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2-07-20

第一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黄石东贝铸造公司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职能和管理程序及检查与考核办法等。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东贝铸造公司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

二、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黄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办法。

三、管理职能

1、 铸造公司综合办:

a、根据市节水办分配给本企业的计划水量视每月生产计划,每个季节,再分解到各部、车间计划用水量。

b、负责每月一次对计量表的数字核准,对计量表一月一次核正,并维护保养,水表计量率一级水表100%、二级水表90%以上。

c、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的业务联系,缴纳水费,保证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

d、负责宣传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现实意义,提高员工节水意识。

e、按计划对用水量进行考核,对超过计划水量的部门,坚持节奖超罚的原则。

f、定期分析各部门的定额消耗与实际消耗的趋势,总结经验,查找超计划原因,及时调整。

2、 铸造公司设备部:

a、负责全公司用水设施、设备、计量表的安装、改造、巡视检查,并填写月巡视检查表。

b、检查、改造全公司用水管网,坚持常用水管和备用水管分开,更抽象无效闸阀。

c、对新增用水管道,设备的安装必须向公司节水办小组联系批准后方能施工。

d、对用水设备和计量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水资源流失,确保生产用水安全。

e、积极选购节水先进技术、工艺、、方法和设备器具,最大化降

低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f、改造水塔、蓄水池的进出水管、闸阀严禁水塔、水池溢水,加强岗位责行制的管理。

3、铸造公司生产部:

综合办抄表人员将每月

一、二级水表数报送到生产部,生产部做好月、年统计报表。

4、铸造公司经营部:

积极选购采用节能型用水设备、器具,确保使用器具是国家推广使用的节水器具,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不准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黄石东贝铸造有限公司2010年1月11日

东贝铸造公司节约用水奖惩制度

为杜绝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利用好水资源努力提高员工节水意识,根据铸造公司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特制定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一、 综合办每月给各部门下达用水分解指标,坚持节奖超罚的原则

奖惩。

二、 对不服从节水管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的罚款,

主动献计献策,取得节水实效的,由节水领导小给讨论一次性奖励50~200元。

三、 损坏节水设施,或违章用水,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

或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导致水资源浪费处以50~500元的罚款。

四、 对发现供水管道或设施破损漏水反映者,或举报违反用水制度

行为者,一次性奖励100元,对明知漏水,故意隐瞒者,或不及时修复部门或人员,处以50~100元,并责成及时修复。

五、 私自动用消防设施或造成消防设施损坏者,责成其修复并处以

50~200元罚款。

六、 按指标差额超过20%以下(含20%),按水价1倍

20%以上,40%以下,按水价的2倍,40%以上按水价3~4倍,对相关部门进行奖惩。

第二篇:部门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各厂站所的节约用水管理,降低公司生产运营成本,保护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所属的各办公区域。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部门办公室在部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各厂站的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节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重点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用水监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负责用水数量信息的管理工作,统计发布部门用水与节水信息。

(四)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各厂站节水宣传。

第三章节水管理

第四条节水计划管理。部门办公室根据以往用水数据在每半年下达一次各厂站所的水指标计划,以自来水公司缴费数量为准,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厂站实际用水量,对于用水量超计划量20%的厂站,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分析,督促改进其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第五条节水统计管理。各厂站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

统计,每月进行一次抄表记录,尽量与自来水公司抄表日期一致,

在缴纳费用时如发现双方数量出入较大,及时进行沟通联系。对

于半年用水超计划量20%的厂站,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分析,督

促改进其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办公室将安排人员对抄表记录进行

核查,如发现无记录或记录不实的情况,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绩

效处罚。

第六条节水措施管理。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几

项节水措施,各厂站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严格执行。

(一)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厂区生产区域及办公区域所有

水龙头,都应省开勤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格控制长流水或

打开水笼头不关的现象及行为。一经发现,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

绩效处罚。对于供水水管、水龙头等供用水设施,相关负责人应

按时检查,若出现损坏或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处理。

(二)对厂区绿化用水,各厂区负责人应根据天气情况,科

学安排,适时浇灌,浇灌过程安排人员全程守护,避免漫灌浪费。

一经发现,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处罚。

(三)提高员工节约意识,值班人员洗漱、洗澡、使用洗衣

机时应注意节约用水,洗手后及时关闭水管,涮洗抹布及拖把时

注意控制水量,避免长时间冲洗。

(四)严禁直接使用水管冲洗车辆,尽量使用水桶提水擦洗。

杜绝私家车洗车现象,一经发现将上报公司行政部处理。

第七条节水宣传教育。各厂站所积极组织宣传集团和公司

的节水规定、办法,普及节水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水意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各厂站所对违反本办法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xx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Xx小学

