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结算中心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结算中心

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结算中心):

乙方(成员单位):

丙方(全称):兴业银行

为加强甲乙丙叁方业务合作,规范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乙方账户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乙方的加入和退出:

1.乙方加入

乙方须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同意盖章后,交于丙方,并经丙方为其办理加入手续后即加入本协议,受本协议的约束,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退出

如果乙方已加入本协议的所有账户意欲退出本协议,则乙方必须自行与甲方进行资金汇划及资金成本清算,而后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在方式栏中选择删除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盖章后,交于丙方,丙方办理乙方的退出手续,当日即生效,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退出之前根据本协议所产生的义务、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账户资金委托管理规定

第七条甲方委托丙方对其结算中心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代理办理日常结算业务,乙方是甲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之一。

第八条乙方同意将自己在丙方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甲方纳入甲方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用乙方的资金头寸,丙方为乙方出具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交易清单,在清单中注明实际资金已归集到甲方账户中,并加盖业务公章,供乙方核

对该账户的账务情况使用。

第九条乙方归集至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减去乙方使用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为乙方在结算中心的贡献度。

第十条甲方享有在甲方账户资金当前可用余额范围内单独行使对外支付的权利,丙方只根据当前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来核准支付,甲方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丙方所提供的资金归集功能为资金真实的归集即乙方账户中资金为真实归集到甲方账户中,但资金归集量及资金到账时间因归集方式不同而异。目前丙方提供的归集方式有以下四种:逐笔归集、定时归集、定额归集、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在进行对外支付时,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乙方账户当前贡献度足够;②、甲方账户当前可用余额足够;③、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足够。

1.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否则支付失败;

2.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不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乙方账户的贡献度,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3.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固定额度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甲方设置的固定额度金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当以上三种支付失败情况发生时,丙方将做“余额不足”的退票处理,或告之“账户余额不足”的执行失败信息,如乙方及其的任何债权人因此与丙方发生任何争议,丙方均免责,由甲、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若因正常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而造成丙方任何损失,由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甲、乙方无任何异议。

乙方的归集方式、业务办理渠道、支付额度、资金归集的利率均由甲方决定,丙方向甲方提供以上业务除业务办理渠道外在网上银行自行更改的权限;乙方的业务办理渠道由乙方申请加入本协议时在《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中决定,乙方如须要变更须重新填写此表并经甲方认可后到丙方办理。

第十三条如果乙方账户为零余额账户,在开通柜面渠道时,仅限于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及对外支付业务。如果乙方账户为非零余额账户,在不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在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托收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账户利息处理

第十四条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对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中留存部分计息并每季向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支付利息,并如实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乙方账户中被归集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丙方不负责支付。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在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利息试算清单,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支付,或经过甲方在网银中确认授权后,由丙方直接代理甲方从甲方账户扣取相应的利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时丙方为乙方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并将乙方的利息积数清零。

第四节资金冻结、司法强制划款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冻结: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及相关额度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冻结,此时如果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当日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供丙方冻结,否则因此而导致丙方的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全部资金被冻结,此时该账户不允许发生除收入及计息外的任何业务;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此时账户中

可用资金相应减少,账户中高于冻结金额的那部分资金甲、乙双方可自行支配,账户部分冻结同样也不影响该账户的收入及计息业务。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强制划款: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其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五项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乙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进行相应划转,如果此时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如应资金未及时划入乙方账户而导致丙方的其他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节 其他

第十八条若乙方向丙方提出办理询证函、出具资金证明业务的要求时(含司法部门的查询等),该询证函、资金证明中涉及的被查询、被证明的时点存款余额为乙方账户的贡献度,并注明实际资金归集在甲方账户内;若甲方向其在兴业银行的开户行提出上述要求时,开户行提供存款余额为甲方账户的可用余额(含有乙方的资金头寸),并注明该账户资金包含其乙方的资金。

第十九条甲方账户和乙方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或丙方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如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丙、甲、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丙、甲、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甲向丙方提出书面终止要求或乙方按照第五条的约定退出后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乙方:(公章)(财务印鉴)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日

第二篇: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9-10-13 10:57:33 查看次数:117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

第三篇: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

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

1 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 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

2 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

3 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

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

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

4 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

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

5 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

6 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财务结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 结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结算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镇创收项目的结算工作;

