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增长税收收入论文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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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增长税收收入论文 篇1:

不要有经济增长的“恐低症”

经济发展中的“恐低症”

现今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恐低症”:经济状况一旦在中低位运行,就惊恐万分,惶惶不可终日。仅举三例:

一是煤炭价格。近日,最新一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613元/吨,仍处于近三年来的最低点,较2011年860元/吨的最高价格已有247元的降幅。煤价低说明需求减少。但从保护资源角度看,倒希望少用煤炭发电,因为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且污染大。另外煤炭价格下降,规模小的煤矿不易盈利,这也是大煤矿整合资源的机会。

二是进出口额增速降低。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比2011年同期增长6.2%,和预定目标有一定差距,这也是最近十多年来最低的增速。这个数字让不少经济学家郁闷了很久。但应该看到,中国把宝贵的资源能源用于生产大量出口产品,背后是资源的消耗、生态的破坏。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来看,出口增速放缓,不一定是坏事。

三是财政收入增速低于GDP增速。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共财政收入32034亿元,增长6.9%;第一季度GDP118855亿元,同比增长7.7%。这意味着我国财政收入在2013年初进入了“一位数”增长时代,其增速也开始慢于GDP增长。这打破了多年来“财政收入增长高于GDP增长”的神话。财政部的解释是,结构性减税改革(如“营改增”等)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企业效益也出现下滑。但“营改增”的改革与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对企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企业税负减轻,正是企业喘口气的时候。

不应过分纠结于经济增速的高低变化

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我们不应该过分地纠结于经济增速的高低变化,而是应该着眼于中国经济深层次矛盾的解决。经济增速提高往往会掩盖这些矛盾,笔者曾经归纳为“富裕中的贫困”、“改革中的腐败”、“发展中的风险”。

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并存;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和政府刚性支出增加的矛盾凸显;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依然薄弱;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比抓GDP的增长率更重要。

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通过民生改善驱动经济发展的时刻。来看看“吃”与“住”的两个民生数字。一是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等机构发布的营养午餐改善状况的阶段报告称,营养不良依旧困扰着农村学生,约1/10中西部农村学生每天仅吃一两顿饭,吃不饱饭的主要原因是没有食堂。二是中国指数研究院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城市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为29.2平方米,其中55%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此数。

在衣食住行方面,我国明显的贫富差距依然存在,商品的“过剩”与民生的短缺是并存的。应该通过财政调节与体制转换,来最终实现两者的对接。

稳住阵脚 着眼长远

当前,应该正视增速:中国经济增长正处于换挡期,要改变惯有的高速增长心态,真正接受中速增长新常态。应该稳住阵脚:速度需要更加稳健,但宏观政策不宜频频出手,不需要新的大规模刺激政策。应该着眼长远:要更高质量和效益的速度,必须毫不动摇调结构抓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作者:叶青

煤炭价格增长税收收入论文 篇2:

煤炭资源税改革如何落地

反复斟酌多年之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间表终于确定。今年12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改革后的最大不同,是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将由目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拟定。由于从量计征税负较低,而从价后税负增加较多,因此在增加税负的同时,相关收费项目面临清理。清费能否到位,关系到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成败。

资源税从价征收的核心考量是鼓励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增加税收收入。从量征收是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每吨资源品价格一刀切,往往金额较低;从价征收则按照每吨产品的具体价格,设置税率征收。

有人担心,如果税负增加而收费项目并未显著减少,本不景气的煤炭行业就将遭遇灭顶之灾。与此同时,清费正税也是杜绝灰色收入增加政府财力的举措,如何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不增加企业过多负担,各地税率的最终确定也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此一疑问,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清费立税后煤炭企业的总体负担不能增加,这是此次改革的前提,要明确写入文件中。

“現在企业面对的各项收费确实太多了,有些地方的收费项目就像‘梁山好汉’一样,108项都不止,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的收费不仅项目多,而且很不规范,一些企业通过疏通‘关系’就能少交钱,甚至不交钱,这不仅有寻租的空间,也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李克强说。

