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家庭暴力遭受管理论文

2022-04-15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妇女家庭暴力遭受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省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2009年9月至10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刘奇副主任的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我省2006年以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

妇女家庭暴力遭受管理论文 篇1:

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妇女在家庭中维权的焦点问题。建立健全妇女法律保障体系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保证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是关乎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大事。通过对于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分析,寻求法律解决的最佳途径,保障妇女合法权利。

关键词:家庭暴力;权益;法律保障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小的细胞,是组成社会最基础的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安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的重要基础之一。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从体力和经济上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普遍涉及到的就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一个法律问题。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各国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在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和相关的法律设立都早于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在西方,很多国家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所实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同时西方对于男性伴侣和女性伴侣的关系界定上,和我国有很大差异,在西方这种关系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而这里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处于这几种关系之下的男人对于女人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首先在范围上就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界定,我们认定的关系是指以婚姻或者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同时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精神上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现状

2.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纠纷,在民间纠纷中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凶杀等暴力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2.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根据司法部门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的地方其比例还要高。如1999年吉林市一个区法院任意抽取100例离婚案件统计,其中竟有32例是由夫妻暴力引起的。

2.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和自杀案增多,而且女性比例较大。女监关押的人犯中杀夫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相当多的妇女是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铤而走险的。同时也严重的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从小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体会暴力、敬畏暴力、学会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比例较高。

3 家庭暴力的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3.1 家庭暴力的形式

3.1.1 肉体伤害 表现为施暴者故意伤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使对方遭受以外因素造成的操作损伤,以殴打、捆绑等方式侵犯对方的身体,使其遭受伤害或死亡,此类形态在夫妻生活中最普遍。

3.1.2 性虐待 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在违反妻子意愿的情况下,甚至在妻子重病、“三期”时,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3.1.3 精神虐待 施暴者经常从精神上、心理上侮辱对方,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心理上遭受干扰。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辱骂、禁锢方式侵犯对方的心理健康,使其蒙受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对方神经衰弱等后果。因此精神虐待同样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3.2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3.2.1 压力增加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虽然日益丰富,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竞争也日趋激烈,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压力日趋增加,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人们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当这种负面情绪被带到家庭生活中,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诱因。

为了孩子、家庭着想,希望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孩子不因父母离异或一方触犯法律而自卑,让孩子能够正常学习、生活。这样的妇女经常忍气吞声,希望丈夫能看在孩子的份上收敛一些,但往往事与愿违;

3.2.2 恐惧心理 具有这种心理的妇女,其丈夫多是性情暴虐的人。这种人会威胁妻子,如果告发他,他会加倍毒打,甚至使她有生命危险。处在这种家庭中的妇女经常被蛮不讲理的丈夫吓得不敢求助。即使自己想离婚。如果丈夫不愿意,她也不敢提出离婚。

3.2.3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职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心理。往往在經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如果丈夫和她离婚,她便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尤其是有孩子的妇女又舍不得把孩子让其丈夫抚养。因此,这种妇女只能忍受丈夫的“酷刑”。

3.2.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首先,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认为家庭是极其隐私的所在,首先对于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不愿意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介入和管理。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是简单的归结于普通的家庭纷争之中,认为是自家事,是家里事。因此,我们最常看见的是,施暴者一边施暴,一边高喊:“这是我老婆,这是我家里事。”同时,我们的很多管理者或者相关部门,也深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家庭暴力上,经常迁就施暴者,认为“劝和不劝分”,“息事宁人”,“关上门还是一家人”这样的观念,对于惩罚往往是过轻,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不足以对施暴者形成法律的震慑作用和预防作用。

4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4.1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4.2 改进司法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要讲究方法,要及时,要多择。

4.3 综合治理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

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4.4 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

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4.5 加强道德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消除封建残余思想。教育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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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卢珊(1984-),女,吉林省吉林市人,本科学历,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邓卢珊

