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法律规制论文

2022-04-25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公共权力法律规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公共权力具有人民性、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组织性、稀缺性、经营性和代理性。当公共权力不受到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这需要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手段在体制内解决公共权力运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公共权力法律规制论文 篇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公共权力的异化

摘 要:劳动异化是任何异化形式的起点。国家的出现标志着公共权力由最初的社会自治权力进入异化的滥觞时期。在资本统摄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形成了异化的新样态。异化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消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的约束、主体之间分权与制衡、客体权利对主体权力的抑制等都会对公共权力的诸多异化起到有效的制约。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异化

一、公共权力异化的内涵

异化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即指某物变成了异于原物的东西并反过来与原物对抗。[1]异化的内涵主要指“分离、疏远”,即让本属于你的东西或人的活动的结果,在人的对象化活动过程中,取得了独立性,并反过来成为制约人、统治人的力量。马克思认为劳动分工和私有制是异化产生的根源。私有制和劳动分工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分散化和人与人之间占有资源的不平衡,再加之不同人先天的差异性,导致社会中一部分人逐渐丧失了人“自由劳动”的类本质,人的劳动实践被异化成了仅仅为了生存的“动物式”本能,从而使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不复存在。劳动异化是人的精神异化、社会关系异化、意识形态异化等所有异化形式的基本起点。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背离了其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不仅是人的生存领域,也是权力生成的现实基础。原始社会中,社会成员“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2]权力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成员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公共权力是一种社会自治权力。私有制产生后,为了保证少数人对“稀有”资源的占有,同时又为了避免人类共同体在资源的相互争夺中一起毁灭,于是就产生了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3]这种力量促成了国家的产生,国家以“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为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执行提供了基本框架。国家的出现标志着公共权力的异化进入了滥觞时期,公共权力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的外在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4]此时的公共权力被异化为一种国家权力,为了阶级的利益而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物化关系,以物的依赖为主要特征,这个物就是资本。随着私有制和劳动分工达到空前的程度,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终极目标的资本得到迅速积累的同时,却愈加表现出与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对立。资本是一种抽象关系的复合体,它“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5]它是借助于生产劳动而普遍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的,并作为一种最高的力量关系统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在资本力量支配的过程中成为了异于其本质的对象,这种“普遍的对象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6]所谓“全面的异化”,是指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却变成了对人的经济生活、公共生活、精神生活进行全面统治的巨大社会力量,反过来又对人进行全面压抑。公共权力在资本统治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也表现出非正常的形态。以国家权力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公共权力的运作和行使受到资本的统御,背离了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并反之成为维护资本关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力量,形成了公共权力异化的新样态。

二、公共权力异化的表征

(一)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政治精英的腐败

政治精英的腐败,即公共机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个人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最基本、最直接的主体。马克思认为人是历史实践的主体,人的本质并不是如费尔巴哈所理解的是抽象的“类”的集合,“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行为活动必然受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实践因素的困束。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个人占有资源最大化的“理性”得到极度的膨胀,物质财富占有量的多少成为了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杆,追逐和占有更多物质财富成为社会实践的主要目的。国家通过将公共权力进行横向、纵向的分解而配置到占据不同职位的政治精英身上。黑格尔所期待的政治精英天生所具有的“教养”和“才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一厢情愿的。在利益的取舍面前,政治精英们并不具备更多的高尚意识,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是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欲望的理性的社会人。具有特殊利益和偏好的政治精英们在运用公共权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夹杂着自身的意愿。因此,政治精英腐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

政治精英群体存在于公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领域,必然扮演着双重身份和角色:既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又是有着特殊利益取向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精英往往在资本关系的支配下人格发生扭曲和分裂,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索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悖论中徘徊。当政治精英的权力行使边界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时,当政治精英的公共道德意识缺失时,当政治精英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就可能异化为资本的功能,就可能将公共资源转化为谋取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他追逐高位、谋求发迹”的目的,[7]各种自利行为也会因此而蔓延。在私欲驱使下的公共权力丧失了公益性。此刻,就发生了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产生腐败现象。

(二)公共权力主体的类异化:国家公器的垄断

国家公器的垄断,即行政、立法、司法等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国家机构长期被特殊群体所占据,成为维护特殊群体经济利益的工具。国家机构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主体。在关于公共权力的起源问题上,无论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或者“权力来自于人根据契约关系让渡一部分自身的自然权力”,都承认人民才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人民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8]人民以代议制的方式将公共权力行使权授予国家机构,人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直接关系变成了间接关系,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开始分离。“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9]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少数群体本应是“社会公仆”,但是私有制的产生使这些少数群体有了特殊的利益诉求,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的矛盾由此诞生。少数群体可能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长期占有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因此,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公器有可能被少数群体所垄断。

国家机构既有社会性的一面,又有独特性的一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的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0]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机构的最特殊的职能表现为维护少数群体最大限度地追求资本价值的扩张。少数群体把资本看做除劳动外“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操纵和掌握国家机构的公共权力,将占有的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资本的逐利性是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要求。“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指公共权力)”。[11]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国家机构被有产者及其代理人所占据,本质上只不过是管理整个富裕群体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2]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机构以代表普遍人民利益之名行维护少数特殊群体利益之实,“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13]此时,就发生了公共权力主体的类异化,造成了国家机构被长期垄断。

