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赵家庄杀人案

2022-07-15

第一篇:河津赵家庄杀人案

河津支行反恐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目的:通过进行反恐应急演练,提高支行人员的处置恐怖事件的应急能力。

现场总负责人:由支行行长担任。 参加人员:支行全体员工。

概念:恐怖袭击是扰乱金融场所办公秩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目的,实施的犯罪活动。恐怖袭击的犯罪方式可以分为持爆炸物和有毒化学物品进行犯罪活动。 人员安排:支行值班保安2人,支行制定1人充当嫌疑人,另由10人充当办理业务的客户。营业厅各岗位人员按正常上班就位。 场景:

支行营业厅正常的营业时间,执勤保安和大堂经理注意到,有一长相较特殊的客户,衣着打扮与常人不一样,戴墨镜,穿长衣长裤,背包,进入营业大厅。一边取号,一边东张西望,然后来到客户等待区坐下等候。此时营业大厅秩序正常,办理业务的客户(约10人)在等候区正常等待。

大约过了十多分钟该客户并没有办理任何业务就准备起身离开,同时把随身携带的包裹遗留在座位上。(在此期间由执勤保安密切注意该客户的举动,由大堂经理把情况报告给营业部主任)。值班保安员上前礼貌地提醒客户:请拿好您的随身物品,该客户矢口否认,并没有理会,同时快步朝大门口走去准备逃离营业厅。此时,由一名保安员去阻止客户离开,另一名保安员检查该客户遗留的包裹,发现有疑似爆炸物的物品,马上报告支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人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营业部经理迅速有秩序的疏散营业厅客户,营业厅人员利用营业柜台作掩护,并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分行保卫部报告。现金区人员迅速锁好现金尾箱,并把要是放在安全的位置。 具体实施:

1、保安甲:从嫌疑客户进入营业大堂就开始密切注意这客户的一举一动,直到客户起身准备离开,保安甲走上前去,礼貌地提醒该客户:“先生,请带好您的随身物品”。该客户不加理会,快步朝大堂门口走去,并准备逃离大堂。甲保安紧跟客户并告诉保安乙:“你赶快报告主任,检查他的包裹”。同时去阻止客户离开并对客户说:“先生,我看到是您带进来的,请你把东西带走”。

2、嫌疑客户遭到保安甲的阻拦,气急败坏,老羞成怒:“那不是我的东西”。同时就要离开营业厅。

3、保安乙:接到同事的信息后马上把情况报告给营业部主任:“主任,大厅发现一个可疑包裹,拿包的人不承认是他的,他人想跑”。随即检查客户留下来的包裹,发现包内有疑似爆炸物的物品,马上通知营业部主任:“主任,包里有疑似爆炸物的物品”。同时马上去协助保安甲控制住嫌疑人。

4、营业部主任:接到保安乙的信息后,立即通知大堂经理:“XX,你赶快把情况报告给行长”,同时准备有秩序的疏散营业厅的客户。

5、大堂经理:把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给支行第一责任人:“行长,营业厅发现有可疑人携带疑似爆炸物品”并协助营业部主任疏散客户。

6、支行第一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并通知营业部主任:“紧急疏散客户,各岗位人员做好掩护,现金区人员锁好尾箱,向相关部门报告”。

7、现金区员工:马上蹲下,利用营业柜台掩护各自把自己的现金尾箱锁好,并把钥匙放在安全处。同时:员工甲:拨打110电话报警,把情况简明扼要地报告给公安机关:“我这里是晋商银行河津支行,在我们的营业大厅发现有可疑人员携带有疑似爆炸物的包裹,嫌疑人已被我们控制住,请派人来处理,我们的位置在龙门大道海鑫大厦一层”。

员工乙:打电话报告分行安全保卫部:“保卫部吗?我这里是晋商银行河津支行,在我们的营业大厅发现有可疑人员携带有疑似爆炸物的包裹,请派人来处理”。把保卫部指令准确地传达给一级责任人(保卫部指令:赶快报警,注意人员安全,锁好尾箱,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警察来处理)。

员工丙:打电话报告辖区派出所:“河津市派出所?我这里是晋商银行河津支行,在我们的营业大厅发现有可疑人员携带有疑似爆炸物的包裹,请及时派人来处理”。

8、公司部员工:协助营业部主任疏散营业厅客户,维护营业厅秩序,保护现场。

9、辖区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经理赶到营业厅,经过警方的紧急处理,拆除爆炸物品,并带走嫌疑人,紧急情况接触。

