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管理范文

2022-05-30

第一篇:法院审判管理范文

法院审判管理调研文章 (2)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2012-03-12 09:41 来源:上海法院网 新民网编辑:田诗雍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 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

2. 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 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 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 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 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管理。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人格因素关注甚少。

5. 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

审管办通常只在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

(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

实践中对于基层法院审管办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

1. 混同院级宏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隐瞒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

2. 混同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主要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而非审管办。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

3. 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

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工作的单向开展。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部门的边缘化趋向。

(五)研究方法的单一化

当前,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人们对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管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和法学界的共识。”[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迫切需要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5]因而,也鲜有人于比较法视阈对此展开研究。

二、理论预设:基层法院审管办的价值定位

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在于厘清自身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各种不当理念的重要方法,亦是破解实务难题的理论之基。

(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

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为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属性,可对审判管理权运行路径作一简单分解:

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包含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两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

(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

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

1. 于偏差时纠正: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

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的因时制宜。

2. 于缺位时补漏: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

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问题的全部。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具备能动意识,在推进审判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合理方法加以改进。

3. 于阻滞时疏导: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转变

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审管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创造性,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4. 于存患时发现: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为切实发挥审管办的预警职能,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制约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

5. 于断裂时搭建: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

通过审管办的协调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

6. 于争议时协调: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

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就应当及时牵头协调。诚如管理学家所言,“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6]审管办的成立有助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

三、实践基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设置

(一)因何“合署办公”

目前,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的机构设置模式。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可从法理、法律、院情及民意四个维度加以论证。

法理上并无障碍。审监案件有别于普通的一审案件,具有天然的纠偏性、监督性及指导性,这与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恰恰是相合或相似的。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不仅符合两部门纠错矫枉的共同机理,也可实现一定程度的职能互补,此举虽有消蚀、模糊审管办管理属性之虞,但在法理层面,并未形成实质性障碍。

修律后求变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这是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关系的应然举措,但与之相伴的则是各方对审监庭因职能弱化,可能沦为边缘部门的现实忧思,取消审监庭的论调甚嚣尘上。与其将此次修律当作弱化审监职能的危机,毋宁将之视为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契机。审管办的设立不仅为基层法院审监工作革新提供了现实基础,也进一步喻示了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未来趋向。

院情的现实观照。基层法院在任务递增、编制紧张的现实语境下,人员编排、物质配备必然会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很难有条件再成立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但是,反观现行的审判管理体系却较为松散,法院迫切需要设立审判管理工作的协调运作机构,以有效提升审判质效。现有条件与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无法消弭,将审管办合署于审监庭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上述矛盾:既增设了管理环节,又未占用额外编制。这样虽与审判管理机构专业化的改革理念有所扦格,但在审判管理探索阶段具有积极意义。

民意的应然之需。是否必然需要在机构上单列以显示审判管理工作的层次性?全面、客观的解读马克斯·韦伯所倡导的科层理论可对该问题作出解答。科层制“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涉及机构设置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机构内部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7]设置审管办的目的在于理顺、规范法院的内部关系,以促使审判契合于民意,相对精简、集约的机构模式不仅符合基层法院的现有规模,也更易为公众所认可。因此,基层法院采用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的机构设置方法同样合乎民意。

(二)如何“合署办公”

就合署办公后的具体工作方法而言,应当注意避免发生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就领导设置而言,需避免职位虚设或多头管理。建议由审监庭庭长兼任审管办主任,这样既可以合理防止因职级虚设形成“有将无兵”的尴尬局面,又可以有效杜绝因多头管理导致的无序状态。需要指出的是,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主持审管办工作,是一项提高审管办职级的有效措施,将之合理衔接于审监庭既有的领导设置模式,对于审管办的发展有所裨益。

其二,就人员配备而言,需避免职能混同或人浮于事。审管办与审监庭的关系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需在审监庭内部进行人员划分,确定相关人员作为开展审管办工作的先期力量。如果不对审监庭成员、审管办成员作相对清晰的划分,可能会使得部门成员陷入职能混同的思维窠臼。此外,审判管理工作的内涵日趋丰富,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质效,势必需要辅之以足额的人力及物力,倘若相关人员的权责未予确定,不仅工作局面难以打开,审判管理的中坚力量亦无法得到及时培养、锻炼。