但是,改革的意愿和改革的现实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张力。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成效如何,犹待在日后落实的现实中慢慢观察。
时机已到

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

2011年底,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公布,并于当年11月起实行。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油气资源税按5%的税率征收。但煤炭资源税依然从量计征。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征收模式都是从量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

多年来,资源产品价格出现明显的单边向上趋势,从量计价的方法,很难使资源税收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很多资源产品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

2010年以来,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启动。2011年11月,油气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改革推广到全国。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占到70%左右。相对于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宽,影响更大,改革也更为复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是被搁置了下来。

据了解,2013年中国煤炭消耗总量为36亿吨,占一次能源消耗总量的7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钱平凡对《财经》记者表示,早在2000年左右相关部门就开始研究煤炭资源税改革,但由于煤炭一直在涨价,如实行从价计征很可能加剧煤价上扬,所以一直没有推行。而目前这个阶段煤炭价格走低,煤炭行业经营困难,恰好为改革提供了时机。煤炭行业也需要清理收费项目统一纳税,寄希望于通过费改税能走出低谷。

目前,中国煤炭行业正处在价格不振、利润下滑的低谷。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4年8月底,全社会煤炭库存已持续33个月在3亿吨以上,煤炭价格则较2008年7月的历史高点下降超过35%。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今年前八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1%。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70%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

产煤第一大省山西省的统计数据标明,今年一季度山西煤炭综合售价平均每吨为401元,而在2011年则为656元,这也导致煤炭企业利润严重缩水。

煤炭行业的经营现状,为煤炭资源税的增税改革提供了环境。
清费难题

相关煤炭收费项目的清理是关键,也是长久以来的难题。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日前召开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上表示,清费工作是否到位,关系到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成败。

按照规定,此次改革将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2013年3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目前全国涉煤税费合计不少于109项,其中涉煤税种21个,各种收费不少于88种。除税收以外,政府的收费占到了煤炭企业净利润的4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估算也显示,煤炭企业各种税费的负担占销售收入的21.03%,各种行政性收费的负担占到14.01%,合计35.04%。

据《财经》记者了解,煤炭资源开发是内蒙古的支柱产业之一,2013年的应税原煤产量为10.68亿吨。以该自治区某煤电公司为例,2013年公司外销煤炭收入10.92亿元,负担的资源税和相关费用总额为1.09亿元,总负担率9.98%,其中资源税0.19亿元、负担率1.76%,矿产资源补偿费0.11亿元、负担率1%,煤炭价格调节基金0.48亿元、负担率4.39%;地方行业的煤管费等0.31亿元、负担率2.83%。可以看出,企业的费用负担大大超过税收负担。

对此钱平凡表示,各地对煤炭资源的收费项目不尽相同,其中山西的收费最为混乱,情况最为严重,收费项目更多。除了中央和省内规定的各种收费名目,还在路上到处设岗,运煤车过收费站就要留下“买路钱”。一辆车收多少钱,完全由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说了算,据说“随便一个收费点的员工都能开上路虎”,乱收费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由于涉煤的每个环节都有利益可占,相关机构和人员都不愿意失去这种收益。”钱平凡说。

由国务院特批,山西省于2007年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

数据显示,2007年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了103亿元,2013年达193亿元,2007年至2013年共征收约1136亿元。以2013年的193亿元计算,相当于当年山西省当年公共财政收入的一成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山西汾渭能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毅军表示,煤炭收费项目的清理最为困难,没有强硬的督查根本完不成。

为资源税改革做准备,一些产煤省份此前已经开始着手清理收费项目。今年6月,山西省出台的《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显示,该省当前涉煤收费达四大类27项,山西省财政厅初步测算,通过清理规范,2014年至少可减轻煤炭企业负担60.87亿元,吨煤减负6.5元;2015年再取消两项收费后,可至少再减轻煤炭企业负担74.64亿元,吨煤再减负7.8元。两步改革全部到位后,吨煤减负量至少可达14.3元,每年至少可减轻企业负担135.51亿元。