10、支行行长对此次紧急应急预案演练作总结。

第二篇:河津市广播电视台保密制度

河津市广播电视台涉密和非涉密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台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台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区保密台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津市广播电视台涉密和非涉密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台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台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台涉密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台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津市广播电视台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台办公室负责本台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 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区保密台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津市广播电视台涉密计算机 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 各科室应将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等情况都记录在案。

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台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由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河津市广播电视台在公共信息网络

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立信息发布管理小组,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条 管理小组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查、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未经批准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要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信息发布坚持专人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网站上网发布。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声像等信息的传递及更新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三篇:河津市民政局工作情况汇报

河津市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六个行政机构(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民间组织管理股、监察室),下辖五个事业单位(低保中心、婚姻登记处、军休所、福利企业管理中心、救助站),现任局长韩云芳、副局长武民、纪检组长马赶良、军休所(副科级单位)所长任降涛,全局现有干部职工40人。现将民政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 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着力改善民生,强化社会保障

1、低保工作。目前,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232户4147人,保障标准为人均月255元,农村低保对象7131户10515人,保障标准为人均月119元。上半年的低保工作,我们主要围绕年检工作展开,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办法,认真落实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低保工作管理法制化、申请审批程序规范化、家庭收入核实科学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制式化、低保对象管理动态化、低保工作监督经常化。上半年共发放城市低保金527万元,农村低保金507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上半年,我们对城乡特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非低保户救助对象设10种特种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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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截至目前,我们共发放城市大病医疗救助金25万元,救助城市大病患者30人,并拿出10万元,资助1504名城市低保户参保;发放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金45万元,救助农村大病患者141人,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

3、五保供养工作。我市共有农村五保对象764名,其中,115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率15%。上半年,我们出台了《河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提高了五保供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年1500元提高到25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1200元提高到2000元。

4、救灾工作。一是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我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现储备较为充足的棉被、大衣、棉衣裤、帐篷以及瓶装水、方便食品共70吨,并将运城市、稷山县、万荣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作为支援库,切实增强了救灾应急能力。二是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目前,我市共有灾害信息员180名,涵盖市乡村三级,为快速上报、应对灾情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三是深入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今年的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我局与市政府办联合开展了“河津市防灾减灾大型咨询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服务国防建设,搞好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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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共有重点优抚对象998名,其中三属户68名,革命伤残军人150名,在乡复员军人528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43名,参战参试人员9名。上半年,结合建党90周年,我们以优抚对象“解三难”为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安排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在市优抚医院进行免费体检,使其了解目前身体状况,初步筛查早期病症信号,并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问题。二是清明节期间,组织全市机关、团体、学校3000余人到烈士陵园为烈士扫墓,缅怀革命先烈,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三是为全面了解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现状,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散葬烈士墓地普查工作,通过普查,我市共有烈士255名。四是“七一”前夕,对建国前入党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了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五是深入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共救助29人次,发放救助金50050元。六是为20名减员重点优抚对象家属发放丧葬补助94775元。

(三)落实基层政权,建设和谐社区

1、完成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村情民意的调研。今年下半年,全省将进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进一步掌握我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的村情民意,从5月中旬开始,我局调研组深入到全市各乡镇、街道进行了为期一月的换届选举调研,每到一村,通过采取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详细了解该村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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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村情民意,积极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难点村”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矛盾,为换届选举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开展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按照运城市要求,要实现非农人口社区管理全覆盖。目前三大企业的非农人口还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社区管理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上半年,我们深入到三大企业进行调研,充分了解企业现行的人员管理模式以及设立社区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多次同企业领导协商,初步形成了企业设立社区工作意见,下半年有望实现非农人口社区管理全覆盖。

3、开展农村社区全覆盖活动。我市目前有农村社区实验村108个,还有40个村还未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为尽快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尽快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县(市、区),我们积极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村积极学习借鉴已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村的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我市农村社区建设的标准,完善办公场地,建立工作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