四、实践核心: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职能

基层法院审管办在行使具体权责时不可越权决策,亦不能囿于微观,应当对照上位政策,逐步推进审判管理的体系化建设。

(一)审判质量管理求其“深”

首先,审管办可借助审监庭既有的质量检查机制及反馈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的监督特征及指导作用,以建立“检查——调研——反馈——调研——检查”的立体式质量评查体系。具体路径可作如下演绎:一是初步检查及初步调研阶段,审监庭通过案件评查活动应及时将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反馈至审管办。为深化检查成果的利用,审管办可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作出评析,并及时将调研成果予以发布;二是成果反馈阶段,审管办调研工作既非“闭门造车”,更非“自娱自乐”,需要及时将调研成果反馈至各业务庭,并定时收集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双向型的讲评机制落实上述目标,这样不仅可以让一线法官明确常见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较好的利用集体智慧,在讨论中寻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伸言之,立、审、执兼顾机制及异议反馈制度亦可在此阶段得到恰当运行,前者为本院内部的联动方法,后者则为上下级法院间的互动措施,审管办理应在上述过程中担当“桥梁”角色;三是深入调研及再次检查阶段,经过反馈、协商,势必需要对既有的初步调研成果加以总结、提炼。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将前期调研成果予以固定则是实现审判管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方法。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应着力于规范机构本身、庭审程序、裁判标准、文书制作及法官裁量五个方面,以确保审判权“在制度下运行、在监督下执行、在阳光下操作”。

此外,审管办可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管理的内涵,构建查谬纠错与推好荐优并行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组织人员严格筛查各业务庭上报的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录像;另一方面可借助调研机制对优秀案例进行深入评析,以法学理论提炼实践经验,最大程度地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效用。

(二)审判效率管理求其“实”

本市法院系统高度信息化的地缘优势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技术条件,量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则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审管办已经可以对审判流程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将效率监管等同于数据通报的误区,审判效率管理缺乏主动性、前瞻性及实效性。我们认为应以全局视野统筹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及业绩考核工作。在推进审判效率管理工作时,审管办应与政治部、办公室及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进行互动,进而创设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及政务管理功能互补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及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是审管办实施审判效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面”。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项常规工作:数据维护。及时更正各业务庭上报的错误案件信息,做好审判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即时提醒。汇总审判系统中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并及时在内网公告栏中提示;常规通报。按月、按季通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动态;定期汇报。根据案件运行态势,定期向审委会汇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建构“实时监管——即时修正——定时沟通——适时指导”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可将各环节予以有机串联。

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关键点”。如针对平均审理天数居高不下、老案积存现象趋于严重的现实问题,闸北区法院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规定,草拟了《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度实施已一载有余,该院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在推进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过程中,闸北区法院审管办初步构筑了“中旬通报——月度跟踪——季度汇总”的工作方法:中旬通报,每月中旬对临近各时间节点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通报;月度跟踪。跟踪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统计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结案率,对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数量进行月度环比,进而将相关情况按月进行公布;季度汇总。统计、分析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季度情况并进行汇总通报。

概而言之,审管办推进审判效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为宏观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为微观管理提供正确方向。

(三)审判效果管理求其“全”

目前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大致呈现为两元格局,即主要集中于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效率管理,而审判效果管理则局限于个案层面的监督,无法与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等量齐观。建立全程的审判效果管理体系应是审管办下阶段的重要任务。在审判效果管理具体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审管办可以审监庭为“试验区”,校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而将之转化为常规工作或推广至业务庭。按照案件流程,可对相关审判效果管理措施举隅如下:

其一,事前监管、审查机制的适时引入。审监案件具有周期长、类型多、矛盾深、对抗强的现实特征,为最大程度地祛除不稳定因素。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暴露出的种种风险,制订相应的措施予以防控。如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闸北区法院审监庭发现怠于沟通、疏于审查是导致关联案件审理工作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审管办根据上述情况即起草了加强关联案件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确立发现机制、研判机制及通报机制,有效防止了关联案件中的同案异判问题。总之,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潜在的风险因素,确定具体的审查方法以有效降低风险,并通过审监庭的实践将“点”上之经验推广至“面”上。

