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

2022-09-24

忙碌的时光虽然匆匆,但不虚度,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们应当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反思。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详细记录自身的成长,可促使我们认真、全面的了解自身,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升自我,在往后的工作之路上,不断成长。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纪委审理室工作总结

揭秘纪委审理室工作:

以18天连轴看守“双规”者为例

2013年04月18日来源:北京晚报

纪委审理室如同法院,对党政领导干部贪贿腐化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作出定性处理意见。工作繁重,除了审理卷宗,有时还要参与调查取证、看护被调查人等。违纪违规者被处分,百姓的利益被追回,却很少有人知道审理室在这其中的巨大作用。昌平区纪委审理室主任周利军就是这样一名幕后英雄。

周利军曾经是名军人,2008年11月到昌平区纪委监察局工作,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根据统计,担任审理室主任期间,周利军审理案件120多件,没有一件申诉和复审,全部都是“铁案”。

2010年,昌平区纪委“双规”了某镇原副镇长李某,要求审理室提前介入。周利军既要担任审理负责人,跟着案件组讨论案件,研究证据,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和谈话;又要临时担任看护人员,每天看护被调查人。

“双规”期间,除了办案组不定期找被调查人谈话,其他时间被调查人都需要人员实施看护,主要是防止被调查人出现过激行为或者突发疾病。周利军等办案干部都参与了看护工作。房间里,被调查人有一张可以睡觉的床以及谈话时用的桌椅,看护人却只有一把椅子。

如果没有谈话,被调查人可以在屋内休息,看护人却只能坐在椅子上,顶多站起来放松放松,不能跟被调查人谈论案情,但可以开导开导被调查人的情绪。被调查人的情绪因人而异,有的沉默不语,有的情绪激动,有的不停唠叨“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之类的消极话语。面对被调查人有想不开的语言甚至举动的时候,周利军就会耐心劝导,用拉家常等方式缓和被调查人的情绪,让对方心态放轻松一些。

由于案情复杂,对李某的“双规”持续了18天之久,周利军和同事的作息时间全乱了,一天24小时三班倒,每人8小时看护,不能睡觉。就是在这个期间,周利军的高血压犯了,高压已经高达190,他却吃着药坚守岗位。正是这次调查,同事们才知道,原来周利军患有严重的高血压。

今年1月2日,年仅41岁的周利军突发心脏病,在工作岗位上离世。周利军的妻子回忆,周利军患高血压多年,却总是为工作硬挺着,在他生命最后3个月里,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深夜。“去世前一周,他还抱着厚厚的材料四处奔波。当时,他的脸色很难看,眼圈黑黑的。”同事回忆说,“我劝他去医院,但他却坚持忙完那一阵。”(记者 叶晓彦)

第二篇: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2006年初以来,我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的指导下,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的精神,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案件工作中始终坚持查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杜绝以查代审,以会代审,审查不分。现对照《2006年主要工作及考核目标责任书》,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作如如下小结

一、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2006年元月至今,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法违纪案件80件,按性质分:贪污贿赂类案件25件,违反廉洁自律类案件2件,违反财经纪律类3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44件,失职、渎职类3件,其他类1件。按职级分:涉及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11人,股级党员干部7人,一般党员干部63人。审结案件80件,审结率100。受处分党员干部81人,其中党纪处分69人:党内警告6人,党内严重警告30人,留党察看14人,开除党籍18人,免予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13人:行政警告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撤职3人,开除公职2人,免予政纪处分2人。

1、认真做好自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对移送审理的自办案件,严把“入口关”,事实不清、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案卷不规范的均不受理,对确定受理的,要求承办案件人员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审理表,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案件,我室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坚持集体审理制,指定专人审理,并及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行文、宣布等结案手续。2006年,审结自办案件共48件。

2、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受理党员干部对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坚持首诉必办的原则,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2005年元月至今,受理申诉案件1件,因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判决后,申诉人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待法院终审判决后再行结案。

3、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严格按市纪办发[2002]号《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推行“县(区)乡(镇)两级审理结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两审”结案,

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经承办案件的乡(镇)纪委审理小组一审后,再报我室二审,最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结案。2006年,审结二审案件31件。

二、查办案件。

2006年元,我室完成领导交办查办的案件共18件。

三、信息工作。

2006年元月至今,我室报送信息1条。

四、工作反馈。

2006年元月至今,我室按规定每月将工作情况反馈一次。

五、交办的其他工作。

1、及时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县委、县政府及委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2、积极学习计算机知识,我室二人均参加了中级计算机知识培训,基本学会打字复印等基础性工作。

