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会议事规则

2022-10-19

第一篇:什么是三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

1 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议通知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

3 案等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其他组织工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其中对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议案条件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

(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议案类型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主要类型如下:

(一) 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四) 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五) 关于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六) 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

(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的议案;

(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召开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表决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为序进行表决。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选举

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

6 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决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记录

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档案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三部分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五)经理提请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召开前10个和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会议审议事项收集、议案编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董事会议案征求各董事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由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在审定议案前,应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五) 关于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制订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 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十) 关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薪酬,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的议案;

(十一) 关于制定年度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二) 关于制定基本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10 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起草,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交由董事长审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有超过1/2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公司股东、监事会成员、非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董事会应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并应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的范围,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非外部董事也不得接受外部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全权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应提请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在一名监事或外部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满足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回避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等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由超过1/2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1/2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议审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暂缓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明确提出该议案再次提交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议案的处理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在1个月内再次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董事,并确定董事长人选后经董事会确认通过。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中确定人选,并经董事会确认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具体票数);

(七)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签字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意见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四部分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3月31日前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和恶劣影响的不当行为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就监事会需要讨论的事项形成议案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审议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罢免或起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议案;

(六) 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 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5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10个和5工作日,将拟定的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及会议议题等内容的正式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及股东方;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就监事会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出席会议,也未能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的,视为同意监事会意见,并对表决承担责任。

监事会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与会监事对各个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如监事会议案与监事存在关联关系,该监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监事会表决时可

16 不将其计入表决人数之内。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纠正要求时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监事,并确定监事会主席人选后由公司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监事中确定人选,由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

17 档。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模板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执行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附后。 第四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总经理工作报告是总经理代表公司经营层所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以经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工作报告,是“三会”审议的中心内容和“三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可分报告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期主要工作安排两部分进行拟定。主要参考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情况

18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变动情况;主要项目实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经营效益提升情况;总体经营发展评价;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经营环境影响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汇率和利率变动情况、成本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等)。

(二)公司主营业务完成状况:主营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利润等);主营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新业务对经营业绩影响情况。

(三)公司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情况。包括对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以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

(四)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策略、措施以及效果的分析。

二、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总体财务状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盈利增减变动情况;现金流变动状况(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分析);债权债务及资产负责变动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如资产盈利能力情况等)。

三、公司投资完成情况(筹措资金投资使用情况;投资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情况

六、公司新年度经营目标安排

(一)经营发展趋势分析;市场竞争格局分析;经营风险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成本增加风险分析);预防风险的对策、措施分析。

(二)公司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主要指标安排。

(三) 公司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安排。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安排。

(五) 公司其他重点工作计划安排。

二、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参考内容

财务决算报告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预算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资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计划安排的计划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重要文件之一,一般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负责汇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内容比较固定,两者可合并拟定。主要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的拟定可以围绕年度财务预算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和资金流量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揭示主要原因,指出予以改进的途径和方法。

(二)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报告内容可以包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流量预算;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预算编制依据及实现预算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与对策分析。财务预算报告篇章结构可以包括经营形势、经营目标和经营工作安排;财务预算报表; 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三部分。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可以反映的内容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达到的营业规模及其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产权并购、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对外筹资

20 规模与结构。

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变更调整函

参考格式

关于委派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函

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监事;推荐XX同志为董事长、XX同志为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长。

请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XXXX年XX 月XX 日(单位公章)

四、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21 会议性质:X届X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股东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为公司董事;XX、XX等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为公司监事。

三、股东会同意提请董事会任命XX同志为公司董事长、XX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四、股东会听取和审议了董事会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股东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五、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22

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决议 (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董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以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董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听取并审议了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三、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经表决会议同意免去XX同志的公司XXX职务;任命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

四、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提名XX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建议》,经表决同意XX同志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签字:

同意:

23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六、监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监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监事出席会议;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监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主席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上述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经表决同意XX同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4 监事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七、会议议案参考格式

