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手段缺失范文

2022-06-01

第一篇:监管手段缺失范文

从钢水包倾覆看监管缺失

事故回放: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车间生产过程中,当钢水包位于浇注台车上方,包底距地面约5.5m,开始下行作业时,由于电气控制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包内近30t约1590℃钢水涌出,冲向约6m外的真空炉平台下方工具间,造成正在工具间内开班前会的30名接班职工和1名车间副主任当场死亡;车间内当班作业职工1人当场死亡,6人重伤。

清河特钢“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是我国建国以来冶金行业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目前,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充分的分析论证,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均已查明。

直接原因

1.电气控制系统故障及设计缺陷,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为,控制钢水包的起重机电气控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下降接触器控制回路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上升、下降接触器均失电,电动机电源被切断,失去电磁转矩,而制动器接触器仍在闭合状态,制动器不抱闸。

起升控制屏的线路存在制动器接触器线圈有自保回路的重大缺陷,当上升接触器或者下降接触器接通后,制动器接触器闭合并自保,不再受上述二接触器的控制,制动器仍维持打开状态,不能自动抱闸,钢水包在自身重力作用下,以失控状态快速下坠。

2.制动器制动力矩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下坠

当主令控制器回零后,由于两台制动器的制动衬垫磨损严重,制动轮表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磨损,并有明显沟痕,事故单位未对其进行及时更换和调整,致使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

3.班前会地点选择错误,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班前会地点原本是由立柱和VD真空炉平台构成的开放空间。2006年11月,改在各立柱间砌起砖墙,形成房间,用作临时堆放杂物的工具间。该工具间离铸锭坑仅7m,长期处于高温钢水危险范围之内,没有供人员紧急撤离的通道和出口,北面窗户又被墙外的多个铁柜挡住。2007年春节前后,各工段逐渐将此工具间作为班前会地点。钢水包倾覆后,正在工具间内开班前会的人员未能及时撤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

1.起重机选型错误

根据《炼钢安全规程》第8.4.4条的规定,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为双驱动系统,且每套驱动系统有两套制动装置,当一套驱动系统出现故障时,另一套系统可完成一个工作循环。铸造起重机一般有4根起升钢丝绳,当任一根钢丝绳断裂时,其他3根能将钢水包安全放下,铸造起重机的安全可靠性要明显高于通用起重机。而事故起重机却是安全可靠性等级较低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2.检测检验机构未正确履行职责

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的检验人员在炼钢车间主厂房内,按照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检验标准,对用于提升钢水包的事故起重机进行了检验,且在图纸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仅用1个多小时就完成了全部检测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导致事故起重机在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情况下运行。

3.制造厂家超许可范围生产

事故起重机由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生产,该厂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为生产20t以下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具备生产80/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设计有缺陷,且未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造成设备运行、维护缺乏依据。

4.事故单位建设项目设计不规范

事故单位建设炼钢项目仅土建厂房委托吉林冶金设计院设计,其余部分均无正规设计,无法正确进行设备选型;在土建厂房设计委托中提供的依据不正确,如委托资料为50t吊车,实际建设采用80t吊车。

5.起重机司机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起重机司机缺乏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训练,对起重机的基本性能缺乏了解,未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手段和程序,致使其在钢水包下降速度异常时,将主令控制器回零,未切断起重机电源。

6.设备日常维护不善

事故单位在没有起重机相关图纸、资料的情况下,由维修工凭经验进行日常设备维护,维护内容和要求均不能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如制动衬垫磨损严重,未及时进行更换;制动器电磁铁拉杆行程不足,未及时调整;制动轮表面磨损严重;主钩卷筒上的钢丝绳绳头固定压板严重松动;控制屏积尘严重,触点锈蚀等。

7.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

事故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混乱。员工培训不力,起重机司机无证上岗现象严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8.生产组织不合理,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过长

炼钢车间采用三班两倒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12小时,时间过长。

针对这起事故,人们不由得发出一连串的疑问。为什么选用安全可靠性较低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为什么在热作区违规设立工具间?为什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在图纸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会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为什么不具备生产80/20t通用桥式起重机资质的起重机修造厂竟敢超许可范围生产?为什么清河特钢厂不进行规范的项目设计?为什么对特种作业岗位职工不进行岗位培训?„„这一连串的违规,不仅暴露出清河特钢厂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同时也暴露出了冶金安全更深层次的原因。

深层原因

1.产能扩张迅速

近几年,随着我国原材料需求的迅速增长,钢铁等行业产能迅速扩大。我国钢铁产量连续11年保持世界第一,1996年钢产量过亿,2006年,粗钢产量为4亿1800万t,生铁为4亿400万t,钢材为4亿6680万t,约占世界钢产量的34%,而在钢产量中,37家大企业占了全国的一半,另外一半来自于小企业。仅河北省,近几年民营冶金企业产能就扩大了7000万t。

“从深层次讲是大环境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司长刘成江认为。“中国整个经济链条的结构不合理。冶金工业发展太快,产能扩张太大,造成盲目上钢厂,带来一系列隐患。特别是中小型钢厂,包括装备的水平、设计、工艺流程等一系列环节都没有做到位。很典型的是,清河特钢‘4·18’事故根子就出在装备上,起重设备选型错误。按照《炼钢安全规程》,进行热作业的起重设备,吊钢水、铁水、热的部件,必须选用冶金的专用设备,清河特钢却选了一个普通设备。为什么要选这样的设备,就是为了降低成本。”

在我国新建一座300m3的高炉,国有企业需要投资1.2亿元左右,而有些民营企业,只需要投资4000多万元就能炼出铁水来。大部分民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短期行为严重,重效益轻安全,随意削减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些甚至根本不投入,就连常规的设备检修、保养都不能按期进行,设备设施严重老化,安全可靠性程度明显下降,事故隐患随处可见。这些问题,在清河特钢厂全部存在。

