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增值税范文

2022-05-26

第一篇:注税增值税范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讲解注税师讲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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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文件依据

三、会计科目设置

四、一般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五、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六、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2.会计处理分类不同。

3.会计核算原则不同。

4.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不同。

口误:“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建立的税种”这一观点有误,增值税在1994年之前已有,只是征收范围扩大,由原先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

执行日期:1994-1-1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二《财政部门关于低调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四、《财政部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企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九、《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三、会计科目设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留抵税额。

5.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

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期末贷方无余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方: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税额,用红字登记。

(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等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三级)

核算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用蓝字登记;零税率应税服务等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等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级)

核算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三级)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等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三级)

核算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税额,用红字登记。

(7)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三级)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税额,用红字登记。

(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级)

核算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三级)

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税额,用红字登记。

(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

借:

1.企业月终转入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2.本期交纳前期的税金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贷:

1.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级)

借:

1.本期已经购进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蓝字)

2.经比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购进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

比对无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蓝字)

期末贷方无余额

1.辅导期纳税人。

2.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级)

借: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抵减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贷:

以后期间按规定允许抵扣的金额

期末贷方无余额

营改增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

借:

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差额在借方,视同留抵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期末借方无余额

贷:

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差额在贷方,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情况,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期末贷方无余额

四、一般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后屋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进口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实施辅导期管理

4.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取得普通发票

6.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7.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

11.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

1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3.增值税检查后调账的处理

14.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5.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税金102万元。采购货物时,接受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总额111万元,并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102+11=113万元

(1)借:库存商品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2万元

(2)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购进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金8.5万元;接受车辆修理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金1.7万元。支付给其他公路运输公司联运费用88.8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汽油的进项税额=8.5万元

借: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8.5万元

领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接受车辆修理劳务的进项税额=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支付联运费用的进项税额=8.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万元

贷:银行存款

88.8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113+8.5+1.7+8.8=132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三)辅导期纳税人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三)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稽核比对相符以及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经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辅导期纳税人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相关科目 (红字)

(四)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服务的成本

借:原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等

案例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3.采购一批钢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造库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金1.7万元。

借:工程物资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注: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取得普通发票,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服务的成本,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4.采购货物时,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公路运输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总额50万元,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注: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等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5.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含税价款936万元。

计算销售货物的销项税=136万元

借:银行存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万元

6.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价款555万元。

计算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销项税=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运服务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万元

注: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合计=136+55=191万元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7.用已购进货物作为投资,作价500万元,提供给被投资单位,货物成本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计算视同销售货物销项税额=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8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400万元

注:

增值税: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以货物对外投资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即要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九)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改变用途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8.盘点库存发现,因管理不善,某商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商品账面成本20万元,无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万元

借:管理费用

23.4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万元

注: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直接转出

(2)依据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如: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

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多批次、不同价、陆续采购„„

(4)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开票?

(十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等

(十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9.出售于2011年8月购买的某运输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原值20万元,使用年限4年,假设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法已计提折旧10万元,售价8万元,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累计折旧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万元

(3)按4%征收率计算出应交增值税=8÷(1+4%)×4%=0.3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0.3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31万元 (4)减半征收增值税=0.31÷2=0.16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0.16万元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2.3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1万元

(十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的处理

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1.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余额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0.税务稽查发现7月份销售货物,收到预收款117万元,已开具发票,未计算销项税额,税务机关要求补提销项税额。

检查后应调增销项税额=17万元

7月份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预收账款

117万元

8月份进行账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万元

注:

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

查补进项税额方面的账务调整。

(1)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抵扣范围擅自扩大。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经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原材料等。

查补销项税额方面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价外费用款项),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应计入损益的部分),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适用税率有误。

企业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计销项税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计,则与上述分录相反。

年终结账后对以往增值税查补的调整。

对以前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十四)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欠税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欠税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红字)

(十五)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五、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1.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1.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挂账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万