其二,事中法、检沟通平台的即时搭建。随着检察院抗诉力度的加大,抗诉案件的覆盖范围、绝对数量都有所扩张,此类案件再审后,判决的社会效果不甚理想。基于此,审管办可搭建法、检沟通平台,借助外力共同进行调解工作,并适时总结联合调解的经验,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

其三,事后司法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的实时监管。司法建议制度是延展审判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纳入审判效果管理工作的范畴。审管办可以此项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审判效果管理意识,一方面可督促审监庭积极尝试制度;另一方面可借助各类评选活动,挖掘具有影响力、示范性的案例,在业务庭未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下,主动补位,指导审监庭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审管办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通过实时跟踪,确保司法建议的及时性、针对性及实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逐步提升、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治理念的渐进普及,审判权必能依靠自身实现正当、有序的运作,“审判管理权”作为法院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将逐步失去其作为控制、规范审判权行使必须权力的地位。[8]审管办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诸过程后,也将步入限权、萎缩、退出的阶段。当然,从前者到后者是一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期许后者的到来,更应重视当下的努力。

注释:

[1]毕寒光:《审判管理方式改革之我见》,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3页。

[2]参见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2。2011年5月7日访问,类似的定义还有很多,于此不再赘述。

[3]许建兵:《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第55页。

[4]李振宇:《漫谈法律管理学研究》,载《边缘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第1页。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77页。

[6][美]哈德罗·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马春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7]王春娟:《科层制的涵义及结构特征分析——兼评韦伯的科层制理论》,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5期,第60页。

第二篇: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根据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有关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应采取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

我院座谈认

为,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把审判管理的概念加以定位,无论从法院的职能上还是从法院所肩负的使命上,法院都是一个集审判、执行业务性较强的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宏观上必须定位于以调整审判策略为落脚点,其次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上,是要紧紧围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法定职能来构建保障机制,这里的审判权管理与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是等同的,因此从微观上定位于协调各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业务,提出合理化的资源配置,科学评价法官的审判业绩,为院党组、审委会当好参谋,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人数较少的法院可改革业务庭为几个法官办公室,明确各个法官办公室处理一类或几类案件,隶属于审管部门来协调管理。针对我院一年来的实践,通过对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确立了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大部门的职能(政工监察、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条块之间的分工更加简洁明确,审判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权威性越来越加显现,法官的质效意识、质量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以审管为中心,其他部门紧紧围绕审务保障和审判服务的职业化管理模式。

二、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审判管理的内容要综合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加以分类,什么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业务范围,什么是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范畴,什么是行政服务和行政保障范围,必须加以明确区别,职能上各负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彻底改变政治决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业务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为三大类,一是法官队伍的业务管理,可称为静态的管理,包括法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书记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审判资源的配置建议、提出审判方式的改革方案、审判调研;二是案件审理业务,可称之为动态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踪的节点管理、、司法统计、庭审考评、效率指标考评、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考评、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评定、法庭指导及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

三、审判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应定位于下列几点

目标和价值定位的前提,主要是把审判管理放在法院整体工作什么位置上。我院研讨认为,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的核心,一是通过制定规范,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执法行为,保持高效的审判运行,其公正性才得以体现,二是要定位于抓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上,只有好的审判质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否则司法公正也是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提升,三是把落脚点立足于司法为民的效果上,只有审判与执行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司法为民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司法的公正性才更具有广乏的群众基础。