“前几年,地方小钢厂遍地开花。有些地方的小高炉仅40m3,汉武帝时期的高炉都有45m3,都比它大。冶金工业发展表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这必然带来安全问题。”全国大钢安全协作会秘书长万成略对记者说。

近年来,我国的钢铁产能增长速度已远远超过钢材需求的增长速度,钢材供给早已大于需求。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产钢增长22.3%,而国内需求仅增长了14.5%。2007年4月27日,全国10个省(区、市)与国家发改委签订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责任状。国家对冶金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紧。虽然很多地方都有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但伴随老产能的淘汰换来的是更多的新产能增长。而有些地区的淘汰计划更是为了换取新产能计划的批准而设立的。此外,很多地区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不包括民营企业,而实际上民营企业的落后产能数量更大。这些产能只能依靠市场竞争淘汰。而正是这些民营企业,事故隐患最多,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

“虽然国家一直在搞结构调整,落实没落实还是有差距的。2002年就提出100m3以下小高炉都要淘汰、关掉,实际上没有做到,小高炉仍然存在。”刘成江说。

2.行业管理缺失

行业管理弱化的问题在很多行业都存在。但是,由于冶金行业的产业链长、生产工艺复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同时存在的特点,行业管理弱化对冶金安全管理带来的影响较机械、轻工等行业更大。

原冶金部设有安全环保司,负责冶金安全的行业管理。冶金部安环司为司局级,当时有30多名人员。当时专门设一个负责安全的职能司局的产业部并不多,反映出冶金部对安全的重视。1998年机构改革,冶金部与轻工部、机械部、煤炭部等15个部委一同退出了历史舞台。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下设安全监管局,冶金安全监管职能划归安监局。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冶金安全监管职能划在监督管理二司。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这项职能又划在了监管一司。

对冶金安全行业管理的弱化,大钢安全协会的万成略秘书长深有感触。他说,对钢铁工业的行业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缺乏,跟行业管理缺位有关。冶金行业没有了总体的规划、引导。国资委管央企,地方管地方企业。地方又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存在地方保护。随着市场波动,一哄而上,安全生产也受到影响。

但是他认为,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以往的行业管理比还是不够的。原因是安监部门的人员有限,每个人又要管理很多行业,专业性也存在问题。而且安全监管与生产管理是脱节的,安监部门对冶金生产所需的技术支持不很清晰,对冶金行业今后的发展不清楚,无法做到系统地指导企业。

目前,大钢安全协作会承担了一部分冶金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是组织大型钢铁企业每年的互检,平时的信息交流,事故通报。大钢安全协作会设在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大钢安全协作会定期出一份《事故快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沟通,发给成员单位。安全互检工作是大钢安全协作会的一个重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不是强制性的,由成员单位自愿向协作会报名,协作会按地区分组互检。大钢安全协作会万成略秘书长介绍,现在大钢安全协作会只是中国金属学会冶金安全分会的一种活动形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指导。活动范围也仅限于协作会的28家成员单位。

3.安全监管乏力

200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局对冶金行业的监管是非常重视的。2004年就发布了《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和《轧钢安全规程》3个标准。2005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2月15日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此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都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下发通知。针对上一年发生事故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近两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开展了高炉的摸底调查、企业互检督查。对重点省,如河北、山西、辽宁进行冶金安全督查。

从2004年到2006年,冶金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2004年冶金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95起,死亡308人,重大事故9起,死亡51人。2005年,发生事故301起,死亡273人,与2004年相比,分别下降23.8%和11.4%;重大事故13起,死亡56人,比2004年上升了44.4%和9.8%。2006年,发生事故270起,死亡244人,比2005年下降10.3%和10.6%;重大事故11起,死亡59人,起数下降15.4%,死亡人数上升了5.4%。冶金行业事故总量逐年下降,重大事故总体上升。

但是对于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依然受到监管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的影响。地(市)、县(市)安监局特别是县(市)的安监局由于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监管人员多数来自原劳动部门或与煤炭相关的行业,普遍缺乏冶金企业的专业监管人员,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少,监管的范围宽和近年主要精力放在非煤矿山整治上,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力不从心。以河北省为例,全省有非煤矿山企业4000多家,冶金企业200多家,而负责非煤矿山监管的一处只有6个人,而且还要负责冶金、建材、地勘、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监管。到了县安监局,就只有两三个人,管非煤矿山的也就一个甚至是半个人,专业性也无法保证。

冶金安全监管不到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但是,安监部门没有对冶金企业“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现场验收的政府职能。对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只能起一个督促企业的作用。对冶金企业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只有靠检查的办法。

4.企业管理弱化

安全监管不到位,行业管理缺失,安全工作就全靠企业自觉了。钢铁生产形势好,能赚钱,企业是不是就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了呢?

“近几年冶金企业事故频发,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刘成江说,“国有大企业,像宝钢、武钢等,装备比较好,管理层次比较高,人的素质也比较高。这些大企业和国际接轨,管理模式、方式、理念都比较先进。小企业自身装备就有问题,管理上也不到位,也不重视,怎能不出事故?”

