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通补贴制度

2022-08-10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员工交通补贴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员工交通补贴制度

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我行自备车辆及乘坐公共车交通费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三、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岗位

序号 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自备车 公交车 高管

1 ,5000 2000 董事长 2 ,3800 1500 行长 3 ,2800 1000 副行长 部门负责 人 4 ,1800 800 部门总经理级 5 ,1400 500 部门副总经理级 部门主管 6, 1000 400 部门主管级 一般工作人员 7, 600 200 客户经理 8 ,100 后台工作人员

四、相关规定

4.1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准。

4.2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 4.3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者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行长审批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但须满足行里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行里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行里承担相应责任。 4.4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和其他人员,因公外出产生的交通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长审批后实报实销。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行里原则上不再派车,特殊情况的,须书面申请,经行长同意,方能派车。

4.7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按月进行考核,考核没有通过的,停发下一个月的交通补贴。

第二篇:关于申请员工交通补贴的报告

工作报告

关于申请员工交通补贴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目前公司大部分员工居住在公司宿舍,受排班、及公司车辆限制等原因均采取自购摩托车、自行车或步行等方式往返至公司上班。基于人性化管理,公司分别从5月份和6月份开始对生产部和技术部员工进行交通补贴,现有保安人员也提出交通补贴申请,鉴于公司政策的公平性考虑,我部门建议从7月份起,对公司除享受车补及公司班车接送以外的员工,统一按60元/月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是否可行,敬请批示。

综合管理部

2011年7月23日

工作报告

第三篇:车辆交通补贴制度

一 、 目的

为满足公司车辆资源,加强私车公用的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私车公用的员工

三、 前提条件

司机必须具备车辆行驶证、养路费、车辆购置税、车牌、保险单(全保)等各种证件应齐全。

四、

五、 基本待遇及要求

费用报销标准:

类别职级报销金额(元/月)备注

报销金额包括(加油、停车

等费用),均凭发票在规定金额内实报实销,对于出差 人员,则扣除出差天数的贴。 审批程序 销售体系员工、组长600

后台体系

部长、副经理 500 主管、副部长800部长、副经理 1200经理级及以上1500 经理级及以上800

1、 因工作需要自行开车出差的,油费报销标准为:1.2元/公里(出发至到达城市之间

公里数),出差市区内的公里数不计报销。

2、 路桥费:公务用车路桥费予以报销,非公务用车的路桥费车主自行承担。

3、 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由车主自行负责。

4、 车辆保险费(全保)、养路费、年审费、季审费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5、 任何形式放假期间不予报销油费、维修、保养、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6、 用车人员报销车辆费用,需凭开据杭州恩纬西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或自己的车牌抬头

的发票报销,在规定额度内实报实销,出差时天数除外;

7、 出差人员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往返必须在行政部登记车辆公里数,由行政

部核算油费报销金额,出差费用报销后,不再享受出差期间车辆费用报销金额,未提交出差申请单及登记车辆公里数的,取消该次出差所有车补费用。

8、 驻外人员按照对应职级享受一次性包干车辆补贴,但不能报销其它交通费,例如办

事处主任对应职级为副部长,每月车辆补贴为800元包干(提供发票实报实销),其它交通费不予报销。

9、 享受车补人员离职,则以离职时间为准按月计算补贴费用,未足一个月者取消该月

车补费用,离职后补贴费用随即取消。

10、对享受车辆报销人员如有工作调动、职级变更,公司将对其重新核定车辆报销金

额,从调动、变更之日起执行新的车辆报销。

11、享受车辆补贴的私车应满足公司业务、行政用车需要,接受公司调度。

六、违章与事故处理

1、 遵守《交通法》,违章以及由此产生的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2、 非公务用车或私车主私借与他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减少费用支出,节省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者除外);

三、内容:

(一)交通费补贴

1、公司给予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60元/月,集团部门副经理、经理/项目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80元/月,集团总监级/项目副总100元/月,集团副总/项目总及以上120元/月,有公配车辆及享受私车公用补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有公配车辆的部门或项目公司,其属下员工均不享受该补助。

1.1、员工因公事需外出,自己合理安排行程,使用交通工具,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1.

