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政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1至2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一中央在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
四拥有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政理机关提出预约服务。
三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受委托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查询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六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发照机关推荐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人选,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联络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签订《企业工商联络员承诺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电子数据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通过工商联络员征求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其隶属的企业撤销该工商联络员的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故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工商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离开原企业的,其隶属企业应将《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并重新推荐工商联络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办理(外地企业进淮备案)材料
办理《外地企业进淮备案证》材料清单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外省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淮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与分公司行政负责人一致);
5、进淮分公司设立及行政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应注明授权权限);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
6、企业在淮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级证);登记备案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供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提供职称证。其中,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应满足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外省进淮企业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上述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及缴费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7、进淮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权属证明,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应一年以上;
8、提供分公司内部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注:
1、申请单位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的行政负责人亲自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一次性出示全部申请材料所需原件和复印件,零星核验不予受理。原件核验完毕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2、每月第一周受理,过期不再受理;
3、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查实后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篇: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 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
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
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津一次注册, 由市施管站换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十、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市施管站负责对上述人员的资格确认,对无岗位证书人员由市施管站统一组织进行
培训,颁发岗位证书。
十一、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以采取挂靠、借照等欺骗手段获取《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的,次年不予登记备案;
(3)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两起市场违规行为的, 两年内不予登记备案;
(4)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登记备案;
十二、市施管站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在津市场行为等内容的考核业绩档案。
十三、外地监理企业进津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原市建委颁发的《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1999]114号)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补充规定》(建筑[1999]26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金注册备案资料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上表中凡涉及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建管处作为留存备查。
审核材料一览表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金注册备案资料
1、根据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发票;(施工企业带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到住建局227室办理,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3、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等);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5、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书;
6、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考核B证(注:省外企业拟用建造师必须为一级建造师或通过全国考试的二级建造师);
7、《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若无,出具主管部门证明);
8、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原件(省外企业,由所在省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企业拟派建造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
10、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拟参与承接的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金湖县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附注:
1、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行政章;拟用注册建造师本人到场备案。
2、进入我县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3、外省企业必须先到省住建厅市场处备案登记。
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 联系电话:0517-86905019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8、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保险缴纳凭证
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或凭证
11、各项专项方案
注:申报单位在金湖县安监站公共邮箱下载申报表 邮箱地址:密码:123456 联 系 人:吉启亚
联系电话:8690501913852268000
申报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县房管建设大厦二楼227室
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的证明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发改委)
2、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国土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局)
4、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5、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办)
6、监理合同备案表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通知单(原件)(窗口)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书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及通知单(原件)(建管处)
10、资金保函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窗口交费)
11、除工业项目外提供行政防雷审批证明(气象局) 注:凡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字样
联系电话:0517-86808512
第五篇: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滨年度备案
提交资料
1、外地企业进滨备案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企业进滨办公场所证明;
6、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证明;
7、开发企业进驻滨州的称职人员证件(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6人,初级2人),劳动合同花名册及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的交费凭证;
8、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注明: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复印件二套装订成册。
市开发办电话:3212797 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东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