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投资研究论文

2022-05-01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知识产权投资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限制,因此,即使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在公司注册程序上亦不会有任何问题。这一修改对于实现科技人员及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亦对创新创业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促进效果。

知识产权投资研究论文 篇1:

让科技变财富:英国IP Group商业模式分析

摘 要: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上普遍认为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本文选取英国一家知识产权投资公司IP Group,IP Group专门与世界顶尖高校合作,建立利益绑定关系,投资高校衍生的科技成果,并服务于新设的衍生公司。本文基于商业模式CET@I方法论分析其商业模式特征,并基于案例分析对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投资;科技成果转化;IP Group;商业模式;分析

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常常是改变世界、创新技术的源泉,如基因重组技术、全球定位系统、MP3技术、手机语音识别技术等。美国硅谷的发展即起源于195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William Shockley与其学生制造的晶体管,并创立了半导体公司仙童,硅谷有2000家企业都由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而来。20世纪80年代,美国《拜杜法案》出发促进了世界各国政府资助科技成果向私营企业及社会转移的序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世界各国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中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6年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然而,中国公共研究成果技术转移的成效却不显著,从数据来看,经过近30年的探索,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公共研究对产业和经济的带动作用也较为有限。

本文分析了英国IP Group公司的商业模式案例,IP Group与高校建立强联结关系,专注于投资高校与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未新设科技创新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其模式值得研究与借鉴。

1 IP Group的发展背景与历程

1.1 规模与业务

IP Group是一家英国知识产权商业化公司,主要与英国、美国主要高校合作,将学校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创新型的科学技术企业,总部设在伦敦,并在伦敦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根据2018年半年报,IP Group的净资产为12.99亿英镑。从2000年开始到目前,IP Group已经与16所英国大学、5所美国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外,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也已经开展业务。

1.2 IP Group的创始人David Norwood

David Norwood畢业于牛津大学基布尔学院历史系,曾于投行信孚银行工作,David Norwood曾是多家英国科技企业(如Oxford Nanopore、Proximagen、Plectrum Petroleum等)的创始人或董事。David Norwood也是专业的象棋手,在80年代中后期,赢得了国际大师、国际特级大师的称号。

2000年,Norwood签署筹募了2000万英镑用于投资牛津大学化学系的成果,这是知识产权商业化公司IP Group的开始,这项交易使得IP Group享有15年的获取50%化学系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权利。2015年,Norwood回归母校支持创建牛津科学创新(OSI),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大学风险基金,2015年OSI设立初便募集了2.1亿英镑,到2016年12月,该基金募集了5.8亿英镑,是世界上最大的大学风险基金。

1.3 历史上的并购收购

2005年,IP Group(当时的名字是IP2IPO)收购了利兹大学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合伙伙伴Techtran。2006年,原Techtran联合创始人Alan Aubrey被任命为IP Group的CEO,这一年,IP Group发布了它的3000万英镑的知识产权风险基金。

2014年,IP Group以1.16亿英镑收购了Fusion IP, Fusion IP当时拥有谢菲尔德与卡迪夫大学独家知识产权商业化权力,IP Group的市值与大学资源网络也因此扩大。

2017年2月,IP Group收购了基金管理公司Parkwalk Advisors,这次收购为了使IP Group具备更好地发现、投资并且发展科学技术商业机会的能力。

2017年,IP Group经过诸多波折收购了同行业的Touchstone,规模扩大。

2 IP Group的商业模式

2.1 基于CET@I方法论的商业模式分析框架

本文在对IP Group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时,参考了汪寿阳等(2015)提出的商业模式CET@I方法论,该理论框架基于系统集成的方法提出。此方法将组织的商业模式看作复杂系统,通过将商业模式的隐性知识分解为行业类别(Category)、地域环境(Environment) 和科技水平(Technology)三个维度,之后将分析结果与显性商业模式的分析结果进行合成(@Integration),从而得到更为完整的商业模式。

