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2022-07-30

第一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范围请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二、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重庆地税 税收宣传专栏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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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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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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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1、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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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农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其中既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6、企事业单位向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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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9、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企业所得税。

20、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三、个人所得税

21、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3、残疾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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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5、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6、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9、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0、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3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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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免征车船税。

六、耕地占用税

34、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35、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6、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7、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8、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契税

39、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0、对农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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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农民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政策执行暂无办理期限的规定。

41、对农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4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45、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4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农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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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7、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

八、印花税

48、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9、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0、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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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十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六、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八、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统计的(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篇:政策性涉农保险新增花生险种

为贯彻落实上级支农惠农政策,积极扩大补贴险种,创新特色农业保险,诸城市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要求,继开展小麦、玉米农业保险之后,增加花生险种为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截至目前,该市政策性涉农险种增至3个。

记者了解到,花生险种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保险责任为涝灾、雹灾(损失率达到20%及以上)、旱灾(损失率达到40%及以上)、枯萎病和蛴螬(以镇为单位,发生枯萎病和蛴螬对花生造成50%及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保费补贴标准为各级财政补贴80% ,农户自己承担20%。即农户种植一亩花生,只需缴纳3.2元保费,因灾受损最高可获每亩400元保险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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