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指引

2023-03-02

第一篇: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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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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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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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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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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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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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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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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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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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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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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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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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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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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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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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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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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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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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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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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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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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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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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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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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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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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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效果调查问卷

(各选项要求打勾或文字表述)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电话:手机获得贷款贴息额:共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之间贷款获得贴息万元(其中省级贴息万元市级贴息万元); 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贷款获得贴息万元(其中省级贴息万元市级贴息万元);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贷款获得贴息万元(其中省级贴息万元市级贴息万元)。

一、 市级配套贴息兑现情况

A全部兑现配套贴息B部分兑现C未兑现

二、 实施政府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后,对企业信贷的影响

1、 企业信用等级:A提高B未变C降低

2、 银行授信额度:A增加B未变C减少

3、 贷款发放速度:A加快B未变C减慢

三、 流动资金贴息贷款对企业产能的影响

1、 正常生产企业选择:

A扩大生产B产量不变C有所减产D停产

2、半停产企业选择:

A满负荷生产B增加产量但仍未满负荷C产量减少或停产

3、停产企业选择:

A满负荷生产B开工生产但未满负荷C继续停产

四、 企业生产情况

1、本企业2009年工业产值月份同比最低增速%,月份最高增速%,全年累计增速%。

2、2010年1-9月份累计完成工业产值万元,同比增长%。

3、企业获得贴息贷款与未获得贴息贷款前相比,增加产能万元。

五、 保就业、保稳定情况

获得贴息贷款后,A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个B维持原个就业岗位C减少下岗职工个。

六、 获得贴息贷款后企业效益情况

A效益明显好转B效益有所好转C效益变化不

明显D效益有所下滑E效益下滑严重。

用数据说明:

2009年利税总额万元,同比增长%,其中利润万元,同比增长%;

2010年1—9月利税总额万元,增长%,其中利润万元,增长%。

七、 获得贴息贷款后企业市场变化情况

A市场销路明显扩大B市场销路有所扩大C市

场销路变化不明显D市场销路有所萎缩

举例说明:

八、 政府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对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信

心、鼓舞干劲的作用

A作用较大B有一定作用C作用不明显

用。

举例说明:

3 无作D

九、 政府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对优化产品结构、扶持优势产业

发展、 淘汰落后产能是否有帮助

A有较大帮助B作用不大C有负作用

举例说明:

十、 本企业流动资金是否仍然短缺

A短缺B比较短缺C充足

如短缺,每年缺口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途是

十一、 对应对金融危机不确定因素影响,确保工业经济平

稳较快发展有何建议(可续页)

2010年10月26日

第三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效果调查问卷-金融办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效果调查问卷

(各选项要求打勾或文字表述)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您所在的单位为( )

A、金融机构 B、上市企业类 C、中小微企业 D、股权投资机构 E、互联网金融机构 F、其他

2、您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时间 ,申报金额: 万元。

3、政府实施奖励政策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

A、作用较大 B、有一定作用 C、作用不明显 D、无作用

4、2016年1-12月平均资产总额 元,增加(或减少) 元。

5、2016年利税总额 万元,同比增长 %,其中利润 万元,同比增长 %;

6、管理层是否明确知道该项政策?A、是 B否

7、管理层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保证公司业绩符合政策要求?A、是B、否 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的?

8、在资金申报、资金拨付等方面,您认为区金融办的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如何?( )

A、非常满意 B、满意 C、比较满意 D、不满意

9、对于区金融办在资金申报、资金拨付方面及奖励政策等方面,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第四篇:对旺诠科技流动资金贷款情况的调查报告

肖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不断进步,企业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机遇和挑战。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前提。在这里,财务人员的素质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管理的环境是功能发挥的关键。2012年3月5日至4月15日,本人对深圳旺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诠科技)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得到了“旺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协助。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旺诠科技公司概况

自1994创始以来,旺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始终属于贴片电阻与排(Chip Resistors and Arrays) 专业制造厂,在台湾,中国地区拥有两座生产基地,除了加强研发精密度更高体积更小的精密产品之外,永远秉持与维持制造出高质量产品的目标。除了致力于制造且提供全球客户高质量的产品。并以平均每年20% 成长,朝向更多元,更精益的一流贴片电阻专业制造商。根据旺诠科技2012年1月发布的201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显示,公司资产总额4.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本期公司实现营业利润201603900元,利润总额201521700元。实现净利润150645150元。