小企业迅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企业法人或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管理人员或外聘职业经纪人,或采用家族成员,业务水平不适应企业安全管理;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有的使用已经退役、淘汰的工艺、设备,缺少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

然而,一些大企业目前也出现了安全管理弱化的现象。万成略对记者说,在大企业中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实行安全主任制,设立安环部,如韶钢、广钢、武钢、马钢等,这些企业对安全较重视。有些企业安全部门职能机构弱化,有将安全处设在生产运行部的,有设在制造部的,由原来的二级部门降到了三级部门,这样的企业包括唐钢、太钢、本钢、包钢等,企业的安全工作执行力度大打折扣。还有的企业,如鞍钢,现在就没有安全处了。全国大型钢铁企业中,有1/3 的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是弱化的。

“冶金行业有很多标准和规定,但是很多企业没有遵照执行。”刘成江说。

就在清河特钢“4·18”事故发生一个星期之后,2007年4月26日,重庆市武隆县平桥轧钢厂又发生了钢包脱落钢水外泄事故,车间主任被钢水灼伤死亡。

“4·18”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清河特钢炼钢车间主任李传波、吊车司机朱连伟、辽宁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法人代表谢亚君、技术人员田平已被当地公安部门采取了控制措施。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以及涉及政府部门、管理部门的调查也在进行。“4·18”事故暴露出冶金安全监管政策与落实的脱节,亟须寻找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然而目前更重要的是,企业管理者、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都应该责任到位,以防止此类事故重演

第二篇:法制与监管的缺失心得体会

本周,学校开会通报了几起教师体罚学生情况,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自己的感想: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三篇:物流行业监管缺失 市场需要规范化

现在物流业发展很快。可是最近,海南的物流公司屡屡“人间蒸发”,货运老板卷款而逃成为“家常便饭”,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今年2月下旬,一家名为鑫海文的物流公司突然关门,老板携带了60多万元的货款跟商户们玩起了失踪。商户们无奈之下只好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失踪的卢某终于被抓获,可是商户们的货款已经被卢某挪做他用了。鑫海文物流公司老板卢某:我是开养鸡场,去年的时候被洪水冲掉了,然后亏本了,然后老婆一直骂,一直的恼火,一下子突然想不通了,就这样跑的。我知道我对不起我所有的客户......资料客户李同:我们发货商嘛发给下面市县他们帮我们收货款货款已经到了他的账户里面了

物流公司负责运送货物,为何能够掌握客户的大量货款呢?很多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可能做到当面交易,为了省麻烦,只能委托货运公司来代收货款。据警方透露,某些物流公司的私营业主在刚开始经营时,还比较讲信用,可经营时间长一点之后,货款累计到一个可观的数字时,不少物流公司老板就打起了歪主意。商户;我们现在也不敢让物流代收货款了。商户:宁愿让客户欠我们的钱也不让物流欠着商户几千块注册就一个货运部就一个当口就营业了门槛太低

办物流公司门槛低 “无证无照”照样经营

现在海口市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有将近3000家,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椰海大道的畅通停车场,这里分布着几十家面向省外的物流公司。这些物流公司的办公设施大多比较简陋,几乎都是半间屋子,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台电脑就是一家物流公司。随后我们的记者以想要运送汽车零配件为由,走进了一家物流公司。海口市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我们想运送七八箱汽车零配件去广州多少钱箱子有多大大概多重可以(代收)没问题但是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是多少钱)千元到五千收2块( 老板我有几箱玩具要发去琼海可以发吗)可以(能不能代收货款)大概多少钱(几千吧)可以(手续费多少)千元2块吧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代收货款行为,一般来说物流公司都可以代办,但都是口头上达成协议就可以,很少签订书面协议。

标题:物流行业监管缺失市场需要规范化

正文:不用签订任何相关的协议,也不需要第三方进行担保,只需要一份发货单,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口头约定,也难怪老板携款潜逃的事件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受损的商户们除了气愤之外,也想不到其他的办法。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来维护商户的权益不受侵害呢?

其实,在工商部门对物流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里,压根就没有“代收货款”这一项。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秩序混乱、经营不规范等是导致物流公司携款“蒸发”的根源。海口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翁映阳:这个从工商法上没有规定,我们海口在这方面也没有要提高准入制的意思。

工商人员表示,面对这样的情况,只能是客户在选择物流公司的时候更留心一些,最好选择有资质的物流公司进行合作,可商户们也有自己的苦衷。商户:我们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判断的,他一直都是好好的商户:就是要抓住一个要判刑要不然大家都跑了怎么行

海口市物流业协会的余秘书长则认为,应通过对注册的货运公司设立风险担保金等形式,提高货运公司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能为货主规避风险。海口市物流行业协会余秘书长:对物流的门槛,(还是要)准入制来限制它,要有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规范它,现在没有更好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它。

“注册门槛较低,导致监管难。”美兰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是依法办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工商登记均没有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或足够的经营能力,体运输经营户属于个体工商户,也无需要求注册资金。

另外,物流经营户、快递经营户须分别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许可外(无需经营资金,依正常程序申报即可获批),只要有经营场所(花几百元租一间房屋),取个字号,雇

一、二个人,最多

二、三千元即可注册个体运输经营户进行经营,如经营需要车辆营运,临时向外招租即可。

但这些个体运输、物流货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每月经营涉及的资金至少在30万元以上,生意好的则多达200-300万元,若发生货物毁损或其他意外损失,个体运输经营户是没有清偿能力的。可见,个体运输经营户申请注册条件较低,经营资力明显不足。正因此为鱼龙混杂的物流市场埋下潜在危机,一旦货运发生意外,货运老板卷款而逃便成“家常便饭”,而且货主往往很难追回货款,只好自认倒霉。

在日常运营中,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后,除非是个体运输经营户超越经营区,平时很少进行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托运人与个体运输经营户发生纠纷,一般只是调解,调解无效则告知双方提起诉讼。甚至对辖区内没有货运经营权的个体户从事货运经营也难于及时查处,法制网记者经向美兰工商分局核实,辖区内注册的49家货物仓储经营户绝大多数就没有货运经营权。但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超越经营权的问题仍未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除了按时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外,一般也不进行监管。税务机关负责按月收取税款,除了逃税行为外,对其经营事务也不予干涉。公安机关则除了发生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外,也不予过问。整个物流货运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埋下隐患。

