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自查报告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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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林地保护自查报告

非法侵占林地自查报告

**县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清查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清理整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县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非法征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在**县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县高度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好我县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清查结果上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自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为加强林地保护和规范林地管理,切实做好全县征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确保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一是根据全国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156号)以及《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自治区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155号),成立了**县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全县各乡(镇)、场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阿克迎接县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76号),召开专题会议做出了安排部署,提出来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是县林业局组织全县各乡(镇)、场林业站人员和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

三是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还林目标责任书,**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蔚县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

四是县人民政府安排各乡(镇)、场开展县自查,并要求自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派工作组与各乡(镇)、场林业工作部人员一起开展清查。同时,县林业局派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场开展了对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还林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为了提高全民依法审核审批使用林地的意识,扩大此次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影响,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提高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成效,**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把林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专派宣传工作组在县城农贸市场以及各乡镇广泛开展县城咨询活动,增强人们对依法征占用林地的认识,规范全社会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强化民众依法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法很律意识,达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目的。

二、清查结果在专项行动中,**县对照自治区林业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占地案件进行摸底调查。

全县共查出非法侵占林地面积**亩。按照所查出的非法侵占林地情况,县人民政府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各乡镇必须将逐地块落实非法侵占林地,并落实责任人和整改具体负责领导及人员,将落实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县林业局备案。

二是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履行好职责,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呈责任人对非法侵占林地期限全部还林。

三是县林业局于20**年4月20日前进行面积验收,20**年7月进行成活率验收,后三年每年的10-11月进行保存率验收。

要保证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第二年以后保存率必须达到85%以上。

五是县人民政府要求相关部门改造好职责,对拒不还林、不及时还林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造林恢复植被后的抚育管护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截止目前,全县共还林面积**亩,陆续还林面积**亩,立案并正在调查处理面积**亩。

三、主要成效(一)促进了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林地执法工作的加强,加大了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专项行动中,通过对一些重点工程和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相继得到了依法查处,违法乱占林地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二)形成了强大宣传氛围,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意识。

在专项行动中,通过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和森林派出所干警采取广播、电视、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刷标语、挂条幅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法规,营造依法保护林地的强大声势,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意识,让更多的群众认清违法侵占林地后果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林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林木保护和林地管理

林木保护管理和

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木保护管理:

林业局建立了森林保护委员会及相应的林木保护机构,村、屯设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管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护林员行使正当权力。

各林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林木保护大检查,有关部门要协助林业部门及时查处毁林案件。各林场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充分发挥联防组织的作用。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时为护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为防火戒严期。防火期,禁止在林地内和林缘吸烟、弄火、狩猎。因特殊情况需要烧荒的,须经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但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火期,须凭入山证入山。机动车辆入山须安装防火帽等防火设备。发生火灾,须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生火灾后,林业局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查清损失。对人为引起的火灾,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林场负责组织对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和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护设施,如护林沟、挡车沟、抹牛地、保护架、防火线等。

天然次生林、江河两岸有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封山育林。对幼林地要加强管护,及时铲趟、抹芽、定干、合理修枝,禁止在幼林地砍柴和种植高稞爬蔓作物,防止人为破坏。

林地内禁止开垦、采砂、取土、挖窖、垛柴、扒树皮和其他不利林木生长、损坏林木的活动,不得毁坏、盗窃各种林木保护标志。必须加强对牲畜的管理,禁止牧畜进入林地。 林政管理

林业局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也相应的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立各级护林领导责任制,做到有奖有罚。全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林业局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林场处理。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采伐林木,全民所有的以林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采伐限额,于每年八月底以前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部队、铁路、公路用地内的行道树木和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林业局资源科要及时检查验收采伐迹地。对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证,对不符合伐区作业规定的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改正为止。经检查验收未获得采伐验收证的,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林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林业局严格审查,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局应当做好本施业区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主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局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林业局资源科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据的,由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局组织并编制本施业区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核并上报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林业局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在林业局施业区内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护林设施的,应当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林业局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林。林业局制订了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林业局积极组织非公有制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林业局关优惠规定外,并且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林地占用和征用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经林业局逐级审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占用、征用林地时,由设计院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局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林业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对于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林业局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初探