二、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总体现状分析

为详细了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紧张的问题进行调查,为此我行就2009年至2011年间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为:2009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409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99%,2010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448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93%,2011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4548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60%。调查结果显示,我司流动资金贷款的满足率都在80%以上。由于公司是在风险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审批程序等基础上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企业只有达到公司贷款条件才能获得贷款。部分贷款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原因,一是公司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信贷发放标准,但从长远看,这有利于公司贷款质量的提高和稳定。二是部分申请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盈利能力差,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类型,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担保体系不完善的中小企业相对难以获得贷款。

(一)具体情况分析

从总体上讲,我司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我司重点支持世成电子有限公司.

世成电子有限公司是我行支持的重点客户之一,现有人民币贷款1500万元.(二)客户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借款主体概况: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南太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之一,集团为正规的大型港资独资企业,自1988年在美国上市以来,已成为中国大陆、香港及台湾地区在美国上市中具有良好声誉的公司,受到美国投资界的一致好评.经营范围:电子打印机,血压计数据处理器,数字相机,手机OEM.

2、客户贷款情况

截止2011年6月,旺诠科技流动资金明细账.表中资料表明,流动资金贷款总额高达2000万元 ,其中世成电子公司在旺诠科技流动贷款资料为: 1500 万元,账龄长达3年以上.通过分析发现.世成电子公司的应收流动资金期限较长,且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同时该公司销售额下降,使得这部分资金难收回,造成资金回收风险系数较大.

三、旺诠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审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

未对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及全面深入分析借款申请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公司审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时,关注的是客户历史信用状况、财务经营实力,无从关注具体债项,所谓的债项设计也是跟着感觉走。由于没有限定具体的贷款用途,也就谈不上对贷款投放和收回的控制了。借款人短贷长用,公司与借款人陷入信贷怪圈。对“好”的借款商,公司舍不得退,“求”着借款人继续占用银行贷款;对“差”的借款公司,公司收不回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长期沉淀在负债人的的日常经营周转中,无从抽身,负债人以低息成本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直至负债人公司死亡或者逃废债。

(二)应收贷款管理责任没有落实

企业能否有效地控制应收贷款,不仅直接决定了流动资金的周转水平和最终营业利润,而且还直接影响到销售业绩和市场竞争力。在旺诠科技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司其职,没有人对应收贷款的管理真正负责,因此也没有人对收款问题承担责任。在外部信用风险增大时,便产生大量拖欠账款,而且是在被拖欠了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开始催收。其结果是前清后欠,屡禁不绝,包袱越背越重。

(三)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欠佳

由于该企业是由老国营企业改制而来,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人脉关系复杂,从而在财务人员的任用问题上,不能完全做到公开合理。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审核评估

1、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行号,其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双方间业务往来金额为限。该公司总贷与金额以不超过公司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为限。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号。所称短期系指一年或一营业周期﹝以较长者为准﹞之期间。

2、该公司资金贷与他人,除应符合第二条规定要件外,须先经公司财务部就融资对象之所营事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与信用、获

利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予以调查、评估,并拟订贷与对象、金额、资金贷放日期、期限及计息方式之报告书

3、该公司资金贷与他人时,董事会如认为有必要,应由融资对象提供相当融资额度之担保品,并保证其权利之完整。前项债权担保,债务人如提供相当资力及信用之个人或公司为保证,以代替提供担保品者,董事会得参酌财务部之调查意见办理。以公司为保证者,该保证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订定有得为保证之条款

4、该公司办理融资之期限,依各别融资对象及融资额度;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前项期限届满,应即还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偿还而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请求,每笔延期偿还以不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违者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担保品或保证人,依法径行处分及追偿。

5、该公司办理融资之利率,不得低于金融业短期放款之平均利率。融资对象如有第五条之情事,公司除得处分其担保品并追偿其债务外,并按约定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违约金。

