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22-08-03

第一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共谋科学发展新局面 ----论煤矿企业如何做好依法、主动、科学维权

我矿现有职工543人,其中农民工就有500人,是我公司生产一线的中坚力量。煤炭行业给人的印象太艰苦,太危险,再加上全国煤矿事故频发,从而使外来务工人员对企业缺乏认同感,队伍不稳定,生产积极性也受到抑制。我矿通过走乡串户、劳动力市场等各地招来大批农民工,培训后走了一部分人,下了一天井后又走了一批人,能够坚持留下来工作的寥寥无几。要改变这种局面,如何稳定煤矿职工采掘队伍,特别是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便是维护矿区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要想稳定煤矿职工特别是一线采掘职工,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关心

思想认识上我们把生产一线职工作为政治上关心的重要目标。他们可以入党,可以提干,在劳模分配指标上向生产一线单位倾斜。同时吸收生产工人加入工会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关心生产工事业上的成长发展,以事业留人。只要有能力,就大胆启用,只要有贡献,就给一定的回报。生产中不乏藏龙卧虎之辈,我们还可以考虑把他们安排在最适合自身能力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和丰富的物质奖励,树立并推广生产一线的劳模形象,使生产工感受到党、政、工对他们最亲切的关怀。

二、权益上维护

(1)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消除农民工与正式工在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异。从根本上创造好的工作条件,我们已取消真正意义上的协议工,全改为合同工,农民协议工不再是企业的“公民”,不再受到歧视,同工同酬,消除了用工制度的等级差别。

(2)生产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从民主管理抓起,一是确保职代会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一定比例,广泛行使职代会五项职权;二是企业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都已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对合同条款增加人性化管理条款;三是工作三个月以上就享受到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工资收入向一线工人倾斜。农民工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原来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他们也提不起干劲,工资收入也少,难以稳定这支队伍。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一线职工的收入,但相对而言,一线职工的收入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有一定的差距,有关部门在地面、辅助一线职工的工资原则上,向一线工人倾斜,提高他们的收入和工作热情。

三、生活关怀

(1)改善安居环境。安居才有乐业,对企业职工宿舍大力实施“安居”工程,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彻底改除“脏、乱、差”局面。真正能让他们安居乐业。

(2)改善工作环境。一方面要从投入中加大力度,更新井下设备,减少劳动强度,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各大灾害。一方面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让他们严格操作规程作业,抵御突如其来的危害,成为安全自我保护的典范,鼓励职工做到节能降耗。

四、困难帮扶

生产工特别是农民工,家住偏远山区,家境状况普遍贫穷,每年我们还拿出些资金作为困难补助,并视情况进行走访,使他们进得来、安得心、留得住,把党和组织的温暖送到他们心中,把党群、干群紧紧地捆在一起。

社会和谐取决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就是财富,要善对职工,更多关心他们,尊重职工、重视职工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与工人沟通和职工谈心,对新工人以真换心,以情留人,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协调好职工问题把公平正义作为解决矛盾,实现矿区和谐根本手段和目的。从真实意义上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要带着感情和亲情维权,认真研究事实真相,准确援引法律条文,合理提出维权主张,让职工和企业都满意维权结果。基层维权工作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做到依法循章,有理有节,积极请示,工会工作才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六、提高服务,营造和谐氛围

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维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职工服务的过程。只有做到心中有服务、行为尽服务、工作谋服务,才能在服务中体现效能,在效能中实现服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方面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注重学习先进经验,发挥优势;积极发挥职工在企业创业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学习,练就真本事;充分发扬奉献精神。力争在优化环境方面多做工作;在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群众多做工作;在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上多做工作;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职工创业的良好环境上多做工作。

第二篇: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二是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是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五是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六是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是依法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第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的仲裁和诉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我们会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我们还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我们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第三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在上级工会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全局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现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公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局建立健全了公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办、工会协办、纪委监督"的政务公开运作机制。各基层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了公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明确了公务公开的原则、形式、内容和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工资奖金分配、干部提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通过设立公务公开栏、意见箱,利用网络、展板和召开党会议等形式及时全面公开。不断完善公务公开实施细则,坚持促进施工生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确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和监督检查方式,坚持凡是与施工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都应该实行公开,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和决定权,把公务公开落在实处。

