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交通设施论文

2022-04-26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交通安全交通设施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嫌疑人系西安市长安区人,于2016年年底涉嫌盗窃置于长安区某高速路路段的道路交通指示牌。嫌疑人在盗窃既遂后,以出卖金属制品的方式将赃物出让,被警方抓获后以盗窃罪被起诉。该案在被送至长安区检察院后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干警认为,该案的嫌疑人的行为应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即该嫌疑人应以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处罚。

交通安全交通设施论文 篇1:

县域道路交通设施存在问题探讨

【摘要】文中笔者针对县域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善县域道路交通设施的策略。

【关键词】道路交通;交通设施;问题

一、县域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

1、县域道路交通设施设置随意

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的目的是根据"有序、安全、畅通"的精神,指导或保障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人遵照交通设施的指示或要求行驶。道路交通设施本身必须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县城街道的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带等随意设置,如信号灯的设置和路面标线的设置不匹配; 多车道的道路上只设置一个指示标志;快速进出城通道上设置减速带,单行线的设置变动频繁,隔离栏的设置加剧行车人的心理恐惧和车道空间,特别是涉及旅游指示标志,设置不明确,不连续。这些设置不合理、随意设置的交通设施不仅没有起到指示或引导作用,反而会误导驾驶人。驾驶人很容易被误导驶入自己不想进入的车道,突然变道情况发生概率提高,轻则发生刮蹭,重则造成车祸,严重影响交通通行,一条路堵,全城堵,"蝴蝶效应"立刻显现。

2、县域道路施工质量差,监管不到位

道路交通设施施工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构件的质量,二是监理和政府监管是否到位。按照规范,在交通设施的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立项到招投标到施工,最后竣工都必须按照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执行和实施,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有这样那样的设计及工程变更,如果不能按要求施工,政府监管又不到位,施工结束就会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即使是些小问题或是临时性问题,但对于路况不熟或外来的交通参与者来说,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造成堵车现象的主要原因,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他们在行车的过程中,极大地分散了注意力,提高了车祸发生的可能性。当然,我国在交通设施建设方面起步晚,许多街道上的交通设施极其缺乏且不规范,更谈不上标准化,甚至在县城的一些城市街道上,既没有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又没有画标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共用,即使有标志,有时也形同虚设,很多主车路与支路的交叉口未设置交通标志的现象

仍然比较常见。

3、新建交通设施与道路总体规划设计不协调

县域道路建设规划,特别是新城区的道路建设规划,应纳入城乡道路交通规划中,而道路交通设施是道路交通规划中的必然内容,本应一同考虑与实施。但是,从各地发生的县城交通事故现场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资金问题,土地问题,环境问题,农民的拆迁问题,使得政府在县级城市道路建设规划中不能将县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方方面面考虑进去,无法把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考虑进去,以致建成后没几年,有的甚至没通车使用前,就发生道路的交通设置和实际的交通要求不符,新的设施没启用就更换的现象经常发生。一般认为满足国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即可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即使设计人员仔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引发交通安全问题的根源,如交通安全问题的产生、安全交通方式的选择、路网的安全性等都难以在一条或几条道路的设计中得到改善。

二、完善县域道路交通设施的对策

1、严格按标准科学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电子监控等的设置,应分别遵循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县级城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同时要根据县级城市所处环境气候的特点以及各条道路的实际条件进行设置,比如道路等级,路面的宽度,交通量的多少,道路周边环境等。县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及时、完善和清晰的道路信息,加强对车辆的合理引导,以使车辆能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县级城市交通隔离设施主要包括隔离栅和桥梁护网,它们能够直接、有效地阻止人或动物进入县级城市道路,防止非法侵占道路用地,具有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高效、舒适、顺畅运营的功能。县级城市道路交通电子警察监控实时搜集道路状况,如道路拥堵信息、违章信息、气象信息及相关设备状态等信息,全天候监视道路交通状况,控制与调节交通流,为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供研判依據。

2、加强建设者,管理者,规划者协调统一

道路是交通的载体,道路的修建、建设者和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同的部门,管道路修建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制约不了修路的。为使修路与交通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县级城市道路规划,坚持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直接参与县级城市道路修建改建工作中,提前介入县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把交通管理中的经验和道路施工中的工艺有机的结合起来。

3、科学、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设施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交通设施,而且要科学、 合理地维护好现有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设施处于科学、规范,正常的运行状态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交通警察无论是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在设置交通设施,清理路障,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工作的,都是在从事着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工作,从整体上看,都是在从事为民服务的工作。县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与管理的成败取决于交警队伍的素质,取决于是否有一批从事道路交通科学研究与监管的人员,通过他们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内容,提高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建立一支高效的施工队伍来维护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去完成,鉴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特殊性,基本是在通车的情况下维护交通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经验,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因而施工队伍必须经过精心挑选,由拥有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保证不影响或尽可能少影响县城日常交通状况的条件下,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4、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和教育