(三)公共权力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异化:商品化的交换

商品化的交换,即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执行背离了为社会共同体服务的宗旨,变成了具有商品的买卖性质的过程。公共权力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本是一种“主—仆”关系。商品交换的实质却是一种“物—物”关系。商品化成为近代社会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商品成了社会中最小的特殊单位,在社会中占据支配的地位。公共权力伴随权力主体而存在,两者本是不可分离的,权力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一种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在商品化的社会形态中,公共权力可能会摆脱主体的束缚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物而进入到社会交换之中。商品作为劳动产品对其所有者本身并不具有使用价值,必须在交换中、在满足别人需要的过程中证明自己的使用价值。公共权力并不是人的客观实在的劳动产品,但具有类似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它不能直接创造剩余价值,却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公共权力与商品具有基本属性的相似,因此,公共权力客体与权力主体之间可能演变为商品化的交换关系。

“权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属性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属性不同,商品的二重属性统一于商品本身,而权力的二重属性都统一于其所控制或拥有的资源。”[14]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在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合理的流动与配置,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和市场同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两者相互补足。公共机构从宏观、外部的角度,使用公共权力为资源的配置提供公正、完备的规章制度,营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但是,在资本支配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民族文化、科学技术、公共权力等在实质上都是同一种类型,都成为了资本的奴隶,都是在执行“资本的职能”。资本总是力图将公共权力从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变成资源本身,使公共权力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市场中,将公共权力掌控的社会资源以非市场规则的形式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公共权力对其主体而言不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反之成为主体的私有品、成为主体掌握的资源。此时,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与受公共权力影响的客体之间关系就发生了异化,演变为商品化的交换关系。

三、公共权力异化的制约

马克思认为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必将随着社会形态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变革被历史所扬弃。公共权力是历史范畴的产物,“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且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公共力量的形式同自身相分离的时候,”[15]人才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解放,任何权力(包括公共权力)的异化也会随之而消除。马克思曾断言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形成的”。它是“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16]在未进入共产主义之前,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并不能完全消失,但可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制约。

(一)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约束

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约束,是指重塑权力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使权力主体受到异己因素的束缚,从而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在实践、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17]也必然受此关系的桎梏。现实的、实践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性的普遍规范,其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个层面对权力主体进行限制。内源性的社会关系是指权力主体在历史实践中所积淀下来的文化伦理与道德准则。外源性的社会关系是指社会共同体为权力主体制定的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这些社会性规范对权力主体产生约束效应的关键是在于对权力主体利益影响的大小。社会性规范对权力主体利益影响越大,权力主体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小,从而权力主体自我异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内源性与外源性社会规范的协调统一,是有效约束的枢纽。社会伦理道德并不是空中楼阁,其产生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依附于公共权力主体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它能够激发起权力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责任感、履行公共义务的荣誉感、服务公共机构的忠诚感。但是,只有当权力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够获取或至少不损害个人利益,才会自觉接受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否则,权力主体依然有着自利性的倾向。社会伦理道德并不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对制约权力异化的效果总是因权力主体而异。所以,为有效矫正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就必须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权力主体置于外源性规范的有效制约下。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科学决策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督巡查等,使权力主体的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可随时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社委员”[18]的选举制,它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国家机构等权力主体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内源性和外源性社会规范之间相得益彰,将极大地制约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推动权力运行环境的和谐从而促进现代政治的进步。

(二)权力主体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是指通过制度设计将公共权力进行合理分割,由不同的主体掌握和行使,实现权力体系内部的制约和平衡态势。权力主体的分工和制衡的实质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这种思想最早产生于欧洲封建社会末期,是资产阶级与王权斗争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巨大进步。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是分享的”“分权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19]以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分立为普遍模式。马克思有着丰富的分权思想,但却对三权分立做出了强烈的批判。分权制衡的实质和关键是利益的制衡。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只是形式上、虚伪性的分权,其目的只是在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个方面的特殊利益,广大无产者依然被排斥在权力之外。分权的本质是要规范任何一个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使权力主体受到外在的约束,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或机构的手中以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在权力主体之间得到科学有效的配置,是分权制衡的关键。人类运用权力的历史经验表明,集权与分权都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必须在特定的实践环境中才能加以甄别与使用。过分的分权可能会导致权力行使效率的低下、权力主体责任的缺失。权力主体之间配置权力的方式是种类繁多的,如根据实际环境的不同,有按照权力主体层次的分权、有依据权力主体职能的分权、有遵守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程序的分权等。但分权的最终宗旨就是推动权力的高效运行、防止绝对权力主体的出现。权力是影响利益分配的强大力量,所以权力主体之间必须达到力量的均衡状态。任何权力主体如果拥有绝对支配性的力量,就会无视其他权力主体的存在,权力主体之间的最重要的互相监督效应也随之消散。实践表明,公共权力主体的分权和制衡,有利于打破少数群体对公共机构的垄断、缓解社会冲突与矛盾、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客体权利对主体权力的抑制