2、本办法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包含打的费和公交费),有紧急事情需立即办理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打车者,书面请示公司领导获批后给予报销交通费用,如未来得及书面申请则先口头请示之后补办手续,然后交财务部留存,以供签批报销单时对照查阅。

1.3、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某些岗位需要频繁外出,公务交通支出明显增多,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适当增加其补贴标准。

1.4、享受公司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公司一律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二)通讯费补贴

2、为方便联络,公司提供内部联网号码,给予相关人员通讯补贴,通讯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 2.1补贴标准

普通员工50元/月,集团部门副经理、经理/项目公司部门副经理、经理100元/月,集团总监/项目公司副总200元/月,集团副总/项目总260元/月,集团公司副总裁(含)以上300元/月。

2.2、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增加其补助标准。

2.4、享受话费补助者保证通讯通畅,总监级及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其他享受通讯补贴者早7:30至晚10:00不得关机。公司将不定期抽查,未在规定时间接听电话的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通讯补贴。

2.5、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附则

1、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由行政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五篇:采暖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的处理问题

在所得税业务中,经常要碰到采暖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的处理问题,这也是企业会计询问得较多的问题。

遗憾的是,往往得不到正确的解答,我作为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注册税务师,不揣浅陋、不惧学阀,成一家之言,以解众惑。

首先还是要强调十字真言——“按会计要求做账,按税法要求纳税”。离开这十字真言,再研究下去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近十年来,各地对这些补贴的纳税规定都是变化的,我是按照最新的和吉林的有关规定来研究的。

一、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通讯补贴与交通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核算,采暖费,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自2007年以来,由于福利费不再提取,所以有的企业(特别是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基本上看重“管理费用——福利费”这个科目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仅是把“应付职工薪酬”分成“货币性福利”与“非货币性”福利。

我个人觉得,财企[2009]242号文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福利费规定,企业会计可以按此设置会计科目。

即把福利费分成与工资挂钩和不挂钩两块,在挂钩的模块里,进一步分成“工资,五险一金,补充保险,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其他”等二级科目,工资下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其他”等三级科目,补充保险下设“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等三级科目;挂钩部分,分为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费两个科目,其中,采暖费要作为现金补贴的三级科目,下设健康、财产等四级科目 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费的三级科目,其他的如库存商品,折旧、摊销、外购商品等,就都可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费的三级科目了。同理,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福利费”,在“福利费”下设置对应的三级科目。

操作时,借计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掏银子时借计“应付职工薪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这样设置会计科目,层次鲜明、核算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计算机操作又累不着会计,如果您不想偷税,为什么不这么干呢?

二、采暖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16条“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明确:“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不得再包含取暖费补贴”,并且指出“以上政策规定与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所属发文日期为“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所属发文日期为“2009-1-15”。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

1、2009年3号文的法律级次并不高于吉地税发[2009]51号文,而且在其之前,而非之后,显然,制定51号文时是在已经看过3号文基础之上的,但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企业,仍有不适用地税文件的可能。

2、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应付职工薪酬来看,发放给职工的补贴,确实是一种福利行为,从企业核算和成本分析角度来讲,会计处理也确实应该进入福利费,而3号文显然是借鉴了会计准则而出台的。

3、税法规定“取暖费补贴”“不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目的是给以税收优惠,即保证要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不是怎么做账问题。

4、纳税调整

首先,我们可以按照《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 )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两个文件,测算企业发放的采暖费是否超标。测算公式为长府发〔2006〕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和“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个人认为,这个句号应该在引号的外面,可以参考一下鲁迅的文章。在外面是有道理的,而且,如果我这个括号里的内容是解释全段的,则句号在括号后面,如果是解释紧挨着部分的,则句号在括号前面,对否?)

其次,对于不超标的部分,由于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在福利费中核算,税前却调增了86%,所以在申报表中“其他”栏目里调减,调减金额等于“管理费用——福利费——采暖费”科目发生额乘以86%。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长府发〔2006〕2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用交税了。

三、通讯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这个费用有点乱,因为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参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的,而企业所得税标准2009年又取消了,所以有点乱。

首先强调,按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无论企业的通讯费是凭票报销,还是发放现金补贴,都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发放补贴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同上。

2、凭票报销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9]5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采用发放现金方法发放通讯费,则超出标准的通讯补贴,将不再是合理的工资总额,需要纳税调增。

其次需要说明,如果企业核算错误,将通讯补贴计入“福利费”,占用福利费指标, 应该进行调整,相对麻烦,因为福利费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的,所以要把通讯费由福利费调整至工资总额,再重新计算福利费扣除标准。

四、交通费补贴的税收规定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即“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这个标准。但要关注第二条规定,即“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

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要考虑“车改”前一年的支付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引用的一些文件,都是地税局文件,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该咨询主管国税局。

另外,按照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如果没有地方标准,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讯费按照通讯补贴全额的20%扣除,交通费按照交通补贴全额的3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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