要大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知识宣传与教育,除了在驾校的考题上出现相关内容外,很多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也有许多人存饶幸心理不遵守,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红灯横穿马路,跨隔离栏,都是很危险的行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在增加警力的基础上,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在工作时增加宣传内容,改善教育方式,扩大覆盖面;二是积极争取政府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与社区、媒体建立友好关系,设立固定宣传栏目,经常性的交通讲座,交通事故的宣传,使交通安全知识进入家庭,学校,使百姓更直观的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尊重;三是协助成立民间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开展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结束语

道路交通设施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和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政府对道路交通设施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县级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无阻,而交通通畅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道路交通设施,连接着县级城市的各个角落,方便县级城市车辆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出游带来方便,是我们道路交通设计者和施工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辛自强,池丽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与节能因素分析[J].青年研究,2008,(6)

[2]孙立平.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性的影响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阎云翔.浅谈道路交通设施人性化设计在旧城商业区更新中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

作者:洪涛

交通安全交通设施论文 篇2:

浅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适用

摘 要:嫌疑人系西安市长安区人,于2016年年底涉嫌盗窃置于长安区某高速路路段的道路交通指示牌。嫌疑人在盗窃既遂后,以出卖金属制品的方式将赃物出让,被警方抓获后以盗窃罪被起诉。该案在被送至长安区检察院后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干警认为,该案的嫌疑人的行为应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即该嫌疑人应以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处罚。这引发了我一系列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如何?在《刑法》第117条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案中嫌疑人是否够成此罪?笔者将结合此案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律适用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从构成要件该当性看,该罪应当在客观上存在对公共交通设施的损害行为,对正在使用或者已被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进行一系列如利用工具拆卸、炸毁、挪动等行为,从而足以使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存在被倾覆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实害结果,是典型的危险犯。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应当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具体的可被预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后果。结合本案,争论点应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当中。首先,犯罪对象的认定存在争议,该争议点在于城市中高速路段路牌的毁坏,是否能够造成一系列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后果。笔者认为,如果单纯是指示方向的路牌,它影响的只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享受交通基础设施便利的权利,并不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险,更不能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但若嫌疑人盗窃的是交通安全指示牌,例如前方有坠石、急转弯等明显能够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机动车驾驶员生命安全的指示路牌,则应被认定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总而言之,犯罪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足以使高速路来往的汽车发生危险,与嫌疑人破坏的指示牌指示对象应存在较大的关联,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其次,犯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争议,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只是可能会引起交通运输安全,并不能达到对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性危害,从而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程度,就不能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从这个角度考虑,行为人盗窃路牌的行为是否可能对交通设施造成法律构成所要求的倾覆结果,这还需结合个案分析。在本案中,行为人盗窃的是处于城市路段的高速交通道路指示牌,其路面平整、交通基础设施完善,鲜有危险路段的存在,交通道路安全与路标指示往往具有连续性、重复性的特点。因而,某个或者某几个路牌的缺失,从而直接引起较大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的倾覆,这种可能性不大。从这个角度上看,将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不够合理的。

在违法性层面上看,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为具有主观恶性的违法行为,不应存在通过对交通设施的破坏从而对正在遭受危险的、更大的、合法公私利益的保护或挽回的避险行为。若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不具有主观恶性,更不具有违法性,则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本案中,该嫌疑人对高速路牌的盗窃不属于避险行为,更不属于正当防卫。从主观上看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恶性,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从有责性层面上看,该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不要求其他的身份要件。在本案中,行为人系长安周边某村的成年农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行为的与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应当够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刑法》264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盗窃公私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罪被归入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即它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的财产权,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占有后则够罪,应属于实害犯。从这个角度讲,一般的盗窃并不会造成运输安全与公共安全被侵犯的法律后果,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有着较大的区别。只有当盗窃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时,即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时,二者才容易混淆。有一些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实践是以盗窃的行为所表现的,即以砸毁、拆卸、甚至炸损后得取交通设施的零部件,进行窃取行为。这一系列的行为,以盗窃为目的,但以破坏交通设施为手段,实际上实施了一个行为,虽没有直接的破坏交通设施,从而对不特定多数交通工具造成危险的故意,但对这样的社会危险性采取的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因而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两罪,想象竞合,应以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但当该盗窃行为的對象并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设施,或者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时,应以普通盗窃论处。结合本案,嫌疑人以窃取公共财物为目的,事实损害路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出行便利造成了不便,但并不足以直接造成高速路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的倾覆、损毁、灭失。因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来对嫌疑人定罪量刑是有待商榷的。但若将此案发生的条件转变为某环山高速路上,嫌疑人对该路段的弯道反光镜、道路荧光条、重要安全指示标志进行损毁后窃取。在此个案的发生条件下,嫌疑人无疑应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三、结语

