人以上)。询问、勘验、鉴定等;

3、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

4、作出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6、执行。

7、立卷归档。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1、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四)案件办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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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2、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填写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4)24小时内报执法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在作出治安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

4、作出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的,应及时通知家属;有被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执行(行政拘留的由决定机关直接送拘留所)。

7、立卷归档。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1、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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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案件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清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八、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一)、受案

1、渠道: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2、程序:2-1问明情况,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2-2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3审查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并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不够刑事处罚需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二)、立案

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三)、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人;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第一次讯问,应问明姓名、性别、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签名(盖章)、捺指印。

2、讯问证人、被害人:个别进行;首先告知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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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勘验、检查:勘查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4、搜查:不得少于2人;出示《搜查证》;制作《搜查笔录》。

5、扣押物证、书证: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应拍成照片入卷。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需冻结的,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时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7、鉴定:需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制作《聘请书》;鉴定人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8、辨认: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9、通缉。

10、侦查终结:制作结案报告;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

九、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主要法定期限

1、接警后出警:立即。除所接报警明显不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外。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7日。自受理后次日算起。

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1个月。自立案次日算起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告知: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前均可。

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送达:7日。自作出决定次日算起。

6、行政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不再处罚: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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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期限:7日。自登记次日算起。

8、申请行政听证:3日。自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次日算起。

9、组织听证:7日。自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要求次日算起。

10、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交本机关:2日。自收缴罚款次日算起。

11、申请行政复议:60日。自接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次日算起。

12、审查行政复议申请:5日。自接到申请行政复议次日算起。

13、发送复议申请给被申请人:7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14、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以及证据等材料: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次日算起。

15、行政复议决定:60日。自受理申请次日算起;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6、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次日算起。

17、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提起行政诉讼:15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次日算起。

18、被告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等材料:10日。自收到起诉书次日算起。

1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180日。从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次日算起。

20、留臵盘问:24小时。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算起;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1、治安传唤:8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22、办理治安案件期限:30日。自受理次日算起;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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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3、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向本机关备案:24小时。自决定的次时算起。

24、作出治安处罚无法当场送达被处罚人,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2日。自决定的次日算起。

25、治安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交本机关:2日。自收缴罚款次日算起。

26、刑事案件立案期限:20日。自受理次日算起。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应在20日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

27、立案或者不立案告知报案人:72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28、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即时。自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首次讯问之日起。

29、鉴定结论告知:48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30、立案后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48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31、律师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48小时。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自律师提出次时算起。

32、律师会见特定犯罪嫌疑人:5日。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自律师提出次日算起。

3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12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

3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12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

35、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12个月。自决定执行次日算起。

36、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6个月。自决定执行次日算起。

37、通知被拘留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8、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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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日算起;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40、通知被逮捕人员家属或者其单位:24小时。自执行逮捕后次时算起;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41、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42、对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予以退还:3日。自查明后次日算起。

43、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自执行后次日算起。

4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期限届满前7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5、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在期限届满前7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6、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限:2个月。自发现后次日起算起。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4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侦查取证。

48、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限:7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次日算起。

49、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复议的:5日。自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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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要求复议的回复:7日。自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次日算起。

51、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核意见:5日。自接到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算起。

52、上一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复核意见回复:15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起复核意见书次日算起。

53、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7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次日算起。

54、公安机关对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答复:10日。自收到复议申请次日算起。

55、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7日。自接到检察院要求说明次日算起。

56、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5日。自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决定次日算起。

57、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7日。自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次日算起。

58、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提起复核:7日。自接到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书次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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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件,造成侦查取证时被动。

(二)关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1、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取证手段不足、涉林专业知识储备欠缺,尤其是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缺少涉案林地一手资料,对土地性质缺乏明确判断,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及林木案件缺乏相关林业知识,二是限于民警办林业行政案件时是林业局的身份,一些证据不好取证,而且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民警不能依《警察法》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了执法权威。

2、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一是缺少有经验的侦查员,省四部门规定出台前,大部分民警没有或很少办理过刑事案件,办理刑案能力欠缺;二是缺少刑事侦查有关器材,不少民警缺乏必要的刑事勘查装备,缺乏相关刑事现场勘查技能,导致案件有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取证造成执法被动;三是制作询问、讯问笔录水平不高,有的侦查员询问、讯问思路受当事人、证人影响,在整个询问、讯问过程中不能有效掌控,导致笔录证据效力不强;四是不重视视听资料的收集,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没有及时录音录像,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现场证据发掘不深,对案件外围人员调查不细,往往遗漏有用证据,造成办案被动;六是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鉴定林木价值,应由哪个部门有关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民警存在困惑。