妇女家庭暴力遭受管理论文 篇2: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2009年9月至10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刘奇副主任的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我省2006年以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涵盖妇女权益保障的各个方面,侧重于近期社会反映较多的“农嫁女”权益保障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两大问题。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赴温州、湖州、嘉兴、丽水和乐清、南浔、平湖、缙云等市、县(市、区),分别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的情况汇报,进行实地考察,与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人、基层妇联干部进行交流。并就有关专题听取省高院和省妇联的汇报,进行沟通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成效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中国特色的、全面的、综合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2007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浙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国家的规定,促进了对我省妇女权益的保障。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工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的具体内容,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向来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我省坚持把妇女事业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全省县级以上政府都制定了“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提出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目标,并将实施规划的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通过不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健全。妇女维权工作不断向法制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省11个市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成立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团、巾帼维权志愿者、女人民调解员三支维权队伍,建立健全了全省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制度,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部分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由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妇女维权合议庭”,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保障逐年推进

妇女领导干部的培养力度逐年加大。2006年,省委专门召开全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女党员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关指导性文件。组织人事部门利用换届时机,针对部门特点,抓住薄弱环节,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中,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比例,分别比2005年提高8.9和13.3个百分点;省、市、县三级党政工作部门中的女性领导干部配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0.1、2和6.7个百分点。

代表、委员中妇女比例有所提高。我省出席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2.5、1.3和5.2个百分点,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和十届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3.8和5.8个百分点。

村民委员会中妇女成员比例大幅提高。2008年,我省在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为了切实解决妇女当选难问题,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大大提高了妇女当选的比例。换届后女委员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2.57%,比上一届提高13个百分点,村两委会中有女委员的村达95%,比上届提高50个百分点,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三)妇女的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持续加强

积极促进平等就业。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出现的较为严峻的局势,我省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积极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建立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其充分就业。据统计,2007年底,我省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已达259.7万人,比2005年增加53.04万人;2008年全省录用女性公务员比例达54.4%,比2007年提高14.4个百分点,比2006年提高17.4个百分点;全省妇联通过实施“百万妇女来料加工推进计划”,帮助110多万名妇女实现就业。

切实规范劳动用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积极维护妇女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2008年,全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2.8%以上,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也得到了较好落实。

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我省还通过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保覆盖面继续扩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2007年,全省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2005年增加81、84、55、215和85万人。

“农嫁女”问题逐步引起重视。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开展了“农嫁女”问题的专题调研,如省妇联与省级有关部门座谈,并到500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积极推动“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二是加强行政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或指导性意见,并妥善处理侵害“农嫁女”经济权益的案件。温州市率先在全国开展土地仲裁试点工作,并聘请妇联干部担任土地仲裁员,积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平湖市针对离婚妇女由于不能单独立户无法申请宅基地而无房可住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了村民建房补充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和住房问题,并在征地拆迁中推出公寓房、联建房等政策,基本保障了“农嫁女”的权益。西湖区较早开展了“农嫁女”维权行动,出台了《西湖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量化的指导意见》等具有重要探索意义的文件。安吉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分配方案报批备案、预留5%保证金等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丽水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农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处理信访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2009年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案件90件。三是实施

司法救济。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杭州、湖州、绍兴、舟山、丽水等地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纷纷打开或重启“农嫁女”案件的受理之门。2006年来,湖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391件,绝大多数“农嫁女”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丽水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受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更加深入

近年来,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人身权利,我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将日常办案与专项行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制止和打击拐卖、强奸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地各部门纷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制定法规规章。2008年,我省转发了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学习贯彻意见。修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宁波、温州、湖州等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目前,杭州市正在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

完善预防救助机制。全省开展了以防治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温州市还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周。省妇联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并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全省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设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一些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庇护所、社区妇女心理疏导站,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救助。乐清市成立了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男性志愿者队伍,并推出了拒绝家庭暴力新婚宣誓和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保护。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视情对当事人进行劝戒教育,或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权益。2006年以来,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20件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嘉兴市两级法院共审结11233件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40件,有效保障了妇女权益。2009年8月,温州市首创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人民警察培训课程,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完成全市6000多名治安民警和初任警察的培训工作。作为最高法院在浙江的唯一试点单位,温州龙湾区法院在2009已依法作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有效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此外,我省在维护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加强卫生保健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基础教育中女生入学率保持较高水平,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女性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我省妇幼保健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保健网络进—步健全,“母婴健康工程”进一步深化,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提前实现了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妇女六大权益(如妇女劳动就业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各异、程度不一。特别是“农嫁女”权益受损和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两个问题,时有发生。尤为社会关注。