除了这些收费项目,山西全省拿不上桌面的乱收费到底有哪些,规模有多大,能不能清理到位,依然是问题。

常毅军说,客观上说山东和内蒙古的煤炭开采条件并不好,煤质也不如山西,但它们为什么能够盈利,而山西的煤炭企业却步履维艰?主要还是包括乱收费在内的煤炭管理出了问题。

他表示,一吨煤从坑口出来最终到消费者那里,中间需要缴纳几十道甚至上百道费用,经过长时间的流程。如果中央和省里下决心做这件事,以此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全省的经济竞争力,就应该把所有的运煤车辆收费站都取消,煤炭生产企业只要有合法手续就可以自由生产和销售。“本来也不是难上天的事情,但这样一来相关机构和官僚就会想,那留下我们还有什么意思?”他感叹。

史耀斌在前述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上表示,各地应该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对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其他涉煤收费基金,坚决取缔。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管哪个领域的税制改革,费改税历来都是有难度的,所以财政部税政司还专门设立收费处,加强对税改过程中清费工作的督查。

该负责人说,要进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清费是第一位的。“如果最后收费项目没有清理到位而税又加了上来,煤炭企业更加无法脱困,不就麻烦了吗?国家的税怎么立得住?”该负责人说。
税率高低

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税率是最核心的要素。目前资源税除了焦煤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每吨8元从量计征之外,其他煤炭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其中山西和内蒙古的标准都为每吨3.2元。

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改革后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两部门强调,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据《财经》记者了解,山西省晋中市财政局此前曾分别按照从价计征2%、3%、4%和5%的税率,对该市42座煤矿进行了测算,得出结论为资源税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的计征率,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以资源税税率5%为例,税收贡献率由从量计征的17.54%增加到22.51%,利润率由25.16%下降到20.19%,调整幅度不是太大,且利润水平仍高于其他行业。

据此晋中市财政局认为,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5%的计征方式,其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且对企业利润影响不大。如此既走出了征收不科学造成的困境,又提高了环境补偿资金的额度,每吨由29.23元增加到50.88元,改革收效显著。

而山西省财政厅去年也进行过测算,在全面取缔涉煤收费,包括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前提下,要保证地方现有收益,以煤炭平均售价每吨465元计算,资源税税率可定为7.4%。

增加后的资源税,将为地方增加财力。

2013年内蒙古煤炭资源税收入为34.18亿元。改革后如按5%的税率征税,煤炭资源税将达到152.23亿元,增收118.05亿元,增长3.5倍,可使当年资源税整体收入由70.64亿元增加到188.68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由5.70%上升为15.54%,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66%增加到7.09%。

陕西省也是资源大省,2013年煤炭产量4.93亿吨,产销量居全国第三位,煤炭资源税的贡献在整个财政税收中占比也相当大。陕西省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资源税收入23.5亿元,据陕西省地税局预测,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后,陕西省地税局每年将增收资源税70亿元。

陕西省内有世界七大煤田之首的神府煤田,如果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目前煤炭价格每吨210元,按照产量今年资源税将达到36.75亿元,同比增长3.28倍。

山东同为煤炭生产和消耗大省,年产销原煤约1.6亿吨。山东省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将本着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和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合理拟定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有煤炭企业提出,从价计征的税率是否可以采用浮动税率,在煤炭销售淡季较低,旺季稍高一些。对此钱平凡认为不合适,这很容易形成税收征管乱局,税收制度设计还是应该相对固定,不宜頻繁改变税率。

关于山西省的税率标准,常毅军认为如果真的能借此把全部乱收费取消,税率哪怕定到最高的10%都没有关系,对煤炭企业和山西经济都是有利的,因为由此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山西的煤炭行业将更具竞争力。

前述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提出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原则是不增加煤炭企业的整体负担,至于税率到底定多少,还是要看各地清理收费项目的程度,看清费之后税费的总体负担。

