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税收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餐饮业税收范文

餐饮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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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发布时间: 2010-11-22 来源: 办公室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成为发展快速的服务行业之一。2010年,我市城区餐饮税户近1000户,占服务业总户数的40%。由于贴近人民生活、户数及从业人员数量众多,餐饮业社会关注度较高。今年以来,宁国市地税局对餐饮行业实施专业化税源管理,将城区餐饮业户划归城关分局管理,采取专业管理、专类管事和专项管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尽管餐饮业涉及的税种较少、税收政策相对简单、财务核算不复杂,但其发展现状和内在特点给税收管理增加了较大的难度,造成税收管理风险相对集中。如何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仍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当前餐饮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核算乱。

---收入核算不实。部分建账类餐饮税户为达偷税目的,不以点菜单等记载客人消费、结账的原始记录凭证确认收入实现的主要凭据,而只就其开具发票的部分收入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结转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不开票收入部分则隐匿在帐外,单独设臵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偷逃国家税款;另外由于餐饮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特点,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比如承办筵席收入、个人消费收入等等,都是直接进行现金结算,容易出现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问题。

---成本费用不实。点菜单、酒水单、结算单等记载客人消费、结账的原始记录凭证是记录餐饮产品消费事项最原始的单据,是判定成本费用结转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部分建账类餐饮税户通过不附或故意少附点菜单等记载客人消费、结账的原始记录凭证,任意结转营业成本费用,达到偷逃税目的;同时部分餐饮税户的原材料大量从农贸市场购进,难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仅凭填制的领料单入账,随意性太大,真实性较差。

2、所得税管理难。

---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少数餐饮税户除利用隐匿收入、任意结转营业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外,还利用餐饮业装饰装修较为频繁、支出较大的特点,通过虚增装饰装修成本等手段来偷逃企税。比如在对自有房屋或者租赁费房屋装饰装修上大做文章,利用非法取得发票等手段虚增成本。通过虚增装饰装修成本,虚增以后的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目的。

---个人所得税管理难。餐饮行业是比较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员工工资费用在餐饮成本中占较大比例;同时由于餐饮行业的人员流动大、普通服务员与厨师和管理人员的收入差别很大,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工资费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3、信息管税难。

---信息化要求高。目前,越来越多的餐饮税户都采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计算机管理系统,比如我市快餐行业(中西休闲类餐饮)业户几乎都采用电子收银系统。电子表单、计算机数据代替了传统的纸质流水单和营业日报表,更有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使用个性化软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源监控要求高。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业的连锁化发展,以至于一个公司拥有几家子公司,一家餐饮企业同时经营餐饮、住宿等多种项目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管理一户企业,往往要同时延伸管理与之相关的几家成员企业,核实一笔收入,往往涉及几个分店、营业税多个税目的情况,客观上加大了税源监控的难度。

4、纳税评估难。餐饮税户经营情况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档次规格、场所环境、客流量、菜肴口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知名度、甚至包括业主人脉关系都有可能影响其经营。运作方式和收入情况的千差万别,导致餐饮企业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和参照性,行业评估模型难以建立,不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餐饮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餐饮业税收管理,需要税务部门深入剖析餐饮业的内在特征,探索有针对性、符合行业特点的控管办法。建议在推行“三专”管理等现行有效措施的基础上,强化收入申报监控,抓住餐饮业税收管理的“牛鼻子”,同时辅以其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达到提升税收管理质量的目标。

1、强化收入申报监控。

---深化账务辅导检查。加强建账业户账务辅导性检查,侧重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强硬要求餐饮税户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点菜单或酒水单,消费的点菜单、酒水单等原始凭据必须附列齐全,必须按顺序号使用,对于缺页的,查看是否保存完整。必要时可以抽审比对结账单、厨房单据或库房单据与附件单据的一致性,进一步查实有无隐匿点菜单、酒水单等原始凭据以达到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现象。

