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023-01-24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网络中心各关键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轮换

第五条 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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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岗位轮换方式

(一)本院区本部门内轮换;

(二)本部门跨院区轮换; 第七条 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轮换计划。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岗位轮换按我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四)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网络中心主任批准。

第九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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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岗位轮换为网络中心内部工作由网络中心分工负责。

年初制定岗位轮换计划,XX负责督促部门实施岗位轮换并对人员的岗位轮换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

各院区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区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管理、岗位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岗位轮换,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拒绝服从岗位轮换决定的,交人力资源处理。

第十六条 各副主任负责人对本院区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负责,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的,要追究有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属表格: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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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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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合理流动,有序交流,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打造一支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公司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营销、质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主要包括:

邦博公司:销售业务员、结算、统计岗位; 林竹公司:跑片业务员岗位、办公室开票岗位; 物资管理科:采购员、招标员、仓库管理员岗位; 财务科:负责基建项目核算、成本核算、预算、费用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出纳岗位;

综合办:人事招聘管理、人员调配管理、薪酬管理岗位; 质检科: 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 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键岗位的轮岗交流期限

关键岗位员工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或对工作范围进行轮换。

(一)下列关键岗位员工必须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1.以上关键岗位员工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年,连续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2.根据工作岗位设置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需进行轮岗交流的员工。

3.受党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关键岗位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或暂缓轮岗交流。

1.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轮岗交流周期的员工(因岗位回避应进行轮岗交流的员工除外)。

2.孕期及哺乳期内的员工。 3.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三、关键岗位轮岗交流的方式

关键岗位的轮岗交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公司范围内公开竞聘、择优录用。

(二)在本单位(部门)内实行轮岗。

(三)跨单位(部门)、跨专业交流。

四、关键岗位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关键岗位的轮岗交流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年限或工作需要,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二)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公司研究决定(或组织公开选拔竞聘)。

(三)公司主管领导或人事部门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人事部门办理轮岗交流调动手续。

单位(部门)内部人员实行轮岗的,可由本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报人事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他管理规定

(一)轮岗交流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单位(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决定,经教育仍拒不报到的,作待岗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有争议”员工进行防范性或保护性轮岗交流的,应明确新岗位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符合岗位要求的,退回公司人力资源市场。

(三)关键岗位员工轮岗交流的,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审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轮岗交流员工薪酬待遇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按新岗位薪酬待遇标准执行。

第三篇:中层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各级中层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其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制定了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范围与条件

1、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的范围,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掌握重要信息和资源,具有一定职权和事权,对公司经营和领导决策有较大影响,具有潜在影响廉洁从业风险的岗位。主要围绕公司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广告宣传、终端供应、成本管理、财务集中管理、重要通信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手机入网管理、佣金和代理费发放、CP/SP 合作、代理商管理等,具有建议权和决策权的工作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人员是指所有中层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2、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部明确关键岗位,详见附件,根据业务情况和工作变化对关键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在编制关键岗位说明书时,要明确廉洁从业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对于涉密的关键岗位人员,要与其签定《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书》。

3、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对企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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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对自己要求严格,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敢于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三)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处事公平公正。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业务水平过硬。

(五)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为合同制员工,但廉洁从业风险高的岗位必须为合同制员工,交流、借调、返聘人员不得从事关键岗位工作。

(六)因违纪违规受公司处分的员工,三年内不能安排到主要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上工作。

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

1、 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是指提高中层管理岗位、关键岗位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廉洁从业意识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和思想劝诫活动,主要包括: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 三严三实”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等内容。

2、中层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要紧密结合中层管理岗位、关键岗位人员思想实际,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干净、干事”为核心理念、以“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为价值导向。加深对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明确从业行为规范,清楚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筑牢拒腐防变和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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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资源部要在培训计划中充实中层管理岗位、关键岗位的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并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三、中层管理岗位、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

1、纪检监察部要建立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任前谈话、定期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为主要形式的廉政谈话制度。要抓住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录用、转岗、晋升等重要环节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

2、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对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对其工作进行关注,加强检查、及时沟通、经常提醒,对个人重大事项进行关心和了解。