3、财务结算中心劳务结算计提;

4、负责安排本中心人员装订凭证及帐册。

二、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4、大宗现金收入要及时、安全解付银行;

5、完成其他交办的任务。

三、出纳岗位职责

1、 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银行收入和支出,外币的收付及外币日记帐,银行的提现及解现;

2、登记银行日记帐,每日结出余额与电脑对帐相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帐无误。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款要查清原因,正确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规定,印鉴分别保管等;

4、其他交办的任务。

四、现金(银行)审核制单岗位职责

1、负责所有原始凭证的审核,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

2、正确编制记帐凭证,编制“现金、银行出纳日报表”;

3、每日与现金、银行出纳做好对帐工作;

4、负责各种经费的镇内支票结转及工资制单工作;

5、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五、经济核算岗位职责

1、负责镇内转制部门的收入、支出明细核算;

2、负责转制部门的明细帐目及台帐登记;数据查询、核对整理和结算工作;

3、负责对镇内学费收费系统的日常操作,即收费数据导入、查询、银行托收,新生银行卡制卡等工作;

4、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五篇:内部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随着集团规模不断扩大,涉足行业不断增加,业务量不断增长,根据集团管理的需要,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立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在集团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的统一办理。

一内部结算中心业务分工及岗位职责

(一)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实行资金收付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综合部门,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内部结算中心集中办理,实现集团各项资金业务的统一收款、统一付款、集中控制、统筹安排。

(二) 岗位设置及职责描述:

1、出纳岗位:

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总现金报销机构,设现金出纳一名,负责集团所属各单

位的现金收款、报销支付业务,并编制各单位付款凭证。(现付字凭证)工作描述:

(1) 办理集团所属单位的各项收款业务;

(2) 按集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办理所属各单位的各项现金报销支款业务;

(3) 登记集团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

(4) 每日进行库存现金盘点;

(5) 月末同所属各单位财务核对现金账余额;

2、对外结算会计:

全面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外资金收、付业务。

(1) 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收款业务;

(2) 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

(3) 负责所属单位上报资金计划的审核和汇总;

(4) 负责资金日报和月报的编制;

(5) 根据现金支付的需要,办理银行承兑贴息业务;

(6) 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7) 搞好资金调配,合理使用资金;

3、融资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

(1)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所涉及的各种形式融资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包括:账目设置、登记、日常融资结算以及与融资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2)按集团所属各单位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等货币资金项目日记账,根据结算中心办理的对外收支业务留存的收据、资金结算单等收付凭证进行登记,

(3)月末同各单位核对日记账余额;

(4)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业务范围及流程控制

(一)现金收款:集团出纳对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现金收入,依据各单位提供原始收款凭证进行收款,并以业务发生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其中:存根一联、结算中心存一联、转缴款人一联、业务单位财务一联。

(二)现金付款:

1、 集团所属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经办的各项业务,必须取得原始的发票;

2、业务经办人填制“现金支款审批单”一式两联,由单位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财务主管签字;

3、单位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批、集团财务签字。

4、结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核后的单据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并在发票及现金支款单上加盖业务章,一联留存,一联连同发票记账后退给业务单位。

(三)拨付备用金:结算中心现金出纳,根据各单位资金需要情况,申请由集团账户向各单位拨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日常紧急业务需要,业务完成后,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催缴票据和余款,到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补足单位备用金。对没有现金支款审批单、没有加盖结算中心业务章的单据,各单位财务不准记账。

(四)对外结算会计

1、结算收款:结算会计根据业务单位提供原始收款凭证,对除现金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收款,并以业务发生单位名义开具收款收据,其中:存根一联、结算中心存一联、转缴款人一联、业务单位财务一联记账。

2、对外付款:结算会计根据集团审批的资金计划,按用款时间顺序向外付款,以承兑汇票结算的,用款单位向出票单位开具收据,挂往来账户,电汇或以支票结算的,直接由各单位账户划款。票据、财务章统一由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保管,各所属单位财务向供应商付款时,索取收款收据并记账。结算会计定期将汇款单据、支票存根、收据等返各单位财务记账。

3、月末,中心结算会计与各单位财务核对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余额,如有未达账项及时调整,帐实相符后,各单位才可结账。

4、根据银行对账单,对各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一起装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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