引言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我国是个少林国家,有林地面积不足世界有林地面积的3%。然而破坏林地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地方林地数量减少惊人,林地利用配置不合理,生产率和生态效益不高,给我国林业生产乃至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为此,为保护森林资源,新《森林法》规定了一系列林地保护利用的条款,并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林业长远规划必须含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容,把它作为林业长远规划的四项必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抓好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及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林业长远发展规划的补充很有必要。笔者就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有关问题作初步探索,以供林业规划工作者参考。 1 规划依据

(1)《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用林地的通知》 (国发明电(98)8号)。

(3)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原林业部1号令)。 (4)当地人大地方性法规。 (5)当地省、市政府规章。

(6)当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7)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远景目标。 2 编制规划的原则

坚持优先生态效益,兼顾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坚持 林业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衔接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林地与耕地同等重要原则;坚持少占或不占和占劣地原则;坚持征占用林地与恢复森林植被相结合原则;坚持适地适树、因地制宣、合理利用原则;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原则。 3 准备工作 3.1建立机构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不仅涉及林业系统内部的方方面面,而且涉及土地、农业、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的用地关系。为高质量地完成规划工作,必须建立由林政、勘察设计、营林、计划财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专门机构开展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土管、农业、城建

部门人员参加,特别是邀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以协调部门之间用地管理关系。 3.2制定工作方案

规划工作要有计划,要就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内容、时间和步骤及具体要求作详细的规定,使规划工作一开始就进入规范程序的轨道。 3.3筹措经费

规划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要作好预算,积极筹措,保护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4资料收集和处理

要收集当地森林资源清查资料、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及各部门建没已占用或将占用林地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 4.1数据资料来源

①林地利用数据主要来自当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当地土地资源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② 社会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鉴数据。

③ 其他资料主要有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森林分类区划,农业区划、土壤普查、城市规划以及交通、水利、乡镇企业规划的用地情况等。 4.2 数据处理

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的基础上,积极参考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利用详查资料及其他资料,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林地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规划基础年较为合理的各类林地面积和有关社会经济指标,解决各部门数字不统一问题。 5 专题分析

专题分析是确定林地保护利用基本目标和任务的基础工作,通过对林地保护利用情况、林地利用供需情况、区位林业与经济发展情况等分析研究,为编制规划提供依据。 5.1林地现状分析

根据当地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及林地资源构成、分布、人均占有量、保护条件等情况,分析以下内容:林地利用的程度与效果、林地利用结构情况以及林地利用率、单位产值、生产率情况等;林地利用变化趋势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具体是林地总面积、各地类面积、立地因子、利用效益、自然灾害变化趋势等情况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或将产生的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林地保护措施等情况;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为对林地利用结构、效益、林地质量、保护措施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分别指出。 5.2林地供需分析

林地供需是一对矛盾,但又相互联系。林地供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可供利用于林业生产的各类林地数量;林地需求是人们必须利用林地才能进行各种林业生产和消费活动,以及其他生产和建设必须占用现有林地,以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对林地的需求。 5.3 区位林业与经济发展分析

人类生产和生活都依赖于土地,研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与林业生产关系,应按林地区位利用原理与林地配置原则,以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当地整体区域出发,通盘考虑区域内林地动态利用和保护条件问题,科学确定区域内林地最佳利用途径和方式,合理配置林地资源,以求区域内林地利用的总体经济效益最高。 6目标

①保持林地总量目标。② 合理配置林业用地,优化林业内部用地结构要求的目标。③科学经营,提高林地生产率的目标。④控制征占用林地目标。⑤实现退耕还林目标。⑥ 自然保护区(点)发展目标。 7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调整方案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林地利用目标及专题研究结果,坚持在分类经营原则的基础上,参考森林分类经营规划成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林地利用不同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调整方案,确定各林地地类面积的增减指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表、林地保护利用面积平衡表。 8 林地保护利用分区

结合规划确定的基本方针,根据地域特征类似、林地利用主导方向一致和地理位置连接成片等区域划分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林地保护利用分区,提出各区的林地利用方向、保护措施和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对规划期内各分区的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布局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发展方向。 8.1 分区原则

① 同一区域内自然及社会经济条件和林地区域条件相对一致性原则。②林地保护利用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相对一致性原则。③林地利用方向、途径和保护措施相对一致性原则。④森林“三大”效益综合最佳原则。⑤保持行政界线相对完整性原则。⑥ 保护管理措施与分区相配套原则。 8.2 分区依据