二、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一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农业事业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创先争优、群众安全监督员活动,发挥职工的主力军作用。围绕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这个中心,各级工会大力开展了"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围绕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认真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期"保护、妇科普查、办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等事项;加强职工文化体育工作;加强工会财务工作,各级工会健全完善了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工作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规程。

三、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建立职工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在全局逐步建立起"覆盖广泛、运作规范、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落实"三不让"承诺运作机制,尤其要突出特困、重困职工群体的重点帮扶;加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要不断提高女职工自身综合素质,为女职工搭建展示风采的平台,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健全基层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为基层、生产一线和干部职工服务的方针,广泛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本单位的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依法收缴,管好、用活工会经费;要加强工**论研究,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局职代会和工会工作与上级工会、局党委的要求和干部职工的期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表现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与其它优秀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建设上,还要进一步完善;工会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第四篇:浅析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姓名:学号:班级:

摘要:女职工是社会改革和建设中重要力量之一,也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促进女职工参与社会活动,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和任务。 关键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正文:近年来,在国家的重视和持续推动下,女职工的劳动地位、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等均不断得到改善,但在改进的同时,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影响着女职工劳动权益,甚至给社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某些企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大幅度增加它警告我们务必要抓紧抓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切切不可等闲视之。

一、现实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为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予以了大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实际行动中不断予以提高,但现实生活中,女性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就业中存在许多歧视

女职工在就业时,会遇到许多歧视方面。在招聘方面,用人单位经常招聘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婚育限制、身高相貌限制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会对员工设置一些人为限制,如规定劳动合同期内女职工不准结婚或者规定必满一定年限才能结婚;在用工中,一些企业还特别对女职工采取侮辱性措施,如搜身、打骂、责罚;在职场中,怀孕的女性得不到保护,许多企业不允许女职工怀孕以外,如规定“职工在一年内如果连续中断工作60日以上就视为自动离职”等;劳动环境方面,许多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许多女员工在灰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严重侵害女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当一些员工患上了职业病,企业甚至还不承担治疗和保护的责任。

(二)特殊权益难以落实。

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 ,减少费用开支 ,压缩人员编制 ,有些单位和承包人不愿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 或者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精力、物力和财力 ,使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使女职工和男职工在法律与现实上的不平等日益成为一个不容争辩的现实。如 : 一些部门女职工在“四期”不敢请假 ,得不到照顾;有的因产假而被加大考核力度;女职工的住房享受不到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等。尽管女职工组织对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 ,但有些女职工因为害怕而宁愿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许多女职工综合素质低于男职工,不利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体制的不断深入,企业内部为提高劳动效率而出台的减员增效等措施 , 使许多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差的职工 ,受到了极大地震撼。相当一部分女职工为保岗位等原因过早地放弃了学习深造的机会 ,而是依附与男性间接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 女性素质处于低下状态 ,文化层次低 ,竞争意识弱。女职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社会生活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对待,多数是忍气吞声。

在岗的女职工是这种情况, 退休和待业的就更不用说了, 得不到退休保险和待业保险的占多数。所有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迫切要求加以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必须顺蔓摸瓜, 只有搞清楚是什么原因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 才能对症下药, 找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对策。

二、产生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因

(一)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

封建思想意识的积淀颇深, 酿成轻视、歧视女性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近年来,我国大力宣扬男女平等的观念,但二千多年来封建的“ 男尊女卑” 、“ 男主女从” 的观念以及“ 三纲五常” 、“ 三从四德” 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存在和积淀并非几部法律几纸条例所能够消除。我国很多地方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把女子视为一种负担,因而往往不给女子创造上学、就业的平等条件和待遇,即使在工作中,也往往会采取“同工不同酬”,给予女性以歧视。另外,在认为“男女都一样”的地方,可能会不顾女子的实际情况,如四期等,而一味的采取平等的方式,给予女子以较大的压力。

(二)法律不健全、不完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我国法律法规尽管不断的改进补充,但依然不够健全完善,且在执法水平以及执行力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尤其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站在维护企业或利益者的立场和角度,充当企业的保护神,在企业出现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站在企业的一边,对问题采取不依法处理的方式,使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三)女职工的素质低, 自我保护能力差,

有不少女职工法律知识浅薄, 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定权利, 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还有的一旦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 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或是采取忍耐私了, 或是采取非法报复行为来解决, 这些做法都是素质低的表现。因而在涉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不仅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懂得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妇女是在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力量中占据重要地位,且其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称赞。建国之后,各行各业的女职工人数成倍增长,因此,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维护好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才能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由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

