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2023-03-28

第一篇: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2013年司法考试准备:最佳司考经验

经验:

1、放弃是100%的失败,坚持是99%的成功。他成就了我,现在我把他送给你们,当想要放弃的时候,看看他,希望给你动力。

2、不要把运气当实力,有实力才会有运气。诸位也许认为我是幸运的,没怎么费力就过了司考,我相信这有运气成分,但是更多的是靠的实力:(1)法本刚毕业,涉世未深,记忆尚佳,不易受外界干扰,容易潜下心学习。(2)学习的高效率。也许我的学习时间不多,但是我有状态时可以花3个小时记住别人一天记忆的东西。(3)科学的方法。虽然当初的学习方法不及现在所悟的五成,但是人是不断进步的,掌握一层就有一层的进步。对待考试,我是踩着考点走的,这一下就命中要害啦。

3、任何面对前人的学习经验。觉得适合自己的,就要积极掌握。“积极”二字,至关重要。自己觉得前辈的经验是正确的,就要相信,并且要不折不扣的吸收,这也是我最大的感悟!否则到头来,就会发现,原来成功竟是这样简单,可惜自己一直的怀疑态度使自己走了弯路。“有志者事竟成”,谁都知道,可是又有多少人去“积极实施”了呢?

学习方法:

1、掌握讲座是50%的成功。除民刑外,都要先从讲座开始,这会给你省去很大力气,听完后要不折不扣的把讲义背下来,再看教材就很轻松了。

2、听完讲座做真题(按科目,听完一门做一门)。这时讲义已经被你消化啦,意味着你已经掌握了考试的精华。

3、做完真题就会有自己的见解,再回到讲义,教材复习重点,分析考点,心里就有底了。

4、做“白皮书”,练习题十分重要,我买了白皮书,但是没做,直接上了考场(尤其卷一真题都没做),见到大量题目,岂一“晕”了得。

5、复习下一门。

附:

讲座每门课程只选一人即可,多选反而不好,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体系,多选多记反而不利于我这以讲义不变应司考万变之理。

刑法:韩友谊,他的课程把刑法讲活了,讲透了。嘿嘿,真不是盖的,我答刑法都是上手就选,对了答案感觉也是这几门错的最好的,再说谁让他与两个出题人关系好呢!

民法:张翔、马特。听着课还可以,就是考试时,感到民法比较迷糊,可能是我没掌握扎实的原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林鸿潮的88表。把行政法讲得深入浅出,88表总结的也挺漂亮,背起来也挺爽的,不过最好在最后阶段听听别人的,毕竟林鸿潮的比较基础,可以弄懂行政法,却不一定能答好行政法。

刑诉:汪海燕。称霸武林是不能的,但是拿到80%分是可以的,但是应该重视法条。民诉:杨秀清。同上

三国:杨帆(女)。嘿嘿,那声音!升入浅出,总结的也不错。

法史、宪法、法理等:杨帆(男)。对着三大本第一本自己划去,一遍过。

商法、经济法、产权法:鄢梦萱。鄢姐姐,讲得挺中肯的,也挺温柔的。

论述题:邹建章。“你们就把我这12道题看了,别的不用看”。真中了还!

再给你推荐一个好网站,学法网,从上面你可以免费下到几乎所有辅导班的MP3和其他资料,我就是靠它才通过的司法考试,希望对你也能有所帮助

1、 开始的时间不用太早,即使你是非法律专业,战线太长会让你到七八月份黄金时机的时

候感到非常的疲惫,状态不好,反而影响学习效果。你现在没有开始也没关系,如果今年考,你从四月底五月初新教材出来的时候开始复习即可。时间七月份之前每天四到六个小时就可以了,七月之后有条件的话每天六到八个小时,不要求你每天一定要复习这么长时间,但是每天必须要有复习的时间,而且复习的时候必须是静下心来,否则时间再长也没用。

2、关于书和资料的问题,由于你是非法律专业,所以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你必须得看,尤其是第一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这一块,因为作为非法律专业你如果不看教材这一块你肯定不会懂得。这是关键,三大本之后就是准备一本万国的重点法条,有了这本书基本上其他的都不想要买了,这上面很详细,和万国那一套其本的教材内容是一样的,不必重复买,但务必细看,至少两遍,法条力求记忆准确,其实说白了司考就是考法条。同时还要买一本考试大纲,因为你没考过,必须要明确考试的范围,这样对于你来说可以减复习范围,这也是必须。