该方法主要对目前的商业模式分析框架形成对“隐性知识”分析的补充,目前商业模式分析框架如广泛使用的由Osterwalder和Pigneur提出的商业模式画布更适合于分析显性知识,但忽略了“隐性方面”,如利益相关者、行业特点、科技水平等因素。商业模式画布包含9个可以展示企业创造收入逻辑、相互关联的元素:价值主张、客户细分、客户关系、渠道通路、收入来源、成本结构、核心资源、关键业务和重要合作,这9个元素通过分别覆盖客户、产品或服务、基础设施和财务生存能力4个方面,可以对组织的商业模式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本文结合商业模式画布以及CET@I方法论分析,如图1所示。

2.2 IP Group商业模式分析

2.2.1 IP Group模式图

图2为根据IP Group的业务情况绘制的商业模式图。IP Group的价值主张是“将一流的想法演变为改变世界的商业”,这样的主张下,IP Group形成了由投资基金、IP Exce、IP Capital、IP Impact等形成的业务系统,其中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投资,IP Exec等则满足于新设企业的招聘、公司法务等运营需要。基于此,IP Group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世界顶尖的高校(英国、美国顶尖高校)、新设企业、管理的第三方基金。其掌握的关键资源则包括顶尖高校的知识产权以及围绕生命科学与技术的投资组合。

到2018年上半年,IP Group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为11.64亿英镑,涉及121家公司,这些公司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75%以上来源于20多家英国、美国高校(如表1所示),组合的净收益是70万英镑 (2017财年,收益为11.31亿英镑)。投资组合中,68%是围绕生命科学的投资,32%是围绕技术的;IP Group投资内部收益率(IRR)为20%。

2.2.2 隐性知识:CET分析

(1)行业类别(Category)

从投资行业角度来看,IP Group属于专注于种子期投资的公司。种子期投资公司风险较高,且国内外发展水平不一致;相对而言,美国与英国的风险投资投资种子期的比重要明显高于中国。因而IP Group商业模式在国外运行更为顺畅与其所在的投资行业整体情况密切相关。

从科技成果转化角度来看,IP Group是众多模式之一。一般而言,高校或研发机构都有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例如英国牛津大学下辖的大学创新部(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是专门负责将牛津大学的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部门,国内如清华大学也有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数据显示,国内仅有不到10%的單位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其中只有19家认为其专门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可能与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领域的专业性有关系。IP Group利用其自身专业性与高校建立利益绑定关系的模式,将市场化机构和能力注入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2)地域环境(Environment)

第一,法律环境方面。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要远远优于中国。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力度处于世界上最前端,根据全球创新政策中心公布的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英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综合排名全球第二名,与第一名美国的差距仅为0.01分。而中国则在该份报告中以19.08分排名第24位。

第二,文化环境方面。中西方在文化环境方面存在差异,英国比中国在尊重契约性方面有更强的意识。中国更注重关系与人情文化环境,导致有时一些依法履行流程成为“走过场”,例如很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作价入股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3)科技水平(Technology)

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熟度”来看,IP Group多与世界一流高校建立利益绑定关系,以牛津大学为例,其在数学、物理、医学、法学、商学等多个领域拥有自身强大影响力,相对而言,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成熟度更高,更加具备转化条件。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目前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满足转化需求的高质量科技成果不足,科技成果多为实验室阶段成果,部分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选题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与市场脱节现象严重。

2.2.3 显性知识:商业模式画布分析

表2为对IP Group进行的商业模式画布分析,能够看得出商业模式中的“显性”部分。

此处重点对IP Group核心资源加以说明。IP Group的核心资源是大学的知识产权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投资组合,从其投资组合中可以看出,其与英国、美国世界著名高校形成合作管道。IP Group与这些高校以协议或合同形式确定利益分配机制,如与利兹大学合作,以其技术转移服务获得大学孵化公司30%股权。IP Group的关键能力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挖掘与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定位与价值的能力,构建投资组合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能力,以及通过咨询帮助新创企业成功实现组织运营的能力。

3 结论与建议

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提升科技成果率的基础设施。从对IP Group商业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英国等国家具备可行性离不开所在国家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文化。如果没有这样的基础条件,则转化服务团队与高校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

坚实的利益绑定机制是高校院所科技能够成功的必要条件。IP Group与世界各高校通过长期资本的协议建立了利益绑定机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化资本投资高校院所之间存在的不信任问题。

专业的服务能力是保证新设科技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IP Group旗下有针对人力、市场运营、法律等各方面企业运营的专业机构,可以帮助新设科技公司更为成功地市场化。

参考文献

黄宁燕.国外技术转移案例研究[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8.