客体的权利对主体的权力的抑制是指受权力影响的客体在社会共同体规范的限度内,从公共权力组织的外部对公共权力主体产生的制约。在此,客体是官僚、政党、国家机构等为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对象:人民大众。权利是一定社会中的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20]权利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1]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皇权至上的社会文化氛围使人民权利呈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以人为本的社会文化氛围使人民权利呈现出独立性、自由性。公共权力来源于、受托于、限制于人民权利,并以人民权利为边界。人民只有充分地行使权利,才能体现其社会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作为权力客体的人民能够自由和平等的表达、行使权利是抑制权力的关键。以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如宪法、公德等为指导,明确人民权利的种类与范围,是人民权利得以表达的前提。在现代政治国家中,人民有知情、申诉、言论自由、游行示威等数十种基本权利,从而形成对权力主体的有效限制。建立健全广大人民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是人民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人民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民主选举乃至暴力革命等方式平等、自由的参与到对公共权力主体的监督中来。人民权利是公共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而利益冲突则是人民权利产生的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利益冲突消散于和谐的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重新复归为社会自治权,人民权利也应然的消失了。在现阶段,人民权利依旧是抑制公共权力主客体关系异化的重要工具,人类社会民主化的进步是公共权力社会化的复归。

【参考文献】

[1]吴建华.公共权力异化成因解析[J].理论导刊,2005,(01).

[2][9][18][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95.

[3][8][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C].人民出版社,1995.

[5][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

[6][7][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C].人民出版社,1972.

[11]曹峰旗.本原与异化——马克思恩格斯论资本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J].社会科学战线,2007,(01).

[14]刘清江.马克思主义逻辑视角下的权力理论模式分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01).

[15][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2009.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C].人民出版社,1957.

[20]江德兴.马克思社会化理论与政治权力的演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徐 虹)

Key words:Marxism;public power;alienation

作者:王海龙 钟志华

公共权力法律规制论文 篇2:

论公共权力的制衡

摘要: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公共权力具有人民性、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组织性、稀缺性、经营性和代理性。当公共权力不受到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这需要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手段在体制内解决公共权力运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制衡路径设计基本组合思路为对于最高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横向制衡;对于中间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以纵向制约为主,横向制衡为辅;对于最底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纵向制约。

关键词:公共权力; 制衡路径; 制衡手段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公共权力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的凸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既是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反对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公共权力的制衡及其公共权力制衡的路径与手段。

一、 公共权力的涵义与特征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体现了自身特有的人民性、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组织性、稀缺性、经营性和代理性。公共权力的人民性体现在公共权力是人民权力或者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人民经常所说的“主权在民”的意思。权力的人民性就决定了,权力必须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由于公众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所以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实际上公众和权力行使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委托和代理,就有可能使本来属于公众所有的公共权力转交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极少数人手中。

公共权力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一个绝对普遍的公共权力是不存在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公共权力总是在一定社会层面上成立的,一个能调整任何社会方面的权力不复存在,它要受制于社会领域的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共权力总是有所分别的,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权力和权力之间应当有所区别。不同的权力拥有者拥有不同的权力,不同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权力机构和权力机构之间不能混同其权力。权力的相对性要求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而绝对化,而泛滥,而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

公共权力具有支配性。在西方,关于权力的学派主要为韦伯主义和帕森斯主义。韦伯主义认为权力具有“不顾反对而贯彻”的支配性。帕森斯主义也则认为权力具有“强制实行”的支配性。权力的支配性使得权力具有了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性质,也使得权力具有滥用的可能性。权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这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又使对权力的法律控制成为必须。由于权力系统是复杂的,因而必须运用法律予以专门的调整。权力的支配性和权力的权威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权力权威性的来源主要是两个,一是权力运作的规则性。无规则的权力运作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人们和社会带来自觉服从与安全稳定。二是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公开是权力的必然属性与基本要求。没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其特定性就难以明确,强制性就难以体现,权威性就无从产生。

公共权力的组织性决定于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组织的国家机构来分配、行使。而且政府内公共职位的数量在任何条件下与公众的总量相比总是有缺口的,即存在着公共职位公众所有与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引发了公共权力的资源稀缺从而派生出公共权力的稀缺性。公共权力运行的经营性,是指公共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手段由其行使者对权力的接受者进行经营,使其发生一定的变化运动,从而实现对所掌握的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 公共权力制衡的理论依据

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公民的权利。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对公共权力制衡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以法律制权。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须将其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柏拉图晚年开始注重法治,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并批判其老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2]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民用来管理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的运行有法律依据,各种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守法,这是法治社会的真谛。社会主义的正常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的,是依法运行的机制。为了实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必须讲究“三个完善”: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执法程序的完善;三是法律监督制约职能的完善。首先,从法律体系看,完备的法律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地分配,并且有强制性的制衡作用。它要求国家的各种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地使用,权力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摆脱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对那些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严厉制裁。其次,从执法程序来看,必须以完整的执法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轨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必须克服不履行正常的执法程序、使法律只具有条文性质而难以真正实现的弊端。最后,重视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依法监督,以确保权力得以正确运用。