海口市物流行业协会秘书长余则安坦言,现在物流行业不是从过去的几十块钱,几百块钱,可以考验诚信的时代了,部分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经常不按时将代收的货款偿还,有的挪为它用,有的甚至钻法律空子,企图通过以所谓“愿意”承担债务的形式,将货款占为己有,达到一夜致富的目的。

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综合协调加强监管

就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童伟华指出,由于物流行业竞争激烈,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实现了货到付款,方便了交易双方。但由于企业良莠不齐、管理不完善,携款潜逃劣迹频发。相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应该尽快制定与物流发展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对当前物流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加以约束,只有以法律作保障,才能确保物流行业的健康有序运行。

业内人士也表示,可以此来推动改进交易方式,商家和买家可采取银行划账等方法,如买方将货款划入一银行指定账户,收货后确定,经由银行划账给商家。由第三家中立的金融机构来完成付款交接。这样既可规避买卖双方风险,也不让他人有机可乘。另外,由于物流货运行业涉及的人员和财物较多,需要有一定能力的企业才能进行经营,建议工商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严格准入门槛,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注册。同时准予注册时,参照旅游部门的做法,责令注册企业提供一定的货运保证金,确保货运企业的履赔能力。

“不仅海口,全国物流行业类似的情况也十分普遍,物流的监管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海口市物流行业协会秘书长余则安说,物流货运行业的监管涉及工商、税务、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起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导,各职能部门互相协调与配合的综合协调机制。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时或不定时对包括个体物流货运经营户在内的货运企业进行检查,严格执法,对违规经营的个体货运经营户或企业,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的予以吊销,确保行业依法经营。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所谓“愿意”承担债务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未还,故意“玩失踪”、“玩破产”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加大打击力度,绝不允许别有用心的人以此发家致富,保护托运货主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此类诉讼案件,快速进行立案审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物流行业尤其是快递业飞速发展,截至去年我国快递日均处理量已达1300万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货物爆仓、暴力分拣等问题层出不穷,物品受损后索赔艰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价值两万赔七百 物流索赔引争议

“当初为了省钱,价值三万元的东西只做了三千元的保价,没想到损害后连三千元都不赔,只肯赔200元,讨价还价最后只肯赔700元。”家住天津市南开区的张先生于一个月前在浙江温州订购了三套铝制工艺品,总价值3万余元。产品通过德邦物流运送到天津,并在报价单上做了3000元的保价。等张先生拿到邮寄的三套工艺品时,发现三套中有两套已折断,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

“德邦物流的条款上写得很清楚,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即视为就该票货物选择保价运输,货物部分毁坏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张先生认为,按损失比例应该赔2000元。

可经过讨价还价,德邦物流南开中环线电子城营业部的经理张龙表示最多赔700元,双方由此陷入争执。

张先生找到南开区消费者协会,对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工艺品不属于居民日常消费品,不是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对此结果,张先生颇感无奈,“物流公司态度强硬,消协不管,为了一个快件儿打场官司又不值当的,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真是无可奈何。”

张先生的情况并非特例。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物流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暴力分拣”引发的货品破损也层出不穷,相应投诉越来越多。数据显示,今年9月,各级邮政局通过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国家邮政局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1115件,申诉中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10594件,占总申诉量的95.3%。

不少人反映,快递受损后,索赔费时费力,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答复。 消费者索赔困难重重

记者调查发现,当物流环节出现纠纷时,消费者索赔往往面临多重困难。

首先,先签字后验收成为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取证困难。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快递员由于工作繁忙,往往会催促收件人先把字签了再验收。如果收件人把快件儿拿回家拆装后发现有问题,是谁损坏的就说不清了,消费者取证太难,往往导致双方扯皮。 其次,没有保价的货物,赔偿一般不超过邮费的三倍,往往远低于实际损失。网购达人张亚飞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大家很多采购都在网上,买一个电脑价值几千元,邮费只有十几元,如果电脑丢了只按照邮费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太大了。

第三,索赔费时费力,效果有限。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仍缺少有效的维权渠道,工商部门对物流赔偿缺乏管理,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也没有力量干预。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由于物流企业利润有限,往往想尽办法拖延甚至回避对消费者的赔偿。相关的索赔渠道不畅通,索赔费时费力,打一场官司成本又太高。消费者如果损失不大,往往会忍气吞声。而且如果不是出现丢失,双方往往会对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各执一词,对于工艺品、纪念品等难以界定价值的物品,则更难达成共识。

消费者索赔困境待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物流系系主任周立国认为,作为运输行业,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很难保证运输物品完全不受损。对于价格较为昂贵的物品,消费者应根据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如果发生损失,应按照协议上的相关条款进行索赔;若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则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天津市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告诉记者,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按照目前的规定,如果物品价格昂贵,最好还是投保。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姚建芳建议,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不玩潜规则,不实行霸王条款,加强快递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贵重物品,寄件人应进行保价,并对易碎品、特殊商品进行说明;收件人需坚持先验货后签字,对于破损快件坚决拒收。同时要警惕快递新型诈骗,对于以第三方物流担保交易、预付物流费为由的各种汇款要求,坚决不予置理。

另外,国家需完善对物流快递行业的立法监管,对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严格打击与处罚,通过法律监管维护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责任,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结合“网格化”综合监管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对物流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摸,纳入“日常化”监管,同时注重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自律规范。二是优化方法,积极作为不遗余力。针对物流仓库、堆场、仓储、运输、货运代理等经营特点,就存在的违法风险隐患一一研究、分类处置:先行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立案查处;对在集装箱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立即责令停业,及时抄告相关。三是凝聚合力,巩固成效不留隐患。对涉及到违法经营、消防安全、违章建筑、占道毁绿等问题的“物流”场所,与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执法,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同时加强案后回访、场地管理等后续监管,切实巩固整治成效。近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9次,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经营的物流企业12家。

