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3-02-05

第一篇: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存底

2008年4月21日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2008年4月21日,郑仲苹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4月11日受理的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及省内、省际客运线路、旅游标志牌的新增、调整共25项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事宜,现纪要如下:

1、根据福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增福州至湖南郴州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1辆大型高级38座客车,途经福银、沪昆高速,待征求湖南省运管局意见。

2、对于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增泉州至杭州直达班车的申请,由于目前石狮至杭州班车出站载率数据较旧,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3、根据泉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增泉州至梅州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1辆高一级36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漳龙高速、G205,待征询广东省交通厅运管处意见。

4、根据泉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新增晋江至安徽淮南市田家庵长途汽车站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2辆大

1型中级40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上三高速、杭宁高速、合宁高速、合徐高速,待征询安徽省运管局意见。

5、根据漳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漳州至四川南充滨江客运站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3辆高一级53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广昆高速、兰海高速,待征询四川省运管局意见。

6、根据漳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漳州至陕西安康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2辆中型中级44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福银高速,待征询陕西省运管局意见。

7、对于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佛潭至汕头普通班车(50106)日发班次由1/2班调整为1班,途经地由诏安、饶平调整为漳东线、G324,停靠诏安、饶平的申请,由于诏安至汕头客运市场较为混乱,正进行协调整治,因此对于该申请拟待诏安至汕头客运市场整治方案形成后研究。

8、根据三明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三明至南充长途汽车站普通班车,日发1/2班,投入2辆大型高一级40座客车,途经福银高速、泸蓉高速,停靠沙县、将乐、泰宁,待征询四川省运管局意见。

9、根据宁德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新增宁德至苍南直达班车,日发2班,投入1辆高一级18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待征询浙江省运管局意见。

10、根据宁德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新增

福鼎至温州机场直达班车,日发2班,投入1辆高一级25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待征询浙江省运管局意见。

11、对于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荣昌富吉汽车站至泉州直达班车的申请,由于重庆市现有发往我省泉州市班线13条且市场矛盾较大,不予许可。

12、对于对于湖北省来凤至厦门客运班线单开的申请,应保留我省对开权利,不予许可。

13、根据湖南省运管局意见,同意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新增永州冷水滩至泉州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2辆大型中级客车,途经衡枣高速、京珠高速、沈海高速,沿途无停靠站。

1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运管局意见,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赤峰至福鼎直达班车,日发1/2班,投入2辆大型高二级客车,途经京杭高速、金丽温高速、沈海高速,沿途无停靠站。

15、对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所经营的福州北站至建阳班车(16653,闽AY5397)日发班次由1/2班调整为1班,班车类别由普通班车调整为直达班车,途经地由G316调整为福银高速的申请,由于该地区已有班车运行,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16、对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关于增加福州北站至光泽班线班次的报告,由于该地区已有班车运行,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17、根据福州市运管处意见,拟同意福建华威长运巴士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福州西站至南平樟湖普通班车(16099,闽AY2146)调整为福州西站至南平太平,日发班次、班车类别不变,停靠点增加南平漳湖,待

征询南平市运管处意见。

18、对于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新增长泰坂里至厦门湖滨汽车站普通班车的申请由于该地区已有班车运行,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19、对于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漳浦官浔至厦门普通班车(56043)日发班次由1班调整为2班,途经地由灌口调整为G

324、G319,停靠灌口的申请,由于该地区已有班车,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20、对于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大田至德化普通班车的申请,由于该地区已有班车运行,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21、对于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将乐至莆田普通班车(76521)日发班次由1/2班调整为1班,途经地由南平、福州调整为福银高速、沈海高速,停靠点增加福州的申请,拟进行市场调查后再次研究。

22、根据泉州市运管处、厦门市运管处意见,同意惠安县汽车运输公司、泉州市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要求对泉港至厦门8台市际班车进行重新整合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整合方案即:惠安县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所经营肖厝至厦门(线路号:36224,车号:CY7389,24座,日发1班)、肖厝至厦门(线路号:36225,车号:CY7318,24座,日发1班)、惠安峰尾至厦门客运班线(线路号:36107,车号:CY7419,24座,日发1班)经营主体变更为泉州市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泉州市

