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会计核算论文

2022-04-23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矿产资源会计核算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矿产资源是一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作用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长期没有被会计所确认、计量与报告。

矿产资源会计核算论文 篇1:

矿产资源会计的重新考量及相关业务处理

[摘 要] 文章重点梳理了矿产资源的现有核算政策和核算模式,从国家、勘探单位和矿产资源企业3个层次探讨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等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计量与核算,指出其中的不足,明晰了矿产资源资产的概念,并以探矿、采矿、矿产品生产与销售为逻辑,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提出新的账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 矿产资源会计;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主体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7. 006

0 前 言

正确计量矿产资源价值是矿产品定价的基础,早在1976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案》就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我国财政部于1999年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及价值计量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①矿产资源是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类别核算。谭旭红、曾晖(2007)认为应将矿产资源单独确认为资产,并将矿产资源资产定义为:“已经探明的、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为国家所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过开采逐渐耗竭而难以恢复并带来经济效益的矿产储量资源”[1],试图通过“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账户核算。黎精明(2009)则通过设置“矿产资产”、“矿产工程”、“矿产权益”、“矿产资源负债”和“矿产品”账户[2]核算,并且认为“矿产权益”与矿产资源企业无关。而我国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通过“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对于采矿权使用费则通过“无形资产”账户核算。由此可见,无论哪种核算方法都说明应将矿产资源作为企业的资产核算,只不过需要探讨的是记入什么账户更合适以及如何区别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②矿产资源资产采用什么样的计量方法,目前争论比较多的是成果法、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完全成本法等,这些方法在计量矿产资源资产时各有特点,但每一种方法都不能反映矿产资源资产的全貌。笔者认为,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因此需要将这些方法整合使用。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和现有研究成果,对矿产资源会计进行重新梳理和构建。

1 矿产资源会计的主体简析

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因此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应该分层次进行,即分为国家、地质勘探单位和矿产资源经营企业3种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具体分析见表1。

2 不同矿产资源会计主体的账务处理

2.1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核算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行职能,由矿产资源带来的收入部分纳入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纳入中央财政收入,支出按照专项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管理上相对简单,账务处理也比较简单,本文不赘述。以下重点探讨地质勘探单位和矿产资源经营企业的矿产资源会计。

2.2 地质勘探单位对矿产资源的核算

2.2.1 地质勘探单位对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的账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为申请取得探矿权,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二者均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即:

借:地勘生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

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

贷:银行存款

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即从“地勘生产”转入“管理费用”;形成地质成果的转入“地质成果”,笔者建议将其统一记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便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资产的成本,从而为矿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定价服务。

2.2.2 地质勘查单位对采矿权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的政策,地质勘探单位为申请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而地质勘查单位为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应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采矿权价款。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则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法一方面将采矿权使用费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减少了采矿成本,当采矿成功时会减少矿产资源资产的成本,不利于为矿产资源定价;另一方面将采矿权价款资本化并记入“无形资产”值得商榷,采矿权价款是为采矿而发生的,而采矿后得到的是实体资产,并非无形资产,与专利申请等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将其二者纳入“矿产资源资产”核算,当成功开采出矿产品后摊销结转至“矿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矿产资源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

借:采矿成本

贷:累计折耗

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等

借:矿产品

贷:采矿成本

2.3 矿产资源经营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相关核算

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矿产资源经营企业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处理上与地质勘探单位基本相似,不赘述。重点以矿产资源经营企业的勘探、开采、矿产品加工、销售为逻辑主线,而整个过程中矿产资源资产是流转实体,因此以矿产资源资产为主进行分析。

2.3.1 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笔者认为矿产资源资产是指“矿产资源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可以开采或利用的、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矿产资源。” 确认一项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与该资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矿产资源在勘探阶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取得探矿权的支出以及勘探阶段的其他支出均不一定能形成矿产资源资产,这些支出可以借鉴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暂时计入“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等勘探结束后,如果形成地质成果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记入“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煤矿(铁矿等)”,否则记入当期损益,即记入“管理费用”。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包括两部分:①勘探形成的地质成果;②为取得采矿权支付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

贷: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由形成的地质成果转入)

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由债转股形成的)