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汇总新,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9.

CREATE.US Chamber International IP Index[M].Global Innovation Policy Center, 2018:2.

汪寿阳,敖敬宁,乔晗,等.基于知识管理的商业模式冰山理论[J]. 管理评论, 2015(06):5-12.

Personality of the year: David Norwood[EB/OL].https://globaluniversityv enturing.com/personality-of-the-year-david-norwood/,retrieved at 2019-12.

Osterwalder A.,Pigneur Y.Business Model Generation:A Handbook for Visionaries,Game Changers,and Challengers[M].Hoboken: John Wiley & Sons, 2010.

贺德方.对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与思考[J].中国软科学,2011(11):1-7.

万钢. 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J].求是,2011 (13):52-5.

郭英远, 张胜.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36(07):146-54.

作者:吕朋悦 娄毅翔

知识产权投资研究论文 篇2: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个税风险研究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限制,因此,即使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在公司注册程序上亦不会有任何问题。这一修改对于实现科技人员及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亦对创新创业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促进效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可能对进行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产生重大个税风险。科技人员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创业时,必须重视该《通知》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否则,一旦创业失败,不仅前期投入血本无归,而且还会拖欠国家巨额个人所得税,甚至会身陷囹圄。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只有一点,即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投资取得公司股权视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故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通知》考虑到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投资仅仅是取得了公司的股权,尚未取得实际的货币利益,一次性缴税有困难,故允许个人在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实际上是对多年以来悬而未决的有关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指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而该批复在2011年被废止。另外,《通知》第六条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由此可见,在上述批复被废止之后、《通知》施行之前,税务总局原则上是要求个人在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执行情况可能很不乐观,或并未被税务机关和投资者严格执行。

二、《通知》的理论基础

《通知》之所以认为需要对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因为《通知》制定者认为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的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根据《合同法》,财产转让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而根据《公司法》,作价投资则是指公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给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财产转让仅涉及买方和卖方两方当事人,买方向卖方支付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款,而卖方向买方转移财产。作价投资则涉及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两层法律关系,并无财产的买方,也并无财产的卖方。在作价投资过程中,非货币财产所作的价格并非是由该财产所有权人与公司之间协商确定的,而是由该财产所有权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协商确定的;非货币财产转移的对象不是其他股东,而是公司;其他股东所付出的货币并非给予非货币财产的所有者,而也是给予公司;而股东所获得的公司股权其实也并非公司给予的,而是股东之间通过协商确定而互相分配的,公司在本质上不能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所以公司在获得非货币财产时并无任何付出。由此可见,货币出资者并非财产的买方,公司也并非财产的买方,没有买方当然也就没有卖方,因此,在作价投资中其实并无买方和卖方,也并没有买和卖的行为发生。所以,财产转让与作价投资行为虽然都包含财产转移步骤,但二者却有本质差别,至少在法律上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三、《通知》的影响与应对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本通知主要涉及以股权、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投资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是该非货币资产的投资作价减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百分之二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规定的五年分期缴纳制度与先前的暂不缴纳制度具有本质区别。按照暂不缴纳制度,创业者只要还未获得实质的创业收益,那么他就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按照五年分期缴纳制度,则创业者无论是否创业成功,他都负有在五年内按照创业时对该非货币资产估价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客观地说,《通知》无论是对股权作价投资、不动产作价投资,还是对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均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抑制作用。如果对上述三种方式的作价投资进行比较,则对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抑制作用尤为明显。这是因为拟作价投资的股权或不动产通常均有与拟作价格相当的“财产原值”,并且投资者也相对容易加以证明,因此,以股权或不动产作价投资的投资者在减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并不高。而如果科技人员以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由于其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是在其长时间的学习、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而科技人员的学习、研究成本难以进行具体计算和证明,也并不被税务机关视为知识产权的“财产成本”或“财产原值”,因此,如果按照《通知》的规定,科技人员以其知识产权作价投资,那么该知识产权的“财产原值”就为零,在这种情况下,科技人员就需要按照该知识产权的作价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科技人员甲与某投资者乙共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丙,甲以其专利权作价1000万出资获取公司丙50%的股权,乙以1000万现金出资获取公司丙另外50%的股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甲则需要在五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公司丙在五年内未进行公司分红,甚至公司丙倒闭,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亦不能免除;如果该科研人员丙未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经催缴后未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有可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施行后,大大加剧了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风险。为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面向科技人员的建议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尽量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虽然科技人员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后也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科技人员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益是当期利益,具有确定性,不会产生后续风险。同时,科技人员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获得现金收益后,还可以用该现金收益作价出资,由于用现金出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即使公司日后经营不善,科技人员也不会产生税务风险。二是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对公司股权框架进行合法设计,规避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个税风险。