---注重纳税评估方法。针对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个人消费比重较大导致的业户发票开具量远低于营业收入的现状,建议通过调研,精确测算各经营户的发票使用率(即发票开具量占实际营业收入的比重)上限,作为评估主要指标之一,通过发票实际开具金额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来监控业户应税收入申报的真实性;此外,建议多运用突击检查电子收款系统、坐店调查营业收入、专项盘存财产货物等符合餐饮业特点的调查手段,掌握业户收入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以事实证据促其如实申报收入。

---严格建账资格审批。建账类餐饮业户收入核算不实的现状,不仅导致查账征收流于形式、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迫使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辅导、检查与评估,并且往往效果不佳,客观上加大了税收管理风险。建议对于未建账、建假账的偷逃税大户进行依法从重处理,做到“查处一户、威慑一片”,同时取消其查账征收资格,严格按照核定程序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2、细化行业分类管理。建议在对整个餐饮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剖析业户经营特点,将餐饮业细化成正餐服务(中式饭店)、快餐服务(中西休闲餐饮)、其他餐饮服务(早点、饮料)三种小类别,制定实施更加精细化、更具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措施。

3、提升信息管税水平。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将公安部门的旅客住宿登记信息、社保部门有关餐饮企业用工及参保信息、水电气供应部门有关餐饮企业水电气供应信息、环保部门油烟排放达标指标、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粮油食品的指导价格、防疫部门核发的餐饮企业防疫检疫信息、统计部门的餐饮行业发展统计指标等与餐饮业关联度较高、实用性较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到综合治税平台进行利用,以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源监控分析体系。

4、推行纳税遵从管理。根据餐饮业户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制定纳税遵从考评标准对餐饮业户进行考评,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将餐饮业户分为A、B、C、D四种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业户群体严格实施不同的激励管理措施:例如采取遵从等级信息与银行、工商、公安、政府等部门共享;对A类群体实施“一对一”重点服务,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涉税举报外,一般不作为重点评估监控对象;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处罚幅度;将D类(遵从度最低)群体作为重点评估及监控对象等等举措,提升整个餐饮行业的纳税遵从度。

第二篇:餐饮、酒店业相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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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酒店业相关税收问题

1、酒店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3、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4、工厂车间、酒店等购进的保洁服务能否抵扣进项?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5、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6、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8、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普金网 http:///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第三篇:强化税收宣传改善税收环境

当前,我国正进入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税,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作为一种“无形征管”的税收宣传,在舆论导向、税政公开、法制教育和震慑犯罪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建局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省局的要求,紧扣主题,注重实效,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为治理税收环境,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收宣传如同其他税务工作一样,需要有领导的重视和有序的组织工作来保证。多年来,在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政的重视的领导下,层层建立有“一把手”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税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日常工作和实施,并将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的好坏纳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抓“三早”

即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结合税收工作的行业特点、中心任务和每年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情况,适时安排,早抓落实。每年的3月上中旬,在了解掌握上级意图,明确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基础上,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税收宣传方案,就宣传的和内容进行广泛的探讨论证,并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后,于3月下旬以市局的正式文件部署安排各县(市、区、分)局进行实施。各地在工作上不等不靠的观望,着实运筹,主动出击,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热潮。

三、宣传工作全方位、重实效

首先我们认识到,税收宣传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只有恰如其分的表现形式与富有感染力的具体内容相结合,才可能达到税收宣传工作的初衷和目的。在宣传月(4月份)和全年中心工作的集中时间段开展标语宣传、媒体宣传、送书(资料)上门和培训上课、表彰先进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既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又宣传地税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工作业绩,让社会公众不断了解相关税收宣传的同时,又进一步增进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综合宣传的目的,营造了宽松税收工作环境。