2.3.2 矿产资源资产的折耗

矿产资源经营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际上就是矿产资源资产的耗用,应将其通过“累计折耗”转入“采矿成本”,累计折耗如同固定资产的折旧,但由于开采量不同,因此在折耗的计算上区别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宜采用产量法[3]计算。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在以矿产品销售收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考虑了回采率问题,但依然存在“弃瘦拣肥”、盲目开采、过度开采现象,因此建议按照开采量征收,即:

每期应计提的折耗额=每期开采数量×单位产品折耗率

借:采矿成本

贷:累计折耗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原材料

累计折旧

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加工成矿产品时,要确认入库的矿产品,即借记“矿产品”,贷记“采矿成本”;将矿产品销售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即借记“营业成本”,贷记“矿产品”。

2.3.3 矿产资源资产的减值

尽管矿产资源的初始计量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价,但由于矿产品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而且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借鉴美国发布的SFAS No.69,矿产资源企业应使用标准化的贴现现金流模型对矿产储量进行价值评估,计算公式为:

t=1,2,3,…,n。式中,t表示剩余开采年限;i表示折现率,一般用资金成本率表示。经过减值测试,如果矿产资源价值小于矿产资源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其金额计入“递耗资产减值准备”,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矿产资源资产减值准备”,贷记“ 递耗资产减值准备”。

2.3.4 矿产资源资产的转让

矿产资源资产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由于部分转让难以确认转让部分的折耗和减值,因此不确认收益;只有在全部转让时,进行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递耗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耗

贷: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

应交税费等

如果为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主要参考文献

[1]谭旭红,曾晖.矿产资源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J].煤炭技术,2007(1).

[2]黎精明.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9(9).

[3]裘宗舜,柯东昌.矿产资源会计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5(11).

作者:韩文琰

矿产资源会计核算论文 篇2:

论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

[摘要]矿产资源是一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作用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长期没有被会计所确认、计量与报告。缺乏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无法就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管理等进行正确的决策,因而提供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产;会计;确认;计量;报告

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由于其天然产出性导致长期以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开发企业均没有对其价值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信息的缺失,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这样的错误决策,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会损害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甚至生存的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会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将矿产资源资产作为一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提供可靠和相关的矿产资源资产会计信息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矿产资源具有价值是矿产资源资产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础

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确认、计量与报告。要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矿产资源的价值决定问题。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可以从矿产资源本身和产权两个角度分别认识。

(一)矿产资源本身具有现实社会价值和潜在社会价值

一方面,矿产资源在被利用之前,人类需要对它进行研究和全面认识,必要时还要进行实验,才能弄清它的具体使用价值。人类认识了矿产资源的各种使用价值及其勘测和寻求方法后,还要继续寻求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对这种凝结了人类劳动的矿产资源价值我们称之为现实社会价值。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及所有权垄断性决定了谁拥有了矿产资源,谁就拥有了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因此,矿产资源又具有潜在社会价值。

(二)矿产资源具有产权价值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资源,其产权包括所有权、行政管理权、经营权等,并分别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决定。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各矿产资源法定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等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分别要求行使相应的收益权,因此就构成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理论。(1)矿产资源所有者享有所有权收益。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地租”形式的收益。在中国由于宪法明文规定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惟一的所有者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2)矿产资源管理者享有管理权收益。矿产资源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管理者享有的收益表现为向矿产资源的经营者收取矿产资源保护费和资源替代费等。(3)矿产资源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取得资源经营权后进行经营,取得经营收益。此外,还有些矿产资源的其他价值主体拥有相应的权益,享有相应的收益,如矿产资源的勘探单位享有矿产资源的发现权收益等。

总之,无论是从矿产资源本身的角度,还是从产权的角度,矿产资源都具有价值。矿产资源具有价值就为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提供了基础,因为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对象是价值(资金)及其运动。

