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楼市的调控

2022-07-12

第一篇:国家对楼市的调控

楼市调控政策对与错的评论-任志强

任志强:现有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错的 R

EICO工作室2月29日发布《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报告》,称关于房价上涨过快的政策调控始终未能对症下药,其直接原因是持续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但深层次症结则在于土地供给制度。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则直言,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错的。

上述报告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主要对象,即房价上涨过快、投资增长过快、住宅供给结构、投机性购房和保障房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进一步评论称,现在所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错的,都没有抓住病根。“这五方面的行政措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只解决表象。有些发展阶段房价必然高,有些阶段是不合理因素造成房价高,而我国的现实是两者叠加。”

具体而言,报告称,房地产价格合理的上涨趋势是“房价涨幅与人均收入增长保持同步”,房价收入弹性约等于1。而2003至2010年我国房价涨幅高于趋势线,房价收入弹性已经达到1.38,存在上涨过快的问题,对“房价过快上涨”进行调控是必要的。

但房价过快上涨的直接原因是持续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深层次症结则在于土地供给制度。而关于“投资增长过快”,而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低利率管制则持续激励住房需求。

“2003年至2011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始终未能触及这个要害症结,使得我们不得不反复面对房价过快上涨和反复调控的窘境”,《报告》给出如是结论。

关于“投资增长过快”的调控,REICO报告认为,对“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担忧,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始终从控制价格和控制投资两方面同时入手。即使在2007年以后,虽然认同了“供不应求”的现实,并开始强调加大供给,但在措施中依然包含着某些防范和抑制“投资过热”的措施,例如“继续严格执行房地产投资资本金比率”、“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报告提出,要正确认识住宅投资增长变动的规律性,提高调控的预见性。从国际经验看,在快速城镇化进程(达到70%)完成之前,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呈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参照国际经验,我国住宅投资的增长速度并不快。

报告认为不宜频频产生投资“过热”的忧虑、恐慌。 宏观调控者尤其要注意剔除“房地产名义投资中土地价格变动的影响”,把握真实的房地产投资增速。

对于投机购房的调控,报告称投机是市场不均衡的表象,是后果而不是原因,一味的指责、打击投机行为,对于解决经济问题是舍本逐末。相反,以出租为目的投资性购房,应予鼓励。

此外,针对保障房建设的评价,报告认为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设计缺乏内在逻辑和清晰的目标,长期稳定的制度目标与短期调控的临时性需求混在一起,如此的执行效果及可持续性冷人忧虑,有将“基本保障”泛化为普遍社会福利的倾向。

“REICO工作室”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中城联盟、万通、华远等共同资助建立。据任志强介绍,上述报告已经向国务院参事办进行了汇报,以供其在两会期间进行讨论。

第二篇:限购令或是楼市调控成败的关键

2011-3-3

国八条给楼市带来最大的影响不是限贷、保障房,而是限购,一举将限购城市扩大至36个以上,这意味着更多城市将出台限购令或更新限购政策。针对各地陆续出台的限购政策,尤其是北京限购令,引起社会很大争议,但对于限购令的是是非非均没有全面阐述。世联研究认为,为更好的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全面的剖析楼市限购令,不仅要纵向横向分析限购令,还要分析限购令出台的原因及引起的社会争议,更要分析限购令给楼市所带来的正反影响,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房地产业可持续性的理性发展。