四、与案件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管理必须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度的实施要防止学用脱节,要作为工作的流程融入到每个管理的节点,作为管理法官的理论工具,作为考评法官的依据,切实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把管理的结果直接作为法官奖惩和用人的依据,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二是突出案件流程节点的关口管理。通过案件送评加大对个案从立案到案卷归档每个流程节点的程序合法性考评,不断发现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增强审判人员的程序关口意识,更能有效地减少程序上的不合法,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强化案件的质效考评管理。采取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采用同岗同位比较考评,实施权利义务均等、机会均等的动态分案,细化效率、效果、技能各项指标分值,让法官各尽其能,发挥内在的潜力,形成多办案多得分,少办案少得分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质效指标考核;四是实施难案申报,注重法官的庭审小结考评。要从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入手,调动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的积极性,在办案机会均等的前提下,采取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申报制度,通过申报评定,肯定其价有所值的业绩加分,以此激励法官在难案面前不推诿;五是强化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六是正确处理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有效地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通过审判管理中的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查与分析、奖惩落实与错案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至少应承担六个方面的具体职责和其他四个方面的职责。

具体应承担的职责:一是

统一案件的考评尺度,杜绝虚假数据的发生;二是数据指标的设定要结合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要为数据而盲目追求和攀比。如,结案率指标的设定,要的是案件的审判进入正常流程,效率指标中有超审限指标、法定正常审限指标、案件审理天数和四项未结案等多项指标的控制,有的法院为了一味追求结案率年指标,在每年进入十一月就不再算当年的收案,甚至有的法院干脆停

止收案,这既不符合案件审理流程规律,也不符合司法为民的落实;三是实施案件流程联网的跟踪管理,通过网络信息的输入,结案的扎口管理,加强对个案流程节点的提醒和督办,以及通过个案评查发现和通报,直至追究责任,防止程序违法和超审执限;四是各级审管办在对案件效率指标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查和分析,通过管理和评查分析提高法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评查的结果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为院领导及时提供审判信息的决策依据;五是审管办要作为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的办理落到实处;六是负责对法官庭审能力的考评,通过庭审观摩考评、书面庭审小结的考评、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疑难复杂案件的评定,提高法官的综合审判水平。

应负有的其他四个方面职责:一是负责审判调研,通过审管所发现的题材加强研究,并积极引导法官完成好调研工作任务,通过调研促进审判理论水平的提升;二是为院领导当好审管参谋,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审判资源配置;三是提出对法官审判业务的培训计划;四是加强对全院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协调,统一执法口径。

六、在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构建一套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公正审判各类纠纷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审判管理体系,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要跳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要用法院人的眼光去审视法院过去的行政化管理弊端,用法官职业化的思维去构建职业化的管理体系,才能符合审判规律。

研讨认为:原有的管理职能过于分散,条块多,政出多门,看起来谁都在管,越往基层执行的多头就越多,很大程度上上面的许多指令下面也只能疲于应付,实际形成了谁也管不好,因此必须构建一套突出由上而下的专业的审判管理部门,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专业化对口管理,真正用业内体制、业内人去管理业内事,其他部门为审判工作做好政治保障、纪律保障和后勤保障。我院已对原有的管理部门和职能于××年底加以重新整合归类,将原有的行政装备科、办公室撤并为行政管理办公室,专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将原有的调研、法庭指导、案件质评、指标的统计与分析重新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专司效率指标的统计与分析、案件质效考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审判调研、审务协调、法庭指导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等;将监察室、纪检组、政治处意向性的归并为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专司法官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执法执纪、廉政守纪考评,负责法官业绩扎口管理。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已初步显现出以审管为中心的管理体系,上下条块清析,职责分工更加具体明确。

七审判管理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应充分加强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这一名词,包含政治理念和职业概念,从政治的角度离不开思想的熏陶、队伍的人事管理;从政务的角度离不开行政化的后勤保障;从专业的角度应以审判为核心。因此无论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还是司法人事管理,三者之间均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要形成准军事化的管理模式。讨论认为,属于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归政工部门管理和协调,属于行政事务类的归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审判业务方面归审管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在各自的职能上各负其责,归口管理,各自为法官的业绩扎口提供考评资料。

法院审管办提供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三篇:构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

李振洪

长期以来,全国各法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了认真地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以“监督结果与监督过程并重,检查监督与整改和奖惩相结合,及时纠错,重在提高”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实现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全方位监督的转变。