2. 以权力制权。西方政治思想以马基雅维利的“人性邪恶”为开端,[3]霍布斯延续了“性恶论”的学说,[4]特别是休谟的“无赖假说”进一步确立了权力制衡的基础。休谟认为:“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5] 以权力约束权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方法。分权理论始于洛克而完善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以此达到平衡,称为“制衡”。宪政是建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国家和社会分权,制定宪法赋予议事机构以立法权、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人民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行使国家权力。即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我国目前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实现以权制权:一是通过强化集体决策来制衡公共权力的运用。二是通过设置监督权来制衡公共权力的运用。要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运行。

3. 以道德制权。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但是掌握权力的人是极少的一部分人。这些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官德和官风影响和引导着民德和民风。我国目前不宜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最高层级公共权力的实际运用往往缺乏强有力的横向权力制衡,应当极力倡导和践行以道德来约束权力,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能够主动地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

4. 以监督制权。不受控制的权力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腐败。权力需要自律,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身的党性锻炼和从政道德修养,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严以律己,率先垂范,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权力的运用离不开控制,离开控制的权力运用,控制是遏制和减少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关系到公权力危害个人利益的可能性。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并且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常常导致公民权利处于弱小的位置,在我国尤其如此,事实在现实中确不少见。而对公共权力的边界予以限定,原因在于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和对人性的不信任。有效控制需要通过授权和检查监督来实施,有效的检查监督既能够维护权力的尊严,又能够使领导干部不拒绝、不逃避、不远离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使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处于有效监督之下。权力越大的人越需要监督,不仅要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而且要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三、 公共权力制衡的手段

对公共权力制衡是为了使政府官员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按照人民的意愿运用到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这样,在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舆论手段是有效的公共权力的制衡手段。

1. 法律手段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具体工具。法律具有其他任何手段都不具有的公开性、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约束力。法律是控制权力的最佳手段,但并不是有了法律,就等于有了权力的良好控制。法律必须在法治化的社会状态中才可能发挥出对权力的控制效用,充分实现其权力控制功能。法律因其稳定性的刚性具有强大的导向和约束作用,用法律手段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让人们通过法律知道公共权力的范围及其边界、应当如何运用,以及超越边界运用公共权力、在边界范围内违规运用公共权力应负的法律责任,引导人们正确运用公共权力。对于严重违法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手段是指各级党政机构凭借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关系,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令,从下而上层层上报、请示、批准的方式,来引导和控制公共权力运用活动,以确保公共权力正确运用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稳定性、具体性和速效性等特点。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和监督每个公共权力运用者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要健全公共权力运用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控制监督机制。对于违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3. 经济手段是指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用调节物质利益来影响公共权力运用者,以确保公共权力正确运用的一种手段。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平等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在健全公共权力运用的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和控制每个公共权力运用者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对于违法违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严肃追究经济责任。

4. 舆论手段是指通过社会公众运用舆论工具,对公共权力运用进行全面广泛监督,来确保公共权力正确运用的一种手段。通过舆论手段,督促每个公共权力运用者的行为规范化,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公共权力。

四、 公共权力制衡的路径

公共权力制衡不仅需要在公共权力制衡的理据选用有效的制衡手段,还需要正确选择路径组合。鉴于公共权力的特性和公共权力制衡的理论依据,对于公共权力的制衡路径设计可有效发挥制衡手段的作用,从而既能提高公共权力的效率,又能防止这种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的权力的滥用。根据公共权力掌控者的层级差异,公共权力的制衡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进行相机组合选择。

1. 对于最高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横向制衡。最高层级的公共权力是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在宏观层面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界定公共权力的范围,有组织的分配、使用公共权力。在人民权力代理的最高层级,可以充分依靠法律手段达到公共权力制衡的目的。

2. 对于中间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以纵向制约为主,横向制衡为辅。在公共权力的中观层面,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监督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上级权力运作效力的验证和补充达到推动公共权力的有效运作。因为中间层级的公共权力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这种纵向制约有利于提高公共权力的运作效率,防止公共权力在运用过程中过多地消耗与彼此的推诿和扯皮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横向制衡完全不必要,同一层级的公共权力具有彼此更加熟悉,具有反映快、情况准的特点,所以适当的横向制衡不但能克服行政手段的滞后性,而且会增进同一层级和不同层级公共权力运作的协调性。

3. 对于最底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纵向制约。在微观层面上,更直接体现公共权力的各种特性,公共权力的运用也和广大人民息息相关。行政手段同样可以保证最高层级和中间层级对基层的指导、监督,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基层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经济手段的运用则通过对直接经济利益的调节,从更直观的角度强化了基层政府官员合法、合理使用公共权力的意识。