要从根本上提高女职工劳动权益和地位,必须改变社会对女性的偏见认识,树立起对等的意识和观念。例如做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对优秀的女职工以及维权事件进行宣传和报道,树立正面形象,扩大影响面;在进行各项评比活动中,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女性或女职工给予适度的倾斜。

(二)加强法制教育, 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学习了解地方法规以及有关权力机关制定的决议、章程和文件等。只有理论上掌握了, 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 法制教育的对象首先是对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的法制教育, 特别是对“ 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业主的教育尤为重要, 因为他们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其次是对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 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 让她们知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女职工要改变现状,首先也必须改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除了上面提到的要学习法律法规,女职工还应主动加强学习,以通过学习的方法改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使自己获得主动的机会。政府应该将教育资源适度向女性倾斜,要对女孩子的就业作出硬性的规定,促使女性完成学业。教育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自立、自强、自尊、自新;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提高自己竞争能力,争做知识型女工。 在已经就业的女子职业教育上,建立一套再教育的培训机制,促使更多女职工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以用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

(四)加快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步伐,增强维权能力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各级女职工组织建设,坚持做到建立工会与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三同时”,即同时建立、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努力形成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女职工组织体系。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活力,完善女职工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女职工组织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研究,

并将其放到突出位置上来, 真正为职工说话办事。当前, 我们要抓住贯彻《劳动法》的契机, 推进维权工作, 带动全面工作。要坚持超前维护的原则, 力争将工作做到前面, 把侵权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总之, 工会要加大维护力度, 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 进而达到对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维护, 这将要形成一个共识。

(六)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必须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女职工的合法劳动保驾护航。应设立推定解雇制度,在女职工不愿意接受而被动辞职的情况下,加大对辞职行为的赔偿责任,以合理保证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仅如此,在女职工“四期”的保护上,我国应通过目前已经较完善的“五险一金”制度,鼓励企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等险种,使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从单一的企业维护走向更广阔的社会。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妇女是社会建设的半边天,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行各业之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次,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对女性地位的尊重。另外,妇女不仅在社会各项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人口孕育、下一代人员的培养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其孕育和培养的下一代人的质量和素质,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对女职工给予健康、安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保护,有助于保护女职工,更有助于保护下一代。

参考文献:

(1)刘晓莉.《女农民工生存状况透视》.中国网.2005年11月10日

(2)刘怀廉.《对“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的思考》.工人日报.2004年10月12日

(3) 洪岚.《制度与贫困——以制度演进促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中国三峡出版.2006年1月

(4)]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长征出版社,2003.

第五篇:献身中国劳动法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记我国著名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

关怀教授是我国著名劳动法学家和教育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劳动法学家和经济法学家、中国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开拓者之一。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企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委员会顾问。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至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第十一至十二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委员,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从1950年起,关怀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劳动法,献身于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同时也从事经济法、民法的学术研究,并倾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1999年中国法学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建会50周年庆祝大会,他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尉健行同志手中接过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4年获得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颁发的“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2005年被遴选为当代法学名家,其事迹发表在《中国法学家名家》第1卷。

新中国劳动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关怀教授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体系结构等理论问题都有精辟的论述。他对劳动法概念的界定,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这一科学概念,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和肯定,被载入《劳动法学》、《法学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等教科书和各项著述中。关教授强调,劳动者的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应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他积极主张建立并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工会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总之,关怀教授深研劳动法学理论,探索真知,在60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先后发表了200余篇论文,出版了30余部著作;2009年4月应法学名家编委会邀请,参加首届法学名家论坛,为大会作题为《六十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关怀教授把他的全部精力与智慧献给了中国劳动法学事业,创立了完善的中国劳动法学体系,取得了重要的理论和学术成就。

一是关于劳动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的研究。先生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早已载入《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辞典》、《劳动法学》等教科书和许多法学著作之中。他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立法应充分体现宪法的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始终一贯,这是指导思想。我国宪法对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等,在劳动法中都应充分地给予体现。关怀先生认为,《劳动法》颁布后,国家还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和规定,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