(一)“农嫁女”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农嫁女”是从我国农村现实中产生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调查情况看,一般是指农村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群体,广义上还包括未婚但未离开农村的大龄女青年和入赘的女婿等“准农嫁女”群体。实践中,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相对于其他村民,上述人员因为身份上的流动性等特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相关经济权益更容易受到不合法、不合理的侵害。政府和社会通常将此类型的纠纷或案件称为“农嫁女”纠纷或案件。从全省妇联系统的信访统计看,2008年“农嫁女”信访为644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57.7%。2009年上半年为385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74.2%。同时,有的“农嫁女”还选择向妇联以外的部门投诉。据省信访局的统计,全省“农嫁女”向信访局投诉的;2007年为440件,2008年为449件。2009年至今为479件。从上述数据和本次调研情况看,“农嫁女”权益在以下三个领域最易受侵害: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各地农村在土地承包中普遍实行延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绝大多数“农嫁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被保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嫁女”实际上很难回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主张其承包权益。也有一些“农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就被收回了其原有的承包地。

二是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对土地非农建设需要增大,一些农村特别是“城郊村”、“城中村”,依靠征地补偿款、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村级经济,村级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一些村在收益分配时往往歧视、剥夺“农嫁女”合法权益,“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从而演变为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

三是宅基地权益无法落实。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审批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批一处宅基地;按照户口管理政策,离婚妇女申请户口单立的,需要有房产作为新户口的迁入地,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由于一些离婚妇女没有分割到房屋或原来的丈夫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无法提供符合报户口条件的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就不批准其立户,后果是该离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农村村民(也包括部分女村民)中有不少人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及经济利益。一些基层干部反映,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经济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在农村已延用几十年,“不合法但合情”,改变难度很大。

2 现实的利益冲突。我省人多地少,“口粮田”已承包到户,几乎没有机动用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复杂性、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与“农嫁女”的流动性所造成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是造成“农嫁女”问题的根本原因。一些富裕的城郊村、城中村,可享受的经济利益多,嫁进来的妇女户口要迁进来,嫁出去的却不愿意把户口迁出去,土地及经济利益纠纷经常发生。

3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由村里决定,有的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为标准,有的以是否有承包地为标准,有的则以是否实际居住为标准,标准的多样性,导致资格的不确定性。在待遇上相应存在不确定性,有的全部享受,有的打折,有的完全没有,这是引发“农嫁女”经济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

4 执行法律政策不统一。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之处,又存在执行不到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显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应该可以保证“农嫁女”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实践中“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5 对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盲区。现有法律法规对村的决议决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监督审查和违法撤销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一些村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决议、决定、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嫁女”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及由土地权益衍生的经济权益。

6 救济的缺位或失效。一些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对侵害“农嫁女”权益行为的处理相互推诿、无所作为。一些法院以村民自治、执行难为由,对受理“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设置限制条件或者干脆不予受理。此外,土地承包到户,没有机动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二)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2006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1995年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指出,在中国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形势也不容乐观。据统计,2006年,全省妇联接到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为2512件,占全部信访量的12%;2007年为2351件,占12%;2008年为2255件,占14%。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很大的伤害,对妇女儿童的负面影响很深,有的甚至演变为重大伤害致死案件。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为1784件,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4%。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和,禁而不绝,有多方面原因:

1 妇女本人反家庭暴力难。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为男人,施暴动因多种多样。妇女对于家庭暴力,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和寄希望丈夫改正的心态,采取隐忍的态度。部分妇女由于经济地位上的弱势,或者面临威胁,权衡利弊,不敢或不愿公开与丈夫争斗。

2 家庭暴力界定难。现行婚姻法虽然创制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对遭受家庭暴力未离婚受害人的保护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