一、审判管理方式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

近年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与发展,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将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中心部门,将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相结合是作好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佳途径。因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精通刑民商行等各类案件的审判业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再审案件相对较少,且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一审案件受理级别的下移和再审案件受理级别的上提,基层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会大幅度地减少,从而造成审判监督庭审判资源的浪费,而由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的增加,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就成为提高人民法院整体执法水平的关键。因此,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资源优势,使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从审理再审案件转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新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在借鉴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以往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一是审判监督庭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克服了非专业部门监督带来的外行监督内行的弊端,使监督管理程序更加公开化、规范化,监督水平更高、效果更加显著。二是把审判流程管理与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融入审判流程管理中,使传统意义上的事后纠错的审判监督机制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使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了:预防职能,即有效防止错案发生;发现职能,即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错职能,即及时纠正发现的错误;持续改进职能,即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对法官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以实现持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加坚定了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在全国部分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指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变注重审判结果为注重审判过程,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实现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地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上述指示意见为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我院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三、我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模式的内容

(一)构建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做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对重点案件(包括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领导机关要求复查和社会关注的案件、信访案件以及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的案件)的责任进行审查确认;对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对全院的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政治部、纪检组等部门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考核与奖惩,研究室根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业务培训工作。从而构建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

(二)构建了以过程控制为理论依据,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的审判工作规范体系。

根据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立案庭工作规范》,对案件的立案审查、诉讼收费、诉讼风险提示、送达地址确认、立案阶段的调解、司法统计等工作的责任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制定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 《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和《各类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标准》,从审判案件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直至裁判文书印制、卷宗归档到执行案件的执行前的准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以及被执行财产的保全与处理、结案方式和裁决文书的制作、审查与签批等各项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规范,制定了覆盖审判和执行活动全部动态过程的规范体系。同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连接点即案件审理交接或配合环节中最容易导致时限失控或是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推诿的环节,如立案后案件移交审判庭的时间、送达的时间、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时间、诉讼中止的时间、归档移送的时间等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标准。

(三)构建了以监督重点环节为理论依据,以及时救济为目标的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设置、监管方式和运行程序、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以及案件差错的认定标准、奖惩办法以及对案件质量的分析通报制度和培训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监管运行上,我们力求简便易行,并覆盖审判工作中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结案各个环节。

1、对立案工作的监管。我们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每周由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对本周立案庭受理的案件,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正确与否、是否依法收费、对已立案的案件是否做了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释明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2、对审判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对审判过程的监控。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将案件基本情况输入微机中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表》,案件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均显示在流程表上,审判监督庭对已立案的案件以定人包案的方式,通过微机进行全程监管。监管人员通过微机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承办法官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的,可向监管人反映,以便及时纠正。二是对重点程序的监督。监管人员可随时对审判过程中的重点程序进行检查,督促案件承办人依法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如对开庭审理的监督即观摩庭审;对执行过程中的拍卖程序的监督等。三是关键环节的检查。关键环节的检查包括法律文书送达前的检查和案卷归档前的检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承办人将已加盖院印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交案件监管人员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重要程序是否合法、实体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裁判文书有无文字上的瑕疵等,将案件瑕疵和错误消灭在送达之前。案卷归档前的检查即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将装订好的卷宗交案件监管人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卷内材料是否齐备,卷宗装订是否合格,以确保案卷的质量。

3、案件审结、执结后的社会效果的检查。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我们建立并实施了回访当事人制度,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加强对已办结案件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审判监督庭对已审执结案的案件,随机抽取进行回访当事人工作,并将回访意见作为确定群众满意度的标准。同时听取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及所办案件的意见,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执法水平。

(四)构建了以控制重点指标为理论依据,以质量与效率评估为目标的考核评估体系。

为了实现评估考核结果真正与法官长远利益相结合,对法官个人和全院审判工作起到激励作用,我们把对审判工作的评估考核纳入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把审判质量与效率在审判工作(包括执行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各项任务具体化,根据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工作的不同特点,设立了符合其案件特点的具体量化指标,使复杂的审判活动具体化为能够体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具体内容。把办案程序合法率、庭审达标率、裁判文书达标率、上诉率、上访申诉率、发改率和体现服判息诉社会效果的调撤率作为审判质量的重点控制指标。将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办案天数作为审判效率中的重点控制指标,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和速度,增强法官的审限意识与效率意识。将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作为量化指标,以客观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减少不必要的执行中止案件,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兑现裁判文书的实体处理结果。