作者:尹锋林 庆艳秋

知识产权投资研究论文 篇3:

双创景气指数显示:2016年创新创业发展呈现量增质优特征

时间:2017年4月25日上午

地点:国宏大厦

主题:2016年度“双创”景气指数新闻通气会

主持人:罗蓉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副主任

特邀嘉宾:

王昌林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沈竹林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巡视员

霍福鹏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创业发展处处长

特邀专家:

刘国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曾红颖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有红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蒋同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部副研究员

主持人:各位下午好,欢迎参加由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举办的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新闻通气会。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沈竹林副巡视员和霍福鹏处长两位“双创推动者”莅临指导。首先,有请我院王昌林副院长致辞。

王昌林:创新创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习总书记指出,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李克强总理提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充分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的重大改革举措。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形成历史性交汇,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推动继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潮和90年代下海经商潮之后的第三次创业创新浪潮,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机器人、虚拟现实、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并得到普及应用,成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手。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态势,决策层很关心,社会大众也很关注。为此,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发挥国家高端智库作用,组织各所力量成立了“双创”课题组,就“双创”的理论、政策和实践开展跟踪研究,包括对“双创”景气指数的研究。

“双创”景气指数是刻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运行态势的综合指数,该指数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宏观性。指数反映的是整个宏观层面创新创业发展运行态势,而并非衡量某一地区或创业创新环境。二是政策性。分析维度充分体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作用,如创业投资发展、创新支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等。三是简洁性。我们没有建立过于冗繁的指标体系,而是精挑细选维度和指标,尽可能地提升指标体系的含金量。

在数据的选取方面,我们采用的数据有多个来源,得到了清科集团、36氪等企业的大力支持,并借助了大数据统计的方法。

研究显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在向“量增质优”的方向纵深发展,个别指标的调整属于理性回归,但投资退出渠道不畅、企业融资难等问题需要高度关注。我们发布“双创”景气指数,希望更好地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加科学、客观地看待“双创”的发展形势。今后,我们还将适时推出系列宏观经济指数,科学引导社会公众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良好预期。

主持人:有请我院张铭慎博士介绍2016年双创景氣指数的相关情况。

张铭慎:为反映我国“双创”发展运行态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组织科研力量构建了“双创”景气指数。该指数以2013年一季度为基期(100),按季度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包括创业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创新活动、带动就业等方面指标。研究显示,在经历2013年以来的高速增长后,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进入平稳增长阶段,全年均值为184.5,同比增长5.8%,但创业创新质量明显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

一、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保持高位调整

分季度看,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值呈现“先升后降”的特点,2016年1—4季度指数分别为177.2、188.4、188.7和183.7,同比分别提高10.4%、9.9%、2.6%和1.2%。上半年VC募集与并购退出、新三板新挂牌和增发募集额的增长较快,下半年早期投资募集、VC投资、VC并购退出、新三板新挂牌和增发、创业板新股募集额、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授权的增速明显放缓。

分维度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创新支撑的全年均值分别为135.2、168.4、263.5和122.8,同比分别提高5.6%、3.9%、8.2%和3.8%,呈现增速趋缓的态势。主要原因是,创业融资在经过“爆发式”增长后增速回落。与2015年相比,创业投资和并购与上市数量的增速分别下降15.6和21.9个百分点。

