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2023-02-07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或从事某一工作的人员起到约束作用,这是他们行动的标准和依据。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

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

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大资质大手续隶属于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专业从事工商、税务注册,医疗器械、建委资质、园林绿化、土地开发,专利申请,驰名商标申请等行业专项审批代理事务,具有丰富的专业代理经验,多年来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为企业赢得了好的信誉,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多,促使我们不断的扩大服务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器械:二类、三类专业经营许可证

建委资质:三级、二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和资质升级专业代理

园林绿化:四级、三级、一级园林绿化资质和资质升级专业代理

第二篇: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2006-02-26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受理范围: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条件: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上一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

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经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

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经公示后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承诺时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一周、专家审查一周不计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三篇:浙江省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专业化情况调研报告

叶 俊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保设施运营业作为一项新兴的环保服务产业在我省正逐步兴起,并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摸清我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情况的现状,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的运营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环保设施运营业的发展,健全监管服务体系,我局组织开展了环保设施运营调研工作。本文将此次调研结果从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建议等三个部分分别进行阐述。

1 我省环保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的总体情况

1998 年起,我省以太湖流域达标治理与“一控双达标”工作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开展环保设施运营,绍兴污水处理厂、嘉兴秀州污水集中处理厂、余杭锦江热电有限公司与宁波金狮啤酒厂等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在我省最早引入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实现了运营管理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推动了我省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绍兴污水处理厂还被省政府誉为“绍兴经验”在全省推广。经过几年的实践,环保设施运营已被政府与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认知,省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强调在环保设施的投融资机制与运行机制上,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环保的多元化投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达标率;《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十五期间初步建立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调度体系,实行市场化、集中化的污染治理,有效控制污染,明显提高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望近期经省政府颁布出台,为推进环保设施运营业的发展构筑了政策支持系统与法制环境;我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引导和推进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作为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目前,我省获得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共有 29 个,运营单位接管了治污企业的废水治理工程、废气治理工程、垃圾处理项目后,达标排放率可达 70 ~ 80 %以上,较好的达标排放率还可以达到 90 %以上。普遍比治污企业自己操作提高达标率 30 ~ 50 %左右 , 而处理费用上较企业自身运行节约 10 ~ 20 %的成本。部分运营单位取得了较好地经济效益,如我省平湖市绿色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以来,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促进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运营单位与委托业主主要以合同约定承担各自法律责任,其合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参与管理”形式。即由治污企业委托运营单位指导管理其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管理,为治污企业培训管理人员,提供环保治理技术咨询,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二是“用户和社区自助”模式。经社区成员同意,自主建设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其管理方是社区组织,实施方是专业运营公司,费用由用户和社区成员自我负担,如发现偷排、漏排及废水超标排放,则由社区组织与运营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承包运营”形式。即由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全部承包,单独管理、运行委托业主的环保设施,并保证达标排放,此时如有偷排、漏排及废水超标排放现象,则由运营单位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和罚款;四是“ BOT ”形式。业主同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环保设施项目的设计、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该项目公司在协议的特许期限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获取预期的投资汇报。

2 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专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取得的绩效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业主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

部分企业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重经济指标,轻污染防治;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导致污染企业为节约成本而闲置治理设施,出水超标的现象严重,社会化运营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普及与推广。

2.2 治理设施的硬件设施不配套

一是治理工艺设计上存在问题,治理设施本身不能保持长期正常运行或达到预期的效果;二是企业在增加排污量或改变污染物质的同时,片面从节约治理成本的角度考虑,污染治理设施的硬件设施不能及时跟上,而过度依赖运营企业的技术力量来达到治理要求。

2.3 设施运营利润空间有限

由于从事环保设施运营利润薄、周期长,而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仅靠运营很难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多数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将只将从事环保设施运营作为副业,投入精力很有限,因此全省环保设施运营工作进展缓慢。

2.4 环保监管力度薄弱

全省中小型企业众多,治污设施运行监督管理难度很大,而环保监管薄弱,力量不足,执法难以完全到位,使少数空挖心思偷排漏排的企业侥幸逃脱,挫伤治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排污者与运营企业积极性。

2.5 设施运营尚未形成产业化

目前从事设施运营单位只是受业主委托,对已建成治理设施进行运行。而我省长期以来,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特别是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社会化筹资比重低,投融资渠道不畅,后续投资难以为继,要根本改变这一状况,环保设施运营应从设施资本运营作为突破口,完善资本运营、设施运行的产业化的服务体系。

