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初探

2022-11-04

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 作为我国社会机体经济细胞的国有企业, 在经历了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和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变革之后, 已逐步向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这一系列重大改革, 旨在推动企业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监督、执行、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 从而使企业运作规范、管理有序、充满活力,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实现持续、健康地发展。

虽然不少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置了企业的监事会, 但形式重于实质。对绝大多数企业, 甚至包括主管、监管企业的政府部门来讲, “监事会”这个词还很陌生, 知之不多, 研究不深, 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保证, 实际工作中面临不少困惑。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要从“形似”到“神似”,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监事会工作新路子, 前景广阔, 任重道远。

正是基于此, 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 谈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 监事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工作的理论基础源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理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并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制理论。投资人在委托一部分人代理经营的同时, 又委托另一部分人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制衡, 以维护投资人的权益。所以, 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起有效制衡经营者行为的监督机制, 保护投资人利益, 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2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法律地位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渊源以及公司规模的不同, 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也不一样, 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的组织形式更是百花齐放, 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2.1 双层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2.2 双重型公司治理结构

2.3 单层型公司治理结构

2.4 单体型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选择了双重型治理结构, 即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机构, 各自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同时,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事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三会一层”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如下图所示。

3 监事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3.1 到位不越位

所谓“到位”, 是监事会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决策、执行的全过程, 不留空白和死角, 更不能无所作为、形同虚设。所谓“不越位”, 是指监事会绝对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提示、提醒、建议甚至质询, 但不能影响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独立判断, 不能直接干预和中止企业决策、执行的进行。

3.2 制衡不制约

所谓“制衡”, 是指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分权、分工来实现, 以防止权利过分集中和失控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各机构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自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行使管理职能。由此可见, 制衡是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职责分工, 独立运行、各司其职, 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反之, 不按制度安排的职责分工、权限和程序办事, 制衡就会变成人为的制约和掣肘。制衡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制约则是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就监事会的工作而言, 必须把握好制衡和制约的界限, 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在坚持有效制衡的前提下, 努力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3.3 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 是指监事会的设立、人事安排、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履职手段和方式以及独立发表意见等, 不受除股东大会以外的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和干扰, 更不得依附和受制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这是投资人委托监事会代理监督职能所决定的, 是监事会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所谓“权威性”是指监事会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审计、高管履职、重大事项等独立发表意见时, 必须真实、可靠, 不得隐瞒、漏报。尤其对于接受公众监督的上市公司,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的报告和公司向社会发布的信息, 监事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所谓“专业性”, 主要是指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行业、本企业的“行家里手”。无论是股东监事、外部监事, 还是职工监事和工作班子成员, 都必须具有履行职责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熟悉本公司的运作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同时, 还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

上述“三性”, 独立性是履职前提, 专业性是履职手段, 权威性是履职结果。只有把“三性”有机的统一和结合起来, 才能不断提高监事会工作的实效性。

4 监事会工作的实践探索。

我国《公司法》, 在总结大陆法系监事会模式的基础上, 又吸纳了英美法系之所长, 在董事会增设了独立董事制度、在监事会增设了外部监事制度等, 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说,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是全世界最完美、最理想的, 也是最超前的。但从操作层面来看, 还缺乏相应配套的具体制度、协调的工作机制、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手段、方法, 还留有许多需要探索创新的广阔空间。在现阶段, 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抓住基础性环节, 制订好《公司章程》, 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 完善各层面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小宪法”, 是各主体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准绳。当然, 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 循序渐进, 不断探索。从监事会的角度, 绝不能就监事会工作谈监事会的职权, 而要从全局来规范“三会一层”的运行机制。重点放在董事会的决策规范上, 对经营层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决策执行的效率问题, 对监事会则主要是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和履职监督的履职评价问题 (公开、公正、独立) 。

2) 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有为才有位。

(1) 探索履职监督工作模式。建立“董事、高管层履职档案”制度。实施年度评价和离任评价。对董事评价主要依据董事参会及发表意见、做出决策的情况进行。对高管层评价主要依据四个方面进行, 一是向董事会、监事会述职的报告;二是分管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指标;三是董事会年终对高管层个人的测评打分 (参考) ;四是监事长约见谈话。

(2) 探索“过程监督”介入的接口。监事会成员按专业特长和身份代表, 分别列席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 不仅让监事更多地介入和了解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而且对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有了直接的掌握, 并为落实问责制提供重要依据。

(3) 不断加强监事会履职的能力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 必须不断加强监事会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素质建设。一是建立监事履职工作制度, 明确监事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 督促监事勤勉履职。二是高度重视监事队伍的配置, 注重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的互补, 形成多元化的人才结构。同时还要慎用名人、少用领导, 这类人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履行职责。三是高度重视监事会办公室的建设。这是监事会闭会期间履职的工作机构, 在日常监督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组成强有力的专委会和工作班子, 保证日常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四是不断加强监事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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