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增泉港至厦门直达班车,日发2班,投入2辆45座高二级客车,途经沈海高速,同时注销惠安县汽车运输公司所经营肖厝至厦门(线路号:36224,日发1班)、肖厝至厦门(线路号:36225,日发1班)、惠安峰尾至厦门客运班线(线路号:36107,日发1班);泉州市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泉港至厦门(线路号:36157,车牌号:CY8082,24座,日发1班)、泉港至厦门(线路号:36158,车牌号:CY8062,24座,日发1班)途经地由324国道调整为沈海高速,车辆由24座中级客车调整为45座高二级客车;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经营泉港至厦门(线路号:36154,24座,日发2班)、泉港至厦门客运班线(线路号:36159,24座,日发1班)途经地由324国道调整为沈海高速,车辆由中级24座客车调整为高二级45座客车。同时注销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泉港至厦门客运班线(线路号:36155,24座,日发1班)。

23、同意泉州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大型中级37座客车变更为中型中级26座客车,对于延期半年投放运力的申请,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应按照新增程序办理。

参加人员:

郑仲苹李擎吴深相

柯法滔张建国陈贵华陈明星朱梅荣

陈庸卫李文松吴斯特包华彬

记录: 李文松吴斯特包华彬

第二篇: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

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

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

六、港口经营的监督

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

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

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

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

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十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十

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

— 1 —

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 2 —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 3 —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4 —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县(市、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港航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检查内容

各部门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采用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

四、督查检查措施

(一)核查;

(二)现场抽查办理备案材料。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督查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

(二)听取汇报;

(三)查阅台帐;

(四)现场抽查;

— 5 —

(五)面谈询问;

(六)情况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精神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农村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以及重大变更等工作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公路建设业务;

(三)开展公路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各参建单位承接公路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技术— 6 — 标准、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相关文件上报审批时;

(二)对相关单位、资质、资格上报时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及信息,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相关参建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对设计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参建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关信用平台上通报。

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7 —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报批程序执行及目标进度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方针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河)审批、环评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是否到位;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新技术应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 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他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招投标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九)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 8 — 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臵: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9 —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过程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稽察。结合上级下达的目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专项稽察。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领导确定的稽察重点、方向,选取部分或全面实施,针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特定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 10 — 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

— 11 — 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政府性资金;

(四)暂停项目的有关审批;

(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暂停项目建设;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港口经营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12 — 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

(一)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三)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四)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

(二)常规性监督检查;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从事

— 13 — 港口经营的条件和从事港口经营行为、是否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成立监督检查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方案。

(二)发出稽察通知

(三)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并形成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复查。监督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监督检查单位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14 —

有前款第3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七、

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

— 15 —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 16 —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查:按照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 17 —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吊销许可证。

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公路政策以及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 18 — 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们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项目、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三)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对各种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四)加大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以及网络平台,接受媒体和群众的举报、投诉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请涉路许可项目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根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轻重作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罚款。

— 19 —

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城市公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三)执行各级交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3人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

(八)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 20 —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源头管理与现场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查时提前通知企业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情况。

(二)暗查时不通知企业,暗查人员根据暗查内容进行暗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 21 —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 22 —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

— 23 — 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到客源集中点现场检查为辅,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 24 —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以及各客源集中点的明查暗访、非现场执法取证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 25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26 — 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省内跨市行政区域、市内县际、市本级县内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协助上级对从事跨省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

— 27 — 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处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 28 —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留存;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自治区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29 —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对市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辖区内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 30 —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 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 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管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运管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七、监督检查处理

— 31 —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对驾驶员培训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 32 — 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三)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二)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三)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 33 —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 34 —

第三篇: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行政执法查处分离与罚缴分离制度

交通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外,适用一般程序。实行执法检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交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一、市处运政科负责同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的审查、核准、登记、预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对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二、市处设立案件处理室,独立于运政科和案件调查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成立行政案件(二日会审)小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调查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经过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并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步骤。

五、案件调查机构在查处案件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没有法定处理期限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案件调查机构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作初步调查,并做好登记。经调查后认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

立案审批表,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交法制科审查。

七、市处运政科对送交的材料就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立案的,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同意立案印章,将立案审批表和初步调查材料退还案件调查机构,并作好立案登记;

(二)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向案件调查机构说明情况。如果案件调查机构与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分管领导决定;

(三)发现所查处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四)对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案件调查机构接到市处运政科的立案审批表后,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九、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 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

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三)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二名调查人员签字证明;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五)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六)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认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实行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案件调查人员经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调查报告及拟制的处理意见移交给行政教育处罚办。

十一、行政教育处罚办在接到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法制科预审,法制科应在一个工作日(重

大、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二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

经预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教育处罚办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十三、行政教育处罚办所有受理行政案件需报(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二日会审)小组主要对案件的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讨论: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十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经(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经(二日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十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同时在十五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八、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指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九、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

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十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十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私分及擅自处理罚没物品,违者将追究其作出行政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3-09-04 【生效日期】201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益民

