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22-07-12

第一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答问

近日,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答问实录:

3月17日上午,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了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对国有林场林区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做出部署,安排当前的国土绿化工作。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问题答复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一是保护生态。明确生态功能定位,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高。二是保障民生。着力改善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是创新体制。理顺各方关系,实现政企事分开,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国有林场和森工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监管体制,转变发展方式,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林区发展有后劲。

在改革中,要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实行最严格的林地林木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而不能逾越森林资源保护这条红线。二是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重点解决好职工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和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三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充分考虑林场和林区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探索不同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四是地方负责,中央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中央加强领导和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问:基础设施落后是长期以来制约国有林场林区生态功能充分发挥、林区民生有效改善的突出问题。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国家会出台哪些有针对性的政策?

答:多年来,广大林业职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支持政策不健全、森林资源过度开发等原因,林业职工生活十分困难,民生福祉没有与国家改革发展同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也没有完全覆盖到林场林区。林场林区长期体系封闭,自我发展,道路通行条件差、缺水、缺电,特别是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大大落后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要把解决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来抓,务必通过改革使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有一个大的改观,促进林场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改善林场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层面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投资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安排资金支持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能力,有

效改善林场林区民生。同时,充分利用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中央政策机遇,切实改善国有林场林区职工居住条件,并统筹解决好职工管护站点用房问题。继续加大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投资支持力度,将国有林场林区建设成为国家最主要的战略森林资源培育基地。

从地方上讲,各地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林区作为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林场林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将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国有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抓紧核定国有林场道路属性并纳入相关省区市公路网规划。要利用好林业棚户区和林场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机遇,切实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

问:实施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推进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落实到位?

答:国有林场和森工林业局建设之初,林业职工本着“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生活”的工作激情,不讲条件、不讲待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林场林区建设先天投入不足,后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欠账很多,特别是林区道路通行条件差、缺电、住房条件十分艰苦等,还存在着给排水配套设施不完善、饮水未达国家安全标准等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移民势在必行。一是生态移民有利于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环境。偏僻的林场(所)大多缺水,教育、医疗、文化、科技普遍落后,人的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非常差,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极度困难。生态移民是改善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二是生态移民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实施生态移民将减少人为活动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破坏,有利于森林防火及生态系统的恢复,对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将产生重要影响。三是生态移民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国有林业局、林场(所)建设之初的布局是为了满足造林和木材生产的需要。目前,重点林区、部分林场已实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下一步,所有林场(所)的天然林也将纳入停伐范畴。通过整合撤并林场(所),精简机构,精兵简政,减少管理人员,减轻企业负担,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发展经济,用于提高人民生活生平,用于改善民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遵循 “以人为本、以林为主” 的基本原则,尊重职工意愿,多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加生态移民的积极性。一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分布零散的林场(所),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的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所)。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迁到小城镇,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二是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搬迁职工安置点,既要方便林区职工生产生活,又要有利于职工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从事林特产品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加职工收入,达到职工群众致富的目的。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政策。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住房税费减免政策。结合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予以倾斜。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负总责,也要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四是稳步推进,确保林区社会稳定。整合撤并林场(所)工作与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稳妥操作,稳步推进。急不得、快不得,不能以牺牲职工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进度。要妥善安置因林场撤并和生态移民产生的富裕职工,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解决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问题。

问: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要求,以确保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扎实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答: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按照《方案》和《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一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把抓改革措施落

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强化一把手责任。

二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制订改革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三要加强督查评估。要加强检查、跟踪落实,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让群众来评估改革成效。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问责。

四要建立配套政策措施。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职工住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和森林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监督机构设置办法、化解金融债务政策等。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773号

2008-7-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自200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八日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

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1031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建设局):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已基本成熟,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减少化石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资源和环境的约束日益突出。加快开发利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对于满足能源增长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可再生能源发展高度重视,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城镇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以替代燃煤、燃气和电热水系统,有效减少常规化石能源消费;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以替代秸秆、薪柴等生物燃料,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重要性的认识,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利用太阳能资源逐步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自觉行动,城市规划、城镇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大力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

为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国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规划明确提出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发展目标,2010年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保有量要达到1.5亿平方米,2020年要达到3亿平方米。各省(区、市)要根据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目标、方案和措施,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新建建筑在设计时,要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既有建筑,如具备条件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灶等其他经济适用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予以重视。

三、积极支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是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健康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发展很快,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但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设计制造,特别是在与建筑结合、与常规能源系统结合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集成技术、与建筑结合技术、适用于供暖、制冷及工农业生产应用的中高温技术的研发和示范,不断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和产业体系,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四、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体系

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优质规范的售后服务是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基础。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发展很快,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是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建立了国家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初步建立了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标准体系,加大国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测和认证力度,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是大规模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重要条件和未来发展方向。目前,《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已颁布实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工作,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尽快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要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的监督管理,使用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和生产厂家,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确保施工安装质量。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涉及经济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任务,也是涉及多部门、多产业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抓紧制定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认真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第四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2]3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了《“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状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

“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

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以上,制约了服务开展和质量提升;三是“九五”和“十五”期间配备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都将于“十二五”期间达到报废年限或里程,影响流动服务的有效开展;四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较为薄弱,现有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基础设施老化、科研设备陈旧,研发和指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通过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人口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开展群众满意的优质服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保障。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

科学规划,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服务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重点加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提高基层技术服务水平。着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努力提升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地方主导,中央扶持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步骤、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建设投入、用地安排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负起主要责任。中央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助,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健全体系,完善功能

围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需求,构建以县乡服务机构为依托,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功能齐全、布局科学、技术先进、服务优良,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五)规范建设,高效运行

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健全体系,科学管理,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队伍职业化、服务保障制度化,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实现县县都有标准化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未达标的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扩建,计划建设规模约96万平方米。

——基本配齐县级服务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配置约1万台检测设备,逐步满足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求。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制定服务车配备标准,为部分县级服务站配置流动服务车,保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不断档。建立车辆更新机制,完善运行保障制度。

——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围绕出生缺陷预防、生育调控技术、生殖与遗传等重点研发领域,依托现有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重点支持部分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研发和指导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

四、资金筹措

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实施。依据《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西部地区、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中央补助不

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25%。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全额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要建立由发展改革、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运行机制

原则上,中央补助购置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和流动服务车为一次性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确保设备和车辆的有效运行和及时更新。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要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共同筹措的原则,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积极支持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优先安排幸福家庭试点单位设备配备。

(四)严格项目管理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设备采购种类和档次以及服务机构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服务机构的运行监管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五)加快人才培养

制定各级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在职学历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建立职业标准、学科教材、教育培训、评估认证和职业监管体系。

(六)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

一、运转有效的服务机

构管理体制,强化县乡(镇)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乡站县管,统筹配置和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编制地方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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