六、存在的不足

1、未开展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2、由于人少事多,加之外出工作时间少,无信息来源,因此仅报送信息1条。

七、今后的打算

1、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模式,争取在明年在我县对特殊案件逐步实行案件公开审理。

2、利用工作优势,加强负面信息的报道。

第三篇:中纪委审理室答复咨询

案件审理工作答复咨询

一、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经协商,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应如何履行处理程序?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经协商,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应如何履行处理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不便,以及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等情形,从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考虑,从干部管理角度,对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一种授权,而不是对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授权。部门纪检机关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认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无权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将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移送相应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应当报请地方党委、纪委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可由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或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可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的,直接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受理移送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通过部门纪检机关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监察机关对不是公务员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据什么规定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

问:监察机关对不是公务员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据什么规定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监察机关对不是公务员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如经查证认定其构成违纪违法,是否可以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 问: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如经查证认定其构成违纪违法,是否可以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

答: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自然就应当具有处理建议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作出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政纪处分决定。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乡镇政府提出监察建议,乡镇政府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其他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鉴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不适用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但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受到前述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此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其中,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的相应可以作出监察决定;其他情况下,一般由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为宜。

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纪处分案件如火如何办理? 2014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A省B新区,新区设置党工委、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正厅级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B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权”。B新区监察分局系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省纪委B新区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省编办的批复,B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调查处理直管区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职能。

问题1: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分,B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批准。

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B新区管委会作为任免机关,对其管理的干部具有行政处分权。同时,依据《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的规定,B新区监察分局受A省监察厅和B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因此,对新区监察分局提出的行政处分意见,可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问题2:B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答:考虑到上述人员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处分程序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问题3:B新区没有下设县级政府机构,对新区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开除处分的,是B新区监察分局批准,还是需报B新区管委会批准。

答:鉴于新区管委会具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可由新区监察分局将这类处分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者根据省监察厅和新区管委会的授权,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四篇: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年终小结

文章标题: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年终小结

2006年初以来,我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的指导下,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的精神,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案件工作中始终坚持查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杜绝以查代审,以会代审,审查不分。现对照《2006年主

要工作及考核目标责任书》,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作如如下小结

一、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2006年元月至今,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法违纪案件80件,按性质分:贪污贿赂类案件25件,违反廉洁自律类案件2件,违反财经纪律类3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44件,失职、渎职类3件,其他类1件。按职级分:涉及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11人,股级党员干部7人,一般党员干部63人。审结案件80件,审结率100。受处分党员干部81人,其中党纪处分69人:党内警告6人,党内严重警告30人,留党察看14人,开除党籍18人,免予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13人:行政警告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撤职3人,开除公职2人,免予政纪处分2人。

1、认真做好自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对移送审理的自办案件,严把“入口关”,事实不清、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案卷不规范的均不受理,对确定受理的,要求承办案件人员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审理表,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案件,我室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坚持集体审理制,指定专人审理,并及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行文、宣布等结案手续。2006年,审结自办案件共48件。

2、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受理党员干部对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坚持首诉必办的原则,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2005年元月至今,受理申诉案件1件,因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判决后,申诉人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待法院终审判决后再行结案。

3、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严格按市纪办发[2002]号《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推行“县(区)乡(镇)两级审理结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两审”结案,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经承办案件的乡(镇)纪委审理小组一审后,再报我室二审,最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结案。2006年,审结二审案件31件。

二、查办案件。

2006年元,我室完成领导交办查办的案件共18件。

三、信息工作。

2006年元月至今,我室报送信息1条。

四、工作反馈。

2006年元月至今,我室按规定每月将工作情况反馈一次。

五、交办的其他工作。

1、及时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县委、县政府及委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2、积极学习计算机知识,我室二人均参加了中级计算机知识培训,基本学会打字复印等基础性工作。

六、存在的不足

1、未开展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2、由于人少事多,加之外出工作时间少,无信息来源,因此仅报送信息1条。

七、今后的打算

1、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模式,争取在明年在我县对特殊案件逐步实行案件公开审理。

2、利用工作优势,加强负面信息的报道。

中共县纪委

案件审理室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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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1.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核科级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受理党员和公务员不服本级和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上诉。

3.承担本级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诉讼事项。

4.办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协审的案件。

5.实施执纪监督,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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