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范文

2022-05-29

在校园生活中,自我鉴定是必不可少的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是我们毕业档案中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学习怎样做好自我鉴定。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非法鉴定胎儿范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非法鉴定胎儿范文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关人大代表正准备提议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之下,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该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基于对刑法学的粗浅了解和爱好,斗胆对该立法动向进行分析与预测——

1、 立法背景分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同样具有悠久的男尊女卑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无非是“男权”的社会,男性由此承担起了家庭、宗族、种族乃至国家延续和发展的历史重担,因此,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尽管如此,在以前,由于胎儿性别的不可预知性,中国人的生存和繁衍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女性弃婴和溺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预知胎儿性别不仅成为了可能,而且变成了现实,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利用科技手段将无数的女性扼杀于孕育之中,导致我国现在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还多,已经严重超出了社会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正常范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长此以往,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对此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稍有涉及,其中第15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还没有对违反该条款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该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这样,对该行为的惩治显然是不力的。

2、 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我认为以下说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

(1)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将该罪归入危害公共卫生罪。不错,既然行政法规已经将该行为纳入其管辖之下,说明国家已经介入了该行为的管理活动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归属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却形是而神非,对该行为进行惩治的目的与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立法宗旨显然是大相径庭的。因为惩治该行为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人为地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进一步扩大,而非公共卫生。

(2)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以现今的科学技术,即克隆技术,已经使人类的无性繁殖变成了可能,但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从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类的繁衍将主要只会依靠自然繁衍,这样女性就肯定是人类繁衍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行为何止是危害公共安全,等于慢性危害全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有些类似于国际法上所说的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

第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传宗接代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男性难以找到伴侣甚至找不到伴侣,没有女性,如何传宗接代?这在传统观念中可是涉及“生存”的根本问题,由此思之,女性的缺乏,引发的社会问题可不校

第三,根据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的观点,对女性的需要,不仅是一种自然繁衍和生理的需要,更是一种心理需要,“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女性的缺乏,容易使男性的情绪变得暴躁、易怒、焦虑和不安,而据有关人员统计表明,现实中的相当一部分犯罪皆因一时的意气之争。

第四,既然传播非典型肺炎等乙类传染性疾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本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可。

3、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

4、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

5、 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关于本罪的主体。可以有以下几种说法——

(1)特殊主体说。即认为本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只能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学院校教育或经过各级机构培养训练后,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或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性别鉴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这种理论的缺点是:首先,某些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能不具有从医资格,也不属于医务人员,但却具有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能力,并且工作单位上也有相应的科学设备,当这类人利用工作上便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该如何处理?第二,当一些不具有从医资格的人员(非医务人员)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其一个行为就可能触犯两个法条,即产生了非法行医罪和本罪的竞合,此时该以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2)一般主体说。即认为本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这样本罪就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特别条款,有鉴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立法上不可能为本罪规定很重的法定刑,甚至可能轻于非法行医罪,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减轻了这一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得对具有从医资格的医务人员来说,也显得不公平。

(3)折衷说(这实质上仍是定为一般主体)。当产生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则显得太轻,数罪并罚则显得太重,所以我认为可以折衷一点,对此类情况以本罪论处,但从重适用的法定刑。由单位主体构成而产生的非法经营罪与本罪的竞合,我认为也应当采取这种方式。

5、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我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法,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决意为之。

6、关于本罪的认定。

(1)关于本罪的犯罪形态的问题。

本罪应当定为行为犯,即一旦实施了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问被鉴定者是否将胎儿终止妊娠。虽然从本罪的立法宗旨来看,当被鉴定者将胎儿终止妊娠,本罪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社会危害结果才实际产生,如果因此就把本罪定为结果犯,明显有违本罪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对本罪进行打击。因为在实际生活当中,当被鉴定者知道其所怀的胎儿为男性时,虽然她不终止妊娠,但其选择性别的行为实际已经做出并且完成。

然而,当被鉴定者实际将胎儿终止妊娠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仍以本罪的一般条款处理,则明显显得太轻。我想,何不把这设置成结果加重犯,从重适用的法定刑呢?

(2)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公司企业受贿罪或受贿罪同时又触犯本罪时,该如何处理呢?

