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议

2022-12-31

第一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议

00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议书

共建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积极探索校企联合培养创新型、实践型人才的模式,帮助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业和创新型人才,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签字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训基地,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并择时举行挂牌仪式。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以学生为主体的创业(就业)实训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到乙方参加实训活动。

2.甲方负责对学生配备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组织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团队合作意识、文明礼仪素质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在社会实践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总结、交流及相关宣传工作。

3.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为乙方培训员工,讲授相关专业知识,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作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训基地,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负责接受和安排学生到基地进行参观、考察、学习、调研、培训、实习等相关实训活动,为顺利进行创业(就业)实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2.乙方为甲方学生开放各类学习创业空间,并投资引进硅谷式的联合办公空间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训环境。

3.乙方优先为甲方创业团队提供运营项目,支持甲方大学生创业实践,并为甲方优质创业团队提供项目孵化。

4.甲方在实训基地所发生的经费,双方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协商解决。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性内容,乙方需按合理薪酬进行结算支付。

四、其它

1.甲乙双方要本着互相支持、密切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断拓宽基地建设的合作领域和内容。

2.实训基地运作过程中遇到其它本协议未提及的事宜或在实践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3.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创业就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

为积极探索校地联合培养创新型、实践型人才的模式,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就业实践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合作组织

第一条:甲方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成立实践基地建设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实施工作,乙方指定主管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条:双方分别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

二、协议合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合作建立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就业实践基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双方共建本实践基地的名称。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实习种类主要为毕业实习。

甲方根据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定期安排本学年毕业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限为8-10周。

第五条:甲方定期选派学生到乙方实习的,实习人数、实习内容应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教学要求、学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向学生下达实习任务,由学生自主到乙方进行实习的,具体实习人数、实习时间、实习内容由乙方安排确定。

第六条:实习期间,企业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乙方根据工作需要且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在学生实习结束后聘用实习学生中优秀的人才。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根据实习协议的要求服从乙方规章制度的管理(含考勤管理和技术管理),并且不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学生毕业实习的津贴根据当时社会用工试用期工资确定或由甲方、乙方、实习学生三方共同协议约定。

第七条:甲方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为乙方优先提供服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教学、工作需要或因实习学生原因,可以提出终止学生实习的要求,但应当给予对方充分的工作交接安排时间。

实习学生退出实习单位,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批准后方可离去。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实习学生相应课程学分或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二)甲方有权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选派实习学生应提前向乙方提交学生的实习计划。

(二)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习学生的必要基本信息。

(三)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管理,加强实习生遵纪守法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四)教育、协助督促实习学生遵守乙方保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五)协助督促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将属于乙方及实习学生从乙方借用的技术成果的资料及介质一并归还给乙方。

(六)积极协调乙方和实习生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学生专业方向等因素具体安排及调整学生的实习岗位。

(二)在实习过程中,如实习学生出现下述情形,乙方有权书面通报甲方,并视具体情况可对该学生予以警告、终止实习等处理:

1、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

2、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

3、给乙方人员损伤或给乙方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乙方有权与学生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实习学生及乙方严格遵守保密协

议,有权将学生的违约行为向乙方通报。

(四)实习结束,乙方有权自主客观评价实习学生的最终实习表现。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提供实习学生工作中所需的资料、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

(二)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指导学生实习。

(三)实习结束后出具实习证明和实习评价。

四、协议合作期限

第十三条:合作期限暂定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或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

协 议 书

项目编号:( )年第 号

甲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乙方: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业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创业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内容和期限

1.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 室,面积 平方米,每月场地租赁费 元,物业费 元,水电费自理。甲方有权根据创新创业基地发展,调整乙方的办公场地。

2.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家具如下 : , 乙方向甲方

3.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期间主要从事 研究和开发,生产(提供) 产品(服务)。

4.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企业入驻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指导或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

(2)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3)向乙方提供入驻场地,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4)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5)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入驻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乙方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它方。

(3)乙方应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入驻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并按季、按半年、按年向创管办如实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乙方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应报送甲方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甲方报送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包含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应报甲方备案。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入驻企业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5.乙方如因经营与入驻项目无关的业务,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失败的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6.本合同规定的入驻期满,双方的权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7.乙方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其入驻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商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入驻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3.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由管委会酌情处理。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2.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乙方:

代表: (签字盖章) 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迪乐普创业创新基地“创新杯”演讲比赛策划书

1. 活动名称:“创新杯”演讲比赛

2. 活动背景:

活动意义:

1.让会员认识到创业创新的重要性,加强他们的创业创新的意识。

2.锻炼同学们的上台讲话能力,为以后的“挑战杯”等各项活动做好提前准备。

3.调动会员们参加和组织活动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社团中有所收获。

活动时间:2011年11月5日晚

活动地点:教北40

5活动对象:2011级Delop、佳山论坛及DIY会员

活动邀请嘉宾:基地带队骆雅琴老师 佳山论坛会长 李双学姐

3. 活动内容:

准备阶段:1.由协会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统计即将要参加

的准确人数。

2.根据具体参赛的人数安排比赛的场次以及所需设

立的奖项名额(是否进行初选视报名人数而定)。

实施阶段:1.会长先介绍老师、受邀的学长学姐;交代开会期

间的注意事项(保持安静、手机静音)。

2.请本次活动的评委就坐,宣讲本次活动的规则和

各项评分细则。

3.演讲比赛开始

4.有评委给各位参赛选手的表现作一些点评并现

场对他们的演讲内容提问。

5. 统计评分结果,公布参赛选手成绩,现场发奖。

6.会长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

7.活动结束,安排学生整理一下所使用的教室。

4.活动经费:

1.宣传费用:5元

2.打印材料: 估计参赛人员的演讲稿10元

3.奖品证书9本9ⅹ3=27元(一等 1名,二

等 2名,三等奖 3名优秀奖 2名最佳表现奖 1名)一等奖:1*25=25元

二等奖:2*10=20元

三等奖:笔记本 (3*8=24元)

鼓励奖:笔记本 (2X6=12元)

最佳表现奖:笔袋+笔记本 (20+15=35元)

主持人 、评委纪念品各钢笔一支 6*10=60元

4.饮料:6*1.5=9元

共计:200元左右

主办方:安徽工业大学社团联合会 承办方: Delop创业创新基地 佳山论坛DIY

策划单位:

协会负责人 :孙宏伟Delop创业创新基地

2011年10月23日星期日

第五篇: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推进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

— 1 —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附件

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

— 3 —

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允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和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适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内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 — 4 —

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自治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八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改革,对首批列入试点的单位,将在各级科技项目申报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科技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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