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制度范文

2022-06-09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烟草专卖制度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烟草专卖制度范文

烟草专卖公司制度

设备使用、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卷烟分拣配送业务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方可使用。

二、 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四、 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五、 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制度。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六、 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七、 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八、 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检查保养记录。

九、 根据设备使用说明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十、 分拣机每月底检查维护一次,检查部位:传送带是否正常,不正常需进行调整、传送带轴承上油保养、检查轴承是否异响,有异响更换。

十一、 电动叉车每天下班检查一次电量,不足次日使用的立即充电至足量。电水、润滑油每月底检查维护一次。

卷烟入库制度

一、所有到货卷烟必须验收入库。

二、卷烟工业企业直接送达卷烟首先在虚拟库做入库验收。

三、仓储管理系统中的卷烟数量、品名同配送单上的品名、数量必须逐一核对无误后才能开始做卷烟入库验收。

四、卷烟入库验收结束后保管员要在网上确认准运证并给区公司上传准运证。

五、 做完验收后通知财务科相关人员签价。

卷烟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卷烟霉变、防鼠患等工作。

二、仓储库房烟箱码放要整齐干净,易于搬运,烟箱与电器设备间距不得少于1米。

三、仓储库房的卷烟摆放时,应严格按照数字仓储的要求堆放。

四、加强温湿度管理,制定防潮、防干、防霉等措施,把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55%-65%,夏季温度控制25℃-30℃左右);以达到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劣化的目的。

五、应保持仓库通风良好,做好防鼠、防虫、防潮、防火.防霉工作。发现破损、等现象。

六、卷烟库房专人负责,库房门随开随锁,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七、仓库要合理配备安全设施,防火、防盗等设施要专人负责,定期检修、更换,严禁挪用,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检修与保养,确保设备保持状态良好。

八、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制止,及时汇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逐条登记存档,短期内整改困难的要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卷烟出库制度

一、当天销售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在销售系统做好卷烟

出库单据并打印。

二、数字仓储管理员在数字仓储系统做卷烟出库单据并打印。

三、数字仓储管理员将当天销售数据发给卷烟分拣机卷烟分拣系统。

四、 保管员必须依据出库单据组织相关人员出库。

五、提货人员在提整件货时必须按照数字仓储显示屏显示的数量和品名逐一提货。

六、提货人员在提零烟时必须按照零烟柜数字仓储显示屏显示的数量和品名逐一提货。

七、提货人员提货时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卷烟出库的准确性。

八、提货人员应做到轻拿轻放,确保卷烟不受损。

九、保管员必须逐一检查所有出库卷烟,发现差措时应及时纠正。

十、提完货后,及时刷新数字仓储显示屏。

十一、保管员在“一号工程”系统完成出库单据,并检查和上传数据。

计算机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流配送中心计算机操作员必须遵守各项公司各项计算机操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操作员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工作结束后按操作规程关机。临时离岗必须退出应用系统。

三、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如实作好现场记录以利维护,不可强行操作,以免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四、操作员必须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操作。操作员注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相互保密,定期更新。发现泄密,要立即修改和报告。

五、操作员应爱护计算机设备,并负责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卸、安装和外借。

六、操作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操作员要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七、操作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八、操作员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

九、操作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十、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须及时报经济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处理。

火源、电源管理制度

一、库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

二、库区内禁止使用煤、油炉。

三、库区内须使用明火作业、维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施工方案,开具有关手续,做好防火措施,在专人监护下施工。

四、库区内电器、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由专业人员安装和铺设,禁止私拉乱扯使用临时线路和照明工具。

五、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并定期检查,做到人走灯灭,切断库内电源,避免造成火灾。

六、仓库内物品摆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分拣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一、必须严格遵守分拣业务流程,熟知分拣设备的性能结构,熟悉掌握分拣机操作技能。严禁分拣设备超载运行。

二、严禁在电源开关、电机附近堆放其他物品;严禁在设备安全区搬运、堆垛其他杂物。禁止私自改装,接拉电源线。禁止其他用电设备超载使用分拣设备电源。

三、严禁非操作人员进行分拣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分拣、喷码系统服务器设置,不得随意安装使用与分拣、喷码系统无关的软件。

四、分拣机作业时,严禁人员踩踏,挤压输送皮带。人员离开时必须断电停机。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疑的噪音或不正常的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在没有排除故障前不得继续作业。

五、所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要爱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坏。机器设备应每天进行清洁,定期保养,清洗喷头添加墨水、更换墨箱时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有机溶剂外溢接触皮肤。严禁未干的喷头直接插入固定槽中使用,严禁用其他物品物擦拭喷头。更换墨箱、添加墨水、添加稀释液时应严格按照喷码机箱内的提示操作。

六、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拆装机

器设备,应及时停机上报领导,与厂家及时联系,排除故障。

七、操作人员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作场地,关闭电源。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行车安全,司机在行车前应注意休息并不得饮酒;

二、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如方向灯光制动及所有液面轮胎等),如发现损坏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报告车管人员。

三、节假日或夜间,公司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如遇特殊情况需停放在外,驾驶人应报告管理科负责人。驾驶人应保障车辆的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及时报案,并向车管负责人汇报情况,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施救,保护好现场,接受处理。肇事者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交到车管部门。

