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制度职责

2022-09-01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安派出所制度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公安派出所制度职责

公安派出所制度职责

xx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栏

姓名:

姓名:

职务: 所长

职务:副所长(或指导员)

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姓名:

职务: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

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等火灾多发时期,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内部装修工程的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六)检查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协助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九)组织指导所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十)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指导下,对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指示,制定并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对本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三)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日常业务工作,保障责任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建立健全派出所执法例会、消防监督检查、集体议案、内部审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执法例会、集体议案等工作,依照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法律文书;

(六) 广发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决策消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八)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辖区内发生的其它火灾事故;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任务。

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消防监督工作方案;

(三)组织责任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和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责任区民警定期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社会单位适时举行消防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辖区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调查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所长不在时,负责对责任区民警上报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责任区民警是分管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制定并实施分管责任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

(三)依法对责任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组织责任区单位在重点季节、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消防安全自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结合责任区消防工作特点,组织责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指导责任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治安消防联防,落实防范措施;

(五)督促指导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对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参加责任区单位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护、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限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应予处罚的,对依法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实施法律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拘留的处罚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告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推进社会单位和公民自觉参与消防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会民委员会等辖区单位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和责任人,依法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单位单位实际,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立标准,每年确立、调整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法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责任,并作出确保消防安全的承诺。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辖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由责任区民警以消防责任告知书或防火公约的形式每年向辖区群众发放一次,依法告知公民的消防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引导辖区公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结合落实消防工作每周一查、每月一训和季度例会,对辖区社会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提请所在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推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列入派出所工作目标实行考评,辖区社会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除对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票否决外,对公安派出所领导、责任区民警实行“责任到查”,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每周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纳入总体业务工作统筹安排, 采取统一组织或责任区民警分别实施的办法,平均每周对辖区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简称每周一查),每次每个责任区民警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个。

重大节日、重要季节、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和上级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期间,应当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数量;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接到辖区群众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四条 对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白天查与夜晚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前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参加,也可以暗访形式突击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除暗访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身份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分别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整改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适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定期宣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执法水平,增强辖区单位和群众防范火灾的能力,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民警总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内容,每半年对责任区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简称半年一训制度,下同);

责任区民警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单位的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治安巡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培训可结合派出所工作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也可结合岗位练兵进行专门培训和组织自学。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方法措施、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对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半年一训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也可由责任区民警分别深入单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基本防火灭火常识、常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基本的疏散和逃生自救常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会的半年一训应当结合辖区单位特点,分别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组织到消防教育基地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半年一训登记,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经验教训和实际效果,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责任区民警对社会的半年一训情况列入绩效考评。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简称季度例会)。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颁布、上级下达消防工作重要指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视情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例会。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可以与其他会议同时进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季度例会由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责任区民警应当组织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消防工作季度季度例会内容应当包括:

1、听取责任区本季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2、分析研究本辖区消防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消防工作措施;

3、部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事项;

4、安排部署下季度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次季度例会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议程、参加人员等制定具体的方案;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宣传贯彻。

第六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将防工作季度例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总体工作考评。

第二篇:公安派出所职责和权限

工作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员、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九、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十、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十一、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工作权限:

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二、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五、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七、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八、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第三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 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

(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频次和权限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及频次:

(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

(一)在委托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对构成拘留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义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派出所核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除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火灾处置程序规定

一、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超过2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在其管辖权限内的。

四、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五、 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保火灾情况及时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六、 公安派出所在采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础工作暂行规定

一、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全面反映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消防办公室,配备消防工作档案柜,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可纳入综合考评内容一并制定)

(三)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四)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五)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六)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七)治安协勤及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九)专项治理档案。

五、公安派出所应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消防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办公用房(可与警务室合用);

(二)有规章制度;

(三)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灭火器4具(4KgABC干粉)、消防斧1把、强光手电筒1只、消火栓扳手1个、消防水带6盘、水枪2支(辖区无市政消防水源的可不配消火栓扳手和消防水带)。

六、消防室消防工作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种类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及器材配备情况;

(三)责任区消防宣传、培训情况。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工作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民警晋职培训应增设消防监督业务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晋升职务。

二、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执法质量考评等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三、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并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民警予以处分。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政工办工作职责

1.负责公安队伍的组织、思想、文化、纪律、作风建设。

2.具体负责做好公安系统机构编制、招收民警工作。

3.办理民警警衔、工资、福利工作。

4.协助局党组管理、培养、考察干部,做好对干部的任免、调配工作。

5.培养物色建党对象,发展新党员。

6.负责共青团组织管理工作。

7.负责公安队伍的理论学习和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及总结、表彰立功创模工作。

8.负责管理在职民警的岗位培训工作。

9.负责全局妇女、计划生育、拥军优属工作。

10.负责离退休老十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篇: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工作职责

1.人口管理。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情报信息收集。收集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收集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收集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收集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收集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3.安全防范。建立、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推进安全社区和无毒社区建设。

4.治安管理。负责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5.査处治安案件。受理群众报警,接待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及反映治安情况。査处辖区因果关系明显,无需侦査、调査的一般治安案件(含黄、赌、毒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审査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案件线索,协助破获刑事案件。

6.服务群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主动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为群众代办各种证件,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闲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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