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2023-04-04

第一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 (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须先向区工伤保险股提出申请,办理医疗终结手续。

【办理医疗终结时需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A4机打)、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后到区社保股办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样本: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

XXX,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在XXX单位工作,于X年X月X日因XXX受伤(简述事故经过),X年X月X日认定为工伤,经XX医院治疗,伤情稳定,现医疗终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意见 (公章)

本人签字(手印) XX年X月X日

辅助器具的配置

参保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到区工伤保险股持社保卡复印件开具《东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通知书》,到区社保股提出配置确认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凭《东营市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工伤保险股办理,经核准后,持《东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介绍函》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未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参保工伤职工需康复性治疗的(除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者),到工伤保险股开具《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通知书》,办理时需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到区社保股申报工伤康复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康复确认同意康复的,需凭《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到工伤保险股办理,经核准后,持《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东营市人民医院或东营市正骨医院)进行有计划的工伤康复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治疗审批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东营市确定的20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转诊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三级甲医院)转出治疗。填报《东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意见加盖定点医院审批章(非医疗保险章),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核准后转到转诊医院治疗。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当年有效。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同意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申报

申报待遇提交资料时间为每月的1-10号。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在内)医药费待遇申报资料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10号申报。

(详见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申报要求及所需资料)

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申报要求及所需资料

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股申领工伤(亡)保险待遇。根据申请待遇项目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医疗费待遇需提供的资料(除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者)(用社保卡支付医疗费的不予报销)。

1、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且机打的《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纸质一份)、《东营区工伤保险费用申报表》(纸质一份)。

2、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提交原件,单位留复印件);

3、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提交原件,单位留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院核对章(红章))、门诊费用单据(原件,加盖医院核对章(红章)),中(西)药费须附相应门诊处方或用药明细(门诊处方或用药明细需机打);检查费用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

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或出院诊断明书(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院核对章(红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长期、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使用钢钉、钢板的产品合格证、出院记录等,非A4病历按该顺序粘贴 ),(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核对章(红章)),检查费用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检查报告单需单页复印),住院收据(原件)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核对章(红章));

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自补缴之日起处理新发生的费用,须提供欠费期间的住院日费用明细。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7、工伤职工本人农行的社保卡复印件或东营市辖区内农行卡复印件。

(二)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1-4级 )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且机打的《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纸质一份)、《东营区1-10级工伤待遇核定表》(电子版、只填写人员基本信息)。

2、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复印件)(未在工伤保险支付过医疗费用的提供原件);

3、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未在工伤保险支付过医疗费用的提供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6、已评伤残等级职工一寸彩照一张;

7、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8、工伤职工本人农行的社保卡复印件或东营市辖区内农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且机打的《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纸质一份)《东营区1-10级工伤待遇核定表》(电子版、只填写人员基本信息)

2、单位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 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样本(机打):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

XXX,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在XXX单位工作,于X年X月X日因XXX受伤,X年X月X日认定为工伤,X年X月X日已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年X月X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XXXXX元,现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单位意见 (公章)

XX年X月X日

3、原签订并备案的劳动合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书(原件经办机构留存,解除合同的当月须缴费)

4、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复印件)及 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提供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7、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电子银行或银行打款凭证及工伤职工收款凭证复印件(工伤职工收到条)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三方签订的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协议。

9、伤残职工一寸彩照一张;

10、工伤职工本人农行的社保卡复印件或东营市辖区内农行卡复印件。

(四)申报工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且机打的《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纸质一份);《东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及待遇核定表》(经办机构填写);

2、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原件);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有效户籍证明、生前提供生活主要来源供养证明;供养亲属一寸彩照一张;

4、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5、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在其受伤前依法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原件。

6、直系亲属或供养亲属东营市辖区内农行卡复印件。 以上四项待遇申报时已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当时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在职工伤职工须缴费至申报待遇的上月末。

注:所有非A4纸的材料贴到A4纸上(同类的贴到一起,粘贴时材料和A4纸右边对齐,统一粘贴左边,最后一页全部粘在A4纸上),劳动合同书除外。用统一的档案袋装好,档案封面写清工伤职工姓名及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材料名称及张数(登记时需按待遇审核表→工伤报告单→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门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用药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收费票据→劳动合同→照片→其它资料),

第二篇: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流程

子项名称

办理机构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申办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事业 面向团体承办科室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科 联系电话 2789211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受理时限:每月20日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15 日左右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帐户,划拨至单位的职工个人待遇由单位负责发放给职工。 事项有效期:无

办理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

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收费标准:无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害前已参加惠州市工伤保险;

2、伤(亡)者已经惠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伤者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报材料

(1)《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

(5)门诊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清单(或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6)住院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7)转市外医院治疗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8)工伤复发的,提供经同意的《惠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9)评定伤残或护理等级的,提供《惠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工亡职工有供养的,提供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供养人与工亡职工

的关系证明。供养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当地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或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1)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安装或购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及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

(12)享受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提供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1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申报交通、食宿费用的,提供交通、食宿费用票据;

(1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就医时应向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医疗终结30日内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可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表格

《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惠州市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

《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

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1228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1228

备注

传真:2789202

第三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9、申请待遇转入个人账户的,提供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0、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1、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2、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3、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4、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5、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3、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

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

附件下载:

申请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书.doc

(新表1)待遇审核表(1-4级、含死亡).doc

5级以下轻伤(新表2).do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新表3).do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新表4).doc

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核准表.xls

厦门市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doc

购置安装辅助器具审核表.doc

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doc

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doc

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doc

工伤异地就医申报审核表(新表6).doc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

第四篇:生育保险待遇及报销流程

一. 待遇

1. 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缴10个月保险均可享受生育保险.

2. 女职工需提前15天休产假

正常产假98天

晚育产假158天(23周岁以后为晚婚) 剖腹产加15天

3.从生之日起推至产假15天的工资由保险公司支付.

二. 报销流程

1. 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省份证》 《结婚证》 《生育证》 《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出院小结)住院收据。

2.报销标准: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定额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 、 剖腹产4000元。

第五篇: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一、范围对象

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

二、报送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如申请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应先到业务结算部门办理人员减少及养老、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应事先持经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外出就医途中所需食宿费具体可结付天数,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前往就医地事先确定。

2.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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