五、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在事故未结案前,驾驶员应服从管理科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管理科负责人根据该驾驶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恢复驾驶岗位。

六、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按照本制度第

五、六条款执行,重大交通事故以上追究法律责任的除外。

七、建立《安全责任书》和安全学习制度。由管理科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

一次安全学习及车况的安全检查。

卷烟仓储养护管理制度

一、卷烟养护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掌握卷烟质量变化规律,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维护卷烟质量的完好。

二、卷烟要妥善保管,每天检查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不同变化,应分别采取洒水、倒垛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调节,满足卷烟养护工作需要。

三、卷烟出库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存放时间长和可能劣化的卷烟要及时预警处理。在库卷烟的存放周期不超过6个月,库房保管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接近或超过预警周期的卷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物流配送中心主任。

四、仓储设备要进行规范管理,责任到人,专物专用,定期保养,定期维修、更换,确保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库区内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存放异物或私人财物,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

保管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分局(公司))的商品财产安全。按烟草行业

商品堆码有关规定,使卷烟商品堆码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堆码和存放卷烟商品,合理使用库房,充分挖掘库房潜力,按照卷烟商品的堆码要求,尽可能提高库房空间利用率。

三、卷烟库房必须设置垫板,所有卷烟必须在垫板上存放,做好卷烟防霉防潮保管工作。卷烟商品不得放置在离电器电源设施1米范围和上下水管道下方。

四、卷烟的堆放应做到牢固、合理、美观,纵向和横向直线整齐划一。

五、卷烟的堆码极限不能超过照明灯具下0.5米,卷烟商品堆码须与墙壁之间留有0.5米的距离。垛与垛之间的距离应为0.10米。

六、卷烟商品不得与有异味商品同时存放。非卷烟商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不得入库。

七、卷烟商品出库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原则执行。卷烟仓库内应有保持卷烟质量的温湿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5-60℃之内。

八、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和定期投放鼠药,熟悉各种卷烟的性质,防止受潮、防止鼠害、虫蛀。

九、严格执行电源管理制度和火种检查制度,严禁在库房内乱接电线;严禁将各类火种带入库房。

十、熟练的掌握各类消防器材、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器具,定期检查自动排水系统,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十一、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库房,做到人走灯灭门锁。 十

二、每天下班前对门、窗、水、电进行全面的检查。认真仔细的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 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不会取消烟草专卖制度

中国烟草在线据新华社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5月1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烟草行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为了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绝不能理解为削弱烟草专卖管理,更不能轻言取消烟草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说,近日有些报道提到我国将在两年后取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允许大型烟草企业上市,同意某地政府进行建立合资卷烟厂的谈判等等,这些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

他说,实行烟草专卖是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殊改革与管理形式,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的。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这位新闻发言人还强调,我国虽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但是并不封闭市场,也不排斥竞争。目前,烟草行业正在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针对我国卷烟工业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剩的实际情况,烟草行业坚持“扶大关小”的方针,加快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淘汰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对小烟厂坚决实施关闭和鼓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整合。在这种情况下,毫无必要开办新的卷烟厂,包括合资卷烟厂。他同时表明,烟草行业没有任何安排卷烟企业上市的计划。

记者了解到,我国将在今年底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所有卷烟零售商户既可经营国产卷烟,也可经营外国卷烟。但是,“特零证”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证经营,而是将现行的“两证管理”改为“一证管理”,凡是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商户都必须领取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国烟草在线点评: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有70多个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或垄断经营,但在将要进入90年代时,在日本首先废除了烟草专卖制度以后,泰国、中国台湾、前苏联及中亚、东西欧地区等27个国家和地区也紧随其后,纷纷放开了烟草市场,一时之间,烟草私有化大有在全球愈演愈烈之势。因私有化与WTO及国际货币贸易组织所提倡的自由贸易的规则想适应,中国又刚刚“入世”,再加上社会对年底将取消烟草“特零证”这一行动的关注,所以“中国何时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就被纷纷猜测。其实,对于一个行业是否应该实行私有化,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所决定的。20多年来,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行业内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是由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实行专卖制度并无根本上的关系。中国烟草业正在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也充分说明,中国烟草正在积极地减弱其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使其朝着比较符合市场规则的经济垄断方向转变。烟草行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对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绝不能理解为削弱烟草专卖管理,更不能轻言取消烟草专卖。

第四篇:烟草专卖文明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或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或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或管理经历,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

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或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篇:烟草专卖案件立案、结案移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高政执法水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执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烟草专卖执法案件立案、结案移交制度。

第一条 立案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 立案程序:

1、由烟草专卖行政制度法机关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保存违法烟草专卖品;填写《立案申请表》;

2、将《立案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行政负责人;

3、行政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条 立案调查:

1、调查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2、制作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验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将调查询问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4、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5、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6、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7、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8、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需要销案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处罚告知

1、对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署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期限。

2、 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和起诉的,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七条 听证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等。

2、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地震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3、在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4、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5、 听证举行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建卷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卷宗,卷宗应当一案一卷,内容包括:封面、目录、立案登记表、证据材料、处罚依据、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执行笔录、结案报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院长岗位职责范文下一篇:杨超个人事迹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