3、人力资源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档案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或晋升时,须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岗位轮换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服从岗位轮换决定的,做待岗处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调离岗位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严重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 和不良影响的。

(二)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四)一年内2个季度考核或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四、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

1、 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轮岗是为了加强内控和廉政建设及为公司全业务经营发展培养更多的、掌握多种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进行的岗位交流。通过丰富其多岗位的工作经验,培养其掌握全面的工作技能,全面地熟悉公司的整体工作流程,进一步调动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为其建立更好的职业发展。

2、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包括的主要方式包括:本部门轮岗、跨部门或跨单位轮岗。

3、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不得与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形成直接上下级工作关系或风险较大的关联关系。

4、 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职务晋升,原则上应具由两个以上不同任职或工作岗位的经历。

5、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轮岗:

(一)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关键岗位人员;

(二)距离转非时间不足1年的中层管理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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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孕期、哺乳期内的人员;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人员;

五、 中层管理岗位及关键岗位及其他具有潜在影响廉洁从业风险的岗位人员轮岗实施细则

1、轮岗范围:

(一)中层干部以及关键岗位人员。

(二)具有潜在影响廉洁从业风险的岗位也要参与轮岗,由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需要轮岗人员名单随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公司认定后进行轮岗。

2、轮岗要求

(一)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后,必须在本部门内进行轮岗,工作超过6年必须进行跨部门轮岗,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必须进行轮岗。

(二)有关键岗位人员的部门每年11月份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本部门轮岗计划,关键岗位员工超过3人的部门,每年至少提交1个跨部门轮岗员工,关键岗位员工超过5人的部门,每年至少提交2个跨部门轮岗员工。

(三)中层管理岗位轮岗由公司党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

3、轮岗的程序

(一)每年11月份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提交关键岗位人员轮岗计划,结合关键岗位员工个人培养方向及公司的发展需要,编制

-5- 下一年轮岗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轮岗的岗位名称、人员名单、拟轮岗新岗位、接替人、时间安排等,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研究决定后执行,纪检监察部进行监督。

(二)关键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工作。

(三)岗位轮换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六、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八、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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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

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11-30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4〕185号)不再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其主体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录入监督网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10层以上高层按4个月计,下同)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审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1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建设或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予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项目经理按本办法规定不能承接新的工程施工任务时,在投标截止日前,企业应主动向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书面要求;招投标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审查结束后,不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且被更换

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满2年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外地进台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

7、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以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台施工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负责人(以进台备案证为准),不得在施工标段工程中兼职。

(四)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和在台州市注册企业获台州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或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5年内(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可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承担3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2、获钱江杯、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浙江省优秀项目经理或台州市十佳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2年内可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承担3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3、获台州市括苍杯、台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台州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2年内可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承担2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4、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台州市外),在记录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施工标段工程的施工资格;

5、因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的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项目经理。

二、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施工工程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施工工程中兼职。但其承担的房屋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其他施工工程中任职。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施工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但在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监理标段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小型监理标段项目工程(指建筑面积少于1000m2或造价少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程)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项目工程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监理标段项目工程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负责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项目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五、其他管理

(一)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二)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原单位相应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三)关键岗位人员调动必须填写商调表,经调出和调入单位、调出和调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经理调动按项目经理调动审批权限到调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变更手续,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商调表、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跨区域的为个人帐户转移单、同一区域的为当地社保机构证明单)。

最后办理调动变更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应证书变更栏内加盖公章(按规定必须更换证书的应予更换)。

(四)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在建施工工程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含变更人员)及时在台州市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上登记。

(五)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工程为统计范围。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天为统计单位,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现场分类类别列为一类(绿牌或蓝牌)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40%;分类类别列为二类(黄牌)的,月到岗率要求不低于60%;分类类别列为三类(红牌)的,月到岗率要求不低于80%(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发文之日下一个月开始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实行分类管理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其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到岗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为依据,指纹考勤设备由施工企业负责落实,安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使用。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六)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各地质量监督站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并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八)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台州市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九)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相关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五篇:《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单位名称关键岗位 人员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

8、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9、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储存秘密;

10、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载体;

11、不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12、不私自销毁、处理涉密载体;

13、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邮政通信、明码电报和无线通信设备传递秘密;

14、不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15、不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

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 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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