3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反复性,从精神冷落、言语攻击到肉体伤害,是一个积累变化的过程,性质难以界定,证据难以固定。另外,受害妇女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理,邻居—般不愿作证。

4 家庭暴力处理难。外力尤其是公权力介入干预家庭暴力必须十分谨慎。一些部门反映,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外力干预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家庭暴力引发的治安案件与其他治安案件又有不同,不当处理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邻居不问、居委会不劝、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这既是一种传统观念,也是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无奈。

三、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认为,必须从深入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维权是实现妇女人权的直接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维权”也是“维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须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越是经济发展了,生活改善了,妇女权益更应得到保护,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建议,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全社会共同努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努力实践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包括规划、组织、机制、宣传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更好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争取走在全国前列。

基于本次调研的主题和侧重点,以下着重针对“农嫁女”权益保障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相对详细的意见和建议,以求推动问题的解决或部分解决。

(一)关于“农嫁女”权益保障

1 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的制定主体是省政府,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以维护“农嫁女”应有的权益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利益为目的。指导性意见总体上不是强制性的,允许各市县甚至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但这种补充和细化原则上应当更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从嘉兴、湖州、安吉、平湖、西湖等一些市、县(市、区)政府指导性意见的实践看,绝大多数得到了遵守和执行,发挥了保障“农嫁女”权益的作用。因此,制定一个全省性的指导性意见,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无论省的指导性意见是否出台,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工作中都要采取积极姿态,争取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分类处理,及时纠正侵害“农嫁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做法。

2 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争议的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维护“农嫁女”土地经济权益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应当明确加以界定,而不能任由村里自行决定。对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省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仔细的研究,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农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省人大常委会未制定正式的法规之前,省政府应在其指导性意见或者专门制定的规菏陛文件中先行明确有关资格问题,以满足实际之急需,等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3 加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工作。村民自治是法律确定的基层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意义重大,需要坚持,但要处理好“自治”与“法治”的关系。从调研情况看,村民自治中,多数人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农嫁女”法定权益的现象,在我省农村也不少见。各地普遍要求,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的则予以撤销,以防止“民主

程序中的多数人暴政”。我们认为,上述意见应当引起重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备案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进一步的审查、清理工作。至于如何审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原则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制度性改造。建议首选政府审查与法院审查并行的模式。一方面,作为接受备案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当然的审查主体,必要时可将审查主体扩展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另一方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审查主体。考虑到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要承担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涉及村民自治领域,人大常委会是否也要作为审查主体,不宜强求。审查时建议采取合法性加上合理性双重审查标准(或称为广义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审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为基础,即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建议加上不得违背“规章”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以扩大审查依据。审查的后果,就是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此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若干建议。近期,全国人大下发征求意见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中已增设了有关侵害村民利益的决定可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的内容。我们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建议工作。

4 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这几年来,无论是省高院还是基层各级法院总体上是重视“农嫁女”权益案件的,做了大量工作。一些法院勇于尝试,如新昌、西湖等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处理“农嫁女”案件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省高院调研后认为,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农嫁女”权益问题的关键。对此,我们建议省政府要出台指导性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自身要在地方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建议省高院督促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继续受理“农嫁女”案件,进一步开展“农嫁女”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从浙江实际出发,总结已取得的经验,出台指导性意见,尽早统一和规范全省各地的做法,畅通全省法院司法救济渠道,切实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

5 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我省温州等地在2006年前后即开展了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09年6月,我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为处理“农嫁女”案件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经验,依法受理、处理“农嫁女”土地纠纷案件。

6 深化农村体制改革。面对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和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如果再沿袭将户口、土地和承包经营权捆绑一起的传统思路,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嫁女”问题。各地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解决“农嫁女”问题的新方法、新路径,要结合实际,深化改革,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房屋安置等方式,切实保障男女平等。维护“农嫁女”合法权益。从调研情况看,有两方面的配套制度应当船陕建立和完善。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复杂的人户分离现状给“农嫁女”权益的落实带来很大困难。针对农村户口与宅基地审批互为条件的问题,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建议上级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拿出具体解决办法,切实解决离婚妇女的居住问题。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将户口与居住地、承包地与承包经营权适当剥离,把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包括“农嫁女”在内的个人,对落实和维护“农嫁女”的土地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产物,是一种“综合症”,和处理“农嫁女”案件一样,单靠一种力量、一种手段难以完成预防和制止的任务。为此,我们建议:

