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办案流程
作为专业的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区别于其他专业律师领域以及普通拆迁律师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在不影响企业拆迁前以及拆迁中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此处的利益不是简单的金钱利益,可能还涉及到产业优惠政策,土地置换,搬迁时间等一些与企业经营密不可分的利益综合体。我们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那作为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具体的办案流程:
流程一: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企业现实状况,对如何补偿能够让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基本方案。
流程二:对企业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补偿依据以及土地置换,政策争取制作专业法律意见书。
流程三:对企业进行拆迁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评估,被强制拆迁可能性评估,补偿方式选择性评估等。
流程四:对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就拆迁或征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查。
流程五: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出租方等利益第三方进行磋商,谈判。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流程六:代表企业与拆迁方或者利益第三方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进行法律程序。
流程七:代表企业共同签订或者审查企业签订的征收或拆迁补偿协议。避免造成法律风险,确保补偿到位
第三篇:律师办案小结
xxxx与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体会就是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的价值体现在据理力争,为客户赢得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xxxx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从准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普通民事主体,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除出台,很大程度的影响了本案中原告主张高利息的权利。在律师向客户阐明该司法解释可能对案件造成的影响的时候,客户一度表态可以接受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法院依职权调整利息。但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款,从债务人的角度,其签署合同的行为就是认可了高额利息的条款,那么债权转让行为不应当影响基础合同的履行,从这个角度出发,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轮的沟通,最终在这个问题上获得了法官的认可。因本案本金非常巨大,所以做好利率的有效维护,使得客户的利益最大化,最终让客户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
有一线希望也不放弃,尽力争取,可能会有惊喜。
第四篇:律师办案常用网站
综合类
中国律师商学院
【中国律师商学院】成功总是有方法的,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您做诉讼还是非诉,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互联网查阅办案资料。有时候一个网站,一篇文章,便能解决您遇到的疑难问题,带来丰厚的收益。
★北大法宝
地址:http:/// 推荐理由:对各省、市的代码数据实行监督和管理。该网站可提供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无需注册就能核查全国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机构登记证号等。
特点:权威、专业
★中国法律信息网
地址:http://service.law-star.com/ 推荐理由:中国法律信息网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香港澳门地区的法规、中外经济和科技协定,部分国际公约、数百种合同范本和司法文书范本以及政府白皮书、国家强制标准、法律论文、法律考试资料等信息内容。无重复文件数量在全国居领先地位。
特点:内容丰富、收费
★金牙大状律师网
地址:http:///zcfg/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 http:/// 岳麓法学沙龙论坛:http://bbs.lawsalon.net/ 民商论坛:http://mslt.yeah.net/ 法村学习社区:http:///bbs/ 法律视点BBS:http:///bbs/ 东方法眼法律论坛:http:///bbsxp/ 法律公社:http:///1488/cgi-bin/leoboard.cgi 法律思想网的学人社区:http:///club/index.asp 法律之窗-同济法律系联合论坛:
http:///luntan/index.asp 论法天涯:http://?83 马怀德行政法论坛:http://bj2.netsh.com/bbs/92471/ 天平法律在线网BBS:http://lawtg.xilubbs.com/ 刑事法论坛:http://bj2.netsh.com/bbs/98036/ 知识产权法论坛:http://bj2.netsh.com/bbs/94796/ 中国警察论坛:
http://policeman.ok100.net/showBBS.php?BBS_id=policeman
第五篇:律师办案必备网站最新汇总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浙江企业信用网http:///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2、融资
(1)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 (3)中国货币网
网址:http:/// (4)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http:/// (5)和讯网
网址:http:/// 这些网站以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http:///,企业上市的毕竟不多,但为了融资除了证券市场还是寻求其他的方式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也可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