结合法律实践,我们认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在具体的法律认定中,有两个要点。其一,嫌疑人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否属于辅助性质的,正在投入或已经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对该段道路交通安全,以至于社会公共安全是否起到重要作用,若能达成以上要件,我们就可以说该对象是适格的。其二,对该交通设施的损害是否可造成一系列危险性后果,若针对适格的对象,其损毁的不能造成被辅助的不特定交通工具的倾覆,不存在特定的危险后果,则不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

参考文献:

[1]徐英荣.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J].人民司法,2016 (17):22-24.

[2]方芳.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D].湘潭大学,2015.

作者:裴宇丹

交通安全交通设施论文 篇3:

普普镇奇遇记

活动目标:

1. 了解信号灯、斑马线、天桥等交通设施的功能;

2. 能在成人的提醒下遵守基本的交通规则,安全通行;

3. 具有初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规则的意识。

活动准备:

1.场景创设:在宽阔平坦的场地布置普普镇场景:斑马线、信号灯、用平衡木充当过街天桥等。

2.红绿灯、斑马线、天桥的图片。

活动过程:

一、借助故事情境,导入活动

1.师:小兔尼尼和爸爸推着萝卜车一起来到普普镇,普普镇很繁华,有来来往往的小汽车、大货车、公交车……他们还遇到了许多奇怪和有趣的事物,它们都遇到了什么?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故事情景,设置疑问,激发幼儿的好奇心,调动幼儿参与活动的兴趣。)

二、结合故事情境和创设场景,认识常见的交通设施

教师带领幼儿来到创设的情景 “普普镇”。

1.借助场景,认识红绿灯。

教师带领幼儿来到普普镇的红绿灯路口,用讲故事的口吻讲述:“小兔尼尼推着萝卜车想过马路,它发现马路对面有一个长得高高的怪物,瞪着圆圆的大眼睛,眼睛一会儿变成红色,一会儿变成绿色。”

师:小朋友,那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我们遇到它该怎么做呢?

小结:原来这是红绿灯,他会告诉我们“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

2.借助场景,认识斑马线。

绿灯亮了,老师带着幼儿继续前行,用讲故事的口吻讲述:“小兔尼尼发现马路上有许多白色的线,像斑马身上的花纹一样,它觉得很奇怪。”

师:这到底是什么呢?它有什么作用?我们遇到它该怎么做呢?

小结:原来这是斑马线,是保护我们安全通行的。“条条斑马线,连着路两边,过街线内走,大家才安全。”

3.借助场景,认识天桥。

教师带领幼儿继续前行,来到普普镇的“天桥”,用讲故事的口吻讲述:“尼尼想过马路,可是地上没有斑马线,尼尼该怎样过马路呢?”

出示天桥图片,师:“这是天桥,它使行人从车辆的上面通行,避开了车辆,避免了被车撞到的危险。‘空中一座桥,横跨路两边,行人桥上过,汽车桥下跑。’

4.回顾经验,梳理总结。

师:小兔尼尼在普普镇的马路上见到了什么?

总结:这些都是在马路上经常看到的东西,他们可以帮助和保护人们安全通行,叫做交通设施。

(设计意图:本环节以故事情境和创设场景相结合的形式,抓住幼儿兴趣,启发幼儿回忆交通设施相关的经验,了解生活中常见交通设施的作用和交通规则,调动幼儿的认知参与。)

三、自主游戲:逛逛普普镇,通过游戏进一步巩固交通设施与交通规则

师:今天我们帮助小兔尼尼认识了一些常见的交通设施,我相信小朋友们都是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宝宝。大家去普普镇逛逛吧,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哟!

幼儿自主游戏,教师扮演交警巡查。观察幼儿在创设的场景中是否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现违规的幼儿,教师以交警的身份介入游戏,个别指导。

(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游戏体验的方式,让幼儿进一步理解巩固常见的交通设施的作用,并在游戏中加强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教学建议:

1.结合小班幼儿的思维水平和本活动的内容,教师给幼儿提供以故事情境为线索,创设场景相结合的形式,让幼儿通过直觉行动学习的方式将个体的思考放在情境中加以印证、分享、调整,以顺应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2.小班幼儿生活经验尚不丰富,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应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可让幼儿在“以故事情景吸引孩子的注意——在情境中初步了解常见的交通设施和交通规则——在游戏中巩固强化”层层递进的过程中,逐步提升经验,升华主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幼儿园)

作者: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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