3、关于做题如果做就做真题,真题之外的人和模拟题都不要做,除非你有非常充裕的时间,但是模拟题出题质量差,很可能有些答案都是不准确的会误导你。

以上我说的几点对你来说都是必须的,是我根据你的自身情况说的,如果你可以做到,我不敢说你可以考400多分,但至少通过是没问题的,这两年我服到了很多人都是如此。

====关于复习备考=====

1。你不是法律专业的话,先不要盲目去报培训班,一来费用很高,二来没基础可能会听不懂。等你已经有自学基础,那可以考虑去报一个,报培训班的好处就在于老师会给你整合复习信息。

2。如果是明年考,你现在的时间还是很充分的,要有足够的信心。我当初没有去买所谓的3大本,太厚了,啃起来太吃力,单科的法律书比较好,推荐万国出的民法60讲(李建伟的),和刑法48讲(好像是48记不得了),然后介绍你去学法网,注册一个号,上面有很多法学学子分享考试心得和备考技巧,更重要的是会有很好的资源分享出来呵呵,你可以去下优秀的老师的教学音频还有文本,这些老师思路很清楚,讲课有些很幽默,框架干净,对照着听一遍,基本知识和框架就会非常清楚。如果今年考,时间紧张,只能重点复习,这里不赘述。

3。历年真题非常非常的重要,近5年的要做4遍以上,确保每一个选项都要搞懂,这点你可以放到明年再去做,不要去做任何模拟题,没有权威性。

=====先看的科目=====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商经,三国法很好拿分,可以稍微靠后看,行诉很难拿分,放后看,能拿多少分就拿多少分。

===分科推荐的老师====(仅代表个人观点)

民法:第一次可以去听张翔和马特的民法,比较基础,有基础了以后可以去看前面提到的李建伟的民法60讲,有时间再去看李仁玉的,他讲的比较深,适合最后精加工的时候看。

刑法:有很多老师,具体看当年出题老师的观点再选择。我当年看的是刘凤科的 民诉:我听得民诉的老师一般般,自己整理的条条框框,清楚了不难的。暂不推荐老师。

刑诉:房保国或者汪海燕都不错,其他老师没听过不了解。

商经:张海峡

三国:杨帆(女),经典,三国女王,思路清楚,一听就懂。

行政法:王旭。

法制史:淳于闻,经典,幽默风趣,讲课的时候会结合其他学科,思路非常非常清楚,我听了他的其他老师都不听了。。

卷四:邹建章

大法要重视,小法要保分。法条不要忘记买,背法条是个误区,看多了一些重要的有印象就够了,主要用于卷四案例分析的时候要写的出来就可以了。

=======关于教材======

民法>>>李建伟的民法60讲(原来是万国出的,现在听说变成众合的了) 法条>>>我当时买的是指南针出的,感觉蛮好的

三大本>>>不是很推荐,虽然也有很多人说不错,但是个人感觉太多太厚太重,但最大的优点是很全,如果你时间充足,可以做打底书看,或者作为查缺补漏看。 刑法>>>刑法48讲,原先反正也是万国出的,现在可能变众合了

其他的>>>上文提到的那些老师,他们的文本资料学法网或者其他网站都可以下的到,内容非常好。比外面一些其他一般的辅导书要好很多,你打印出来看。 真题>>>张能宝的历年真题解析(但是答案有蛮多地方解析的是有问题的,但是还是要做,有问题的题目就不要死抠了)+红腰带(貌似是99年到09年的真题汇编,很多人也会买的,很有参考价值,我去年考的时候时间很紧张没做完,你时间多就尽量做吧。)

====再补充一点====

如果你看三大本的话,里面的法条不需要条条去背的,你只要理解,到时候有个基本的大概印象就可以了,法条真的要你写的话也是在卷四的案例分析,但是也不需要你逐字逐句原封不动的默出来,只要你写出它的核心就可以了。 所以背法条是个误区!死背没有用的,重点是理解!