(四)发展福利事业,搞好社会事务

1、敬老院管理工作。一是完成2010年新建、改扩建的两个敬老院工程项目城区敬老院、樊村敬老院的后续工程,完善配套设施,使之达到入住条件,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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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目前,这两个敬老院的配套设施基本到位,后续工程进入扫尾阶段。二是规范敬老院管理,督促各敬老院尽快手续,使之合法经营,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2、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共有福利企业18家,安置残疾职工2531人。上半年,我们在努力服务福利企业的同时,狠抓管理工作。督促各企业为残疾职工按期缴纳“四险”,确保残疾职工工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到位,维护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3、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我市共有民间组织42家,其中社会团体24家、民办非企业18家。上半年,我们在深入做好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督促各民间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发民间组织活力,在我市实现跨越发展中建功立业。

4、地名区划管理工作。上半年,我们完成了地名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录入工作,实现了1.0版本向3.0版本的转换。

5、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婚姻登记处在全运城市唯一一家连续两年获得“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上半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973对,离婚登记158对,补发婚姻证件82份,出具婚姻证明226份。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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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落实《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按照《河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

(二)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复核工作,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提标政策,努力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

(三)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以慈善助学为重点项目,拿出30万元,解决100名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

(四)加快河津市福利中心项目建设步伐,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善各种手续,年内开工建设。

(五)在积极探索殡仪馆运行体制的基础上,使我市殡仪馆投入使用,通过完善健全工作制度,促使其规范运营。

(六)搞好府西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并通过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广大市民提供完善的服务,真正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七)完成烈士陵园维修改造工程,进一步美化烈士陵园面貌,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场所。

(八)严格把握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期顺利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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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王远方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9日14时至15时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58 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王远方故意杀人 一案 记录如下: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场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远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王远方到庭,待被告人王远方在其席位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王远方手铐,站在被告人王远方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王远方身份。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王远方:王远方。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王远方:1986年11月17日出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王远方: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王远方:大学。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王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王远方: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5月15日。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事?

被告人王远方:他们说我杀了赵莉莉。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本庭由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伟娟、周敏慧组成合议庭,李玲担任书记员。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曼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远方的委托,东江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朱丽佳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1)如果认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2)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王远方: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详见本案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王远方: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里指控的内容和认定的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有意见,我没有杀过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可以坐下(法警坐下)。现在你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我没有做过那些事,没有什么好辩解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我有几个问题问你,你有义务如实回答。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你在赵莉莉生前跟她的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恋爱关系,是去年五一前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之后我们的关系就更好了,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这辈子想找的那个人。我父母很喜欢她,希望我们早一点结婚,我们也打算明年就结婚。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提到说你向他提议今年十一把婚结了,她没有同意,是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

公诉人:你知道她不同意的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吗?

被告人王远方:她就说不着急,明年再结,也没说具体原因。我觉得也好,也就同意了。

公诉人:当你被赵莉莉拒绝的时候,你是否怀疑过她背着你跟其他男人有来往?

辩护人:反对,此问题与案件无关。

公诉人:我们将证明这个问题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有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被告人王远方请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王远方:莉莉没拒绝我,只是说时间延后而已。

公诉人:你们5月14日晚上一起唱歌的时候赵莉莉有离开过你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你们那晚一起唱歌的时候是否喝了酒或其他饮品? 被告人王远方:喝了一点酒。

公诉人:你刚刚说赵莉莉当晚没有离开过你,又说你们喝了一些饮品,晚上那么长的时间,你们连厕所都没有去过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你认识赵莉莉吗? 被告人王远方:认识,她是我女朋友。 辩护人:5月14日晚上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那天晚上我和我女朋友以及赵叔,也就是我女朋友的爸爸一起吃的晚饭。

辩护人:然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之后,我和莉莉就去市中心的“金色时光歌厅”跟一些朋友唱歌去了。

辩护人:你们唱歌期间发生了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没发生什么,大家就在一块玩的很开心。 辩护人:唱歌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快12点回的家。 辩护人: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然后,我就送莉莉回家了,天太晚了,当晚就住在她家了。 辩护人:你们是住在一起的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我们住在二楼莉莉的房间。 辩护人:当天晚上有什么事情发生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什么事情发生,天色已经比较晚了,我洗了洗就上床睡觉了,一直到早晨快九点我才醒来。

辩护人:你能确定具体的时间吗?

被告人王远方:就是早上快九点的时候,精确地记不清了。 辩护人:你醒来之后干嘛了?

被告人王远方:我醒了之后就起床,本来不想叫莉莉,但她还是醒了。我们说了几句话,她还让我给她寄书。我拿上她让我寄的书就出来了。

辩护人:是什么书?