为加强物流企业监管,确保十八大期间寄递渠道安全,该所对辖区物流企业集中开展综合检查:1.查验证照,要求企业亮照规范经营,责令前置许可资质不齐的主体补办相关手续,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黑物流”;2.重点检查物流企业的招牌广告、格式合同,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以不平等、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3.要求企业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收寄查验制度,拒收违法违禁货物;4.要求企业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杜绝私拆顾客包裹、货品行为;5.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诉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争议。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快递物流市场经营秩序。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工商局采取“四抓”措施狠抓快递物流行业市场监管。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8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2台次,检查各类快递物流经营户52户,检查快递物流合同58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1份,对6户业户进行了行政约谈。

-----抓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资质。该局执法人员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不具备快递物流行业准入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同时不定期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从事投递、代理、代办、中转业务的快递企业主体经营资格开展全面清查,对擅自变更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的快递企业依法予以规范,对无证、无照经营从事快递业务的“黑快递、黑物流”依法立案查处。

-----抓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该局通过行政指导、发放宣传资料、行政约谈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意识。并利用日常监管、年检验照、专项整治等方式向广大经营者大力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快递物流行业的自律,坚决杜绝快递物流企业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抓诚信,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自律。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契机,积极引导快递物流经营户遵守服务承诺,自觉清理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避免出现服务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设置条款不合理、收费标准随意等问题。同时,结合日常巡查和消费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行政约谈快递企业,向其宣传快递物流行业相关规范,倡导诚信经营,促其提高信用意识,完善信用制度。

-----抓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作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快递物流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私自开拆、扣留、隐匿、丢件、损坏、延期以及赔偿不及时或不赔偿等行为,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和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私自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快递物流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为推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市郊工商所坚持引导与监督相结合,采取三项措施,不断规范物流行业经营行为。

一是严把准入关口,规范经营资格。严格按照注册登记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具备物流准入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同时,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整治工作,对从事物流信息业务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全面清查,坚决依法取缔“黑物流”。

二是注重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注重对物流信息主体的监督检查,建立物流行业数据库,为日常监管工作打下基础。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物流经营主体是否取得有效许可、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相符登记事项等进行逐一检查造册、实施分类监管。

三是加强指导,规范服务行为。针对物流行业消费者投诉问题集中、行业合同条款不规范等问题,积极引导和组织经营者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大行政指导力度,督促知道经营户建立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着力解决物流行业中出现的收寄超期、物品缺少、缺损、处理纠纷不及时等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物流行业不良经营行为。

案由:关于强化快递行业监管的提案 提案人:台盟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邮政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主题词:邮政管理

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也日益增多,知名快递企业突然倒闭的事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已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据了解,当前快递行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按照新《邮政法》规定,目前市场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快递企业达不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此类小规模快递企业必须升级整改,才能继续从事快递业务。而升级整改面临的最大难题则是资金问题,这导致在法律给予的一年过渡期内,仍有大量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抱着等过渡期过了再说的心理,继续按原有规模从事快递业务。二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与行业内部监管体系,一些快递企业为追求盈利,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经营中钻法律空子,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很大损失。主要表现在快递运送时间慢,快递“转包”情况严重,服务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三是行业自律机制严重缺失。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大,快递行业市场主体发展迅猛。但由于当前快递企业大部分为小规模企业,缺乏规范的内部管理与经营制度,且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指导约束,导致经营过程中常出现无序竞争。企业硬件设备简陋、价格体系混乱、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已成为普遍现象,运送不及时、货物损坏或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最严重的则是负责人卷走客户货款,企业突然倒闭消失,甚至连员工都不知情。

快递行业与国家服务业、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群众普通消费行为都息息相关。加强快递行业监管、规范快递行业经营行为已是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建议: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主体资格。对于新开设快递企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登记注册时严格遵守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快递业务员的从业资格,同时落实好场地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服务条件,确保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才能获得营业执照,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对于新《邮政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资格而又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督导其升级整改,使其达到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合同文本,构建长效监管平台。工商部门要引导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打破快递行业多年来的潜规则。同时切实做好合同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快递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模糊条款,要求快递企业将自制的快递服务协议送交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尤其要对对协议中的注意环节和忠告性用语等容易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其制发修改建议书和责令改正书。

三、探索行业自律模式,填补监管空白。虽然目前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已有新《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法律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快递经营的许多细节问题仍需靠企业自律来解决。一是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风险、警示和举报制度,规范会员行为,抑制恶性竞争、打击扣件压件行为;二是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加盟与经营方式,防止企业突然倒闭的事件发生;三是组织各种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与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四是做好投诉纠纷处理工作,在出现消费者投诉时主动承担起调解员的角色,按法律相关规定有效化解争议和矛盾;五是协调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合资、参股、联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实现快递价值链的提升,不断发展壮大快递行业。

第四篇:发挥技术优势改进监管手段.