有一种说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不仅仅只能为本罪,既然刑法典中都没有对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399条除外)加以规定,为了顾全刑法体系的完整,这里也没有必要加以规定。其实不然,本罪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罪明显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在整个刑法典中,如同本罪一样,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犯罪,基本上只有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第八章的犯罪并存应当并罚,在理论上没有争议;至于渎职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的讨论结果,徇私型渎职犯罪,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的徇私型渎职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第399条第3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并存从一重罪论处是一例外规定。

再说,仅仅是受贿罪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客观要件,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高铭暄教授持肯定观点,认为被动受贿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高铭暄主编自考教材497页);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这是传统的观点,是旧客观说,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符合,与认定受贿罪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故提出“为他谋取利益”虽然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其内容仅仅是“许诺”即可,并且许诺可以有默示和明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以,只要收了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张明楷著《刑法学》921页)。

按前一种观点,那么本罪可以算是收受他人财物后所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按后一种观点,如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招摇撞骗一样,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而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但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受贿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法律精神,这种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三种观点均能自圆其说,但我认为,从法的精神上来说,第三种观点应当更可取一些。

(3)关于对合犯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对被鉴定人(或称要求鉴定的人)要不要定罪处罚的问题。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行贿人肯定不会构成行贿罪,这在理论界是通说。同理,如果没有被鉴定人的要求,那么行为人也应当不会犯本罪,用经济学的说法称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潮,这就引发了对被鉴定人要不要纳入刑法管辖的问题。

仔细思之,如果对被鉴定人定罪处罚,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被鉴定人一般是夫妻共同协商后才来做鉴定的,即事先通谋,如果要定罪就是共同犯罪,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夫妻二人双方的父母,那就真可谓是一家子的犯罪了,这样打击面也扩大得太多了,再说对怀孕妇女定罪处罚也不太附合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有观点认为,对被鉴定人行政罚款足矣。但是这显然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因为仅仅打击鉴定的行为人有治标不治本之嫌。于是我想何不折衷一点,打击面上仅仅对被鉴定人定罪,处罚上适用较轻的主刑,如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如罚金,因为对终止妊娠的怀孕妇女而言,处较轻的有期徒刑都并不过分,对未终止妊娠的怀孕妇女而言处管制也是可行的,这实质上可以说是将刑罚变成一种名誉刑。

综上所述,我对本罪的立法法条预测如下:

第二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刑法学考虑

德州律师

某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做出了处罚,引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来调整的问题。根据我国对该行为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对该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某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做出了处罚,引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来调整的问题。根据我国对该行为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对该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以制止该行为的发生。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看,通过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存在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在刑法中通过增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方式以遏制该行为是

有效制约该行为的渠道,存在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本文拟从刑法学的角度对遏制非法鉴定胎儿性行为略作思考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所引发的思考据某报报道,日前,福建省最大的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开审 ,两名被告人曾文质、杨宝钗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现年70岁的曾文质和66岁的杨宝钗是一对夫妻,退休前分别在泉州市第一医院从事医生和护士工作。2000年2月至2002年4月间,他们在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行医诊疗活动,并利用白购的2台B超声波诊断仪为怀孕妇女作胎儿性别鉴定,共计4l例。B超鉴定胎儿性别收费每人次30至250元不等,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由于我国刑法现今还没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规定,因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主要犯罪人曾文质有期徒刑2年,从犯杨宝钗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5000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与讨论,主要原因就在于刑法目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鲤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十分恰当的。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曾某和杨某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对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么?笔者认为,行医的概念在这里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只要是借助医学手段或医疗器械,对别人进行诊疗活动并从中牟

取利益的,都应该在行医的概念的范畴内。

另外,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要求犯罪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定罪,本案中的情况能说他们情节严重么?如果单从非法所得来看,是不能下这样的结论的,因为两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谈不上情节严重,但是两人共进行非法鉴定活动达4l例,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①也属于情节严重,所以,适用非法行医罪对两者处罚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上面所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对像曾某和杨某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是不是这样就可以预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样就把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单位排除在外,即使这些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况且,如果行为人仅仅从事了几例或者影响极小的非法鉴定胎儿性

别的行为,能否认定其情节严重,并适用非法行医罪对其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思考的