被告人王远方:是莉莉的一个外地朋友参加会计考试,让莉莉给她买的复习书。书是莉莉昨天买的,写好地址让我给邮寄下。

辩护人:你从赵莉莉家出来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我在单元门外碰到了莉莉爸,说了几句话我就走了。因为附近没有邮局,我到光明大厦一楼的邮局寄得,邮局回执还在我这,寄完书,然后才回我的家。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的事实提供证据,说明证据种类、来源和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 术鉴定书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用于证实在案发之后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对案发的原始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大量的痕迹物证,经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远方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经鉴定,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凌晨1到2点,另据现场勘察,案发现场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现场无可提取的痕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据被告人供述,5月14日晚与被害人一起回到家后,直到第二天早上,也就是5月15日9时才离开,也就是说,被告人王远方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侦查机关的勘察结果又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各种证据指向被告人王远方杀害了被害人赵莉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我没有杀人,我走之前莉莉还跟我说了话,她根本不是在夜里死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对比两组证据,可以发现,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 于尸体情况所做的鉴定与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做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有出入。具体为:刑事技术鉴定书对尸斑的鉴定为呈现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而物证鉴定书尸中斑为深紫红色指压部分不褪色,由此,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此外,根据我方之后举证中会提到,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后至刑警大队赶到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这段时间内刑警大队并没有查明相应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真凶在这段时间内消除证据的可能,而此时,本案被告人正在邮局寄书回来途中,所以,公诉方控告不成立。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二组证据,南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侦查 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经鉴定,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物精子DNA基因型与王远方DNA基因型不同,说明死者在生前曾与第三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曾供述,怀疑死者赵莉莉背叛了他,并因此与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死者赵莉莉手上的轻微抵抗伤,颜面部青紫肿胀也说明了这一点,证明被告人有充分的杀人动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我之前都不知道莉莉和别人发生过这种关系,我不可能有杀她的动机。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该证据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赵莉莉和第三人发生过关系。结合被害人大腿内侧有擦伤等尸检情况,存在第三人奸杀的可能,第三人在本案被告人王元芳离开赵莉莉住处之后,进行作案,并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之后刑警大队赶到现场之间的时间里进行现场消除证据。这组证据不仅不能说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充分性,反而作证了第三人作案的事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三组证据,东江市公安局2010年5月17 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远方的讯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王远方对自己杀害赵莉莉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怀疑赵莉莉背叛了他而与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在情急之下捅死了被害人。虽然被告人王远方在后来的供述中以及刚才的辩解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其言辞与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不相吻合,相去甚远,其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他们审讯我的时候不让我睡觉,都是在夜里审我。我被逼得没办法,只能顺着他们的话说,说的都是他们想听的话,而这些都不是事实,我只是想睡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由公诉方方举出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一共对被告人王远方进行了四次询问,其中,第三次询问时间是在16日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不允许被告人睡觉,对被告人意志进行摧残,视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赵坚强到庭作证。他是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他将证明被害人赵莉莉自5月14日晚回到家中至遇害的这一段时间内,唯一接触过的人就是被告人王远方。

审判长:传证人赵坚强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赵坚强:我叫赵坚强。 审判长:年龄? 证人赵坚强:62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赵坚强: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103号。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赵坚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请问您和被害人赵莉莉是什么关系。 证人赵坚强:(悲伤)赵莉莉是我唯一的女儿。 公诉人:2010年5月15日早晨,你在做什么?

证人赵坚强:那天早上约10点钟,我有事想找女儿说,所以就去她家找她。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说他在当天早上离开赵莉莉家时碰见过你,是这样吗?

证人赵坚强:早上九点多,我在院子里碰见了王远方,那时他刚下楼,说回家办点事,莉莉还在睡觉,之后就走了。

公诉人:王远方走后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赵坚强:我到二楼莉莉住的房间敲门,可是莉莉一直没来开门。我想莉莉是不是睡得太沉没听见,就下楼等了十几分钟,但十几分钟后也没见人下来。我着急了,就拿了莉莉家的房门钥匙去敲门,依旧没人回应,我就用钥匙打开门进去了。我进去之后,发现莉莉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我一边叫莉莉的名字一边掀开被子,结果„„(哽咽)

公诉人:你看到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我看见床上是大滩大滩红色的血,莉莉的脖子上还插着一把刀,她死了。

公诉人:之后你做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当时我吓坏了,稍微缓过神儿来我就下楼报了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公诉人:你最后见到赵莉莉是什么时候?