1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部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但实践中较难操作。制定单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可以更为具体、深入,有利于切实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目前,世界上已有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44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25个省市(包括宁波市)已单行立法。在此背景下,建议将制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列入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我们可在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条例,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围,明确预防家庭暴力的部门职责,落实妇女庇护所等制度措施,规范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程序和后果。但是。地方立法无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设置刑事责任,显得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从长远看,由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 多措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首先,要转变观念,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庭和个人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政府和社会必将严惩施暴者,保护受害者。要把预防第一的思想贯彻到防治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其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责。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110”报警救助中心的作用,及时接、出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处理施暴者。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娘家人”的作用,联合各方力量,积极工作,为妇女解决实际问题。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必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建议省高院对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做法进行研究,如条件成熟,在全省法院加以推广。最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之路在于发展妇女事业,建议采取教育、培训、扶持等不同手段,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使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从而能够积极、自觉地反对家庭暴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妇女家庭暴力遭受管理论文 篇3:

反家暴,女性需学会自我成长

王行娟>

1931年出生,1949年毕业于南京金陵大学中文系,1949—1951年任南京新华日报记者;1951—1974年任中国青年报记者、编辑;1974—1988年任北京出版社编辑;1988年创办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红枫前身),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所长。著有《贺子珍的路》、《中国妇女参政的行动》,主编现代女性译丛以及妇女热线丛书等。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介绍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原名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成立于1988年10月。是中国第一家民间妇女组织,是由妇女问题专家王行娟及一些热心妇女事业的知识女性自愿组织起来的。23年来,红枫中心秉承着“用生命影响生命,爱人、爱生命、爱社会”的理念,关注女性身心健康,促进女性的成长与发展,对弱势的妇女与儿童开展了多项创新性的心理与社会的服务。

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社会问题,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妇女的地位就必然提高。

从1995年至今的十七年时间,从否认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到开始立法,我国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发展比较迅速。2001年,《婚姻法》加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文;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2011年,开始进入立法的程序。女性因为家庭暴力的报案率也在不断在攀升,这也说明女性的法律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防止家庭暴力的根本首先在于立法。有了法律后,社会救助也不可或缺,让受虐的妇女得到帮助。比如建立庇护所,给她们进行心理的创伤以及躯体损伤得到相应的治疗,这也是民间组织和公益机构致力于帮助受虐女性的核心所在。

女性,首先从人格上独立

很多受暴妇女的经历很痛苦,既失去了经济地位同时也失去了社会地位,同时也失去了家庭的地位。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弱势群体的女性才会遭遇家暴。我们的反家暴热线里,据粗略统计,50%是高学历、高职业地位的女性受到暴力,受暴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经济问题。除了在于男人的控制欲和权利的体现以外,更关键的因素在于女性感情上的心理依赖和人格依赖。

中国的传统文化“三从四德”深根蒂固,倘若没有男人作为根基的家庭,让女性心理的归属感得不到回归,感觉迷茫。遭遇家暴以后,女性心理上认为起码家庭伴侣还在身边,心理的不成长和不独立恰恰是容忍暴力不反抗的核心所在。当代社会,解决温饱和生存这些低层面问题之后,女性更多的应该关注自我的心理成长,认识到自我首先是一个独立人格和有尊严的人,两性关系中两者首先是并列关系而非等级关系或从属关系。心理上的主体才能唤起其主体意识,让女性从心理上真正站起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去成为一个“人”。反家暴热线的开通,不仅是解决受暴女性当下的困难和压力,更重要的是引导她们从心理上成长起来。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类需要归并为5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成长需要。在保障了底层需要之后,学会自我成长才是核心所在。唤起自我的主体意识,从而确立自我的主体地位。