4. 无论是最高层级、中间层级,还是最底层级的公共权力都要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舆论是任何一个层级公共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手段。在赋予政府官员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舆论手段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总之,公共权力制衡的手段主要是寻求在体制内解决公共权力运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中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监督手段主要是借助外因制约人民所赋予权力的合理合法使用。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运用道德手段对于加强政府官员的道德修养,兼顾内因也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公共权力制衡的路径选择则试图论证体制创新的可能性,这种根据权力的层级,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结合公共权力制衡的四种手段,形成纵横交织的公共权力制约、监督网络,有利于推动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增进社会民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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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国强

作者:彭 兵

公共权力法律规制论文 篇3:

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公共权力腐敗作为一颗毒瘤根植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中,阻碍社会公平,损害政府形象,污染社会风气,危害公众利益。此种腐败现象成因于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的冲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利益诱惑,权力拥有者的道德素养偏低,制度约束机制不够成熟以及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健全。解决该问题,需要净化社会主义文化环境,发挥市场机制的“内引”功能,强化公共权力伦理建设,提高行政人员自身素质,健全公共权力的社会监督体系。

[关键词]公共权力;腐败;社会转型期;伦理

公共权力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1]10主要特征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不能是个人或部分人而应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全体公众,他的行使者就必须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果行为违背该义务出现公权私用或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就理应受到应有的制裁。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表现及其影响

(一)公共权力腐败及其特点

广义上的公权腐败被概括为:“公共权力腐败就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不当分配的行为,它是公共权力异化的表现,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最终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290也就是“以权谋私”。在我国,公共权力腐败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内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公共权力腐败主体是公职人员,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各级官员。客体则为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力与财产,当贪腐对象是国家财产时,贪腐的受益者是公职人员个体,受害者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而当贪腐对象是政府公职时,受益者则为公职人员个体与其为之行权的对象,受害者是合法权益被剥夺与威胁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不论从何种角度看,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目的都是公职人员为了谋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并不惜违背法规与道德的规章约束。

公共权力腐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拥有较为明显的群体性。大部分的腐败行为都不是靠“一个螺丝钉撬动的机器”,往往腐败会呈现“网状”或“磁场状”分布。以“腐败网”为例,各级腐败官员相互包庇,相互勾结,形成一张密不透风的“网”。如果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破除“网”是不可能的,不仅没有效果,还可能会被“反弹力”毁得家破人亡。二是“哪里有审批,哪里就有腐败”。在内部机制中,公共权力是一种等级严明的权力体系,下级向上级申报项目就会存在审批、升岗的测评需要审批、项目合格与否需要审批,等等,所有审批的背后都存在着利益的交互,这些利益交互就为贿赂与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外部机制中,以政府招标行为为例,投标公司为了确保公司中标便会与公职人员产生金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反伦理、反法规的行为。三是外向型腐败现象的肆意滋生。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外资与外商不断注入到我国的经济体中,并且在我国中国各个经济产业中都占有了一席之地。部分政府官员抓住了可乘之机,与外商进行不法勾结,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进行走私与倒卖,一旦东窗事发便举家卷钱出逃境外,将烂摊子扔给国家。

(二)公共权力腐败问题的具体表现

1.经济腐败

市场经济存在最普遍的经济腐败,包括公共财产私吞和权力寻租(权力使用者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有偿转让)。以“蔡荣生事件”为典型,蔡荣生通过权力寻租从2006至2013年收受考生贿赂千余万元。除此之外,“吃回扣”现象在我国也较为普遍。在公共财产私吞方面,以近年某慈善机构“伪善”敛财为例,以上种种借权位将灾民救命之财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重压和舆论的谴责。

2.政治腐败

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形成“权力网”与“权力场”在机关等级以拉拢不正当的关系来拓宽自己的权力范围,使其进行腐败行为时更“方便”。与此同时产生的一种行为就是渎职行为,在面对 “权力网”时,官员的加入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渎职,官员的漠视则是对公共权力保护的渎职。除此两点之外,权力机关也存在着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现象,其中最普遍的莫过于对信访人员的打击报复,信访打击报复行为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在农村的报复行为更甚。公职人员或政府在得到自己被信访人员举报的消息后,利用“权力网”将消息进行缩小化与封锁,并对信访归来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严重者曾致人死亡。

3.生活腐败

生活腐败主要包括权色交易,权钱交易与挥霍公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1998年涉案近四千余万的“陈希同案”。以上三种生活腐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出“一条龙”联系的特点,它直接消耗与盗用了国家财产,滥用全体公民的税费,并且在当今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将依旧是权力场的顽疾所在。

(三)公共权力腐败问题的社会影响

1.污染社会风气

腐败现象的蔓延向社会传达了错误的义利观,经济生活中对“经济人”概念的过分强调和对“道德人”相对忽视使大众道德判断发生偏移。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跟风行动,顶风作案,带坏社会风气。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使捷径主义盛行,肯实干兴业依靠自身能力有所作为的人被走捷径的人走小路超越,致使国民素质下滑、社会风遭受污染。