第四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JB•SY/WK-XG•GC-18

B0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宝商业公司所辖项目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0

3.

13.

23.

33.

44.0

4.1

4.1.1

4.1.2

4.1.3

4.1.4

4.1.

54.2

4.2.1职责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运行操作。 设施设备维护主管负责二次供水运行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经理负责二次供水运行的调度管理。 项目部总经理负责二次供水的综合管理。 程序要点 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每月检查1次水池(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给排水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上。 二次供水管理由给设施设备维护部专人负责。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水池(箱)在每年卫生许可证到期前提前外委有资质清洗的单位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

电筒或应急灯。

4.2.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应提前试验并

确认动作可靠。

4.2.3进入水池(箱)的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

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2.4上下水池(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钢梯,严防跌落。

4.3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4.3.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4.3.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4.3.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4水池(箱)清洗消毒程序。

4.4.1排放水:

a)排放水时应提前关闭水池(箱)进水闸阀。

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箱)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4.4.2清洗消毒。

a)泄水阀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向水池、水箱吹半小时以上,排除

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b)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会熄灭,以确定空气是否充足。

c)打开水池、水箱内临时照明灯具。

d)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水箱后,对顶、壁、底六面横、竖各洗刷不少

于三遍,并对管道、阀门、浮球进行维修保养。在水池、水箱内工

作时, 外面必须有一名监护人员。

e)清洗完毕后,排除污水,然后喷洒消毒药水。

f)关闭泄水阀,注入清水。

4.5取样送检。

4.5.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0m1水并在瓶子中部贴

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及送样日期。

4.5.2水样当天由设施设备维护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

测。

4.5.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为止。

4.6

5.0

6.0

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况记录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内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3天内由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人员把记录整理成册交设施设备维护部存档,保存期为1年。 相关支持文件记录 《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给排水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值班管理制度》《设备综合管理规程》《设备房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异常、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篇: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已经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以提高用水效率为目标,统一调配地表水,严格控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园林、城管、质监、农业、林业、环保、卫生、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市和县(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单位依据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向其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定期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考核、调整情况上报节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其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户违反节水规定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十条 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供、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户)有两类及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该单位用水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洗车服务、景观环境用水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地表、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

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取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考核。

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并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取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再生水及雨水利用

第十六条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是指污水的收集、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再生水主要用于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十七条 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鼓励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住宅小区等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鼓励连片居民小区集中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应当建设但可以使用其他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供水的,经节水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但须配套污水再生利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的价格应当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化验。

节水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用水,应当首先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再生水。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暂不具备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条件的,实行再生水配送制。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或地下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第二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再生水与雨水的输配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和其他明显标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水循环及重复利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项目的资金补助以及城镇供水水质督查、检测等。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第三十四条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以地下水、自来水为原料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同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积极推广应用微滴灌、管灌、膜下沟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大水漫灌,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和新建农业灌溉水井,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节水措施。已建成的农业灌溉工程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第三十七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节水灌溉试验,推行灌溉计量用水,安装计量设备,逐步完善计量措施。利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

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制度和农田节水灌溉智能监测控制系统建设,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第三十九条 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实行用水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管水组织依据章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基层管水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承办有关节约用水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用水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控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游泳池、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

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损坏或者拆除。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推荐国家公布的“节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管网和消防栓、消防水鹤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如实记录巡查和维护管理情况,提高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及时改造更新老、旧管网和设施,降低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四十五条 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建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每4年进行一次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三)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加强节约用水的内部管理,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工艺,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第四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厅、旅行社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整合节水科技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节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水管理、内部管网及设施运行等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五十一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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