王行娟解答家暴误区

家庭暴力与我无关

王行娟:1、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2、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不能容许的。3、不平等的权利制度是家庭暴力的根源,这决定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4、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5、暴力没有理由,施暴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6、反对家庭暴力是对全社会的共同责任。7、消除暴力需要每个人的积极行动。

家庭暴力只是个人隐私问题

王行娟: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但这并不是个人隐私,而是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隐私,但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已不属于隐私范畴。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以隐私为借口而拒绝介入家庭暴力的做法,纵容了暴力,加重了对受害者的伤害。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王行娟: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印象,是因为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会影响当事人应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是家庭暴力的暴露程度有所不同。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是否会发生家庭暴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社会身份,而取决于他们对性别角色及关系的认识,周围环境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以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力度。

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王行娟: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摘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争执,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资助外出娱乐和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更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退一步说,即使妇女真的有错,她也仍然拥有完整的人权,任何人都无权用暴力对她进行惩戒。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建立清晰地是非标准,即:暴力就是错,暴力没有理由,杜绝从受害者身上去寻找暴力的原因,为暴力开脱的思维。

施暴者是因为“有病”、“失控”才打人

王行娟:在谈到施暴者失去理性地殴打妻子时,很多人会说,他有精神病或心理障碍,“他无法控制自己”,“他的压力太大”等等。其实,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只是极少数,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控制和选择的。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向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自己的妻子或伴侣发泄。由此可见,酗酒、“有病”、“有压力”等等都是施暴的借口。如果施暴者真的因病理原因才导致行为失控,那么,他们就应该接受约束和治疗,以避免继续伤害他人。然而事实是,这些人基本都拒绝接受矫治和辅导,这更说明所谓“有病”纯属开脱。

受害者不愿离开暴力关系,说明这是“一个愿打一 个愿挨”,她们喜欢受暴

王行娟:受害者不离开暴力关系有很多理由。不离开并不意味着她们不想离开,或她们喜欢受暴,而是因为离开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和风险。不离开是她们的现实选择。有许多受害者曾多次尝试离开,但是,很少有人在没有外界支持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如果她们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不体察受害者是如何孤立无援,而简单地责备她们没有志气是不公平的,这种责备会打击妇女的自信,导致她们更深地陷于暴力。

受害者是没用的弱者

王行娟:人们往往对暂时不愿意或不能与施暴者分手的妇女感到失望,恨铁不成钢,甚至不愿再提供帮助。其实,很多受害者在与施暴者的长期相处中掌握了生存和自我保护的独特策略,她们比其他人更清楚怎样做才对自己和家人最有利。她们一方面承担着对家人特别是对子女的责任,一方面努力与施暴者协商和抗争,其坚韧顽强理应获得敬重。受害者有权做出她们自己的决定,而助人者有义务尊重她们的选择。助人者必须看到受害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谨防代替受害者做决定;对在寻求外界帮助过程中出现反复的妇女,应该始终如一地给予热情帮助,鼓励她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寻找更好的、适合自身需要的解决方式。

施暴者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王行娟:施暴者既是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干预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和尊严,同时也应该注意依法行事,避免伤害施暴者的人权。我们应该认识到,施暴者也有他们自己的困惑和痛苦。他们对性别关系的错误看法、不良情绪和暴力行为,是文化塑造的结果,其个人应该为暴力承担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帮助。在对施暴者的辅导与矫治中,应该引导他们反思自己与配偶的权力关系,促使他们自发地改变观念和行为,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他们自我压抑。

也有女人对男人施暴,现在到处都是“妻管严”

王行娟: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受暴只占家庭暴力总数的很小一部分。这是因为,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高的权力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系统性和普遍性。而女性在总体上从体力到地位、权力都处于劣势,不可能对男性有普遍的暴力行为,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男性对女性采取的暴力一般都时间更长、后果更严重,而且会造成妇女的严重恐惧。妇女对男性的暴力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真正造成男性的恐惧,只有在极端情况下,长期受暴的妇女可能杀死施暴的伴侣。妇女往往因没有履行好其传统的、从属性的性别义务而遭受男性的暴力。少部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高于其伴侣,但其中有些人却反而因此受到暴力对待,原因是她们打乱了传统的性别秩序。而许多妇女对男性的暴力其实是受暴后的自卫和反抗,也有部分妇女内化了传统性别观念,因男性“没本事”而对其实施暴力。