第三篇:2015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目标责任书

大丰黄海医院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保持和巩固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局面,确保我镇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三部委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以及卫生局提出的工作要求,我院与各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签定本责任书。

一、建立整治“两非”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与相关科室人员层层签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终止妊娠的责任书;积极参与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相关科室,一经查实,依法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并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两非”行为的直接人员,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前监控跟踪服务制度》和《出生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三、督促检查本科室在实施围产期保健及新生儿分娩时,查验相应证件,对查验无相关证件的对象,要在入院后24小时内通报给该对象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四、督促检查在施行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术、结扎复通术和摘除宫内节育器

对象时,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五、完善B超检查,B超室落实“双人双锁”,查孕时必须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场,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六、实行定点引产的相关科室必须凭证引产,无资质引产的科室的不得从事引产术。

七、规范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管理,必须有专人专项保管,做好进、销、存记录,留存购买单位执业许可证。

八、B超室、妇产科门诊及病房张贴警示标志,在医院门前醒目的地方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箱,公布盐城市(86662310),大丰市(83810112)监督举报电话。

九、对所有B超、妇产科人员和涉药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整治“两非”知识的专门培训,相关人员的参培率达100%。

十、结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措施有机融入基础管理工作之中,通过不断提高我院基础管理水平,巩固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稳定。

院办负责对各相关科室整治“两非”工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对考核结果上报局主管部门进行奖惩兑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院办、各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各执一份。

院 长:

相关人员:

2015年2月20日

第四篇:【攻略】胎儿性别鉴定、胎儿性别鉴定方法、胎儿性别早知道、性别鉴定

1、DNA验血:孕妇怀孕经B超确认满6周,胎儿正常的情况下可测出胎儿性别,准确率是99%,对孕妇和胎儿没有任何影响。

2、羊水穿刺术:主要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有染色体方面或神经管的缺陷,通常在怀孕16~20周实施。准确度可达99%,但是有1%的流产机率。

3、绒毛采检术:在怀孕12~14周左右即能判断胎儿的性别,但它可能造成流产(3%~5%),还可能伤害胎儿,造成其手脚的残缺。

4、超声波扫描:超声波是一种声波,它对胎儿没有不良影响,婴儿必须在4-5月准确度较高。利用超声波诊断胎儿性别时,男婴的准确度80%以上,女婴的可靠度则只有75%左右。

对比其他测试方法,DNA胎儿性别鉴定的优点非常明显及突出,优点如下:

 只需在母亲体上抽血,过程简单安全 属于非入侵性测试,不会增加流产风险 怀孕 6 周便可进行测试,让孕妇可以有更好的安排 香港性别鉴定准确率达 99.4%-99.5% 鉴定后 2 个工作天取得报告

要进行测试,必须满足以下 4 大要求: 1. 必须胎龄满 6 周以上、2. 一年内没有分娩过男婴、

3. 半年内没有进行过输血、重大手术、器官移植、4. 血型为常见的血型,A型、B型、AB型、0型。如果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准确率会达到99.4%-99.5%。

胎儿性别鉴定在国外已经成熟并且临床应用很多年,鉴定结果被当做选择名字,准备衣服,胎教内容和方式选择的参考。我国禁止性别鉴定,只有香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香港主要的鉴定机构有香港产前顾问中心、Zentroge等。流程:

经B超确认胎龄满7周以上→/香港采集血样 → 2-3个 工作日结果反馈并邮寄鉴定报告

现在不少准父母都很想知道自己的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以便给宝宝进行胎教、起名字、购买宝宝的衣服等等。

虽然时代发展了,但对于很多家庭来讲,胎儿性别鉴定还是非常的重要。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二胎政策,但等到孩子生下那天才知道孩子的性别未免有点太晚了。并不是性别歧视,实际上,很多思想开明的人也很向往儿女双全的状态。如果两个孩子的性别一致,多多少少还是会遗憾的。胎儿性别预测,帮你解决难言之隐,真正实现儿女双全的梦想。

与中医的晦暗不明相比,西医鉴定主要是鉴定DNA,少了很多玄之又玄的理论,能真正的鉴别出胎儿的性别。胎儿性别鉴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弄错胎儿性别而导致的误伤。与将孩子生下来遗弃的做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在初期遴选胎儿性别,生下来的孩子就是自己想要的。而孩子,也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不会得到不公正的对待。