2013年9月4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福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场等相关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条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 “地下优先”的原则。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沿线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测量控制基点。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或者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人防工程等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建设单位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沿线建(构)筑物内对建(构)筑物进行监测或鉴定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协助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恢复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移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主动协助实施。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局部和区域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城市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商业开发项目需要轨道交通配套对接出入口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就接入通道权属等事项达成协议,项目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的环保、文保、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档案。

第四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

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二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五)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六)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在项目初步设计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专项设计。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设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救援设备器材,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演练,随时做好轨道交通抢险准备。

第三十五条 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霸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创先争优活动总结

霸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创先争优活动总结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局的安排部署和活动要求,我站党支部围绕‚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这一主线,在全站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实现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促进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

成立领导小组。为开展好此项活动,我站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列为考核内容。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站创先争优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下属各党小组同时成立活动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及时动员、制定意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传达了局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文件精神。结合公路实际制定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进一步激发了公路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参与活动的热情。

加强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适时召开再动员调度会等方式对全站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督导,检验学

1 习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较好地促进了学习实践活动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党员下发活动宣传资料,在办公场所悬挂条幅,利用简报、墙报、网站等形式进行宣传,及时发报活动信息,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完善制度,加大党员队伍的约束力

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们不断健全完善党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和资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动态公开,给群众最广泛的知情权,并通过设立咨询举报电话、网络信箱,主动接受监督,建立沟通平台及时了解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同时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对机关考勤实行每月统计;实行请销假制度等,公路队伍的纪律性明显加强。通过建制度、抓公开,进一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格局。

三、狠抓学习,增强党员队伍源动力

自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我们将学习教育、提高全员认真作为活动的首要环节,采取支部集中学、个人自学的方式,向全员开展了长期系统学习。一是抓好理论学习,在全站广泛开展了以学习《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为内容的学习培训,做到人人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笔

2 记、有学习心得。结合公路工作实际,组织窗口服务人员、执法人员等重点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交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

四、把握载体,增添创先争优活动新活力

为使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我们结合交通特色,积极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开展‚党性分析‛活动。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采取了‚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党性分析报告,认真开展了评议活动,激励了广大党员进一步创先争优。

开展‚承诺践诺‛活动。党支部和每位党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承诺目标及活动措施,并向群众进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党支部和党员中开展了‚聚力‘三大目标’、建功‘两个率先’‛活动,实施了党员群众认责和‚夺旗竞赛‛活动。

开展创建共产党员示范段和示范岗活动,分别在辖区廊霸线、112线设立了示范段。在机械队、路政队设立了共产党员示范岗。通过开展活动,示范段畅洁绿美,示范岗成绩突出。

开展‚七一主题‛活动。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9周年,我站参加‚唱红歌、迎七

一、感党恩‛文艺演出活动。在全体党员和入党申请人中开展‚迎接建党九十周年”知识问答活动和思想教育百题活动。问答内容从党的发展历史、党

3 的辉煌成就、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理解,加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活动通过讴歌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成就,激发了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们的爱党爱国热情,推进了我站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力地调动了全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注重实效,助推科学发展合力

为实现创先争优与中心工作的良性互动,我们坚持从公路职能出发,将提高公路服务能力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形体现。2012上半年,养护与路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霸州市‚第四届文化艺术节‛‚两会‛及廊坊市‚5.18经贸洽谈会‛营造了良好的公路通行环境。

1. 国道112线霸州改建段建设成果显著

国道112线霸州改建段东起杨各庄路口,西止于霸州与雄县交界处(市区段除外)。总长度28.33公里,为2010年和2011年改建段。完善该路段公路建设不仅是提升干线公路整体形象和服务功能的关键措施,也是迎接霸州市第四届文化艺术节盛大开幕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我站也将此项工作列为上半年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先后进行四个专项工作。

一是绿化工程。我站本着因地制宜、经济生态的原则制定绿化方案,同时多方筹资,克制资金压力积极运行前期工作,确保了工程于3月14日顺利动工。在局党委的大力支

4 持和养护职工的辛勤努力下,工程于5月5日圆满完工。共新植国槐、速生杨等乔木17515株,金银木、紫穗槐等花灌木102510株。中央隔离带由西粉八宝、萱草及20余种草花与12160株沙地柏相互交织,总绿化面积达46860平方米。经过养护人员的精心管理,这些苗木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了98%。

二是标准化整修。3月12日至5月20日,我站组织养护人员和机械设备进行大规模标准化整修。重点是路肩、边坡、平台和小埝。共投入养护人员3057名,挖掘机、钻孔车等机械车辆390台;整修内、外边坡25.5公里,机械化清扫36个台班,有效保持了该路段路肩平整、密实,边线顺适,边沟疏通,边坡稳定。