二是关于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先生认为,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我国应恢复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起草时,他始终坚持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在立法机关征求对《劳动法》草案的意见会议上,他又具体阐述集体合同的学术观点,建议应对集体合同作出法律规定,以保障在我国恢复和推行集体合同。他在报刊上发表了《劳动法应为集体合同列专章》、《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论集体合同制度》等论文。在这些论文中,他对集体合同的历史发展、集体合同与共保合同的异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制定与贯彻实施等,发表了重要专家意见。他的这些真知灼见被《劳动法》所吸纳。前些年有的地方开展了共保合同制度,先生及时地指出,共保合同不是集体合同,共保合同的主旨在于保证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确认职工的权益。也就是说,共保合同要规定党政工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只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个人并不因企业经营的好坏而影响其合法权益,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三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关怀教授认为,我国建国初期曾建立了劳动争议制度,旨在保障劳动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协调劳动关系。他极力宣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他认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劳动争议将逐年增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定会起到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处诉的作用。先生关于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观点,现已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即以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程序。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强调企业工会应充分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参加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他建议,人民法院应设立劳动案件审判庭,以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审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他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三方仲裁原则,使三方从不同角度代表各方的利益,以使劳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

四是关于《工会法》在《劳动法》中的位置研究。先生曾长期参加《工会法》的起草工作。他对《工会法》的体系、结构都进行过精心的推敲与研究,一贯认为《工会法》与劳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是《工会法》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工会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工会必须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又要按自身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工会一元化的组织原则,反对多元化的工会组织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各项职能;确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给工会工作以法律保障;规定了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工会的成立直接地为职工生活服务、为生产服务,在企业、事业部门中工会组织应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为工会开展国际活动提供了保障;扩大了《工会法》的实施范围。这一理论总结,对于我国《工会法》的正确实施有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五是关于建议修订《劳动法》的问题。关怀教授认为,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劳动法》是当务之急。他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

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业问题和劳动纠纷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我们修订《劳动法》,以适应新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则比较原则,难以具体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通过大量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来处理问题。于是关怀教授积极身体力行,自觉推动《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项法律的立法进程,以提高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目前已经制定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凝聚着关老的心血与智慧。

六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调研工作。教授关怀全过程地参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研讨及专家论证活动,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公布实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各种措施,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关教授认为制定、颁布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制中的一件大事;《劳动合同法》针对性很强,围绕着《劳动法》贯彻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对策。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对实施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规范和制止“霸王合同”的产生,对劳务派遣问题等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是关于劳动法学对外学术交流活动。1990年,以他为团长的中国劳动法学代表团出席了在印度召开的亚太劳动法国际讨论会,在会上全面介绍了我国劳动立法工作的情况,使外国朋友进一步了解了中国;1994年,我国《劳动法》问世后,亚太法协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关怀教授在会上做了主题演讲:《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法律调整》;1995年关怀教授赴汉城出席了中韩劳动法研究会议;1996年以关怀为团长的中国劳动代表团赴澳大利亚达尔文市参加第五次劳动法国际学术研讨会;1996年应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邀请到该校作了劳动法的学术报告。在促进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方面,1997年应台湾中央政治大学邀请为该校劳工研究所研究生讲授中国劳动法。2003年春节前夕,应台湾中华联合总工会邀请,作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团成员赴台湾出席“海峡两岸劳动问题研讨会”,关怀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国大陆劳动争议的处理》的报告,进一步沟通了两岸劳动法研究工作。

广大劳动群众权益的守护神自1981年以来,关怀教授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每年总要到全国各地基层工会进行调研,倾听劳动者的心声,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为一线普通劳动者维权。关教授的家中总有一些慕名而来求助的普通劳动者,他不仅热情接待,无偿提供法律帮助,还经常管饭。“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我认为是我的社会责任,也是一种乐趣。”一句简单、平淡的话,道出了关教授倾其所学,为职工排忧解难的奉献精神。几十年来,他发表文章声援或直接提供帮助的普通职工遍布全国大江南北,不计其数。受过他帮助的人都感激地称他为“当代的施洋大律师”。

案例之一:一名叫巩恩和的职工,1994年8月与邯郸市峰峰矿区粮食局新市区中心粮店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岗位是管理治安工作,需要经常加班。1994年9月,单位制定了“没有休假日、没有加班费、没有工作服、没有任何补贴”的“四无治安组工作制度”,要职工与其签订,当作劳动合同。巩恩和因向粮站领导、粮食局工会反映“四无治安组工作制度”违反《劳动法》,要求废除,被变更了工作岗位、调往太行路粮站当扛麻包的付粮员,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过3年的仲裁、起诉、上诉、申诉,巩恩和均失败了。巩恩和陷入了绝境。这时,他想起了经常为民请命、为民解难的著名法学家关怀教授。

