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记录

2023-02-01

第一篇: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记录

2012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原则,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201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结合今年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巡查职责

监察大队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辖区内土地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每季度巡查工作计划,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片区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次数等。

(二)全市划分三个片区,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包干制。片区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每两月实施一次全覆盖巡查。

(三)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每周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矿产资源办公室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负责全市矿产勘查、开采和窑厂用地、取土行为的巡查工作,制定巡查方案、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督促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矿产勘查、开采和窑厂用地、取土行为的巡查工作。

(二)每周向监察大队通报一次巡查工作情况,以便于监察大队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巡查工作情况。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辖区内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局监察大队和矿产办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次数等。

(二)开展辖区内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将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

(三)对巡查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周分别向局监察大队和矿产办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目标

1.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和依法管理土地及矿产资源。

2.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3.确保全市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各所(分局)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每月实施辖区巡查全覆盖,所长(分局长)为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周周四下午四点前将本周巡查情况报局法规监察科,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巡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早发现和力制止”上,发现问题,巡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制止,并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讲清违法后果及法律责任,同时做好现场勘察笔录,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若制止不住,及时向所长(分局长)报告,所长(分局长)接报告后应立刻与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并及时赶赴现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所长(分局长)要切实担负起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动脑筋、想办法,力求工作效果,真正做到尽能尽责,凸现“前沿哨所”的作用。

3.各所长(分局长)对已强力制止,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即刻向局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报告,报告后按执法大队指令执行。

4.对已形成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严办,局将按相关规定指定案件承办人,原则上案发镇(区)的所长(分局长)为案件第一承办人,执法大队也将指办案组协助所长(分局长)查办案件。

5.接群众举报,各所(分局)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确需执法大队直接介入的,执法大队按指令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各所(分局)派人员协助调查。

6.以上的报告尽可能以书面形式,若条件不成熟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再补充书面报告。

巡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附件:1.**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2.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细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二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 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

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

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 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 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

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 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

(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 (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 (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十七条 实行百分达标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

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2.5分。

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

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

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三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永国土资发„2009‟17号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站、所及中心: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永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1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

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五)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六、会审程序:

(一)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二)审查涉案证据资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

(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七、会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如下会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与情节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三)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四)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案件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九、 一般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后,严格以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

十一、会审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十二、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半年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报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三、向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

(一)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支队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

(八)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

四、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0743-5222276;0743-5235480)。各中心所应在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

二、接到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做好举报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对举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事实的七日内立案,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将调查结果按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六、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和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台帐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一年内造成过失错案一宗,重新进行执法监察岗位培训,考核上岗;错案二宗,给予通报批评;错案三宗,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一年内造成以上错案一宗,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外,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取消当年所有的奖励;一年内错案二宗者,除负以上经济责任及处罚外,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与当事人串通,教唆当事人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六、遵照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执法监察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八、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自负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九、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 对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危害不大的;

(二)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三) 属于过失行为的。

十一、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证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由湖南省政府统一印制,州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凭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并在有关文书的记录中记载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等。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

(二)具有良好的在政治素质;

(三)经过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五、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范围。

(一)局党政一把手;

(二)分管业务工作领导;

(三)执法监察大队及法规股工作人员;

(四)各中心所、股室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六、《行政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退回县法制办。

七、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再按照程序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九、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局法规股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县法制办。

十、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参照本制度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按照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数据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中心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各中心所应当在每月21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每月23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并按要求报送分析报告。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的表格填写,不得自行印制。

五、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应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县局印章后上报。各中心所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由所长审签,加盖中心所印章后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涂改。杜绝拖延不报,影响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统计汇总的情况。若经上级检查发现有此类行为发生的,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村级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的确定。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协管员,原则上确定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该村的协管员。具体人员名单由中心所衔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然后核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协管员上岗证。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宣传工作。

(二)协助县局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中心所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做好本行政村的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违法建房、非法采矿、毁田取砂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中心所报告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工作。

(三)协助做好所辖村国土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监管、登记、调处等工作。

(四)协助中心所在本村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上级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五)对本村不能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24小时内)。

四、各中心所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

五、各中心所要建立协管员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管员会议,对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加强学习交流,提高协管员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责任意识,及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能力。

六、协管员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中心所,中心所要按照规定定期统计报表,并上报县局。

七、保障协管员补贴经费。对协管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执法巡查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案不报,甚至隐瞒的协管员,及时予以更换。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协管员的相应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学习制度

一、 为了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监察队伍,结合我局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学习内容。加强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的重大决策。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学习行政法规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熟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三、学习方法。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学习方法,每周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保证学习实效。

四、督促检查。不定期地检查中心所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情况。重点检查学习内容、学习笔记。检查结果纳入个人考核。

五、综合评比。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努力营造 “比、学、赶、超、帮”的浓厚学习氛围。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制度

通知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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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设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试行)(宁国土资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为中心,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为重点,结合新形势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国土资源法制观念,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动

态巡查责任追求制》的要求,以国土资源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为准绳,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切实履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巡查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各县(区)目标管理,实现量化考核,固原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苏怀玉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马玉章

成员:马忠虎

火勇多 马生奎 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监察队队长 兴隆镇国土所所长 将台乡国土所所长

马玉福新营乡国土所所长

王俊峰

王建平 平峰镇国土所所长 偏城乡国土所所长

动态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

四、巡查区域和职责

各国土所根据区域分布特点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的规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对本行政区域划分成不同等级的巡查防范区域,突出重点,分级防范。

(一)巡查区域划分:

1、一级巡查区域:

(1)辖区及县城规划区、309国道、兰宜路及其他主要交通干道、中心乡(镇)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2)重点矿区周边、矿业活动区、各乡(镇)交界处、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

(3)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旅游景点景区。

2、二级巡查区域:

县辖区及县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各乡镇、村道两侧、河道河床等。

3、三级巡查区域:县辖区及县城未被划定的

一、二级巡查区外的其他区域(园地、草地、国有荒地、违法案件多发区)。

(二)巡查职责

1、县执法监察队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督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不得少于2-3次。

2、县执法监察队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动态巡查工作安排;

4、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对行政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巡查,也要按照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划定巡查区域进行巡

查;

5、全县、各乡镇承担动态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形成动态巡查网络。巡查人员必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及时逐级上报。

6、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2次以上动态巡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3次以上动态巡查;

7、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完备的动态巡查台账并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格式,对每次动态巡查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汇总研究,必要时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巡查方法

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查、专项巡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自查与交叉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划定巡查区域。

一、 工作要求

(一)县执法监察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业人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按片划分,责任到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对各村定期进行巡查,落实到地块,使巡查网络全方位覆盖本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要及时发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予以制止。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仔细梳

理、认真核查,并进行登记,建立动态巡查台账。

(四)县国土资源局要建设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对重大典型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报告,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五)对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突出、案件发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我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年终效能目标考核时加分。

(六)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管理,建立量化开工指标体系,考核实行百分制。对重大案情不及时发现、制止的,我局将作为年终考核减分项。

(七)对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人员,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五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动态巡查适用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非法采沙、采石、采矿、取土、建房、建窑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临时用地、非法占地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挖损、压占、塌陷破坏土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非法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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