(五)构建了以实现持续改进为理论依据,以提升执法水平为目标的监管结果运用体系。

为最终改进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我们积极转化监管成果。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结果运用体系。一是建立了案件质量讲评通报制度和分析通报制度。通过对案件质量的分析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二是建立上诉、申诉发回改判案件分析通报制度,找出错误的原因,并指出整改意见。三是建立优秀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评选制度,以鼓励审判人员学习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案件质量。四是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通过对该时期内审判工作基本走势的分析研究,揭示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由粗放式的管理逐步向精细化的管理转变。五是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与法官的考评相衔接,以加强对审判质效数据在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中的综合运用,形成奖罚分明、优胜劣汰的法官内部竞争机制。六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针对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法官在审判业务知识方面的不足,组织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们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使法官明了自己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从而激励了法官的上进心、责任心及竞争意识,促使法官努力追求审判工作的高质量与高效率。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而实现了对审判工作的持续改进。

经过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我们认为新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 为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探索出了一条审监工作新途径。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明显的成效,审判工作实现了“三升、两降、三为零”:调撤率、上诉维持率、当事人息诉服判率上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下降,新发涉诉上访案件数、超审限案件数、法官违法违纪记录为零。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作为一种探索,相关制度与措施还有待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地加以补充与完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采取改进措施,继续强化审判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不懈的努力。

(作者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四篇: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统一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龙江省高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是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全院、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评估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质效观念,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审判质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加强审判工作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以提高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水平为目标,树立科学的审判质效观念,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推进我院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加强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奖优罚劣、激励为主原则;

(三)科学量化、综合评价原则;

(四)日常管理与年终综合评估相结合原则;

(五)审判执行与信访并重、管理与监督并重、定性与定量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我院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共7个部门为受评估对象。

二评估我院业务部门的指标、比重和折算办法

第六条评估我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指标及比重

(一)刑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10%)

2、结案率(20%)

3、上诉发改率(10%)

4、申诉、申请再审率(10%)

5、生效案件发改率(10%)

6、裁判文书差错率(20%)。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10%)

8、信访投诉率(10%)

(二)民一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5%)

2、结案率(10%)

3、上(抗)诉率(5%)

4、发改率(20%)

5、调撤率(20%)

6、违法审判率(15%)

7、信访投诉率(10%)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 三 民二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5%)

2、结案率(10%)

3、上(抗)诉率(5%)

4、发改率(20%)

5、调撤率(20%)

6、违法审判率(15%)

7、信访投诉率(10%)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

(四)行政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15%)

2、结案率(15%)

3、上(抗)诉率(10%)

4、发改率(10%)

5、和解撤诉率(15%)

6、申诉、申请再审率(15%)

7、违法审判率(5%)

8、裁判文书差错率(15%)

(五)立案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20%)

2、结案率(20%)

3、信访投诉率(15%)

4、立案变更率(15%)

5、裁判文书差错率(15%)

6、立案调撤率(15%)

(六)审监庭

1、法官人均结案数(20%)

2、结案率(20%)

3、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10%)

4、裁判文书差错率(15%)

5、信访投诉率(15%)

6、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20%)

(六)执行业务部门

1、法官人均结案数(15%)

2、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

3、实际执结率(20%)

4、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20%)

5、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0%)

6、裁判文书差错率(15%)

第七条我院审判执行部门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设定基础分分值100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部门的单项评估指标及基础分值,比照本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

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单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审判执行部门在我院的排序位次。

第八条各项评估指标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提供的司法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未纳入司法统计的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各业务庭室提供,相关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按月、按季度和进行通报。

扣分项:出现严重信访责任事故的,依工作过失和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扣分,具体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由信访职能部门确定。

加分项:由调研成果和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加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