新一轮限购要求更严

限购令的纵向比较分析。这一轮限购相对于上一轮而言,呈现出如下几点变化:(1)上一轮除深圳为“限购”要求外,其它限购城市均为“新购”要求。(2)措辞亦有微小变化。上一轮限购城市对于不合条件购房者则要求“暂停购房”,这一轮限购基本上按国八条要求,对于不合条件购房者则要求“暂停售房”,一字之差则多了开发商的告之义务。(3)购房流程增加,交易时间拉长。上一轮限购中虽然需要购房者提交各种资料,并了解购房者的购房资格,但流于形式,几乎不会影响到交易时间,但这一轮限购后,各大限购城市基本上都要求购房者去专门的政府窗口获取购房资格证方可购房,尤其是北京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 限购令的横向比较分析。根据各地限购令整理发现,不同城市的限购政策基本上大同小异。相同点:均与户籍挂钩,往往是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禁止购买第三套,非户籍居民家庭按条件不同最多限购一套,禁止购买第二套;不同点:非户籍居民家庭获取购房资格不同。其中,部分限购城市要求非户籍购房者提交累计1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比如长春、南宁、天津等;部分限购城市要求非户籍购房者提交购房前2年内累计1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比如广州、宁波、厦门、上海等;另有北京要求提交连续5年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银川却没有相应的政策要求。

通胀带来限购,限购促供抑需

1、通账。限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价的过快上涨,这也是2010年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的重要原因。然而房价过快上涨是因为货币的超发所导致的通货膨胀所引起的,据统计,2010年GDP约40万亿,而货币供应量的常用衡量指标之一的M2却近73万亿,超过GDP八成多。过多的流动性带来物价(包括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和财富的缩水,而作为中国居民传统投资领域的股市和楼市中,股市在2007年见顶后一直在3000点上下波动,不利于财富的保值增值,而楼市在2009年大反弹后,价格快速上涨正好满足了居民财富的理财要求,从而推动了楼市交易的旺盛和价格的继续上涨。为防止房价继续过快上涨,不得不出台限购来抑制需求,以期达到房价的稳定,所以通胀才是楼市限购最根本的原因。基于这种判断,世联研究认为,限购仅仅是解决通胀问题的楼市办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流动性过剩问题,所以注定限购只能是一个暂时性手段,待通胀问题解决,楼市发展理性后,自然会是限购政策退出之时。

2、促供应。限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楼市供求失衡。楼市价格的过快上涨源于楼市供不应求,从而一方面导致房价的快速上涨,另一方面也带来业主(包括开发商)的捂盘惜售。楼市供不应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自1998年以来,保障房建设的严重缺位,从而导致所有的住房需求被推向商品住宅市场,最终带来近几年来商品住宅市场的快速发展。虽然2010年要求开工建设580万套保障房,最终开工590万套,2011年要求开工建设1000万套,但这么大的量真正要推向市场来改善楼市供求关系,估计要等到2011年下半年才能真正看到效果;同时商品住宅市场受2009-2010年楼市的火热,开发商的新开工面积亦很大,达到55亿平方米,相当于2010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9.21亿平方米)的五倍多,经过世联研究发现,新开工面积真正形成现实供应平均需要1.5年,因此在2011年二季度起亦会迎来商品住宅的大量上市。经过对楼市潜在供应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限购在促供应方面有两个作用:一是通过抑制需求,逼迫业主释放存货来满足需求;二是为未来大量潜在供应争取更多的时间,并保证潜在供应顺利转化为现实供应。

3、抑投机。供不应求是楼市非理性发展的直接原因,但楼市投机需求的大量存在加剧了这一矛盾。尤其是众多投机需求在一线城市所获高额回报的示范作用,在推动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同时,也带来二三线城市成交量的大幅增长和房价上涨,使得房价过快上涨大有向二三线城市漫延之势。但去年“9.29新政”之后,限购城市只集中于一线城市和少数二线城市,范围较小,从而带来限购城市投机需求的外溢,带来限购城市周边楼市成交量的增长和价格的持续上涨。为了更好的发挥限购对楼市“抑需求、促供应”的作用,限购范围不得不再次扩大,因此,国八条间接点名要求限购的城市已达到36个;近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更是透露已经初步拟定第三批执行“限购令”的城市名单。限购范围的扩大,不仅可以抑制当地的投机需求,亦可以抑制众多的外地投机需求,比如温州炒房团、山西煤老板等,从而使得这些民间财团无房可炒。