三是标志补设。5月初养护队依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规范》,积极完善五桩两碑及公路标志。累计补设警示桩252根,百米桩302根,里程碑10块,分道标志12块。同时将中央隔离带道口处的警示桩全部更换为反光型,全力为道路安全畅通提供保证。

四是道口治理。针对擅自填垫公路两侧边沟开设道口和非法毁坏中心隔离带私增平交路口等违反公路法的行为,在法院行政厅的支持配合下,路政与养护协调联动给予严厉打击,于3月13日起进行了私开道口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调查摸底、下达自行整改通知、集中整治和规范整修四个阶段的工作,32个中央隔离带非法平交路口、53个边沟非法道

5 口和10处私垫边沟得到了彻底治理和整修。期间共动用路政及养护人员350人次,机械26台次;下达整改通知300余份;新砌路缘石2000余块,整修补砌旧砖26公里、泄水槽80道。

2.干线公路日常养管及时到位

在着力抓好112线建设的同时,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实施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做好了其它三条干线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发并现排除隐患。始终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确保通行安全。

一是加大绿色通道建设。在完成112线绿化建设的基础上,同步对106线、廊泊线、廊霸线进行绿化补植和管护。共补植卫矛、木槿等苗木达11000余株,景天420平方米。绿化管护92公里。开展病虫害防治3次。目前各类苗木生长正常,绿化效果良好。

二是日常养管长抓不懈。日常养护与管理是我们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的重要工作,养护队克服单项工作任务重,人员紧张的困难,根据不同路段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重心,保持了辖区路面整洁、边沟顺畅、水毁抢修及时。路政综合治理成效显著,共清理公路两侧堆积物18处45立方米;清理摊点35处,杂乱非标28块;依法查处路政违法案件6起,收取路产赔补偿费41.457万元。市艺术节前夕,我们还对辖区重点迎宾路段进行了大规模专项整治,共清理杂乱非标109块、拆除临路私搭乱建7处105平方米、清理摆摊设点

6 19处。同时组织人员6次上路捡拾白色垃圾。

3.精心实施安保工程

一是高度重视桥梁安保工作。在坚持桥梁经常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桥梁隐患大排查6次,维修桥梁5座。同时在干线公路桥梁桥头设臵养护管理责任公示牌,增设补齐所有桥梁名称标识牌。共增设责任牌17块,桥梁名称标识牌35块,轴载牌8块,禁停标识牌8块,提高了行车安全系数。

二是大力加强干线公路预防性养护。养护队抓住春季有利时机及时做好路面病害小修处臵。累计灌油缝39187米,洒油封层5320平方米,有效延长了公路使用寿命。

4.重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半年,我们按照省、市关于2012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方针,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 ‚规范程序、依法治理、强力卸载、严肃查处‛的原则,在交警、运政等部门协同配合下,以三次治理高峰扎实推进路面治超,重拳打击恶性超限超载行为。

2月中旬路政大队即全面拉开路面治超工作,3月27日启动了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依托国道112线K85处的临时检测卸载点开展全天候治理,春季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5月份我市联合治超办公室在我站组建,路政大队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实行24小时路面不间断治超。

7 工作中,大队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强化卸载、形成打击合力,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严格依据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检测,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实施卸载和处罚。截止目前共检测查处各类双超车辆3200余辆次、卸载分流超限货物4800余吨。813辆次双超驾驶员由交警实施了扣分处理,双超率始终在3%以下,极大地保障了人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进行一步规范。

为打击东部绕行超限车辆,巩固当前治超成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站积极筹措资金30万元在高坟沥青拌合场东侧新建临时检测卸载点。该点占地约30亩,计划建设临时房屋8间。目前场地建设已完成,房屋建设及其他治超设施也在筹备中。

(三)安全生产保持高压态势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多措并举开展工作。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一岗双责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年初聘请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资深领导为全站职工授课,增强了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认真开展月度安全检查、日常性安全巡查和重点时期隐患排查,已先后开展各类安全检查28次,查出并解决事故隐患点3处。‚安全生产月‛组织汛前期隐患大排查一次,特殊工种岗位培训一次,印发宣传资料800余份。深

8 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苏三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了专职安全员,层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并落实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平安工地‛建设切实为保持正常施工秩序、加快施工进度提供了‚双保险‛。

总之,创先争优活动助推了我站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今后我站还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公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上创先争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贵州省国资委领导名单下一篇:管桩施工烂桩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