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补休调休办法

2022-09-09

第一篇:公务员补休调休办法

补休与调休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补休与调休,傻傻分不清?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补休和调休的区别,经常混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下面小编为您一一梳理二者的区别吧!

一、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一)“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1994年劳动法更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二)“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44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依据如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一)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

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个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

(二)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不要以为只有特殊工时制才可以调休,国务院其实还授权了企业可以自行调整休息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的意思。不过,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故这种“调休”已不多,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补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费。

第二篇:员工调休规定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员工的调休期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员工正常工作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管理处项目经理、助理、出纳、主管等岗位; 其中周末值班适用本规定。

三、职责

1、各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员工调休的审批。

2、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的审核。

3、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值班规定

值班是指各部门/管理处在周末,因工作需要,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安排人员在办公室接待来人来访,突发性事件、重要事宜及时通知相交部门或主管领导。

五、调休规定

值班可进行调休。调休应以服从工作、不妨碍部门/管理处的正常工作为前提。员工如需调休,应向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处负责人统筹安排。

员工调休每周天数应不超过2天,调休必须在值班的第二周内完成,原则上过期作废。对于确实无法在次周完成调休的值班,可向公司提交调休申请,由总部审批后方可调休,但每年跨周调休不可超过1次,每次不可超过5天。

部门/管理处内每日调休人数应有限定,即必须保证每天有80%的人员在岗,坚决杜绝部门在岗人数不足从而影响管理处/部门正常运营的情况发生。

六、相关文件及记录 《员工请假、调休申请单》

第三篇:出差、调休、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一、 目的

为统

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出差、合理调休、请假,特制订此办法,本部门员工出差、调休、请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 原则

2.1、高效、节约、迅速;

2.2、出色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人性化管理; 2.

3、不延误工作进程、不铺张浪费、不无故耽误返回时间、不偷懒耍滑。

三、 出差、调休、请假流程

3.1、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做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2、所有调休的员工在调休前须做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3、所有请假的员工在请假前须做请假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4、部门助理需将以上行为员工的申请记录交到人力资源部做考勤登记。

3.5、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

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出差员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的处罚。

3.6、节假日出差的,经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根据工作要求酌情安排补休。

3.7、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允许调休 ①已有调休人员,且未取消休假状态。

②出差人员达到10%比例及以上,且未取消出差状态。 ③已有请假人员,且未取消请假状态。 ④业务量无法在下午7点前审批完成。 ⑤无特殊情况,调休不得连续超过两天及以上。

⑥值班调休的时效为三个月,超出时效视为自动放弃调休名额。 3.8、请假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病假、特殊情况除外。

3.9、以上出差、调休、请假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处罚标准按照3.5条款执行。

3.10、以上出差、调休、请假都必须要做好交接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

四、附则

4.1、本办法由翼龙贷浙江省运营总部风控部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4.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员工请假、补休提前审批的规定

各部:

鉴于目前员工请假流程执行和请假后相应工作安排出现的问题,特别是编辑部人员请假的问题,为便于统一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员工请假、补休的提前审批权交刘总处理:

1、全体员工请假、补休必需先经刘总同意,然后再按原规定的相应流程写邮件报备,并将工作交接情况附邮件内说明;

2、要求员工最晚于休假前一天与刘总沟通,刘总同意后,员工按流程填写休假单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要求电话联系刘总进行说明,并通知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应于恢复工作日当天补写休假单(未见休假单的将根据具体时间按旷工处理)。该规定自即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2011年5月31日

第五篇: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案例】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评析】在这个案例中,某服装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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