楼市限购令饱受争议

限购令是典型“有形之手”对社会资源的再配置,因其强制性和部分不合理因素,而广受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争议一:对非户籍居民家庭的限制被认为“排外”。尤其是对那些首套需求的非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被广泛认为是“误伤”。

争议二:对非户籍居民家庭的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之要求,亦是饱受批评。一方面,通过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来限定非户籍居民家庭的购房资格,虽然存在合理成份,但社保覆盖度的不足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低下,导致部分合年限的真实需求,因无法提供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而被限制购房;另一方面,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税亦为个税,是否意味着非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凭此购房还有待事实验证。

争议三:限购限不了补社保、补税单和假离婚的歪招。补社保、补税单和假离婚是去年限购城市的规避手段,今年限购趋严,势必会导致上述手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限购令是楼市非常时刻的非常手段,其严厉化虽然可能会带来限购城市周边楼市及非限购城市楼市成交量增长和价格上涨,甚至也会带来即将限购城市成交量的爆发式增长,但政府调控楼市的坚定决心却显露无遗。相信未来,楼市调控政策还会继续强化,从而巩固前期调控成效和防止楼市反弹,最终实现楼市的长期稳定发展,其中限购令将是这一轮调控成败的关键。

第三篇:2014楼市调控:告别“一刀切”趋向“分类调控”

【提要】过去“北京生病,全国吃药”的调控模式不可延续,中央层面上全局性的政策调控不会出现。新一届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双轨思路明显,即“保障房归政府,商品房归市场”。【2014楼市新势力——聚焦北京自住型商品房】

当前中国房地产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背景下,中央政策正式告别“一刀切”趋向“分类调控”的思路已确立,2014年将开启全新的房地产长效发展机制建设周期与调控差别化的执行策略。无论是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指向已经明确,即淡化中央层面的直接行政调控,特别是直接针对房价的调控已经不再提,房地产调控地方差异化也更加明显。

2014年房地产调控大方向不变,即调房价与增供应思路继续执行,总体基调上讲是调控不放松,但有压有保,以地方政府执行既有政策为主,分城市实行差别化控制。过去“北京生病,全国吃药”的调控模式不可延续,中央层面上全局性的政策调控不会出现。新一届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双轨思路明显,即“保障房归政府,商品房归市场”。这也意味着房地产调控思路的转变,即由过去解决“房价上涨过快”的具体问题,转变为“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的系统问题。

笔者认为,2014年房地产调控将呈现三大趋势:

一是城市区域严重分化不均,调控政策不会放松,但有保有压。2013年房价涨势出现分化,决定了延续到2014年的调控差别化。国家统计局此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已经连续3个月同比涨幅超过20%,但另一方面,部分二三线城市却存在去库存压力,房价上涨后续动力不足。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4年工作时明确表示:“2014年要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执行好既有调控措施”,说明2014年房地产调控大方向不变,即调房价与增供应思路继续执行,总体基调上讲是调控不放松,但有压有保。无疑,行政管制手段退出,将采取过渡期的办法,预计在2015年前后会逐渐全面退出。

住建部的表态基本在预期之内,主要是与地方调控政策加强与市场分化有直接关系。自2013年9月到12月,全国共有17个城市已出台楼市调控政策,短期之内无法取消。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越来越得到重视,以地方属地化调控特征突出,避免今年新国五条打压面积过大的一刀切政策。毫无疑问,未来中国商品房市场将更多由“市场”发挥作用,2014年调控以地方政府执行既有政策为主。

三中全会基调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房地产市场化机制的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2013年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部分一二线城市房价飙涨,因此以限购限贷为代表的行政性调控短期内仍不会全面退出,而这也是现阶段政府的无奈之举,当务之急是加快房地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程,为市场真正成为房地产的主导力量做好准备。