其次,市局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既要负责作好工作部署安排,又要亲自动手抓好示范,带动全面。市局以直属单位和城区各局为对象,进行先期引导,要求面上做到的工作先在市区开展,以示导向,使之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上下一致,整体推进,避免了“各搞一套,各唱各调”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三,坚持深入持久地宣传。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作,而税收宣传又是依法治税的一个永恒话题,不可能指望依靠昨天的成就和今天的努力,使税收环境发生根本性和改变,但我们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决心却是决定的。在绵阳地税建局以来的此项工作中,既注重开展好宣传月的每一项活动,又立足长远,抓好常年性的宣传计划和实施,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做到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在具体安排上,除集中重点的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在宣传月开展外,并根据全年度各个阶段地税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安排宣传主题和内容,形成了季度宣传有计划,月月宣传有重点,全年内容不重复,紧扣中心促工作的格局。

第四,在突出实效上下功夫。在策划税收宣传的具体形式上,针对地税机构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了解不多,主管征收的税种多、税额小、征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选择既有新意、社会又易于接受的活动项目,在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和用税人中广泛开展宣传。区别不同的宣传对象,施行以不同的宣传形式,一方面使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得以普及,另一方面又使地税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同。地税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随着广泛深入的税收宣传不断提高和扩大。同时根据地部队伍建设和管理需要,坚持抓好对征税人自身的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人该怎么做?法该如何执?权该怎么用”和“文明、优质和规范服务”为内容的宣传,用党和人民的要求以及身边的鲜活事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实帮助和提高干部职工增强自身素养,使“艰苦奋斗,勇挑重担,团结拼搏,求实开拓”的地税精神得到扬,队伍内部的管理和治税环境大为改善,地税成就得到充分展示。税收宣传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使绵阳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机关过去上门收税已被纳税户自觉申报纳税所代替,一个“以税法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正在形式。到2000年底,全市地税已实现纳税户自觉登记率达91%,申请率达93%,税款入库率97%,与建局之初的1995年比较,传统上的税收工作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九五“期间,绵阳地方税务累计入库61.69亿元,年均递增13.5%,保持了与全市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同步增长,为绵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各方支持,社会配合

在多年来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始终把争取党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作为开展活动的有力支撑。坚持搞税收宣传“不耍独角龙,不唱独角戏”。坚持从财政上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少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工作,亲自参加重要和大型的税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新闻媒体主动介入,自始至终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采访报道了各个阶段的重要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有力地渲染了气氛,扩大了宣传声势,保证了税收宣传的立体效果。在近两年的活动中,许多企业和个体纳税人选准4月份宣传月的大好时机,主动出资打出税收宣传大幅标语和公益广告,既义务宣传税收法规,又宣传自己的产品。一些中小学和职业中专校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邀请税务人员到校给学生讲解辅导税收知识,为在校学生和走向社会的专业人才上了人生的重要的一课。

五、善于回顾和总结工作

每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和年度终了时,认真总结和回顾是我们必须的工作,既丰富了税务工作档案,又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发提供了帮助和借鉴。几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在坚持归集立卷文字资料的同时,还将税收宣传的声像资料及时整理成册,真实客观地记录了税收宣传工作的艰辛步履和地税人为国聚财的足迹。 (金税2001.11)

第四篇:会计与税收及税收制度概论

会计与税收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收有着天然的联系。不论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在长期的人发展演变过程中,税收与会计逐渐形成分离、趋同、协作3个层面的稅会关系模式。 税务会计是专门研究企业税款支出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纳税资金筹划管理的边缘性学科。它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特定关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都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着税务会计。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收入原则、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模式有很多种,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主要有3种,即英美会计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我国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运行模式是最佳选择。

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将是一片混乱的;同样会计也必然会涉及税收,并总是和税收密切相。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税务会计是有税制要素构成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

纳税人享有权利和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税法知悉权、申请减免退税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等。纳税人享有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等。

税务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

第五篇:税收返还、税收优惠税务及账务处理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4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税收返还、税收返还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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