2.危害公众利益

公共权力的归属者属于社会全体公民。第一,部分职权行使者对权力的越矩滥用或渎职造成了权力的浪费,这种浪费不仅使权力不能用到实处,还使公众合法利益得不到权力的维护。第二,造假案件越来越多。存在通过权力使“黑变白,白变黑”的事件,造成“富的越富,穷的越穷”,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推进。第三,民众上访屡屡得不到应有的回复和补偿,伤害了民众情感,也使政府失去了民心。

3.损害政府形象

政府是國家权力机关,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权益。政府官员的形象直接代表着政府(间接代表着人民),其权力的行使方向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导向。而公共权力腐败的行为使公民错误地认识了政府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侧重点,将腐败官员的工作指向看作为政府的直接行为,伤害了民心,损害了人民心中的政府形象。

4.激化社会矛盾

目前官员存在的权力膨胀问题,肆意挥霍纳税人钱财问题,贫富差异拉大的问题等等,不断刺激着中国人的“公平神经”。长此以往的腐败现象会导致民心涣散,对不公平现象的愤懑和屈辱感会激化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会爆发社会暴力行为,不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发展进程。

二、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

(一)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的冲击

1.多元文化冲突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几十年间,制度的变革引起了经济形势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讲,道德的发展速度并没有紧跟上经济的发展速度,致使“经济效益至上论”、“道德至上论”等多重思想并存,却没有真正完善的伦理体系作为导向。多元文化冲突现象在此社会背景下也渐浮出水面,期间,不仅旧文化思想与新市场经济思想产生了冲突,国内保守主义思想与国外思想之间同样摩擦着火花。类似文化间的冲突现象愈演愈烈,部分投机分子从中受到极端文化的影响,将公共权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做出一系列腐败行为,违背了道德与伦理的约束。

2.价值取向多元

在思想和文化多元共存的背景下就会派生出多元的价值取向:是作为“道德人”依照道德行为规范进行社会经济活动,还是作为“经济人”将利己主义奉行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是追求“大我”还是成就“小我”?各种多元的价值取向充斥于整个市场经济洪流中,而价值选择的多样化也致使唯利主义的盛行并且造成了社会价值矛盾的激化。在唯利主义熏陶下的官员只注重自身的“小我”,进行着危害“大我”利益的公权腐败行为。

3.低俗文化泛滥

低俗是在利益的趋动下,攻击人性的脆弱与难以抗拒之处,并使人处于一种沉迷的状态却丝毫无益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文化”内容。市场中较为普遍的低俗文化有追星、恶俗小说、低俗影视的传播等。市场经济的发展定会影响到文化的转型,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吃大锅饭”为基本形态的社会状态,当今市场经济其 “弱肉强食”的经济形态会给众多低俗文化提供可乘之机。工作者为了发泄在工作中的压力,会关注低俗文化,传播一系列负能量,并将生活想象地过于“戏剧化”和“理想化”。而低俗文化的泛滥,使只会做白日梦的空想主义盛行,造成部分人为了追求空想中的状态而做出反伦理道德的事。在此种反伦理思想的影响下造成了社会空想主义者数量大幅上涨。其中一部分则表现在了公权人员为达到想象中的理想化地位去谋取一己私利而“以权谋私”,并进行系列公共权力腐败活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诱惑

1.市场体系不完善

市场体系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由各类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包括金融市场、技术市场、文化市场等多个市场。市场体系就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我国当今的市场体系存在缺口,相关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多个市场中存在着违德但不违法的行为,造成了市场体系整体的不完善。制度的快速转型必然会伴有体系建构的欠发展,体系的不完善对公众与权力所有者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并且使人缺少端正的理论指导,使人的道德意识无处可依。

2.市场规则不配套

守旧不灵活的市场规则必然不能适应新兴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中与当下市场经济不相符之处存在于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条例和伦理思想的差异。守旧的市场规则只是片面的强调一种“平均分配”的分配规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的分配规则才是新时期的准确导向。规则上滞后的同时,伦理道德的发展依然没有追上经济的脚步,与其依然保持着一段距离。

3.公共组织内约功能不成熟

内约功能是指社会组织机构内部的自我引导与自我约束功能。一个良好的社会组织想要真正发挥腐败治理的作用,必定是一个自律与他律、自治与监督有机统一的团体组织。[3]25公权腐败的一大成因除了外部社会大环境存在着某些利益引导缺乏成熟机制的调整,机构内部的引导功能也存在着依旧不成熟的诟病。一方面,对于大部分机关单位而言,业绩与收益的高低决定着绩效成绩的好坏,而单以物质成果定高低不顾道德伦理素质高低的不成熟做法依旧会造成反伦理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机构内部也同样缺少正确伦理观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引导。以捷克斯洛伐克为例,前统治者的部分政策如果没有被继任统治者实施就会被认为是一种腐败行为,这种前后统治者之间的对抗性行为同样也是政府内约功能不成熟所导致的。[4]183