发挥技术优势

改进监管手段

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社会影响力

——宜昌市毒物快速检测系统介绍

一、现状思考

卫生监督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显著区别在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由于监管对象与内容直接涉及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对违法事实发现和认定,既要求监督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要求在监督执法中必须备有一定的专业设备和检测手段。这种极强的技术性是卫生执法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这种优势、特点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原因在:一是多年来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更多的是仅凭经验进行眼看、手摸、鼻闻等感观性状的初步判断,且是长期如此、习惯如此;二是监督体制改革初期,尽管相关政策对现场检测职能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理念不清、职能模糊,监督机构并没有抓住机会建立和完善属于自己掌握的技术支撑系统;三是卫生部门内部对卫生监督执法起着技术支撑作用的机构,如CDC等,其现状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表现为,投入下降,实验室建设落后,工作效率低下,技术手段、检测项目远远无法满足一线工作需要;四是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即将赶超甚至已经走在了卫生部门的前面。农业部门从上至下建立了与农产品有关的检测系统。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检验检测研究院,从其它部门引进大量人才,自身技术支撑得到有效加强,目前各级质检部门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已远远走在了同级CDC前面。工商部门也在加紧建设食品安全检验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通常工作中,卫生监督机构采集的各类样品必须送检实验室后方能判断合格与否,由于程序繁琐、检测时间长、成本高,严重制约了监督执法工作开展。表现在:执法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落后,无法进行现场判定,执法成本高,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做到有效追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手段有限,无法迅速发现和有效控制相关的危害因素;开展重大社会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技术手段落后,可靠性差,缺乏有效的现场技术支撑。同时,卫生监督工作无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经常性的、有效的消费警示信息,“执法为民”的理念难以体现。

因此,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本身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能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技术支撑系统,彻底改变传统落后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卫生执法的技术性,是当前卫生监督改革和发展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并直接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方案设想

“毒物快速检测系统”的核心主体即为“快速检测车”,该车亦称“流动实验室”,即在没有任何外界条件支撑下,车辆在任何时间到达任何现场后,均可迅速开展针对食品安全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因素的现场检测工作,通过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对食品中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对部分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现场甄别,对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致害因素进行现场判定,真正做到“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现场判定(初筛)、现场处理”的要求。由于免去了采集样品运输与实验室送检的繁锁过程,且现场采用的大都是快速直读仪器,因此现场执法者能在最短时间内对被检物质(或致害因素)做出初步判定,其意义十分重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高监管效率,为现场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现场快速检测能使执法者迅速发现可疑商品或存在的危害因素,为是否立即采取封存、暂押等现场控制决定提供有力的技术依据,充分体现卫生执法的技术性。

二是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降低对社会公众的危害。通过现场检测对发现的可疑食品迅速实施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可最大程度地减轻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危害。

三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临床抢救生命尽早提供宝贵信息。遇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若在处理现场能迅速判定毒物种类,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给医疗急救部门,将为临床抢救病人生命赢得宝贵时间。

四是为重大社会活动提供保障,有效防止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我市每年有大量的重大社会活动或高规格接待活动,在为这些活动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时,过去受条件所限,监督员只能采取“跟班作业、全程监控”和“眼观、手摸、鼻闻”等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可靠性差,通过采用大量的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可大大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

五是为实验室最终检测判定提供方向。根据现场检测初步判定结果,实验室可在较短时间内提供准确的最终判定,尽可能缩短实验室报告时间。

毒物快速检测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重大社会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在宾馆饭店、酒店及餐饮单位实施现场食品安全保障,对采购原料、加工过程及成品实施全程监控。

二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现场执法。用于执法现场对可疑食品实施快速检测和现场初步判定,为是否采取封存、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及是否采样送检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对各类标本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毒物及其致病因素。还可应用于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对涉及水、空气中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为控制事态发展提供依据。

四是居民安全消费警示。对不同时节重点食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快速监测,并将结果公布于众,指导居民健康消费。

三、方案实施

从2005年开始,争取政府专项财立资金对毒物快速检测系统进行建设,05-07年分别投入20万、45万、45万,一期共计投入11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目前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使用完毕。

硬件建设分两部分:一是车辆及其水、电系统的改装,二是检测设备。

车辆:车辆是开展检测工作的平台,对卫生部装备车辆进行了二次改装,以进一步满足实验室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前移了驾驶室与实验仓隔门,加长了室验台面,扩充了实验仓的有效工作面积;二是对电源系统进行了改造,装备了3千伏的外接电源设施;三是对供、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使之充水、排水更为方便;四是加装了车载空调。以上耗资近5万元人民币。

检测设备:

对检测设备的选配成了整个系统建设的最大难点。一是外地无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二是可供选择的现场检测设备不多,尤其是适合流动车厢内使用的更少;三是检测技术的难点在于样品的前处理(预处理),很多实验方法的前处理技术不太成熟或不适合现场使用,尤其缺乏与现场条件相配套的实验器材。

检测设备的选配依据:一是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的有关要求;二是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即要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问题,又要具备可操作性,要能够将设备真正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这是选配设备最主要的依据;三是外地经验。参观学习并走访了北京市、重庆市、成都市、河北省、秦皇岛市、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杭州市及宁波市等地卫生监督机构,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及使用现状进行了深入了解。

首批装备的设备主要有:美国产便携式车载气相色谱仪(GC-8610c)、五合一食品安全分析、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六合一蜂蜜快速检测仪、便携式蛋白质速测仪、MA45水分天平、植物油过氧化值测定仪、臭氧监测仪、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甲醛分析仪、CO、CO2分析仪、射线巡测仪、温湿度计、数字式微风仪、数字照度计、数字声级计等五十余台件。

利用上述已装备到位的设备,现在可开展 50多种常见食品20余项有毒有害物质的快速测定,譬如蔬菜农药残留、白酒中的甲醇及杂醇油、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及酸价、水发食品中的吊白块、各种干货(如黄花菜、粉丝等)及蜜饯果脯中的二氧化硫、卤菜中亚硝酸盐、粉丝(还有腐竹、竹笋等)中的吊白块等等;可对蜂蜜、乳制品等产品进行真伪现场快速鉴定;可对水中次氯酸钠、臭氧、过氧化氢、过氧乙酸、甲醛、PH值、挥发性酚、氰化物、浊度、尿素等30项指标进行检测;还可对不同的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现场监测,如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等等。

人员:引进从事卫生检验专业的工作人员1名,专门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四、使用情况及效果:

目前使用中坚持两条准则:一是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检测结果仅定位于初筛,暂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该系统自今年4月份启用以来,多次将车辆开进集贸市场、街道、城乡结合部,针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蔬菜、豆制品、卤菜、水发食品及各种干菜等常见食品,对其最有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通过对数百份样品检测,发现总的合格率为83%,主要问题是蔬菜农残、卤菜亚硝酸盐、水发食品甲醛及干菜中二氧化硫超标,对超标样品及时送实验室进行了最后确认,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予以公告,有效指导广大市民健康消费。同时,还将车辆开上街头及宾馆饭店,完成多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重大社会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该系统的投入使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宜昌市各大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对此系统进行了大篇幅的采访报道,并对此系统的各项检测活动以及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的追踪,极大地提高了卫生监督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宜昌市的各级领导也十分关注此系统,宜昌市政府、市财政局、卫生局的各级领导均对此系统进行了考察。

总之,宜昌市毒物快速检测车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使用,不仅彻底改变了过去依靠“眼看、手摸、鼻闻”的这种落后监管手段的状况,提高了卫生执法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而且将解决社会所关注的、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大提高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这套系统还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其检测结果运用受到一定局限。

二是日常运转费用较高。初步测算,全年设备维修、耗材、试剂、人员及车辆等所需费用近20万元。 三是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有待提高,可供选择的快速检测设备少,能满足工作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设备更少。

四是与现场检测条件相适应的配套设备少。样品的前处理(预处理)是实验的关键,所用的设备缺乏专门的市场供应。

第五篇:工商监管体制与手段创新的思考

浅谈工商监管体制与手段的若干对策

【内容摘要】工商监管既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同日常监管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操作性强的现实问题。本文就工商监管的基本理论及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辩证地讨论了工商监管体制创新与手段创新的对策问题。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工商监管和监管体制与监管手段的概念,讨论了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就工商监管体制与监管手段的发展演变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继承发扬现有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商监管实际,探讨了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与监管手段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工商监管 体制创新 手段创新 对策建议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商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是工商部门实现职能转型的重大课题。2006年 4月26日至27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河北考察时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推进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创新(以下简称“两个创新”)。”它对于指导和促进工商监管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创新监管体制与手段,是工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工商监管,是指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授权一定的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它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所设置和构成的工商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工商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等等。

1 “工商监管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方法的具体化,是工商部门为实现其管理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工商监管的行政执法手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方法特点和职能要求,工商监管的手段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执法。表现为工商部门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以强化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工商监管职责是“体制+手段”的总和。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全局,既是工商部门理论武装的重要课题,也是实践体制与手段创新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两个创新”,是工商监管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工商监管要全面发展,转变观念十分重要。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监管能力的对策之一,这几年我们也一直在强调,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还未准确地把握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有些方面仍停留于对集贸市场监管的程度。因此,对于工商监管工作来说,转变观念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但这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认清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集贸市场监管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二)推进“两个创新”,是工商监管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市场管理虽然不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进行,但也还是占绝对的主体地位,而未形成多层次、均衡的市场监管网络结构。市场经济要求工商监管呈多层次、多元化、均衡的网络体系,要求分解传统的政府职能,由完全直接管理变为更多地间接管理,将更多的市场职能逐层

2 分给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它们分担部分管理职责或配合政府机关管理市场。就工商监管体制改革而言,也就是要建设“法制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进行一次反映体制发展规律和高度规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工商监管由“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因此,就要加大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市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的辅助作用。

(三)推进“两个创新”,是工商监管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在动因。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市场是工商机关从事监管的主要方法,是实现职能到位的基本措施。监管手段创新是新的历史时期给工商机关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业态的变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融合,生产与流通界限早已模糊,我们所监管的市场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市场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没有现代化的监督手段,就无法履行监管职能。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迫切需要有一种进取的精神,创新监管手段,主动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提高工商监管的科技含量。

二、 创新监管体制与手段,是工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工商监管体制是相对宏观调控的微观监督的市场管理体制和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以履行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查处为主要任务。随着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监管的地位将更加突出,从而形成以工商监管为代表的、有特色的市场监督体制。目前这一体制已基本成型,表现在:工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的行政执法

3 机关的地位已经确立;工商监管的市场监督执法体系已经建立、日趋完完善;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督的权威性日益提高;工商机关自身的管理体制逐步得到完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工商监管手段有所改进,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监管模式正在重新建立、监管方式日益转变、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

但现阶段的工商监管尚未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宏观调控体制过滥。行使计划、组织、调控市场职能的流通管理机构过多,易于导致阻碍流通,分割市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调控手段不健全,缺少力度,职能不到位;机构设置多而散,也容易影响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有效地发挥职能,降低了管理效果;现行的分销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缺陷,基本上是一种“主体管理”模式,政出多门,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成本较高;各流通主管机构都意欲统管某类商品的整个流通过程,包括市场监督,但实际上由于体制、机构、人员、力量等原因,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市场微观监督体制不顺。一是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许多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二是机构设置理念错位,职能重复交叉的问题;三是工作运转机制不顺,体系设置不科学;四是资源保障强度不力,财政保障不足,筹集经费精力牵制大,人力配备不足,编制少,任务重;五是工商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在客观上对一些影响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把握不准或不能正确预见。

(三)工商监管市场手段缺乏。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表现在一些地方区域性、集团性制假售假活动越来越高明,有的制假活动已由

4 过去单兵作战和简陋小生产,发展为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有的甚至利用电子商务售假,利用网络搞传销,利用现代科技搞违法犯罪活动。而作为负担市场监管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无论是打击力度还是执法力度都远远不够,这除了主观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不高。表现在打假手段有限,办案所需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绩效考核机制不全,许多工作“考”而不“核”,这一切都说明,加大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已成为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三、创新监管体制与手段,是工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有效途径