此前有人担心,煤炭资源税提高后是否会导致煤炭价格上涨,从而影响到相关下游产品价格,增加消费者负担。对此钱平凡认为,关于煤炭涨价的担心没有必要,除了成本要素,煤炭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当前的煤炭市场总体来说供大于求,而且一段时期以内这种局面难以改变,所以资源税改革不会对煤价造成太大影响。

本刊记者李廷祯对此文亦有贡献

作者:郑猛

煤炭价格增长税收收入论文 篇3:

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

摘 要: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宣布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虽然会增加煤炭企业及其下游企业和人民的生活成本,但有助于环境保护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1、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1.1 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1.2 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拟定。

2、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历程

2.1 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确定。1994年我国的煤炭资源基本上由国有企业控制和开采的,国家对煤炭资源的价格实行一定的管制,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不变,通过定额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方式既可以实现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也便于征收管理,所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方法。

2.2 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价格的管制也渐渐地随着市场供求变动而变动,定额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价格市场化变动中,主要是价格水平上升变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来看:

首先,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不能起到保护环境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的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这一原则主要体现的是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对开采企业因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的调节,但是这一原则没有表达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意图。在实际执行的煤炭资源税来看,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税率水平过低,再加上税务机关计量核定方式的局限等,这种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不仅没有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还限制了资源税通过参与价格形成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开采的作用发挥,因而煤炭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的现象比比皆是,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这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悖。

其次,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难以充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应享有的利益,即在从量计征的模式下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能分享煤炭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因为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以,从长期来看,煤炭资源的价格总体是上涨的,但是,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割断了煤炭价格与煤炭资源税收入之间的关系,煤炭资源价格上涨,政府税额不变,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分享煤炭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本应归属国家的这部分级差收入却留在了开采企业,因此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对国家财政的贡献率很低。

最后,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难以根据企业负担能力的变化而自动调整。通常情况下,煤炭资源价格越高,企业的负担能力越多;煤炭资源价格越低,企业负担能力越少。但是在定额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实际负担水平却不能及时随着负担能力的改变而调整,甚至会呈现出反向调整的效果。

2.3 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中,煤炭价格是市场供求决定的,实行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计税模式不利于环境保护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因此,煤炭资源越是市场化,经济社会对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呼声越强烈。终于,在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宣布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行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具体来看:

首先,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倒逼煤炭企业改进工艺,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煤炭资源税是煤炭企业的一大块成本,实行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可以还原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消耗的完全成本,这既是社会成本内部化的需要,又是通过对煤炭资源消耗行业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改进工艺和技术,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

其次,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充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应享有的利益。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体现了煤炭价格与煤炭资源税收入之间的关系,煤炭资源价格上涨,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可以分享煤炭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解决了从量计征模式下存在的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税收收入随着价格变化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资源税主管部门即地方政府与煤炭企业因煤炭价格变化要调整税率的动力。

2.4 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的影响。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很大。

第一,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会加大,税负会加重。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大资源类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尤其是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能源消耗大户。资源税属价内税,在会计核算上势必会记入煤炭产品的生产成本,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从量计征高出很多。

第二,煤炭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煤炭企业涉及利益群体比较多,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会大幅度调高煤价,这样会直接挤压煤电企业生存空间,直接倒逼电价提升,从而引起其他诸多行业的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居民的生活和消费。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煤炭生产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部分成本转移到下游企业。

第三,煤炭企业能耗污染大户付出成本会增多。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程度不一,按照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照从量计征高出很多,对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和污染大户,其影响是剧烈的,如果企业仍粗放式生产经营,那么将付出较大代价;但是,对那些技术创新好、节能减排好的企业,影响较小。

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也较大。

第一,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资源税将与资源价格直接关联,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利润,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资源税改革后,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会显著提高资源地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入,使资源税占整个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

第二,资源税改革对居民或消费者的影响。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通过税负传导,必然提高资源类产品价格,加大居民或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使消费者成为资源税税负增加的重要承担者。

第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资源税税制改革后,资源和能源依赖型企业的营运成本增加,这将有效抑制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有效转变“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开采,避免过度开采导致的非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市 071000)

作者:董宏朝 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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