二、“双创”发展呈现量增质优特征

一方面,“双创”的主要指标保持增长态势,2016年,全国新登记企业552.8万户,同比增长24.5%;VC投资基金募集金额536.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580亿元),同比增长79.3%;创业板新股发行募集额2185.98亿元,同比增长41.9%;新三板新增挂牌数量5067家,挂牌企业数量实现翻番;技术合同成交额首次跨越万亿门槛,同比增长15.97%。各项指标显示,“双创”的“量”在持续扩大。

另一方面,创业投资的结构与行为、专利授权质量等方面出现积极变化,主要表现在:在早期投资基金募集额和VC投资额均同比下降的情况下,2016年早期投资逆势增长,市场对早期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互联网领域早期投资同比下降31%,而信息、生物等行业则同比上升50%以上,凸显投资者对技术创业持有较高预期;2016年VC投资非早期项目的单个估值有所回落,科技项目更易受到资本追捧,反映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趋成熟;专利审查趋严,专利质量提升;全年初创企业网上新增招聘岗位数243.6万个,对全年新增就业贡献达到18%左右,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新模式新业态的用工需求增长明显。以上变化反映出“双创”的“质”大幅提升。

总的看,2016年“双创”形势呈现出增速趋缓、回归理性、质量提升的特点,正在向纵深推进。尽管个别指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总体上仍保持上升态势。从长期发展看,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有利于促使部分创业企业估值回归合理水平,引导创业者改变“一夜暴富”、“挣快钱”的心理,在全社会弘扬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促使“双创”健康发展。同时,“双创”景气指数也反映出VC并购退出有所下降、新三板挂牌增长不少但流动性较差等问题,说明投资退出渠道不畅,企业融资难度增加,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政策方面着力解决。

三、2017年“双创”景气指数展望

从一季度数据看,2017年创新创业在高起点上稳步推进,总体开局良好。1—2月,新登记企业数、新三板成交额与创业板新股发行募集额呈现“两升一稳”态势。投资者看好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数字新媒体等领域,对2017年“双创”发展前景有良好预期。

从全年走势看,提振2017年“双创”景气指数的积极因素较多。如军民融合可能进入加速期,创新创业的空间和潜力将更加巨大;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创业投资发展质量将不断提升;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科研人员积极性将进一步激发。这些因素将推动“双创”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主持人: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双创景气指数,我院四位不同专业领域的“双创”专家,将从不同角度为大家进行解读。首先,让我们来关注景气指数中“创业投资”这个重要指标,有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吴有红副研究员谈谈近几年我国创业投资的几个显著特征。

吴有红:创業投资是反映创业创新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创业投资越蓬勃发展,表明创业创新活动越活跃。这是因为创业创新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风险的挑战,而能够为这种高风险“埋单”的往往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创业投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帮助创业创新缓解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特殊投融资制度安排。除向经过筛选的项目投入资金之外,更重要的是,创业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明确发展战略定位、设计商业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正是通过“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创业投资帮助市场主体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场开发能力,大大提高了创业创新的成功率,大力推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总体呈现量增质优的发展态势:

从“量”上看,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管理资本量大幅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集聚地。截至2016年底,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近3500家,管理资本量接近2万亿元。反观2015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只有2500多家,管理资本量1万亿元。同时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的募资爆发式增长。根据有关市场机构的统计,2016年国内创业投资机构新募资约3582亿元,是2015年新募资额的1.79倍。

从“质”上看,创业投资行业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创业投资从流量式电商创业向技术型创业转变。据统计,在2016年创业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中,互联网行业所占比例较2015年明显下降,而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行业所占比重则快速提升。同时创业投资阶段进一步向种子期和初创期前移。2015、2016连续两年,国内创投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案例数占比合计超过50%,国内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的局面有所改观。这一变化显示,创业投资的资金与服务供给和创业创新的融资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匹配度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更加显著。

上述发展特征表明,国内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对我国创业创新的未来发展空间持有积极的预期,同时也反映出,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正在不断释放。