证人赵坚强:是莉莉遇害前一天晚上,她和我们一起吃饭,王远方也在。饭后他们说和朋友去歌厅唱歌,然后就走了。他们晚上几点回去的我也不知道。

公诉人:你们吃饭的时候有发现王远方和赵莉莉有什么异常吗? 证人赵坚强:他们没有多说话,吃完饭就出去和朋友一起唱歌去了。 公诉人:你女儿赵莉莉和王远方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交往有多久了? 证人赵坚强:他们交往有一年半了,两人都在一个房产公司上班。 公诉人: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两人感情如何?

证人赵坚强:莉莉具体什么时候和王远方同居的我也不好说,不过好像已经有几个月了。在我看来他们两人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

公诉人:二人为什么没结婚?

证人赵坚强:主要是莉莉还不想结婚。王远方曾经提出过结婚的事,我和莉莉母亲也都挺赞成,毕竟女孩子青春短,莉莉早点有着落我们也放心。但莉莉嫌那时结婚太早,说先缓缓,明年再结。

公诉人:赵莉莉以前跟别的男人有交往过吗?她平时还跟哪些男子有来往? 证人赵坚强:我们家莉莉谈了好几个男朋友,但持续得都不久,什么原因她也没有跟我们说。追她的人很多,我经常看到有男的拿着一大束花在楼下等她。不过,现在除了王远方没有别的男子来过我们家,莉莉还和谁在交往我们也不知道。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赵坚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赵坚强,你在5月15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在单元楼门口碰见了王远方,是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女儿被害的? 证人赵坚强:10点多吧。 辩护人:能具体点吗? 证人赵坚强:记不清了。

辩护人:那么在九点多至10点多这一个多小时内,你不知道你女儿是死是活,对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当时看到尸体的时候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赵坚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

辩护人:你在发现女儿被害后是否翻动过她的尸体?

证人赵坚强:我不记得了,当时很害怕,看到女儿死了我吓坏了,刀子还插在身上。

辩护人:你发现后立刻报的警? 证人赵坚强:不是。

辩护人:你是在10点40分的时候报的警吗? 证人赵坚强:应该是的。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张立功到庭作证。他是此次案件带队进行被害现场勘察的警察。

审判长:传证人张立功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张立功:我叫张立功。 审判长:年龄? 证人张立功:3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张立功:东江市希望小区5号楼2单元102号。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张立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您的工作是?

证人张立功:我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队长。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证人张立功:我之前接手过大大小小的案件很多次,经验还算比较丰富。 公诉人:您在此次案件中做的是什么工作?

证人张立功:我带着我局刑警一大队的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害人赵莉莉的被害现场进行了勘察后移至我局进行检验。

公诉人:你到达的时候现场状况是怎样的?

证人张立功:现场位于二楼201号,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公诉人:死者当时是什么状况?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手上有轻微抵抗伤,身穿墨绿色睡袍。尸体左颈部锁骨上方插有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左大腿内侧上方有一道擦伤。

公诉人:除了“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还有其他的发现吗?

证人张立功:经勘查,现场无可提取的足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所有窗户未见攀爬痕迹。

公诉人:这起案件为第三人作案的概率有多大?

证人张立功:几乎没有可能。前面我说了,现场收集中没有发现有第三人闯入的痕迹,所以第三人作案几乎没有可能。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张立功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张队长 ,您知道在法庭上作伪证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对吗? 证人张立功:知道。

辩护人:在接到报警电话时,你们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你们赶到现场的时间几点? 证人张立功:是12:15分。

辩护人:你们是什么时候接到花园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的? 证人张立功:是11:50。

辩护人:那你们的行动速度确实挺快的,从接到报警电话到到达现场只用了25分钟。被害人的父亲向花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之后联系刑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那么刚刚据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的父亲的陈述,他是早上10:40报的警,花园派出所于11:50给刑警大队打的电话,之后刑警大队后在25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那么从10:40到11:50这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你承认这一事实吗?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证人张立功:花园派出所几点接到的报警电话我不清楚。

辩护人:作为这个案子的负责人,对这个空白时间你事后也没有去咨询派出所,是吗?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这就是你的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争议点无关!证人的职责是接到任务指派后负责现场勘查,其余超越其工作范围,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辩方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 辩护人:你到达现场后,室内确实无撬压、凌乱的痕迹?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死者当时的位置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卧于床北侧地面上。 辩护人:你确定是在地面上? 证人张立功:我确定。

辩护人:尸体从床上跑到了地板上,那么我们想是尸体自己移动了吗? 证人张立功:我不知道,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尸体是在地上的。 辩护人:尸体上有盖着被子吗?