(三)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

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对涉案财物未明确专人保管。不少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无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森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软硬件不足的问题

一是办案场所设施设备不完善,有的办案区同步摄像设备因维护不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办案区缺少应急报警装置,有的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都可能留下安全隐患;二是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三是有的单位还没有警车,有的单位仍和林业局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案场所;四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此类案件只能用警察证,违反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五是仍有不少单位没有单独财务账户,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来源仍来自农财口,办案经费不能够落实;六是民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外部执法大环境差,一些案件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七是队伍存在老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与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办理各类涉林案件任务相比,警力编制仍普遍不足;八是森林公安机关与外部缺乏交流机制,人员难以流动。由于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公安人员的调动基本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导致队伍缺乏竞争和活力,影响队伍特别是基层干警队伍的建设,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民警存在得过且过思想,工作积极性、进取性不强。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大部分县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只是成立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尤其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办案体制不顺。因为未设法制、办案机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具体的办案机构是空白,法制审核也是空白,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无法向地方公安机关那样由办案部门提请,经法制审核,最后由领导签批那样去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即不能按照正常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去办理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能各显神通,有的通过关系挂靠当地公安机关,由地方公安法制部门审核、领导签批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质上是放弃森林公安独立执法地位,将自己视为公安机关一个办案单位(按:笔者同意这种做法,森林公安本身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应该融入到地方公安机关中去,特别是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人手少,职能少,应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一支执法队伍来建设而不是建立小而全的森林公安机关)

(六)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 全市各森林公安机关或由于新建,或以前虽有森林公安机关但由于没有独立刑事、治安执法权限,森林民警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较熟悉,对林业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接触较少,很多森林公安机关更像是林业执法大队,对于公安本身业务比较生疏,对于新形势下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森林民警存在着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问题。

(七)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从国家局以下,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承担着属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省局下发四部门办案规定后,明确了森林火案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在森林防火期内既承担当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负责火情上报、指挥扑救、日常巡查,又要担负起侦破森林火案的重任,实在是不堪胜任。县级森林机关编制少,一般人员数都在6-8人之间,全体民警在森林防火期内基本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很难有精力来办理森林火案,而且森林公安机关独立办理森林火灾案件,自身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独立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要求,大多只能依靠地方公安力量侦破此类案件。另,森林公安管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森林公安事实上也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个重任,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救队,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秘书机构。

(八)基层森林公安提出的执法困惑

有的单位提出对于涉案林木的价值评估是由哪个部门进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或森防指发布的禁火令是否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人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妥当?盗挖树木构成刑事案件的,如以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为依据定为盗伐林木案是否妥当?有的单位提出基层森林公安刚刚是起步阶段,对比林业执法形势警力严重不足,且各项办案设施不全,基层森林公安执法困难较多;有的单位公安内网因地方公安局认为森林公安设在林业局,不属于公安机关,以公安内网设在公安外部环境不安全,缺乏日常监管为由停止接通内网;有的提出经济林采伐到底需不要要办理采伐证,没办理采伐证的森林公安若进行处罚导致当地农民上访,如不处理是否合适?

(九)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的意见和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要求越来越高,对森林公安机关期望也越来越高,大量涉林纠纷和生态保护事项都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处理,由于森林公安机关权限限制和警力不足,一些事情很难处理或不能处理,森林公安机关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很大距离。

(十)其他

近年来,山东省的省、市、县公安机关相继设立了食药环侦执法队伍,其中关于环境侦查职权包括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限,两家队伍在环境犯罪职能上出现重合,未来在此类案件接受案上,势必产生竞争的情况,具体两家如何协调是个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在接处警和案件受理环节,强化民警刑案意识,对于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不能以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思维去考虑案情,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及时采取措施,采取办理刑事案件初查手段开展案件初步侦查工作,应立刑事案件的及时立刑事案件处理,防止相关证据流失。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强化民警办理刑事、治安案件能力,通过集体学习、聘请专家培训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民警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办案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办案设备。

(三)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涉案财物,抓紧申请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和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完善森林公安资金管理。

(四)要求未设立森林公安内设机构的单位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解决内设机构问题,理顺执法体制机制。

(五)加强对林区三情四网建设,研究依托各地森林防火和护林员队伍,使其成为森林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系统,及时为森林公安机关提供涉林情报,方便森林公安机关快速、准确、有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六)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各单位深入林区,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加以研究,尽量给人民群众以满意的答复。

第五篇: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七条);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六条);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六条);

(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

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

(二)》); (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臵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第十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 第十五)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

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第十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七)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八)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十九)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般诈骗案的立案以2000元为起点。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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