二、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

要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核算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化问题,即矿产资源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一般资产的确认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资产是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认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以上几个关于资产的定必,可知会计资产的确认标准强调的是经济资源,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恢复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在没有被探明发现之前,它是处于自然状态,我们并不能确定其是否能给相关权益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此时它不是会计资产。矿产资源只有在被探明之后,经技术经济评价确认是可供利用的矿产,能够给相关权益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我们才能确认其为矿产资源资产,作为一种有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判断一项矿产资源是否能成为会计资产,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可以成为现时生产要素的经济资源,对于那种没有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不能进入生产开发,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矿产资源就不能确认为会计资产;(2)必须是能够作为劳动对象要素的矿产资源,否则不能进行会计确认;(3)中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并且可以依法转让,这样,矿产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首先一次性进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资产有机构成的,就只能是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的探矿权、采矿权,而不是实体形态的矿产资源;(4)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主要是作为原料,即劳动对象要素起作用,通过生产、消费转化为矿产品,同时把原来的价值转移到矿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最后通过矿产品交换,重新得到实现。总之,矿产资源作为资产,必须是两种形态两个部分:一是最先一次进入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资产有机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形资产);二是进入矿产品生产过程以后,保存着矿产资源实体形态的这种延续资产(有形资产)。

三、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

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某种可用货币加以计量的特性。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问题,存在着两层选择:一是计量基础的选择;二是在某一计量基础下的方法选择。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其价值的较大偏离,从而引发了矿产资源资产历史成本计量和价值计量之争。

(一)历史成本基础会计计量

在长期的矿产资源资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资产)会计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历史成本基础下的两种矿产资源资产会计计量方法,即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成果法的基本特点是,与探明储量相关的成本才予以资本化,再按一定的标准以折旧、折耗和

摊销的方式计人开采出来的矿产产品成本之中。如果发生的成本不能直接导致探明储量,这些成本就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完全成本法的特点是,所有取得的矿区、勘探和开发成本都应该资本化。

(二)价值基础会计计量

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其价值的较大偏离,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计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提出了以价值为基础的会计计量方法(ReserveRecognition Accounting,RRA)。RRA要求以现行的价格和现行的开发成本、开采成本、法定税率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一定的折现率加以折现计算,以此确定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成果)。

(三)矿产资源资产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

由于RRA存在大量的假设前提、较大的调整工作量以及贴现增量的难以理解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此此种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方法在当前并没有实际应用的环境。

既然RRA没有实际应用空间,那目前我们只能采用历史成本基础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会计计量。由于现行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历史成本基础下的矿产资源资产计量有成果法与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那我们将如何选择呢?根据前述对资产的认识: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以此定义来分析,成果法的计量原则与此是相符的,因为它将不能导致探明储量发生的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与此相反,完全成本法的计量原则与此资产定义相悖。因此,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应该选择成果法来计量矿产资源资产,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采用的就是成果法进行会计计量。

四、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是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它既是一个财务会计程序,也是企业对外报告的基本方式。矿产资源资产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会计资产,对矿产资源资产报告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

根据对矿产资源资产的报告方式不同,我们可将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报告模式分为历史成本报告模式、以价值为基础的报告模式以及“历史成本+储量数量”报告模式等三种。在历史成本报告模式下,仅报告矿产资源资产取得、勘探、开发过程中资本化的相关成本。这种报告模式比较简单,但忽视了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即矿产资源资产的成本与其价值的巨大背离。在以价值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资产会计报告模式下,由于要求以现行的价格、现行的开发成本、开采成本和现行的法定税率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一定的折现率加以折现计算,以此确定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价值。在这种报告模式下,由于大量的假设前提、较大的调整工作量以及贴现增量的难以理解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没能得到实际应用。“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内按历史成本报告矿产资源资产,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既坚持了会计的历史成本惯例,又避免了价值基础计量过程中的大量主观人为估计,且储量数量的提供还增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成本较小,是一种较好的矿产资源资产报告模式。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采用的就是“历史成本+储量数量”会计报告模式。

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会计问题,由于其涉及的内容多、要求运用的会计方法比较复杂,且涉及到大量的地质学科的相关知识和技术的运用,因此还有相当一部分具体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张岩林]

作者:王昌锐

矿产资源会计核算论文 篇3:

成本补偿视角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超额利润分析

摘要:本文从成本补偿的视角,阐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因为成本补偿不足而导致超额利润的产生,进而提出初步的资源耗减成本补偿、资源税费改革的设想和完善会计准则的建议,以保证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成本补偿;耗减成本;环境恢复;生态保护

一、成本补偿与矿产开发企业超额利润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据报道2006年3月,中石油(0857.HK)公布了其2005财年业绩,全年盈利1000多亿元,成为亚洲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而山西煤老板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以及大型慈善会上的慷慨大方、一掷千金也给人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经验数据也表明: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率超过其他行业,存在超社会平均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以上这些都说明了矿产资源企业超额利润的存在。