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建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顺利实现年度经营目标,根据公司总经理XX同志提议,经研究,将《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作为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的建议》

XXXX年XX月XX日(单位公章)

25

第二篇: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

1 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2 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议通知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

4 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案等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其他组织工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其中对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议案条件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5 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

(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议案类型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主要类型如下:

(一) 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四) 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五) 关于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六) 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

(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的议案;

(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

6 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召开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

7 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表决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为序进行表决。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选举

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并以提案形式提

8 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决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

(四)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9 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记录

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档案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10

第三部分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五)经理提请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召开前10个和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会议审议事项收集、议案编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2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董事会议案征求各董事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由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在审定议案前,应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制订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五) 关于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制订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 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十) 关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薪酬,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的议案;

(十一) 关于制定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二) 关于制定基本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13 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起草,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交由董事长审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有超过1/2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公司股东、监事会成员、非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董事会应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并应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的范围,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非外部董事也不得接受外部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全权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应提请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15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在一名监事或外部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满足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回避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等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由超过1/2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1/2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议审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16 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暂缓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明确提出该议案再次提交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议案的处理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在1个月内再次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董事,并确定董事长人选后经董事会确认通过。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中确定人选,并经董事会确认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具体票数);

(七)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签字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意见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四部分 监事会议事规则

18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3月31日前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和恶劣影响的不当行为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19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就监事会需要讨论的事项形成议案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审议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罢免或起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议案;

(六) 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 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10个和5工作日,将拟定的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及会议议题等内容的正式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及股东方;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20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就监事会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出席会议,也未能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的,视为同意监事会意见,并对表决承担责任。

监事会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与会监事对各个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如监事会议案与监事存在关联关系,该监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监事会表决时可不将其计入表决人数之内。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纠正要求时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

21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监事,并确定监事会主席人选后由公司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监事中确定人选,由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档案

22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模板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执行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附后。 第四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XXXXXX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23 附件: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总经理工作报告是总经理代表公司经营层所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以经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工作报告,是“三会”审议的中心内容和“三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可分报告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期主要工作安排两部分进行拟定。主要参考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情况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变动情况;主要项目实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经营效益提升情况;总体经营发展评价;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经营环境影响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汇率和利率变动情况、成本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等)。

(二)公司主营业务完成状况:主营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利润等);主营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新业务对经营业绩影响情况。

(三)公司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情况。包括对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以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

(四)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策略、措施以及效果的分析。

24

二、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总体财务状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盈利增减变动情况;现金流变动状况(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分析);债权债务及资产负责变动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如资产盈利能力情况等)。

三、公司投资完成情况(筹措资金投资使用情况;投资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情况

六、公司新经营目标安排

(一)经营发展趋势分析;市场竞争格局分析;经营风险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成本增加风险分析);预防风险的对策、措施分析。

(二)公司中长期目标、目标主要指标安排。

(三) 公司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安排。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安排。

(五) 公司其他重点工作计划安排。

二、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参考内容

25 财务决算报告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预算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资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计划安排的计划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重要文件之一,一般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负责汇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内容比较固定,两者可合并拟定。主要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的拟定可以围绕财务预算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和资金流量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揭示主要原因,指出予以改进的途径和方法。

(二)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报告内容可以包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流量预算;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预算编制依据及实现预算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与对策分析。财务预算报告篇章结构可以包括经营形势、经营目标和经营工作安排;财务预算报表; 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三部分。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可以反映的内容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发

26 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达到的营业规模及其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产权并购、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对外筹资规模与结构。

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变更调整函

参考格式

关于委派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函

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监事;推荐XX同志为董事长、XX同志为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长。

请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XXXX年XX 月XX 日(单位公章)

四、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

27 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股东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为公司董事;XX、XX等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为公司监事。

三、股东会同意提请董事会任命XX同志为公司董事长、XX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四、股东会听取和审议了董事会所作的《XXXX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28 股东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29