证人张立功:没有,只是身穿墨绿色睡袍。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作证。她是来自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将证明公诉方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洪玉秀到庭,随后鉴定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鉴定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鉴定人洪玉秀:我叫洪玉秀。 审判长:年龄? 鉴定人洪玉秀:4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鉴定人洪玉秀:东江市朝阳小区5号楼2单元1103号。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鉴定人人发问。 公诉人:您是做什么工作的?

鉴定人洪玉秀:我在南海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是本案出具物证鉴定书的主任法医师。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从事法医职业二十多年了,曾获得过全国“十佳法医”称号,帮助公安机关做了多起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

公诉人: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怎样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有多种,我们可以选择其中几种方法的综合分析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公诉人:那么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鉴定人洪玉秀:本案死者是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大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份鉴定结论都结合了尸斑、尸僵的现象、颈部创伤、胸腔积血情况以及角膜等情况,属于综合数据的科学鉴定。

公诉人:通过您说的这种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准确性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不能说百分之百,但是我们单位做出的鉴定报告,在公安破获的案件里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点来看,基本上是准确的。

公诉人:对于鉴定中的误差范围一般是如何界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由于不同鉴定人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合理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可以容许的,这样的鉴定结论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是被采信了的。

公诉人:根据东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请问洪医师,精子在妇女体内一般能留存多久?

鉴定人洪玉秀:正常射精后精子进入子宫腔能存活2-3天,但其生殖能力仅能保持1-2天;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公诉人:鉴于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有大量精子,是否能够说明死者生前曾与人发生过性行为?

鉴定人洪玉秀:我前面已经说过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时间不超过24小时,所以据此能确定被害人死前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

公诉人:也就是说,被害人赵莉莉与他人性关系的发生只可能是在5月14日13时, 到被害人父亲发现被害人遇害身亡的这段时间之内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公诉人: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王远方5月15日9时离开后与其他人发生的性关系?

鉴定人洪玉秀:不对,因为那时赵莉莉已经身亡,尸体没有奸尸的痕迹,因此没有可能是王远方走后产生的。

公诉人:公诉人对鉴定人洪玉秀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鉴定人洪玉秀医生,您是本案的法医,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本案的尸检报告材料是您写的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那么通过您的勘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鉴定人洪玉秀:2010年5月15日13时以前的12小时,即凌晨1点左右。 辩护人:您可否确定这一段时间是准确的而不会是在其他时间段? 鉴定人洪玉秀:这一点我前面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一般来说,由于现有技术水平的缺陷,和不同鉴定人员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合理并可以被容许的。

辩护人:也就是说你们的方法是科学而合理的,具有确定性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医,请问躺在地板上对死亡时间的判断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被害人身着睡袍,有一定的保温作用,并且天气比较热,所以温度对尸检结果的影响不大。

辩护人:根据之前警察和其父亲赵坚强的证言,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赵莉莉从床上被移到了地面,请问尸体的移动对死亡时间的鉴定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旧的尸斑存在的同时,新的尸斑会出现在发生移动的部位。本案中,死者的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并没有产生新的尸斑,因此死者尸体被移动的概率是很小的,对死亡时间的鉴定亦无实质影响。

辩护人: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我们可以知道死亡时间的测算是通过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以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可是根据刚刚鉴定人洪玉秀医生的说明,也就是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的描述:“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分明就是仅仅根据温度测量出来的死亡时间,其在鉴定的方法上是不符合以上说的任何一种科学的鉴定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我仅恳求审判长对公诉人提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性不予采纳。

鉴定人洪玉秀:我想辩护人律师的理解有误。你所说的“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一结论的依据并不是您所理解的仅仅根据了尸温和室温来推断的,我在上一个问题就有回答到,我们是根据死者的衣着、颈部创伤、胸腔积血以及尸僵、角膜等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那些都有记载在尸检情况里面,尸检鉴定书都有写明我们鉴定的依据,能在鉴定书中清楚地看到。是在做出了科学的综合考量分析后得出的,应予采信。

辩护人:辩护人对鉴定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鉴定人所说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鉴定人洪玉秀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请法庭传唤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作证。他是来自苏州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他将证明我们所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蔡辉到庭,随即蔡辉来到法庭)。

审判长:请说出你的名字。 专家辅助人蔡辉:我叫蔡辉。 审判长:年龄?