长期以来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价格一直存在较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定价偏低。在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报告中显示,中国内地的汽油价格在3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倒数第六;天然气价格仅相当于美国的37%、韩国的40%、日本的42%、欧盟的45%。而且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分析,因为销售毛利=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销售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单位销售成本),销售价格偏低,而销售毛利却很高,一定是生产成本偏低。

二、矿产资源成本构成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总成本包括三部分,耗减成本、生产成本(操作成本)、环境成本与生态恢复。

1. 耗减成本

大部分能源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都不可再生。在未发现新储量或有替代资源保证的情况下,一种不可再生能源资源被开采投入使用,意味着要考虑其最终枯竭的前景。也就是说,现在对可耗减资源的开采利用有未来的机会成本,即资源耗减的成本。它包括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从用途来看,其属于资源耗减成本的构成内容。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自1994年4月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设立用途看,主要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为了持续获得矿产资源,进而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资源耗竭性补偿的性质,所以应属于耗减成本的一部分。不过,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能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平均费率仅为1.18%,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且使用不当,理论与现实矛盾;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被列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但现实中被坐支挪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地方政府将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大部分用于各级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扭曲了国家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本意,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2. 生产成本(操作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成本是在井上进行作业和井的维护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包括在井和设施上进行作业的人工费用、修理和维护费用、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相关税费等,并非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成本。

由于技术含量低,职工工资偏低,同时其直接材料成本项目金额也很少。此外,目前我国向矿业开发企业收取的资源税税费比率过低,导致生产成本偏低。我国自1994年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基本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其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但是现行的资源税率偏低,征收范围不广,没起到应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尽管从2004年起上调了几次,调高之后石油资源税也仅是每吨30元,占油价的比例从2.67%降到1%。而美国的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是我国的34倍。显然,我国的资源税太低了。过低的资源税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导致资源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对环境和生态的双重破坏。

3. 环境成本与生态恢复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收取的相关税费仅是对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的补偿,并未考虑到环境成本与生态恢复,因此要专门设立治理环境与恢复生态的基金制度。在财务会计中表现为弃置义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弃置费用用作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但是也存在诸多不明晰之处,如计算其现值时的折现率如何确定?目前我国尚未明确预计弃置费用的核算标准,不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执行。再如,弃置费用采用何种方式、方法预计?如何对弃置费用该项资金进行监督?企业会计准则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给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以调控空间,不利于资金的落实和监督,进而不利于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三、建议与对策

目前我国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收取的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税费比率过低,导致资源成本偏低,使得我国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而且由于现行财务制度未将矿业开发企业应承担的全部成本充分计量确认,导致应由企业承担的内部成本被外部化,政府因此承担了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的责任。因此必须完善对矿产资源的成本补偿,使得资源与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一要建立适合的资源补偿费标准,完善地方与中央的分成比例。首先从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参照国际惯例,适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中的“开采回收率系数”概念只适用于固体矿藏,对油气资产不适用,而且难操作,因此应建立适用油气资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办法。再次适当提高西部地区资源补偿费的地方分成比例,以加大资源地区的财政收入,进而将其转化为经济优势,以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二要提高资源税的比例,完善资源税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扩大税收的征收范围,拉大税收幅度,适当提高税率。改革现行的资源税按税收登记管理权分配的方式,将地方所得的资源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大头留给资源开发地的地方政府,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是促进资源的持续发展、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要求,也是改变资源丰富地区“贫困”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扩大计提弃置费用企业的范围。为切实保证企业环境恢复责任的落实,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预计弃置费用的诸多不明晰的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预计弃置费用的核算标准、计量方法、折现率的选择等,同时应将企业预计的弃置费用设置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对资金行使监督权。

参考文献:

[1]耿建新,张宏亮.资源性资产超额收益、隐性价值及其收益分配实证研究.管理科学,2008(6)

[2]姚文英,郑石桥.资源贫困与矿业开发企业超额利润悖论研究.商业会计,2010.5.10

[3]吴荷青.浅议矿产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以石油天然气企业为例.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7

[4]吕雁琴.试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税务与经济,2010(1)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9

作者:刘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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