注: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同时

借:管理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案例:

某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劳务,分别核算。2012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成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

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2.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初次购买税控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技术维护费330元,取得技术维护费发票。

(1)借:固定资产

720

贷:银行存款

720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20

贷:递延收益

720

(3)借:管理费用

80

贷:累计折旧

80

同时,借:递延收益

80

贷:管理费用

80

(4)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30

贷:管理费用

330

注: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4.当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一、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期末结转

1.销售货物销项税额比例=(136+85+17)÷(136+55+85+17)=81.23%

2.销售货物应纳税额=〔(276+17)-(80+132-83.4)〕×81.23%

=133.54万元

销售货物期初留抵税额80万元与销售货物本期应纳税额133.54万元两者相比,取两者中小的数据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万元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67.295万元,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7.295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7.295万元

三、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期末结转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有贷方余额,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万元

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期末结转

下期交纳本期的税金

五、计算结果

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276+17)-(80+132-83.4)-80

=84.4万元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0.15万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0.105万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84.4+0.15-0.105=84.445万元

结转图示

结束

第二篇:注税报名工作证明

注税报名工作证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XX市(县,区)人事考试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兹证明,X先生/小姐 身份证字号: XXXXXXXX 出生年月日: YYYY.MM.DD. 手机号码: 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起任职XXXXXX公司,担任XXXXX一职。

第三篇:注税法律时间总结

一、行政复议中的期限

1、申请复议的期限:

(1)一般: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属于此种类型。 (2)特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理:

(1)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2)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最多延长30日。

二、行政处罚中的期限

1、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为6个月。

2、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通知当事人。

(3)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24小时、3日。

三、行政许可中的时间规定

1、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为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当场或在5日内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决定许可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了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3、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行政许可的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面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5、依法应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20日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

6、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证件。

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 强制措施: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

(5)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7)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并在24小时内讯问。

五、刑法中的期限

1、追诉时效的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刑罚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刑罚的适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2)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4)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缓执行的2年)

(5)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不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7)假释的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8)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期限为10年。

六、民事诉讼中的期限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查。

2、经审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4、普通程序

(1)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应在7日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际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 (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8、督促程序: (1)法院经审查,主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达到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债务人有权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9、公示催告程序

(1)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2)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复写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向法院看起诉。

10、执行程序: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七、破产法中的期限

1、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一般情况: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A、同时指定管理人。

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

(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5、重整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6、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程序的终结 (1)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意时间较短)

八、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期限

1、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遇特殊情形就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无人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7、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8、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9、单独或保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0、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1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3、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14、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16、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7、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9、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0、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九、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期限

1、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2)核准登记:

A、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B、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C、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D、公示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的清算:解散事由出现,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十、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别,那是30日内)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普通债权是2年)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十

五、合同中的期限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担保法中的期限

保证期间: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民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1、短期诉讼时效:指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最长时效仅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被侵害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第四篇:注税报名工作证明

注税报名工作证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XX市(县,区)人事考试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在何岗位从事何专业工作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公司印日期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公司印日期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年月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现就任于本公司职位,工作年限已达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兹证明,X先生/小姐

身份证字号:XXXXXXXX

出生年月日:YYYY.MM.DD.

手机号码: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起任职XXXXXX公司,担任XXXXX一职。

每月薪资:XXXX元

单位主管姓名:XXX

特此证明

公司(盖公司章)

负责人签名(手签):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注税2014税代陈1401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

第十四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2013年考了一个多选题

2014年本章内容有较多调整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概念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表现形式

(一)为委托人提供有损于国家税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服务

(二)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成果没有达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四)注册税务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委托人不当使用注册税务师服务成果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1

三、影响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因素

(一)从委托人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

1.委托人的委托意向:与税务机关的要求的偏离度同向发展。

2.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反向发展,强的风险小,弱的风险大 。

3.委托人或指向服务的财务核算基础:健全的风险小,不健全的风险大。

(二)从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工作态度和最终结果。

2.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实际操作能力。

3.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程度:越完备、越科学、风险就越小。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