XXXX年XX月XX日

五、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决议 (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董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以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董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听取并审议了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30

三、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经表决会议同意免去XX同志的公司XXX职务;任命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

四、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提名XX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建议》,经表决同意XX同志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31

六、监事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监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监事出席会议;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监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主席XX同志所作的《XXXX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上述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32

三、监事会经表决同意XX同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33

七、会议议案参考格式

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建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顺利实现经营目标,根据公司总经理XX同志提议,经研究,将《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作为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的建议》

XXXX年XX月XX日(单位公章)

34

第三篇: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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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确定买卖关系的书面证明,一旦签署买卖合同,便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其次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会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本文中从法律的角度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

1、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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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5、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7、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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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9、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0、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11、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1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3、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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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14、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一般需满足四个条件,一事实行为,一方必须有不履行或不按照合同方式履行的行为;二主观过错,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过错一般不予追究;三损害事实,因事实行为导致财产等利益受到损害;四是因果关系,即事实行为引起损害的必然关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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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双方如因合同产生纠纷,应明确对方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上的条件,其次,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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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学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罗免民族中学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解决的原则,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确保上级部门和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学校议事规则和程序。

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议事规则

校委会成员由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各室负责人组成。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

2、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重要精神及校务会决定的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3、分析本校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教学以及学校经费执行等情况,交流各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和决定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工作。

4、研究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⑴学校的办学方针;

⑵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⑶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⑷学校干部选拔及人事安排; ⑸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⑹经费预决算报告; ⑺重大基建项目和发展规划; ⑻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等;

⑼学校奖惩工作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⑽其他重大问题。

5、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并负责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正、副校长参加,由校长负责召集,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若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校长按各分管的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研讨是否需交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

2、对学校重要问题的可行性研讨和决策研究;

3、对各分管工作进行交流、商量,提出各分管工作近期的主要工作;

4、校长或副校长认为需要统一的教育、教学、后勤等问题予以研讨;

5、补充和完善校务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问题的配套措施。

三、教职工大会议事规则

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全校教职工参加,一般每学召开一次,若需要可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学习教育教学理论;

2、通报各方面工作,总结经验或教训;

3、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及要求;

4、审议通过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5、民主评议干部。

6、审议通过重大维修、基建和购置项目;

7、其他需要由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商讨的问题。 议事办事程序

一、各室需提交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先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再由分管副校长向校长汇报,校长决定何时利用何种会议研究解决;部门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各分管副校长互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汇报校长协调解决。

二、学校行政室、党群各成员分工的工作,需提交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行政室应先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汇报,支委、团委、工会应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要事项须经校

务会议酝酿,支委会酝酿,工会酝酿后,再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教职工考核及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出台、实施,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校务会讨论后提交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涉及人事、经费、基建和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均应上报教育局或自觉接受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学校干部配备、调整、内部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由学校提出意见,汇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局务会议任命;

2、学校重大改革措施,新修订规章制度,教职工惩处由学校向教育局汇报同意后实施;

3、学校经费预决算报告上报县财政局的同时上报县教育局监督管理;

4、学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核销,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

在议事办事过程中,要遵循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逐级负责,程序合理。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学校领导(包括校级和中层领导)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举行一至四次民主生活。学校校级领导,中层成员,党员,全体参与。由学校支部书记主持。

二、会前做好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前,应事先通知每个成员,让大家做好发言交流准备。

三、学校党支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使会议内容更加集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

四、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有:反思自己所做的工作,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班子共性问题和个别同志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出自己的由建设性的建议意见。

五、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身作责,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要本着统一思想,团结同志,共同进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的宗旨,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严肃纪律,坚决反对会上不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等自由主义倾向。

七、民主生活会每个成员都必须按时参加,积极发言。任何人都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

八、做好记录,向上级报告。学校的民主生活会要有专用记

录本,并进行如实记录。要将记录和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要将原始记录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九、严肃组织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民主生活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民主生活会记录由指定专人负责。