3 几点建议

3.1 加强环保监管力度与环保信用行为建设,为环保设施运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惩处环保违法行为。通过开展综合环境执法和专项行动,查处一批严重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企业偷排漏排、屡罚不改、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群众反映大的案件,巩固环保达标治理成果。推行有奖举报,利用社会制衡力量约束企业环境行为,严厉打击环保信用失范行为,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已获得资质证书运营单位环保行为监督管理,规范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开展污染企业环保信用行为建设,提高企业治理污染、加强环境管

理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污染企业与设施运营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档案、信用失范惩罚和警示机制、信用激励引导机制、信用保障机制,努力构建社会环保信用体系,为环保设施运营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与良好地社会氛围。

3.2 开展企业治污设施动态管理,为环保设施运营发展构筑良好地服务平台

结合环保“数字浙江” ,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监测站将尽快形成网络,普及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深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企业治污设施动态管理,一是执行排污申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形成分级登记、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动态监管的环保管理模式,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内。加强对企业新(扩)建、停产及生产活动的动态监管;二是推行企业环保重要信息记录与公示制度,将环保部门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建档录入,建立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对企业登记的环保信息及时实行公示,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提供网络技术平台和数据资源平台。

3.3 积极创造条件,拓展环境设施运营投融资渠道

我国 " 十五 " 期间环保投入尤其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而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私人资本达到融资目的为特征的 BOT 模式在环保领域已初显成效。环保治理的 BOT 模式,对政府而言,政府付出的不再是一次性的巨额财政资金,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 " 特许经营权 " 。即政府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其次,有利于投资主体和投资结构的多元化。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我国历来是政府投资,投资结构单一,在立项、选项和建设过程中管理漏洞多,难度大,而且限于政府财力,积压项目较多。采用 BOT 模式,可以从国际、国内乃至民间多渠道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放大,而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一个成功的例子就是法国威望迪公司与中国当地政府的合作。目前它已与天津市政府合资对灵庄水厂进行为期 25 年的授权管理,并在成都自来水六厂开展了为期 18 年的建筑与运营 BOT 项目,成为目前在我国水务领域较早开展 BOT 项目的公司。我省的污水处理厂也可逐步开展 BOT 项目,以解决资金、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另外,随着 WTO 加入,国外大型水务公司或投资机构的登陆,它们带来的巨额资本、先进技术和优秀管理人才,将会对中国环保环保设施运营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3.4 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逐步完善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国家逐步出台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政策,一时间环保基础设施投资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在发达国家,该领域就一直以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而倍受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没有多少实际运作的经验,由于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特别是现阶段还存在业主环保意识不到位、企业改制、法人更换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致使各运营单位裹足不前。鉴于目前的现状与环保设施的公益特性,建议在环保设施运营工作中政府应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在风险投资、信贷、土地利用和税收等领域创造优惠条件,引导并鼓励各类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环保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完善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环保基础设施领域,我省各级环保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的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治理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会议为契机,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快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

设与运营的产业化步伐,努力构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体系。(注:该文获 2002 年度全省环保系统调研报告三等奖。)

第四篇: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工作工作当做企业第一要务。实行一票否定制。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环境监测工作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生产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一) 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他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 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 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 在生产中,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 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 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音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音达标排放。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避免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指定应急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保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1)废水处理装置、废水处理回收装置。 (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 (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 (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 (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单位)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2、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4、中心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调度室、安全环保部、环保设施所属部门(单位),并留存一份。

5、车间和电仪车间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以确保环保设施的长周期稳定运行。

三、管理内容

(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正式投运前,应按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运行管理

1、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执行生产技术部下发的生产设备管理和运行相关指标,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2、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工艺条件,严肃工艺纪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有原始记录和数据台帐。对误操作造成处理效果差或污染环境的,要纳入考核,污染严重的追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3、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建立设备、装置运行、处理效果、操作记录等管理和统计台帐。并前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月按时报安全环保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除公司计划检修外,环保设施停运,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并说明停运原因、恢复时间及停运期间采取的污染预防的措施,由本部门(单位)领导、安全环保部领导、公司主管环保领导审批后,方可停运。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致造成损失或污染事故的,应纳入公司综合考核。

5、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应制定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紧急应急措施。环保设施需要停运时,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并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主管领导电话报告,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完善手续。

6、环保设施需要拆除、闲置,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地方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7、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检查发现,纳入公司综合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环保设施检修管理

1、生产技术部下发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及环保措施的内容,其检修费用在大修费用中列支。

2、检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检修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应同时完成检修并同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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