调研成果,是指经调研形成的成果被司法释及信息载体采用(院规定的任务除外),所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上级机关肯定性评价,是指部门执法办案工作受到中院肯定(以中院排名为准),所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三全院业务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审判质效评估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评估排序,并定期向本院政治处、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评估排序结果,必要时由政治处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全体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排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全院业务部门领导职务人员的“捆绑”评估,业务部门正、副职审判质效应与其所在部门的审判质效“捆绑”评估,审判(综合)组长的审判质效应与其所在组法官的审判质效“捆绑”评估,对主要从事综合调研工作人员的评估应根据其岗位特点,进行相应折合。

四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全院设立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对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负

有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责。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宝玉任组长、组员:杨巍、周斌组成。

办事机构及职责,全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评估台帐档案的建立管理、评估结果通报反馈等事项。

第十二条审判质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进行月份、季度和半年评估。

第十三条审判质效评估结果应当通报至被评估单位,并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应以一定的形式向被评估单位进行反馈,被评估单位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干警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精神,确保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

院里将不定期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进行检查、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评先选优资格。

五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各业务庭室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参加法院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参加本院和本条线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评估得分排在本院后二位的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十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个人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立功受奖、学习培训的主要依据。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评估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 评估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

法官人均结案数:报告期内本部门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本部门在编法职人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总数之比。

结案率:报告期内本部门审结的各类案件总数与同期受理(旧存加新收)的案件总数之比。

上(抗)诉率:报告期内本部门的上(抗)诉案件数与同期一审结案总数之比。

发改率:报告期内本部门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数与同期一审、二审结案总数之比。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等客观原因而导致被改判发回重审的不纳入统计。

调撤率:报告期内本部门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含行政协调、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申请申请再审率:报告期内上一级法院和本院立案受理的涉本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与同期本部门审结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数之比。

再审率:报告期内本部门被提起再审的案件总数与同期本院、上一级法院审结的涉本部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报告期内本部门再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数与同期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

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报告期内本部门案件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撤改数加上经督查督办提执、指定执行的案件数之和与同期本部门被上一级法院立案监督和督查督办总数之比。

裁判文书差错率:报告期内本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出现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数与本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总数之比,具体标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商业部门另行制定。

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报告期内本院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履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的执行结案数(不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同期执行案件结案(含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总数之比。

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报告期内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总额与同期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总额之比(仅计算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案件)。

到省进京上访率:报告期内本院受理、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人(次)数与同期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之比。

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率:报告期内党委、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等机关交(督)办案件的息诉数与同期交(督)办案件总数之比。

第十九 我院据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对考评指标及其比重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活动措施(xiexiebang推荐)

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规范审判管理。

一是疑难案件研讨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有上访倾向的案件和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主管院长亲自组织相关业务庭审判人员集思广益,共同研究探索解决的方法和应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是通报制度。对于信访案件、各业务庭月结案情况、结案率、调解率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月结案情况,每月进行通报,改变过去审判管理只查不报的做法,做到月月定期通报,促使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自觉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评查制度。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再审案件,确定人员进行重点评查,对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定期评查,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纳入目标考评,并记入个人执法档案。

四是考核制度。实行了《目标考评未位竞争上网实施办法》、《岗位目标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和《信访工作考评办法》、《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最低结案标准》,完善法官业绩考核,杜绝吃“大锅饭”现象,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标准。HtTp://

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了《落实制度责任部门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倒查办法》、《超审限处罚规定》、对出现审判质效、信访案件和责任部门不严格落实责任制度等问题,根据情况,追究办案人员、庭长、直至分管领导的责,从而强化了责任意识。

六是一票否决制。对出现超审限案件、错案和违法违纪和达不到最低结案指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资金和次年晋职晋级资格。法院审判管理规范活动措施 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规范审判管理。 一是疑难案件研讨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有上访倾向的案件和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主管院长亲自组……小学教师党员遵章守纪党性自查整改 通过学校党支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以来,使我对于“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推进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机制建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学习和党员、群众交流谈……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党性自查整改 敬爱的党组织: 在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大举措。我按规定认真学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了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领导的讲话,思想认……企业创先争优活动自查整改 为进一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公司党委年初工作安排,11月中上旬,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党委工作部、群工部、纪检监察部有关负责同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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