十、对民主生活会中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视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党支部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政务公开制度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搞好我校的民主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确保我校各项改革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在我校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把这项工作开展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贯彻党的精神,扩大基层民主,是坚持和发展教职工民主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在学校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我校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洁自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我校各项改革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 l、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方案。

2、学校工作目标和任期发展规划。

3、财务宏观收、支状况及重大投资项目。

4、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

5、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

6、大额固定资产管理、变更情况。

7、重要的单位内部奖惩规定及执行情况。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述职、述廉情况。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1、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2、对职工考勤情况。

3、其它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1、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学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承包计划实施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情况。

4、其他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学校严格坚持教代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向教职工代表汇报一年来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2、在适当时机,用适当形式,学校设置专用固定政务公开栏,按规定要求随时公布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四、政务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2、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按照职代会的职权实施。

3、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维护教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保障参与管理的权利。

4、坚持促进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关键在真实,实质是监督,基本载体是职代会,目的是搞好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14年9月1日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和建设的发展,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根据有关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工会、财务人员参加。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 的原则。校财务管理要逐步走向电算化管理的轨道。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栏,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四、财务公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财务公开内容为:

(1)学校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五、在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一年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14年9月

第五篇:公司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提高领导水平,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决策层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二章

公司决策层议事的形式、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公司决策层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承办会务工作。

第四条 坚决杜绝以非会议的形式或由只要领导碰头决定重大事项的做法。

第五条

公司决策层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执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原则。

(二)坚持高效议事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决策层议事范围:

(一)研究处理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公司的运营计划和公司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以及重要分配方案。

(三)研究决定公司高层管理岗位人事变动。

(四)审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或重要经营合同(协议)。

(五)审定员工薪酬、福利方案。

(六)决定公司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确定各部门岗位设置定员标准。

(七)审议其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公司决策层会议议题一般由总经理确定,议题的提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决策层议事的范围和工作实际,汇总需提交决策层决定的事项,报党总经理确定。

(二)决策层成员提议由决策层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列入议题,但需报总经理确定。

第八条

决策层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会议成员,会议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好必要的准备。有关部门应准备与议题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会议议事的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议事条件:

(一)决策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或重点关联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公司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到会的成员应就会议的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将不能到会的会议成员的意见在会议上通报。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及决定的事项,于会后及时告知因故未到会的会议成员。

(二)决策层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不能参加时,一般不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须召开会议时,可由总经理指定一名会议成员主持。

(三)会议记录。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详细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未经总经理同 3 意,任何人不得借阅会议记录。

第十条

会议议事程序:

(一)讲明议题。主持人应于会议开始时讲明会议议题以及与议题相关信息、政策依据和目的要求。

(三)汇报情况。会议成员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的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讨论。会议成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酝酿讨论,并就议题表明意见。

(四)形成决议。会议应在会议成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议题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决定问题时如意见分歧较大,或因有关重要情况不够清楚,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及时调查了解,留待下次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要。会议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拟稿,报有关领导审定后送总经理签发。发送范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五章

会议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纪律:

(一)会议的议题、准备、程序等必须符合议事规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

(二)不得以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

(三)会议成员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得单独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会议报告。

(四)会议成员在议事中要坦陈相见,态度鲜明,直抒己见,不能模棱两可,更不允许会上一套,会后一套;要出以公心,不能以个人好恶作为是非标准;要实事求是,据事说理,不搞空泛议论;要心平气和,允许他人发表不同意见。

(五)会议讨论问题时,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或保留不同意见。一旦会议作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六)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会的有关人员,对会议决议的事项在公布执行之前,不得泄露。对故意泄露党的机密和违反会议工作规则,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执行督办: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会议的工作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按照会议成员分工由分管成员负责督办;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会议书记指定一名会议成员负责督办。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负责督办的会议成员应及时向会议书记报告。

(三)会议工作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的内容分别负责收集、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与公司《会议管理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和未尽事宜,会议应及时研究,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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