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程序

2023-06-05

第一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程序

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市直企业之间调动的人员,除调入档案托管机构外,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往统筹外地区的职工,应随同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需携带以下材料:

1、调动手续(工人,不管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工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携带市劳动保障局开具的《同一城镇企业职工流动通知单》;向外地市流动的,携带《山东省职工流动联系函》。干部,包括聘任制干部,应携带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调动干部的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不需携带,由企业调往机关事业单位的必需携带);

经审核,手续、材料完备无误的,综合业务科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及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转移清单一式三份,原单位一份,接收单位一份,综合业务科留存一份。职工调往外省,需多开一份送交财务科以转移基金。

统筹范围外调入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携带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第二篇:生育管理程序(市医保)

生育管理程序(市医保) (新政策试行)

一、业务流程: 1. 生产:第1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怀孕五个月内将相关材料(见下二)交给所在单位专管员,由专管员到市医保中心三楼生育科办理。逾期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并申请补办。第2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持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生育保险登记卡》到市医保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产,住院期间直接按规定报销费用。第3步:申请领取围产保健费和生育津贴。生产后四个月内将相关材料(见下四)交给专管员,由专管员递交生育科。第4步:领取围产保健费和生育津贴。审核通过后,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二楼财务一科统一领取。 2. 计划生育手术:第1步:参保女职工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到市医保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或在门诊直接按规定报销费用。第2步:申请领取津贴。手术后四个月内将报销材料(见下四)交给专管员,由专管员递交生育科。第3步:领取津贴。审核通过后,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二楼财务一科统一领取。备注:①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超过支付标准和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②因特殊原因延后报销的、符合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生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将相关材料(见下三)交专管员,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生育科申请手工报销。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时间及所需材料:

1. 办理时间:2011年1月-6月:每月20-30日工作日;

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25日工作日

2. 所需材料:①女职工: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照片1张、医疗保险卡。②男职工配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寸合影1张、男职工医疗保险卡、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和男职工单位以及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备注:情况特殊者(如连续缴费不足一年,缴费中断等)需提供养老统筹单、劳动合同等。生育二胎另需双方单位计生办出具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并提交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证明。

2011-2-23

三、生产、计划生育手术手工报销的时间及所需材料: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联网之前,即在医疗机构自费结算的,到医保中心报销需按照手工报销准备材料(管理流程第三条)。

1. 送材料时间:2011年1月-6月:每月20-30日工作日;

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25日工作日

2. 所需材料:⑴生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①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②结账凭据;③费用明细单;④出院证;⑤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⑦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⑧《生育保险登记卡》;⑨围产保健发票原件。⑵流产/引产:①单位计生办证明(说明婚育史、流产原因、采取何种节育措施、是否符合计生政策,盖计生章有效);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女职工本人医疗保险卡;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超声诊断报告;⑦门诊报销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住院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出院证、诊断证明;⑧特殊情况者(已有子女且无二胎准生证等情况)需提交节育措施医学证明。⑶上环、取环: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医疗保险卡。备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引产,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符合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

街道办事处) 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以上手工报销含围产保健和生育津贴的报销和申领,无需再次申报。所有发票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四、报销围产期保健费和申领生育津贴时间及所需材料: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联网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围保费用及津贴申领需按照第四条准备材料。 1. 送材料时间:2011年1月-6月:每月20-30日工作日;

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25日工作日

2. 所需材料:①生产:《生育登记保险卡》、住院发票原件、围产保健发票原件、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卡,难产另需提供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②计划生育手术:同本管理程序三.2.(2)和(3)。

五、领取围产期保健费和申领生育津贴时间及所需材料:过渡期请咨询医保中心财务一科(电话:0371-68698160)特别提醒: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递送材料、领取报销费用和津贴的业务均由各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专管员以医保中心登记的为准。本险种与居民医保生育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地址:陇海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三楼生育科电话:0371—68698155 2011-2-23 附件:附1. 首次办理业务时,各单位专管员需要到市医保中心生育科进行专管员登记备案(受理时间:2011年1月-6月:每月20-30日工作日;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25日工作日),专管员可以登记1-3人。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单位介绍信、专管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管员与征缴科登记的相一致,当专管员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到征缴科更新专管员信息,同时需重新到生育科办理变更,材料同初次备案。以后办理业务均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并提供单位生育保险登记编号。附2. 郑政【2010】32号文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或向他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登记卡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附3.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三类医院(7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二类医院(17家)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河南电力医院、河南省职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黄河中心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一类医院(11家)河南省中牟县人民医院、上街区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郑州紫荆医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大桥医院)、郑州市长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郑州市康复医院(原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郑州新世纪女子医院、郑州现代妇科医院

第三篇: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现将《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县、区统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

(二)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审定,申报程序同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区乡镇范围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生育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生育、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要单独建帐,并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费用发生等情况。

第六条

经办机构要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支付标准以及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 (二) 生育证及复印件; (三) 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用社会保障卡刷卡自动实现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经办机构以协议商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到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刷卡就医,以确保就诊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治疗终止后凭有关单据在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平均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需履行申报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接诊医师在参保职工就诊时必须核对人、证、卡是否相符;在诊治过程中超出“三个目录”范围中的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否则其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承担;治疗结束后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及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生育和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病理产科及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次月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含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的标准:

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二)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当期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并发症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三)依法由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承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前款

(一)、

(二)的医疗费用,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如需调整,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办和工会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工会审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到安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办、工会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科长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报安办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办有关人员和安办主任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办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所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办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办、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办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就医,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在册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规定

4.1 办理住院和住院费用结算

4.1.1 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在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内自行选择住院就医(附表一),如在该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医要提前到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

4.1.2 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的住院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登记,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帐,个人自负部分(包括起付标准和各段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4.1.3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跨住院的,按出院日的医保计算医疗费用;在年末时,参保病人可视本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选择跨住院费用结算方法。

4.1.4 定点医院若出现通信故障使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用

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通信故障证明、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

4.1.5凡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且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须到社保中心审批。

4.2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及医疗费用报销。

4.2.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诊、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人员。

4.2.2办理程序

由定点医院的主诊医师填写《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并经主任签名、医院盖章后,参保人员凭《转诊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病历原件,到社保中心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须于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4.2.3转诊转院规定

转院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杭州)转入医院必须是国内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转诊一般只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4.2.4报销规定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15天内凭社会保障卡、转诊登记凭证、身份证、病历证、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逾期作自动放弃报销。转外地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4.3办理异地居住(安置)登记及医疗费用报销

4.3.1异地居住(安置)条件

因公需驻外地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4.3.2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员或异地居住人员须到社保中心领取《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表》,同时提供异地户口本或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的证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三所当地乡镇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附表二)。然后凭申请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

4.3.3异地就医规定

异地居住(安置)的参保人员只能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15天内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证、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安置登记凭证,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结算应及时申请报销,最迟不得超过结算后的一个月时间,超过时间作自动放弃报销。

4.3.4异地居住(安置)的参保人员居住地选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费用自理。

4.3.5异地居住登记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4.4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终结后15日内)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生殖健康服务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产假证明到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核并办理保险津贴和补贴手续。

4.5根据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案)》,就医定点单位除社保指定的二十二家医疗机构外,其他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是县级

(含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否则门诊医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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