关教授认真听巩恩和的诉说并看了相关证据后,对案件作了评析,并让他拿着自己的亲笔信,找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帮助。但是,案件的进展并不顺利,关教授见案件一直未能解决,十分焦急,于1998年亲自致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中详尽、诚恳地谈了他对案件的看法:“

1、此案的产生,源于被告违反劳动法实行“四无规定”。

2、企业任意改变劳动合同内容,撕毁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

3、对巩恩和的调动属于非正常调动,违背劳动法原则。

4、建议对此案予以正确处理,严格按照《劳动法》办理此案;恢复巩恩和的原工种和工作岗位,废除调令,停止对其打击报复行为;废除“四无制度”,按《劳动法》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及工资待遇;补发巩恩和的加班工资和夜班费;清算所欠工资,并给予经济赔偿;退还押金。”后来,案件受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02年12月20日,该院经过复查,要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7天后,巩恩和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矿区法院经再审,很快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1994年与原告巩恩和等人签订的治安组制度中不符合劳动法的内容无效;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12908.1元。8年间关教授始终鼎力相助,案件终以巩恩和胜诉告终。巩恩和同志在其赠送给关老的锦旗上写着:“捍卫劳动法尊严,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例之二:1993年5月,原北京四海宾馆因企业转让,导致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全体职工被整体辞退。由于股权转让几方的互相推诿,使71名职工处于没有单位、没有收入来源的失业状态,医药费也无处报销,这其中还包括曾参加抗美援朝战争而与死神擦肩的老战士。从此他们走上了8年半之久的漫漫维权路。在用尽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申诉上访等所有救济手段后,职工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万念俱灰的时候,几经周折,他们幸运地结识了关怀教授。关怀教授通过与职工代表的多次接触了解案情后,于1995年在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的贵宾室接见了全体职工和部分家属。他对案件情况发表了看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是对的,现在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你们

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你们的劳动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接着这位慈祥的老人推荐了下一步应该采取的行动:“尽快以群众来信的方式向《工人日报》写信,向社会求助,如实反映你们的不幸遭遇,来引起社会的同情和舆论的声援。”接着他又说:“改革开放中的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是正常现象,产权、股权受法律保护,而工人的劳动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你们要相信政府,无论怎么改革也不可能把职工的劳动权改没了。试想啊,企业改制了职工就没人管了?那社会成什么样了。”关怀教授的话给职工们树立了信心,从此他们走上了一条依法维权的道路,到新闻媒体、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向全社会请求声援和救助。《工人日报》1996年1月17日发表了我们请求声援的“群众来信”《饭店卖了,工作没着落,谁来保护我们的劳动权》。该报同时还刊登了关怀教授举案说法的文章《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劳动权》,他在文章中仗义执言公开支持我们的合法诉求,并直言不讳地评析法院的判决,声援我们。关怀教授还多次来到职工们中间,讲解法律法规,平息安抚被侵权工人的情绪,批评、纠正群众的过激言行,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此后,在关老的关怀下,《工人日报》、《中国劳动报》组织了“产权转让中劳动权益保护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三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还有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全国总工会、劳动部等单位的官员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1996年4月16日、25日,《中国劳动报》两次在头版头条发布了会议召开的实况报道,《工人日报》、《中国劳动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十几家媒体,对这些职工的无辜遭遇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经过长期艰苦努力,此案件历经各级法院八次裁定和四次判决之后,最终于2001年四方当事人达成对终审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职工的权利终于得到了维护,这场维权诉争也终于宣告结束。职工们把全部感激敬重之情凝成一句话:“为民直言,当代施洋。”

关怀教授无论是研究劳动法学、参与劳动立法,还是在为职工维权的过程中,时时刻刻牢记一位法学家的神圣使命,时刻想着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无时不刻地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而奋斗。结束采访时,关怀教授诉说了一位法学家对祖国和人民的赤子之情:“参与劳动法治实践,我更加确信社会科学必须密切联系实际,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道路。”

吴长军

国际商报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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