现行的工商监管体制与手段是在经济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础上建立的,还存在旧体制的管理方式及弊端,因此必须进行创新,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改革市场宏观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综合管理体系。 首先,精简管理机构。保留那些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撒并那些不必要的部门管理机构,弱化一些市场专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将市场调控职能和手段由综合性经济管理机构掌握,以便使市场调控得以简化、统

一、有效。

其次,改革分销体制。政府要把改革分销行政管理体制尽快提上日程,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流通管理体制和协调机构。我们认为,在改革管理体制和设立管理机构过程中需要把商品分销和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考虑管理体制的改革,制定出完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和强化法制来拆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转换政府职能。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调控手段,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经济杠杆、参数控制、信息导向、物资吞吐等手段,对市场进行科学、间接地调控。为此要加强基础工作的建设,如

5 宏观制度建设、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建设、统计制度的建设、全面规划建设等。

第四,改革财政体制。要在树立大财政一盘棋意识的基层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执法办公经费和公务员个人工资、津贴、福利、奖金等由市财政统一全额拔付,不再实行以收定支、“分灶吃饭”、差额预算等现行办法。

(二)健全工商监管组织机构,着力构建统一运行系统。 第一个层次:市工商局的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设计扁平型的组织结构,应与国家工商总局基本保持一致,实行“蜂窝煤”式的上下对口专业管理模式。或设计有机的附加结构,如注册登记、经济检查、专业分局、质量检测、信用监控等机构,更能适应现阶段工商监管工作的特点。市工商局的权限职责划分要注意改变目前权大责小的现状,重点履行立法调研、宏观指导、宏观监管、组织协调的职能。

第二个层次:区县工商局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市局机构设置模式,按监管职能适当进行归并整合,建立三大体系实行分管局长责任制:一是内部运转监督保障体系。如设置办公室、行政财务、法制监督、行政监察等科室;二是市场监管专业执法体系。如注册登记、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经济检查等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科室;三是工商监管协调服务体系,如12315网络、信息中心、工商学会、企业信用协会、消委、个私协会等社团性的机构。

第三个层次:工商所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要突出综合执法的特点,内设登统服务室、市场巡查室、经济检查室。目前,工商所在职责履行上应着力要认真研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重心下移,市场监管的所有业务要加大属地管辖的份量,辅之以少量的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二是要明确权责配置,按照“以责配权、以权负责、权责对等”

6 的原则,科学配置、明确划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区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的权力和职责,避免基层责大权小而难以负责,上层责小权大而无责可负甚至滥用权力。

(三)建立工商监管工作规则,完善市场管理基本制度。 市场监管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有一系列制度。这里的制度,即市场管理制度,是指置于相应的市场管理体制之下的,或构成市场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素,它包括宏观的和宏观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市场管理制度是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它是市场管理活动规律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我们应当重视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建设。

在监管对象方面,我们应当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继续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备案准入制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推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先行赔付等经营自律制度。

在监管领域方面,要切实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在市场准入、年检验照、监管巡查、主体退出等重点环节上严格制度把关,通过动态监管巡查随时掌握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的变动情况,变被动滞后监管为主动提前监管。

在监管方式方面,我们要全面理解和牢固树立“分类监管”的思想,全力推进以信用状况为依据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以行业风险等级为依据实施风险分类监管,以警示信息为依据实施预警分类监管,以经营地域为依据实施区域分类监管,以经营规模为依据实施规模分类监管。

在监管效果方面,对单位要重点考核监管执法服务的效能。考核的重点是执法人员的能力、市场监管的效果、执法办案的质量、服务发展的成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注重考核方式的

7 创新,变“关门考核”为“开门考核”,实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部门、管理对象、消费者参加的“股份制”考核。

(四)强力构建工商监管体系,尽快形成联动网络格局

如何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呢?决不能简单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宏观层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中观层次(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行业自律组织)、微观层次(公民个体)共同努力,形成一个相互联结的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职责权限,形成层级分工、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合理监管的机制,正确处理好属地管理与统一执法、合理分权与强化集权、放权到位与执法到位的关系,尽快形成执法权相对统

一、案件审批权相对统

一、指导协调相对统一的执法体系,增强监管实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把工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当中。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大要案线索通报和协查制度,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各级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适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建立健全消保维权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一会两站”建设,着力构建设机制完善、运转协调、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基层维权工作网络。

(五)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手段,加大装备运用科技含量。所谓科技含量,是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式方法在某一项事务中所占的分量和比重。加大工商监管的科技含量,就是要在大力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加快现代化监管技术的应用,更新监管手段和创新监管方法,使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在现代科技的应用上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继续完善行政法规赋予工商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

8 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快国际互联网建设,全面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继续推进研发建设工作,加快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安全;全面应用现有各业务信息系统和工商所分类监管平台,严格应用考核机制,促进全系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不断深入发展;继续抓紧开发联合征信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共享,为全社会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要把跨区域联网应用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日常巡查、立案调查、专项整治、申诉举报办理以及其他查询应用工作环节中,实现全国黑牌企业数据的适时应用。其次,要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动监管执法由使用信息技术向综合开发利用多种现代科技手段转变。要按照全面打造“科技型”工商和市场监管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继续加大投入,加强执法车辆、食品速测设备、广告监测设备、信息通讯设备等现代装备建设,由单一化、品种少、覆盖窄、以局为主向多元化、诸品种、宽覆盖、以所为主的转变;要广泛引进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检测手段、现代统计方法和现代管理工具等多种科技手段,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实施全程有效监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

总之,工商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较为复杂,涉及许多棘手的问题;工商监管手段的改进与提高十分具体,需要在理论、目标、可行性上深入细致的探讨,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改革实践,逐步摸索、适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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