而大部分二三线城市政策面将有序放宽,近几年这类城市房价呈现持续平稳增长,政府过多干预将有违市场性原则,2014年这类城市回归市场化将是大趋势,即便短期内限购限贷政策不会在明文上退出,其执行层面的松动也将成为可能。

二是中央调控告别“一刀切”,地方执行差别化,因地制宜。在2013年12月24日举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4年我国将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北上广深等房价上涨快的城市调控政策将继续从严,房价开始下跌城市将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总量。站在2013年年末这样一个时间点,这是官方首次对2014年的房地产调控做出表态,如果说其中透露出些许关于2014年房地产调控的信号的话,那么归结成一句话便是:全国调控大方向保持不变,分城市实行差别化控制。

不搞“一刀切”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过去10年调控的失败经验告诉我们,“北京生病,全国吃药”的调控模式不可延续,中央层面上全局性的政策调控不会出现。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限购限贷等措施短期难以退出,适当延迟改善性需求释放及抑制投资性需求,仍将是2014年的主基调,而例如房产税扩围、土地流转改革等,在一线城市先行落地机会也较大。

三是行政性调控逐渐淡出,改革方向凸显市场化。2013年房地产行业政策面有两件意义深远的事情值得关注:一是2013年10月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了以市场化为主、以保障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在提到供应体系建设时,会议前所未有地用了“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的措辞,促进供应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2013年11月15日,在三中全会最终公布的决定中,对房地产行业虽无明确表态,但诸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等内容均毫无悬念地将对未来行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在此前连续两年高调“坚持调控不动摇”后,房地产调控的字眼2013年底没有出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框定的主要任务中。一改往年“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表述和对房价的关注,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转而强调探索中国特色的住房模式,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中央政治局会议中要求“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双轨思路,即“保障房归政府,商品房归市场”。这也意味着房地产调控思路的转变,即由过去解决“房价上涨过快”的具体问题,转变为“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的系统问题,进而把房地产业融入于整个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体系之中,以求在改革发展中厘清政企职能,还房地产业以本来面貌。

谢逸枫(住建部政策咨询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第四篇:2013楼市调控“国五条”细则

国务院:二套房首付和利率提高 卖房征20%税 2013年03月01日18:00来源:中国政府网

[提要] 国务院文件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可根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通知要点:

1.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2.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3.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4.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

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

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

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

第五篇:楼市调控政策副作用明显

自2011年1月“新国八条”出台以来,到2013年楼市调控政策新国五条,新国六条的发布,这些以以限购、限价、限贷、征税的调控措施将有效打击投机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楼市调控政策的“副作用”将逐渐浮现。

首先,限购政策在抑制需求、打压投机的同时,也影响供应方预期,不少开发商放缓投资步伐,导致一些城市住房有效供应不足。这显然不仅不利于市场供需关系改善,更无法从根本上平抑房价。其次,限价手段使开发商因无法获得合理利润而放缓供应节奏。在土地出让的“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等措施中,对土地总价限制,会将保障房用地成本转移到商品房用地中,最终转嫁给商品房购房者。

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从根本上调整供需,而只是暂时对需求进行抑制,因此,一旦行政调控手段效果被消解,市场就会再度陷入供需失衡困境中,房价非理性上涨局面又会反过来导致“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在这种循环中,市场预期被扰乱,调控效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

城镇化进程推进将刺激新一轮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稳定,又会影响到城镇化质量和宏观经济大局。

在这种背景下,稳定市场预期、防止市场波动无疑是调控重要目标。事实上,房地产领域各项基础工作已在近几年得到有效推进。政府部门调低经济增长预期,又给房地产调控提供更大空间。借助“新国五条”细则落地契机,在维持调控政策稳定性的同时,房地产调控手段应尽快向市场化方向迈进。

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楼市调控市场化,需明确政府职责范围。现阶段,在继续保持保障房建设规模同时,需从住房保障范围确定、保障房分配和退出机制建设、保障房持有和交易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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