第五篇:鉴定胎儿性别

鉴定胎儿性别检查胎儿性别的方法很多,用羊膜腔穿刺法来预测是其中的一种方法,鉴定胎儿性别。在怀孕16周左右,做羊膜腔穿刺,抽出羊水进行特殊培养,经过检查,如果性染色体是XX配对时,胎儿为女性;若是XY配对,胎儿即为男性。在预测胎儿性别的同时,还可发现其他染色体病,只要及时采取措施,同样可以达到优生的目的。此外,检查绒毛膜细胞的X或Y性染色体,也可以早期预测胎儿性别,准确率在90%以上。在胎儿外生殖器已能区别的时候(一般在妊娠4—5个月),用胎儿镜直接观察,也可判断胎儿的性别。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预测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目的是为了阻断遗传病,特别是伴性、隐性遗传病的延续和发生,切忌滥用,不能人为地制造性别不平衡。

胎儿性别什么时候形成?

一般来说,胎儿在脱离母体时,我们才能够根据其外生殖器的不同形状粗略地辨别男女性别。有“小鸡鸡”的是男孩子,没有的就理所当然的是女孩子了。其实,真正的男女之别,在精子和卵子结合成为受精卵的一刻就已注定。

胚胎在母体中要经过漫长的10个月(大约40周)的分化发育才能来到人间。正常情况下,胚胎发育到8-10周时,男性胎儿出现睾-丸并开始分泌雄激素,雄激素使胎儿的外生殖器官向男性方向发展变化;没有睾-丸的胎儿,因缺乏雄激素作用,外生殖器自然而然地朝女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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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鉴定胎儿性别的方法有哪些?

1、DNA 验血:孕妇怀孕经B超确认满八周,胎儿正常的情况下可测出胎儿性别,准确率是98%,对孕妇和胎儿没有任何影响,性别鉴定《鉴定胎儿性别》。

2、羊膜穿刺术:主要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有染色体方面或神经管的缺陷,通常在怀孕16~20周实施。准确度可达99%,但是有1%的流产机率。

3、绒毛采检术:在怀孕12~14周左右即能判断胎儿的性别,但它可能造成流产(3%~5%),还可能伤害胎儿,造成其手脚的残缺。

4、超声波扫描:超声波是一种声波,它对胎儿没有不良影响,婴儿必须在3~4月准确度较高。利用超声波诊断胎儿性别时,男婴的准确度可达95%以上,女婴的可靠度则只有85%左右。 >>>看B超单判断胎儿性别

民间判断胎儿性别的方法有哪些?

1. 清宫表推测是男就男,是女就女(清宫生男生女秘方表按照阴历推算,月经周期超过28天者怀孕月份推延一个月,月经无规律者不用此法)遇。 >>>清宫生男生女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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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脚不肿,后期稍肿男,脚肿,后期更肿女

6. 反应不重男,反应重女

7. 准MM喜酸和咸食男,喜辣或甜食和果汁女

8. 准MM变丑,皮肤变黑男,皮肤不变或变漂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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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胎动感觉拳打脚踢和整个身体翻动为男,只整个身体翻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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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肚脐突出男,不突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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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妊娠线肚脐以上偏左,直、细、直达两乳间,且整个妊娠线浅淡是男,反之女 >>>妊娠纹与生男生女有何关系?

15. 怀孕后准MM性欲变强是男,性欲没变化或变弱是女

16. 胎动偏左男,偏右女

17. 胎心140左右男,150左右女

18. 怀孕期准MM勤劳,精神状态好的男,懒惰,精神状态差的女

19. 准MM鼻子变大的男,不变的女

20. 准MM尿检早期和后期偏碱性(6.5以上)的男,偏酸性(6以下)的女

胎心率可以辨别胎儿性别吗?

民间有种说法,胎心率低于140次/分,则所怀胎儿是男孩。一般来说女孩心率比男孩高,跟胎儿性别没有任何关系。

胎儿正常的心率在120次/分~160次/分之间,专家指出,听胎心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大约孕12周左右就可以用多普勒听诊器在非常安静的情况下听到胎心,而如果用产科的听诊器直到孕18周才能听得到,即便是到了孕晚期,用普通的听诊器测听胎心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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