我国创业投资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双创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突出表现为:创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日益拓宽、政府对创投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显现。

一是创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了专业化运作水平较高的机构化创业投资主体外,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的创业投资活动也非常活跃,成为支持早期企业创业创新最重要的主体之一。2016年9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投国十条”)首次明确“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二是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日益拓宽。向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供股权资本来源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扩围,在继续支持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会、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创投国十条”首次提出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通过闲置资金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丰富了机构投资者类型。另外,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逐步形成,使得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将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融入的资金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进一步提高其对创业创新的投资支持能力。

三是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逐步完善。2015年以来,政府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方式有所改变,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方式的运用逐渐减少,更多运用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截至 2016年末,我国共成立901支政府引导基金,实际募集资金约1.1万亿元,其中,2016年新设324支,实际募集资金 4222亿元。事实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创投市场的资本来源问题,更是对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有力作用。

主持人:景气指数中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创新支撑”,那么,当前我国创新情况如何,有请我院科研部蒋同明副研究员介绍相关情况。

蒋同明:下面我结合“双创”,谈一下我国的创新情况。

一是“双创”促生了更多的创新成果。“双创”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创新。2016年作为“十三五”开局之年,知识产权事业各项发展指标量质齐升,当年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346.5万件,同比增长23.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同时,知识产权也带来了“真金白银”,当年专利质押融资额达436亿元;各类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首期募集资金42.8亿元;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达到1.8万家,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我国创新成果转化也有了新的突破,2016年技术合同成交额首次跨越万亿门槛,达到11406.98亿元。

二是创新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我国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速成长,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基因工程药物等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共享经济等新模式快速发展,跨境电商、移动医疗等新业态蓬勃兴起,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2016年,云计算市场规模接近500亿元,增速超过30%;大数据核心产业的市场规模达到168亿元,增速达45%。2016年,战略性新兴产业26个主要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9.1%。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光纤等重点产品产量同比分别增长30.4%、40%、21.2%、20.7%。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制造等新模式向更多领域加速渗透。以工业机器人为例,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工业机器人消费市场,其中搬运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分别占总销量的44%、30%,汽车、铸造、电脑通讯消费性电子等行业工业机器人消费量快速上升。

三是创新制度保障体系越来越完善。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改革力度。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环节有望打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维权成本有效降低。2016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4万件,达到48916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案件首次突破2万件,达到20859件,同比增长42.8%。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等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全面深化,有力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业。2016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1407亿元,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当年还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主持人: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双创对就业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下面有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研究所曾红颖副研究员谈谈“双创”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扩大社会就业。

曾红颖: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但是就业表现良好,其中“双创”的作用功不可没,“互联网+”解决了就业的四个关键问题。

一是找工作的难度明显降低。以农民工就业为例,根据345个城市蓝领就业平台数据显示,每年提供2亿人次就业撮合,薪资水平和求职者心理预期非常接近。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通报三个数据,当前我国就業人口约为7.7亿,网民规模已达到7.3亿,其中手机网民占比达到95.1%。我国的就业人口和网民上网人数大体相当。这表明有工作意愿,就有条件发现工作机会,调整收入预期,这使用工信息和工作意愿匹配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就业率。

二是下岗工人再就业更加便利。产业结构的调整会挤出就业,俗称下岗。下岗工人再就业需要一个调整周期,如果等待新工作岗位的时间过长就会形成为结构性失业现象。平台公司的出现较好地缓解了这一问题,依托平台公司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迅速转岗。以滴滴平台为例,注册司机人数为1330万(2016年6月),其中包括17个省去产能过程中被挤出的100万产业工人,一些小生意经营者在经济不景气时也会季节性地选择滴滴兼职司机的工作。平台成为平滑就业波动的蓄水池,极大缓解了就业压力。

三是劳动者技能提升更省时省钱。互联网改造了知识传播的效率,新媒体、播客、公众号大量存在,参与者数百万之多,知识和技能被垄断的格局彻底打破,实用技能升级和一线人员KnowHow易获得性得到极大改进,劳动技能升级和职业转岗需要的技能都可以以无成本、低成本、零星时间投入获取,可以说互联网每时每刻都发挥着推高劳动者人力资源曲线的作用。