(三)权力执行者的素养偏低

1.伦理建设滞后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后,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赶超了伦理道德的发展速度,伦理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不匹配,造成了“利益至上”主义的盛行而伦理道德却被人们置于“无用”和“空泛”的空中楼阁。除了社会伦理道德的滞后,还存在着行政伦理的滞后。不同于社会伦理的多向性特点,行政伦理主要针对于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一种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与规范。当前的行政伦理建设水平同样落后于现今经济水平下需要的建设程度,这种伦理建设的滞后导致形成一种需求与供给间的“断链”,这种“断链”造成的缺失是造成公权腐败的一大重要成因。

2.道德教育失误

一方面,在公务员的选拔过程中只注重笔试的道德素质测试成绩,完全忽略了现实个人的素质水平,缺乏全方面的审查,并且入职后缺少完善的道德教育课程。另一方面,部分官员受到家长制传统思想的影响,缺乏主体自身的自律自省,缺乏服务意识与人民公仆意识,逐渐走上了腐败犯罪的道路。

3.道德约束力弱化

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信息公开速度越快,道德的约束力越差。在信息封闭时期,人们恪守自己的道德认知。若身边有人出现了道德上的错误,信息不会快速更新,道德污点会跟随他很长时间;而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使人可以足不出户并且匿名在网络平台上任意发表言论,不用理会道德的约束。出现的具有道德问题的案件也会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更新性,很快被新的信息所替代。人们再也不能专注于一个道德案件或违反道德的人,专注力的减弱就使道德的约束力一同减弱,而舆论身为道德的武器也被更多无关痛痒的新闻所导向。

(四)制度约束机制不够成熟

1.公共权力体制的不完备

体制的不完备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由于机关部门内部的相关条例的不完善,使权力行使者可以“钻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并无视道德规范。缺乏有效制度的约束,缺乏对“人性”和“人的行为”的准确界定和把握。公权配置运行不当使犯罪成本降低,并且部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出现相当一部分的权力没有得到合理的界定的状况。

2.自由裁量权模糊

权力没有被明确介定时可以被无限放大也可以被任意缩小,自由裁量权的模糊使部分公职人员过分缩小了自己的义务而放大自己的权力,无视自己的职责,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3.问责机制不完整

问责制度的初衷在于强化监督,防患于未然。公共权力体制不完善,问责机制同样存在不完备之处。现在存在着的单一方向的问责会产生包庇现象和“上下通气”的诟病,不能正确公平治理和预防腐败的产生。我国当前的问责制度通常只针对执行的责任,而忽视了决策的责任,这种问责体制是不完整并且不科学的。并且我国公民问责机制也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由于当前政务公开等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问责渠道闭塞,是现今存在的一大问题。

(五)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1.行政监督越位

政府职能的越位,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是指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例如机构中存在专设的行政监督部门越权行事,层级监督与其他范围监督部门监督混淆,内部监督行为与外部监督行为混淆的种监督撞车的现象。

2.司法监督错位

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会管”。是指司法部门对于自己该管的事情,却没有能力去管好,乱用权力、乱搞一通,也就是“乱权”。司法部门不能正确认识到职权的应用领域并且不能正确认识到如何使用权力,对权力进行滥用,造成了权力浪费。

3.媒体与公众监督缺位

“缺位”就是“该管的不去管”。是指媒体与公众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失权”。媒体作为群众的口舌不能做到代替群众说话,对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能做到从事报道,没有实现监督的作用。并且部分记者存在收受贿赂、篡改新闻事实等现象。舆论是公众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公众却不能良好的利用这种监督方式,没能对公权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一种“缺位”的表现。

三、惩防公共权力腐败的对策性思考

(一)净化社会主义文化环境

廉政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发展,是廉洁从政思想的在文化和观念上反映。要求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廉洁从政的文化氛围,各阶层从业人员都能形成爱岗敬业、奉公守法的职业文化,达到一种诚信友爱的社会境界。单一路径(方式)的防腐和反腐并不能治本,只有把制度反腐和文化倡廉有机统一于过程防腐的实践中,制度的外在规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文化的内在约束力才能焕发生机活力。[5]192

首先,对多元文化状况进行治理。在多元文化现状下,要求合理处理好多元文化间的冲突,对文化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整合多元文化间的优秀文化加以弘扬,对糟粕文化予以摒弃,将过渡期文化转化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加以推进。发扬廉政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社会不正之风,完善廉政文化内涵。将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工作中去,贯彻到学习中去,贯彻到生活中去。讲规则,守制度,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烘托廉政文化的社会氛围。

第三,以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社会风气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引领,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思想作为指导。正确的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风气会促进社会大范围素质的提升,而错误的违背社会规范的风气则会使社会陷入功利主义的困境。在廉政文化的社会风尚领导下,社会环境会更趋于优良,素质水平也会大幅度提升。