专家辅助人蔡辉:48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专家辅助人蔡辉:东江市开元小区5号楼2单元1203号。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专家辅助人发问。

辩护人:蔡辉医生,请问你是专业的法医对吗 ? 专家辅助人蔡辉:是的。

辩护人:作为王远方的辩护人,我有几个问题想要问一下你,请问你从事法医行业有多少年了?

专家辅助人蔡辉:20多年吧!

辩护人:以你的经验来看,尸检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要十分准确是比较难的,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也就是说按照最可靠的鉴定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仍然有一定的误差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这么理解。

辩护人:那如果仅仅根据一个数据推断出来的死亡时间其采信度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怎么可以这样呢?凭我二十多年的尸检经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辩护人:您的意思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具有采信度的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在我们法医学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当然也就不会相信由此测算出来的证明力了,在我的了解范围内,虽然我不能百分百打包票,但凭我的二十多年从医经验,我觉得这样子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能予以采信的。

辩护人:好的,我要问的已经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专家辅助人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将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好友马晓红的证人证言出示赵莉莉好友马小红的书面证人证言,马晓红指出王远方和赵莉莉关系很好,王远方脾气性格都挺好,但凡赵莉莉出去,他都会陪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与被害人赵莉莉感情良好,无作案动机。向法庭宣读邮政工作人员岳文华的书面证人证言,其指出,在2010年5月15日上午9点44分,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出现在邮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在离开赵莉莉家后去邮局寄过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详见本案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王远方自行辩护。

被告人王远方:尊敬的法官,莉莉是我最爱的女人,我们感情很好,我们打算明年就结婚的。莉莉死之前的那天晚上,我们玩得很开心,没有任何冲突,情感上我不可能残忍地杀害她。第二天早上我走的时候莉莉还好好的,她不可能是在我离开之前被杀害的。我不知道死亡时间鉴定为什么认定莉莉是在夜里被杀害的,我也想不明白到底哪里出了什么差错。我的女朋友被杀害了,我也很伤心,但这绝对不是我做的,请法庭查明真相。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详见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是否还有新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本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清楚,并由本案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被告人王远方起立,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远方:我真的没有杀害莉莉,希望法院找出真凶,还我清白。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回到法庭当庭宣判。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书记员。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可以开庭。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案,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本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庭予以采纳;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远方所为。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远方无罪,当庭释放。被告人王远方,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给你送达。

审判长: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审判长:公诉人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谢谢法官。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闭庭后请书记员将法庭笔录交由证人、被告人阅读,补正并签名盖章。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散庭。请证人、被告人阅读笔录并签字。如对笔录有意见,可以补正。

第五篇:河津市编办“三个注重”加强机构编制档案管理

为加强机构编制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近年来,河津市编办坚持把档案管理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三项举措注重提升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推进该市机构编制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一是注重历史沿革文件归档整理。针对纳入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历史沿革文件,采取了细致地分类归档整理。全面系统地汇总了各部门、各单位建制以来的历史调整文件,按照时间顺序、部门、事业单位制定目录索引,建立机构编制档案电子管理台帐。尤其是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纸质机构编制文件档案,采取拍照、电子扫描等方式予以复制保护,并上传存入专用电脑,实行纸质和电子双向归档,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为日常查阅档案工作提供便利。

二是注重日常机构编制档案利用。通过对机构编制档案的汇总、分类、整理,按照“统一规范、长期有效”的原则,对所有档案进行统一装订和归档,使档案材料达到“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版式统

一、编号统一”的要求,全面掌握了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人员结构等数据信息,逐步完善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电子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增强了机构编制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了机构编制档案应用的便捷性、高效化,为编制部门日常管理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数据和快捷查询方式。

三是注重完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了《档案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归档文件的整理及档案信息化技术等业务知识进行重点强化,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工作、重要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全面规范专业档案工作,重视有关机构编制变化的照片、影像资料等特殊载体的收集保管,确保机构编制档案应归尽归。充分利用档案管理OA系统,对机构编制部门发文进行归档整理,并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

河津市编办 王卓 供稿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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