林地利用方式、立地条件、生产效益的区域差异性;林业规划成果,如林业发展规划、森林分类经营规划、林业基地规划和有关森林经营方案等;相关规划成果,如土地利用规划、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有关分区所需的各种资料和图件。 9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 9.1 行政措施

① 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业长远规划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②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③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保护利用中的职责。④对规划实施实行行政管理,纳入林政执法范畴。 9.2 经济措施

坚持征占用林地审核收费制度,凡占用林地搞生产建设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用于森林植被:加大对林地投入,改善林地保护利用条件,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建立林地保护和补偿专项资金,大力开发整理非林地,努力增加林地数量。 9.3 技术措施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常规方法相结合,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应用信息系统的先进技术,推动林地数字化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如“3s”技术。并建立健全林地档案。 9.4 法制措施

规划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修改,违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公民保护意识;加强林地权属管理,充分发挥林权证在林地保护利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为林地保护利用保驾护航。 10 结语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十二五”期间林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预测,使规划成为提升林地利用价值,保证森林面积及蓄积稳定增长的科学蓝图。

第四篇:林地保护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通过参加5月底市局组织的全市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度会,场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林场林地保护规划编制小组。人员方面,由*****总工程师任组长,组员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年轻人员担当,共13人。材料设备方面,及时按照规划编制要求,配备了各种测量仪器及工具,新购买高配置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机2台、MAPGIS软件两套。整个工作做到了人手充足、工具齐全、设备先进,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成立小组后,首先安排调查人员学习了操作细则,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经过一周左右的学习培训,调查人员掌握了技术要领。在6月12日,全体调查人员分3组,分别对***营林区等全场**大营林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现场绘制了第一手技术资料。7月15日,调查人员完成了所有外业调查工作,并着手进行地图转绘、调查卡片统计汇总等工作。7月21日,安排两名人员参加了市局组织的相关制图软件的培训,并在7月28日再次参加了在****林业局的软件培训,通过两次的培训和课后的自学,调查人员基本掌握了软件的操作和使用,能够较为熟练的按照要求进行图件制作。

图件编制工作自7月31日开始进行,于8月4日,完成林场***大营林区的林班界面状文件绘制。为确保边界的准确性,少做无用功,

绘制完成后,在8月5日同区林业局编制小组结合,进行了相关图件的准确性确认,其中****营林区已无异议,其余图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认。截止目前,已完成*****营林区小班界面状文件的绘制和小班因子一览表填写工作。*****营林区划分为6个林班,59个小班,总面积649.12公顷。其余营林区的绘制工作现正同区里进行统一编制,计划在本周内形成统一意见。初步调查成果的提报工作计划在8月25日前完成。

第五篇: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实行林地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

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

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

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

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 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2 第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林地,做到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制度。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尽可能满足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民生和工矿项目、市县级基础设施项目等较重要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其它一般项目使用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占地方案和用地规模范围内。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提供规划选址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和最大程度利用未利用地、荒地等土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优先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事先征得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的同意。

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林地采矿、采石、采沙、取土。采石、采砂、取土等原则上不得占用一级国家公益林地。

3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有林地。确需占用的,应进行必要性论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应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开展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优化占用林地方案,节约和合理占用林地。

建设地点和占地范围界线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矿项目、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拟使用林地面积低于项目总占地面积10%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定点选址无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一般采矿、采石、取土等占用林地项目,应开展定点选址、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论证。

定点选址已确定而占地范围与平面布局未确定的占用林地项目,应对其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征用

第十九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依法批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和供地政策;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门规划;

(四)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五)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和种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4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项目必须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臵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7、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

2、

3、4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编写,并按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使用林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规划)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5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各类工程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当提供以下上报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4、初审意见文件;

5、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项目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应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应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省林业厅批准;

6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占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占用林地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用地规划,落实地块,按年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逐一审查汇总,报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暂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所在行政区域内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按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安臵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臵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3倍计算。

第三十四条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零星林木补偿按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标准执行。

(二)成片林木及苗圃地补偿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第四条规定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各类工程项目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占地单位应将占用退耕还林地已兑现的政策性补助和苗木补助费等退耕还林异地臵换费缴纳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异地臵换,并将有关补助兑现给新臵换农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林地保护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地点、面积和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八条

违反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应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9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使用林地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同意的,由审核审批机关收回审核和审批文件;已占用林地的,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论处。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核审批林地,以及林地管理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印发之日起施行。原1991年10月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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