第二篇: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募集股份。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本总额。 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篇二: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 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 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解读最新公司法三大规定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年限期限上限30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2014年3月1日最新公司法注册公司流程

第一步、公司核名(4-5个工作日)

1、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工商局买表;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5、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3、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验资),约定认缴期限30年;

4、确立公司经营范围;查询经营范围入口

5、五个工作日市工商局终审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办理工商登记设立 (6-8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篆刻公司印章(1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篆刻的印章

1、企业公章

2、企业财务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

注:之后在办理其他相关程序时,一定要带企业篆刻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个人印鉴

第四步、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

第五步、办理税务登记证 (5-6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3、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贴右上角注销)复印件

需要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贴右上角注销)复印件

第六步、银行开设公司基本户(7-10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5、签订扣税协议

第七步、企业核税(3-5个工作日) 需要准备材料:

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扣税协议、ca证书、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办税员身份证。

注意: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看场地从新申请)。

费用

1、工商局工商名称核准,40元

2、公司办公室房租6个月,6000元

3、租房合同打印费5份15元,房产证复印件5张2.5元

4、租房的印花税12元

5、下载公司章程的上网费2元,公司章程打印费15元

6、刻法人私章20元

7、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10元

8、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开户费20元

9、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500元

10、工商局注册公司手续费300元,信息卡120元

11、公章1个120元,财务章1个60元

12、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48元

13、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元、密码器280元

14、国税税务登记证60元,地税税务登记证60元

15、兼职会计工资,200元

16、申请领购发票,500元篇三: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篇四: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cye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cye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篇:国家司法考试

一、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意: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中国普法网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根据往年经验,2012年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在6月初开始,现场确认时间于7月初开始,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供考生参考):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5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五、放宽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详情

六、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暂未公布,预计在9月中旬,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供参考):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

每年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

七、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八、考试大纲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暂未公布:点击进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完整版)

九、各科分值

根据往年标准,各学科分值大约如下:

卷别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卷一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科目

7 6 7 8 6 7 6 3 20 18 12 24 8 18 150

分值

单选

多选 12 4 12 24 6 6 8 8 30 28 22 38 20 22 240

不定项 6

2 2 2 8 6 6 12

8 60

小计 25 10 19 40 12 15 16 13 58 52 40 74 28 48 450

卷四 45

22 20

23 20 20 150

合计 70 10 19 40 12 15 16 13 80 72 40 97 48 68 600 卷三 总计

十、鉴定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一、通过率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分数线分析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格分数线

24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放宽地区合格线

— 335 330 325 320 315 315 315

通过率 10.18% 11.22% 14.39% 15.00% 22.39% 27.00% 35% 14.29%

二、成绩核查

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表示,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常见问题

1、如何进入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系统?

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普法网主页http://,点击“司法考试”专栏进入考试中心主页,再点击“网上报名”即可预报名。

2、网上报名从什么时候开始,是24小时服务吗?

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期间,网上预报名系统是24小时服务的。

3、填写信息注意事项?

凡栏目后有“*”的,都是必填项。

4、姓名填写注意事项?

姓名中不得有空格;不得出现大小写字母、数字;姓名中有生僻字,需在相应生僻字处输入“*”符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输入该符号)。

5、出生日期填写注意事项?

必须按yyyy/mm/dd格式填写,否则系统检测通不过,导致注册失败。

6、身份证填写注意事项?

输入位数必须是15或18位;输入字符必须全是数字,若是18位时除最后一位可以是“X”外其它全是数字。军官证和士兵证必须严格按照证件编号填写。

7、如何选择毕业院校?

点击“选择”弹出“学校信息选择”窗口,点击“查询”弹出“学校信息查询”窗口,可在“学校名称”栏中输入要查询学校名称中任意一个或多个文字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结果列表上点中要选择学校左边小圆圈,再点击“选择”。同样,可在“所在城市”或“变更说明”栏输入要查询内容。当然,三栏也可组合查询。如果确实查询不到您所选学校,您可选择“其它”,点击尾页就可快速找到“其它”选项。

8、如何输入毕业证编号?

一般毕业证上有两个编号,需要输入的是教育部网上可核实的编号,最长可能达18位数字;编号中有汉字也一并输入;暂无毕业证编号请输入“无”,事后由现场报名机构工作人员修改。

9、电话填写注意事项?

移动电话:首位不能为0;共11位;13打头;所有为数字。

固定电话:所有为数字,且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输入。

10、邮政编码填写注意事项?

共输入6位;全数字。

11、证件号码已被注册怎么办?

当证件号码被占用导致不能报名时,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 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 (http://),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 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 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 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 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 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 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报名费用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报名费 用。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 (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

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 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 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 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 (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 (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交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 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 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 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 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 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 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 (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 系统:

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 统:

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 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 (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 (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86)-10-63995583

司法部网 站:http://

香港律政司网 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 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 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第五篇:国家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亦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行,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和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司法考试时间将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

六、周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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