6、贷款拨放后,应经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证人之财务、业务以及相关信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并应注意其担保价值有无变动情形,遇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刻通报董事长,并依指示为适当之处理。借款人于贷款到期或到期前偿还借款时,应先计算应付之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清偿后,方可将本票借款等注销归还借款人或办理抵押权涂销。

7、公司将公司资金贷与他人前,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本作业程

序之规定,并同评估结果提董事会决议后办理,不得授权其它人决定。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 各监察人。

8、公司因情事变更,致贷与对象不符本作业程序规定或余额超限时,稽核单位应督促财务部订定期限将超限之贷与资金收回,并将该改善计划送各监察人,并依计划时程完成改善。

(二)建立催收责任制

该公司应严格执行应收贷款催收责任制度。即将应收贷款催收工作责任化到个人,将应收贷款回收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对造成未收回贷款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警示,而对完成收款任务的个人予以奖励。承办人员应于每月10日以前编制上月份资金贷与他人明细表,逐级呈请核阅。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或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规定,致公司受损害时,依工作规则及相关办法予以适当处罚,并对于公司负赔偿及法律之责任。

第五篇:XX支行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情况调查与分析专题

一、我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总体情况

为详细了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紧张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行进行调查,为此我行就2002年至2004年间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为:2002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409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99%,2003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448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93%,2004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4548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60%。调查结果显示,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满足率都在80%以上。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满足率是在提交贷款申请的范围内来计算的,不包括资金紧张但未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由于银行是在风险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审批程序等基础上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企业只有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才能获得贷款。部分贷款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原因,一是商业银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信贷发放标准,但从长远看,这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部分申请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盈利能力差,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类型,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担保体系不完善的中小企业相对难以获得贷款。四是商业银行从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利息收益等因素考虑,更愿意发放中长期贷款。五是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需求发生变化,个人住房和汽车等中长期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以及商业银行实施信贷集中战略等多种因素都导致了中长期贷款比例持续上升,流动资金贷款下降的趋势。

二、具体情况分析

从总体上讲,我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积极支持了我市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我行重点支持了长春市商业零售支柱产业企业---XX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是我行支持的重点客户之一,现有人民币贷款7000万元,五级分类为正常贷款。

(一)、客户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XX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XX大街1XXX号。注册资本18273.8万元,该公司始建于1952年。1992年10月19日经长春市体改委批准,正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1994年4月在上海证卷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上市公司,几年来通过融资,先后对公司进行了改造,使公司建筑营业面积达6万平方米,其规模、效益、设施在省内堪称一流。公司经过股权转让后,上海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XX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新任董事长及法人代表为林XX,53岁,美籍华人,是上海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从目前看,该公司财务状况较好,但短期偿债能力一般,基本达到所要求的规定。该公司经营正常,在新的管理团队的努力下,公司在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租赁经营方式,统一全面转变为联营经营方式。随着联营联销经营方式的全面展开,公司将得以长足发展。在管理方面,公司转制成功后,及时聘请了一些流行百货经营专家,调整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管理流程,对公司业务实施由专业化管理团队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如公司聘请了原XX市“时代服饰公司”总经理王XX先生出任营运总经理。王总经理曾任XX市“国商”与“卓展”的营业副总经理,是XX市知名的百货经营专业经理人,他主持经营过的“国商”,“卓展”与“时代服饰”都经营的非常成功。

根据2005年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公司将启用两块资产,一为酒店资产,二为新长百购物广场项目资产,既实现公司的重塑现代百货、实施规模扩张、酒店连锁经营的发展规划。

1、关于酒店资产

公司目前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上海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有着宾馆及酒店投资和管理的“背景”。公司目前对现有的长百酒店已进行改造,房间装修皆参照“XXX”酒店的标准,预计XX酒店每年将产生500万元的现金流入量。

2、关于新XX购物广场项目

新XX购物广场是公司在发展年中,将运用最新科技手段与管理模式,整合多项资源优势,倾力打造此商业旗舰。建议企业尽快进行此项目改造,早日利用此项目,使企业效益有较好增幅。