2第二节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一、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基本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服务;

(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

(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二、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制定执业质量制度遵循的原则

1.全面原则:涉及各种业务,各环节,各级人员。

2.适用原则:具体,适用,可操作性。

3.质量、风险、效率兼顾原则:避免重利益和效率,轻风险和质量。

4.责任清晰原则:明确各级执业人员,组织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3

三、事务所质量控制一般要求

(一)质量控制责任

第1页

1.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机构,选定项目负责人。

2.管理层是控制制度的制定者,执行,培训者。

3.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其他成员为其完成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二)独立性:

实质上独立(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正直,诚实,不偏不倚);

形式上独立(除了委托事项,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4

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一)业务的承接和保持

(二)业务委派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最高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由事务所选定。

2.项目经理是项目具体承办人。

如果鉴证对象是本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结果,可以考虑由提供涉税服务以外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5

(三)业务实施

1.业务计划

2.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

3.业务证据管理制度

4.舞弊:委托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者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目地是逃避缴税或者骗税。注意以下情形:

1、过高的委托费用,提供税收筹划,享受优惠等,保持警觉,评估风险;

2、有舞弊迹象要修改计划,提升为重大风险;

3、有证据表明存在舞弊时,与委托人高层接触,告知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

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时,事务所应评估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书。

(四)复核与监控

一般采用三级复核,即现场负责人复核,项目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涉税鉴证业务不应少于三级,口头咨询可适当减少复核级别。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6

(五)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1.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2.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内容

3.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业务工作底稿。鉴证业务在事务所内部应使用统一的底稿。

4.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管理

(1)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2)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者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披露的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执业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的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及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3)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7

【例题·多选题】(根据2013考题改编)下列关于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

A.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B.如果鉴证对象是本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结果,可以考虑由提供涉税服务以外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

C.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其他成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D.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

选项A:应为90日内;

选项C:其他成员为其完成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8

2014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复习提示

(1)一定要做主观题,养成良好的做题习惯,保证答题纸上字迹清楚,条理清晰。同时,简要提示一下今年各章节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的义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的行为;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国地税征管范围新增和调整的内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的税收规定;标准处罚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第五章:教材更新的普通发票管理内容以及老师在讲义中补充的增值税专票内容;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09

第七章:“应交增值税”9个明细科目的核算规定;“营改增”会计核算;“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规定;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及会计核算;押金的核算规定。

第八章:差错在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成本中的分配思路及分录;

第九章: 货物与劳务税

增值税:营改增的相关规定(重点);不含税收入的折算;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特殊销售方式(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的计税基数;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销售返利的财税规定。

消费税:课税数量的确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抵扣;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规定;

营业税:确定计税基数;确定税目及税率。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10

第十章: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特殊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销售折扣和折让;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调整;捐赠扣除(注意可全额扣除及票据问题);借款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借款,关联方借款);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加计扣除(研发费,残疾人就业);财产损失规定(简答);资产减值;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劳务的加成征收规定;稿酬的减征三成的规定;年终奖临界点税负差异及筹划;将不含税收入折算成含税收入的计算;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的个税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如何扣除。

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11

第十一章: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简答);印花税的计算(简答)。

第十二章:行政复议全流程,同时注意与第二章税收征管结合,出简答题。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务代理实务(2)六月初开始强化记忆,力保30分的单选,多选题取得较好的分数(24分及以上); (3)安排好答题时间: 每个选择题应该控制在1分钟内,争取25分钟内结束选择题; 简答题可以按分值的1.25倍安排时间,争取75-85分钟内结束简答题; 综合题至少保证有35分钟的时间,不会的或者没有把握的考点可勇敢放弃; 大胆的写,不必尽善尽美,将您有把握的考点做好即可。答疑编号:NODE00723500140100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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