(二)发挥市场体制“内引”功能

市场有无道德内涵,市场机制是否具有道德调节功能,所谓的“第三种约束”(1)和“第三种调节”(2)是源自于市场之中还是市场之外?这是个一直有争议的话题。有学者将该争议概括为两种观点:“内引论”和“外灌论”。“内引论”强调市场经济本身内含伦理要求和道德约束机制,道德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生成和调节。“外灌论”则认为,道德不是市场经济内生物,需要通过道德教育促使社会主体道德素质提高,从而促使市场经济走向规范化、秩序化和伦理化。[6]14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表明,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市场机制运行的两个侧面,二者缺一不可。

完善市场体制的“内引”功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点。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注定其要面临着市场体系错综复杂和层叠交错的社会问题。前者“顽疾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市场体系的完善加以调节,从而优化其结构,稳定其发展,在体系上遏制住腐败发展的势头。其次,完善市场规则。规则是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通过对规则的全面合理化制定可以规范市场机制,稳定市场秩序,从而达到整个市场体系的规范运作,以规则消除不法行为的萌芽。并且要加强违规惩罚力度,对违反规则的腐败行为加以大力惩治,提高腐败成本,在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最后,培育市场“内引”功能。“内引”功能是市场内部的自我调控自我引导,是一种区别于“外灌”(外部灌输)的“内部操控”功能。“一般来说,公民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能有效防范起因于权利客体方面的腐败现象的发生。”[7]通过对市场进行内部引导从而调节整个机制的运行,从内部的思想与机制多方面净化整个内部市场,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完善公共权力制度约束机制

首先,改革公共权力体制。体制改革是使制度得以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首先,提出改革机构内部的选拔制度,完善机构内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体系;其次,依法公开权力运行状况,推进决策、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再次,改革机构政绩考核体系,严格禁止渎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最后,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对财富的趋之若鹜是造成腐败问题的根源,因此实施财产申报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腐败行为并且割裂一些不法分子隐瞒其灰色收入的渠道。

其次,健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面对当前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22日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使权力运行机制进行规范化运行,就要选择正式制度保障公共权力规范化形式,摒弃非正式制度的无保障约束,并且着重加强正式制度的约束能力,使其能够真正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力。

第三,完善公共权力问责机制。公共权力问责机制主要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成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情况,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为了维护权利主人——人民的利益,只有将权力和责任并驾齐驱,才能使权力受到约束,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合理利用。一方面,官员需要开出“权力清单”,为日后其缺位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说明并要求其承担该后果。另外,需要向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等方面融入法律元素,尤其要完备问责监督,以免出现问责流于形式化的险境。

(四)强化公共权力伦理建设

现在民主社会中的政府官员,他们掌握公共权力,肩负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只有维护公共权力的伦理合理性,才能使其服务于公共利益,履行政府的责任。这种腐败形式通过部分官员加快行政过程来完成,例如加快许可证的派发速度等,这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腐败形式,完全归咎于官员自身对权力的滥用。[8]251社会中出现的种种渎职、以权谋私和不作为等行为落实到一个重大原因在于我国公共权力伦理建设滞后。

强化公共权力伦理建设,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教育是规范社会行为的直接方式,国家应积极开展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讲座活动,切实针对各种实际案例对公职人员进行“正三观”课程教育,督促其认真学习相关规则章程,纠正公务员的主导价值观,提升其个人道德素养。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正确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自觉地抵制腐败诱惑,公正处理职责内公务。公职人员自觉提升其自身的个人修养,有利于在公务员环境内形成良好的风气和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实行公共权力伦理制度化。公共权力伦理在部分区域仍旧呈现出理论化的特点,想要抵制公共权力腐败的荼毒必须坚持走公共权力伦理制度化道路,将道德作为一剂“驱虫剂”扩散到腐败的“重灾区”。制度化的公共权力伦理更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滥用现象,为公职人员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规范性伦理约束条例。

(五)健全公共权力社会监督平台

第一,改革行政监督。对现行行政监督体系进行改革,打破纪委监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模式,保障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机构或部门内部形成一套完备的自我监督体系,将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运行到实处。

第二,要加强司法监督。针对现今严重的“权力网”现象,虽然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虽然制定了规避亲属的条例,但该规章并不完善。关系网并不仅仅存在与亲属之中,還存在于上下级与平级官员之中。国家应当加大对关系网的严查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此种现象一旦发现则毫不手软,加大惩罚力度,使不法官员意识到违法成本的提高,打消其组建权力网的念头。

第三,强化媒体与公众监督。若要加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政府部门需首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并且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监督提供可视平台。公共权力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也同时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邓小平强调: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会提出很多好的意见。[9]273因此,公众监督是监督腐败的首选,其中以信访举报监督为例,公众通过对公职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上访并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拓宽举报途径,夯实公众监督举报的法律依据,利用媒体,互联网、自媒体等多方力量对腐败现象进行即时性曝光。

[注释]

(1)一般认为,市场条件下人的行为受三种约束,即市场约束、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第三种约束”指的是道德约束。

(2)经济伦理学认为,市场经济需要三种调节机制,包括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第三种调节”指的是道德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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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立国

The Thinking of Origi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rruption

LI Jingchun,HAN WenB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Hebei,066004,China)

Key words:public power;corruption;social transition;ethics

作者:李景春 韩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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