四是就业质量提升更明显。就业质量与人力资源投入、收入及发展机会的主观判断有关,“互联网+”使市场服务半径显著扩展,就业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就业时间更加自主自由。伴随服务能力的提升和工作时间的可控,就业质量也明显改观。年轻一代在平台上创业,腾讯服务400万家创业者,年轻一代在平台上工作,阿里平台估算吸纳和创造的就业岗位为3600万,年轻一代在平台上提供创意和服务,猪八戒网聚集有千万级以上的创意人员、小微企业。

主持人:刚才铭慎在景气指数指出当前双创发展面临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的问题。下面我们有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刘国艳研究员为我们具体解读。

刘国艳:创业投资是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的具有循环投资特点的资本运作方式,它既不像一般的产业投资,通过经营产品来获得产业利润;也不像战略投资,为配合母公司的产品研发与发展战略而长期持有所投企业股权,它是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在投资过程中形成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封闭循环的投资。退出是创业投资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才能顺利完成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国际上,常见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包括:上市、并购、股权转让、清算。各类退出渠道的实现需要有一个能够满足不同企业融资需求,基于不同上市标准、不同监管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近年来,为适应创新创业发展需要,我国高度重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16年国内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完成首发的数量上升到227家,融资金额略有下降,但也达到1496亿元;截至2016年底,新三板累计挂牌企业数突破1万家大关,达到10163家,总市值突破4万亿元大关,达到40558.11亿元;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40家,挂牌企业1.6万家,展示企业5.6万家。丰富的资本市场体系在调结构、助创新、引导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中退出渠道这一维度数据变化情况看,存在一定程度的退出渠道不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虽然新三板挂牌企业增长迅猛但流动性仍然较差。近年来,受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影响,新三板逐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方便企业融资和投资者退出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2016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实现了倍增,迈入“万家时代”,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但市场交易额却停滞不前,仅比2015年增加了2亿元,平均交易规模急剧下降,显示市场流动性较差。究其原因,主要是新三板上挂牌企业质量仍然不高,向创业板、主板的转板机制仍未真正理顺,做市商制度也未真正建立。而为了解决挂牌企业融资问题,新三板挂牌企业只能更多依靠股权质押方式。据统计,2016年新三板共发生3828笔股权质押,数量是2015年的3.5倍多。

二是虽然整个私募股權投资并购退出表现火爆,但与双创相关的创业投资并购退出有所下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内企业兼并重组的力度不断加大,受其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异常火爆。2016年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并购交易案例数同比上涨四成以上,交易金额同比实现翻番。但是,其中与双创密切相关的创业投资并购退出无论是案例数还是金额数,均呈现明显下降的情况。这与投资回归理性、市场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密切有关。

针对当前双创景气指数中折射出来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的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政策、制度的细化、完善与落地,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特点,构建起由互联网股权融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组成的全链条创新创业融资生态系统。此外,要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促进创业企业成长壮大,提升新三板挂牌企业质量,为企业挂牌、转板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持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一直十分支持我院的“双创”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多实地调研和了解情况的机会,为我们的研究工作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在此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请沈竹林副巡视员发表对“双创”景气指数的意见和建议。

沈竹林: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宏院组织科研力量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加强了对“双创”景气指数的研究,我认为非常有意义。今天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后,有两点感受,一是创新在“双创”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创新引领创业,创业促进创新,“双创”景气指数表明我国的创新正在发生积极变化,由商业模式创新向技术创新转变并已成为发展趋势。二是市场在“双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创业是高度市场化的行为,中宏院用市场化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双创”景气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非常好的参考价值。“双创”要激发亿万群众的创造力,政府不能包办,只能做后台服务器,为“双创”营造更好的生态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希望中宏院把“双创”景气指数持续做下去。

主持人:感谢高技术司的大力支持,我们会坚持不懈地把“双创”研究做深做实做好。今天我们举办的2016年双创景气指数媒体通气会,是中宏院的一次积极尝试。今后会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把优秀的研究成果向社会推广,让更多的人共享我们的研究思想和观点,引导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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