无论如何,所有暴力的根源都是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不管是谁对谁的暴力,要加以有效的预防,都必须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并抵制和改变与男性支配性气概密切相关的暴力文化。“惩罚”妻子或伴侣往往被认为是男人的正当权力,是见怪不怪的;而女性施暴则是大逆不道、是反常现象,因而更容易被作为问题提出,被大肆渲染。正因如此,我们反而更需要特别重视妇女所遭受的暴力,并向资源相对匮乏的她们提供积极支持。

干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标和原则是维护家庭和谐

王行娟:离婚和分手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我们总是祝福所有的家庭都能始终稳定幸福。因此,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很多人仍然寄希望于夫妻双方相互谅解、言归于好。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白: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人都有独立的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即使家庭关系也不被允许成为暴力不受干预的挡箭牌。干预者的责任就是制止暴力、保障人权。至于家庭是否还要维系,如何维系,这只能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其他人不能把自己的愿望强加到当事人身上,更不能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回避干预的责任。现实生活中,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强求受害者忍耐原谅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典型案例已经证明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暴力的姑息,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有些人会以影响孩子为由而劝阻受害者离婚,其实,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无论如何,不能消除暴力的家庭,即使仍然维系,也不可能是和谐幸福的。

我们在行动,红枫正在开展的反家暴项目

“将他隔离在100米之外,阻止其继续施暴,让我和家人有了安全感。” 为保护饱受家暴之苦的当事人陈圆,珠海一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近日,这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让饱受家暴之苦的陈圆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让很多饱受家暴之苦的女性也看到了希望。反家暴,是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反对家庭暴力,从我开始。

1.“切断家庭暴力在代际间的传递”项目

大量研究还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儿童,目睹过父亲对母亲的暴力,或自身遭受家庭的暴力,比较容易信奉暴力至上的观念,形成攻击性或反社会人格,难以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性格暴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动因,而父母的打骂则是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产生的重要根源。

红枫中心与河北省广平县妇联认真谋划,制定方案,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构筑和谐家园,切断家庭暴力在代际间的传递”系列活动。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学生中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切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2.“大声说出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项目

今年5月,红枫将与某女性基金会合作,将在北京、石家庄、上海、深圳等5个城市开展“大声说出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项目。项目的目的旨在是受暴者打破沉默,敢于“大声说出来”,拒绝家庭暴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并取得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敏感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推动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服务,发挥社会工作和心理的作用,为施暴者和受暴者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求助机构列表与热线:

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

中国妇女儿童心理咨询热线:4006012338

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010-6523459 / 65234591

北京市妇联:010-65192632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010-84833276 / 84833270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010-64033383 / 64073800

家暴调查

2011年中国人婚恋调查采用互联网线上调查的方式收集大众对婚姻、恋爱、择偶的态度。本次调查最终收集有效问卷50384份,全面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调查的男性27836人,占总人数的55.2%,女性22548人,占总人数的44.8%,被调查对象平均年龄31.6岁。此次调查中高中及以下学历者占总人数的22.1%;大专学历者占总人数的33.3%;本科学历者占总人数的36.0%,硕士学位者占总人数的6.5%;博士占总人数的1.0%。本次调查由百合网发布。

近一半的人隐忍家庭暴力的发生,因各种原因继续并不幸福的生活。

家庭暴力就发生在身边

56.5%的人报告身边没有发生家庭暴力现象,43.5%的人报告身边有家庭暴力在发生,家庭暴力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中近一半的人选择妥协,继续并不幸福的婚姻

在报告有家庭暴力发生的人中,52.2%的人报告说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受不了家庭暴力已经离婚了,有47.8%的人报告遭受家庭暴力的人选择了隐忍,他们的婚姻仍然还在继续,可见接近一半的人因为各种原因隐忍家庭暴力的存在,继续着并不幸福的婚姻。

作者:苏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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