3、财务状况

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经X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末财务报表。截止2004年12月末资产总额6778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080万元,包括货币资金4849万元,应收票据460万元,应收账款2575万元,其他应收款3067万元,预付账款1393万元,存货3701万元,待摊费用31万元。长期投资1929万元。固定资产合计45314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净额34567万元,在建工程11263万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4460万元。负债总额33658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9914万元,短期借款24970万元,应付账款1530万元,应付工资1万元,应付福利费269万元,应付股利786万元,应交税金-1393万元,其他应付款2192万元,预提费用108万元。长期负债3726万元,包括长期借款2800万元,长期应付款926万元。少数股东权益39万元。股东权益:34086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8,274万元,资本公积14202万元,盈余公积834万元,未分配利润-179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489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6431万元,净利润355万元。

(1)、资产情况

该公司流动资产16080万元,占总资产的24%。固定资产45314万元,占总资产的6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460万元,占总资产的7%,为土地使用权及职工住宅使用权。长期投资合计1929万元,占总资产的3%。

(2)、负债情况

2004年12月末流动负债29914万元,其中短期贷款24970万元,(在我行贷款7000万元);长期负债3726万元,长期借款2800万元。

(二)、用信情况

截止目前,该企业在我行贷款余额为7000万元,全部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房屋座落XX市XX大街1XX1号,建筑面积19735.28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共16层,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900916号,土地面积1238平方米,土地等级一级,用途商服,2004年5月18日经吉林通润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吉通房估价报字[2004]第043号),抵押物评估值为20031万元,抵押物未在他行抵押,我行为唯一抵押权人。抵押率为35%,办理了完善的抵押登记手续,已全部保险。该企业他行贷款情况,其中工行短期借款14670万元,企业于04年12月归还交行短期贷款1500万元,商业银行中期贷款1500万元,建行短期贷款3300万元,财政长期贷款1300万元。共计贷款余额20770万元,2004年12月末,该企业在我行贷款余额7000万元,全部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该企业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基本开户行为工行广场支行,企业经营收入基本回其基本账户,限制性条款基本落实。

(三)、贷后管理情况

客户经理能按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填制了检查表和形成检查报告。该客户为我行重点管理客户,已经配备了以行长为组长的客户经理组。

(四)、风险揭示

该企业的基本账户在工行人民广场办事处,我行多次做工作欲将企业基本账户挪至我行,但因其距工行较近,并且在工行贷款余额巨大,故企业无法将账户挪至我行并且企业往来款项多数在工行办理,从而影响了企业货款回归我行。并且企业贷款到期后全部办理还旧借新手续,在新贷款发放后,我行对其要求按贷款用途使用,进行贷款监管。同时要求企业在我行进行适当的结算业务,以利于我行进行监管。

(五)、意见建议

基于以上监管情况,公司业已开始行动进行大幅度的改造,经营模式的变化已初见雏形,2005年企业进入“发展年”,预计企业能在管理层的带领下取得较好的效益,但企业改制中面临人员安置问题,建议企业尽快解决此问题,以免影响企业社会声誉,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建议继续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全面形成后,相信将给企业效益带来质的飞跃.亦会给我行带来可观的经营效益及其他中间业务收入。

另外我们针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业或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目录进行深入调查,分类排队,认真研究,对符合条件和要求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积极予以满足。如我们先后对XX省时代服饰有限公司增加2000万元、对XXXX洗浴有限公司增加199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向XX市路灯管理处发放了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较好地支持了这些企业的发展。

三、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我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了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增长较快,较好地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资金困难。但是,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矛盾仍较突出,就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企业方面看:一是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难以达到增加贷款的基本条件;二是不顾客观情况,盲目扩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导致流动资金紧张;三是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自身造成了融资障碍;四是分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度,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无法提供真实的财务情况;五是部分企业效益较低,生产技术落后,经营项目风险较大;六是传统的经营思想,无法突破“家族式”经营格局,造成资本结构单一,经营资金来源受限。

(二)从银行自身看:一是信贷服务功能单

一、产品创新力度不够,还不能满足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二是恶意逃废债产生的负面影响,使银行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加谨慎;四是市场准入限制,包括组织存款的限制、信贷品种的限制、服务领域的限制等等,制约了信贷资金来源的增加,也难以满足企业的金融需求。

(三)从政策及社会环境分析看:一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宏观上限制对某些行业的信贷支持;二是社会信用环境仍未根本好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投入的增加;三是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形成了对信贷资金的过分依赖;四是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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