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法律地位分析论文

2022-04-2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货代法律地位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FOB价格条件历史悠久,其应用相对于其他的价格条件要广泛的多。当今,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外贸人员多数做得都是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然而,在外贸实践中,正是由于FOB价格条件有着很长的历史,其逐渐演变出了多种类型的FOB价格条件,可以说,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是FOB价格条件的一个独有特征。

货代法律地位分析论文 篇1:

中国外运服务创新模式研究

摘要:入世后,我国货运代理市场进一步开放,货运代理面临新的竞争格局。外资船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货代公司或办事处,直接和全面地控制货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获得货代经营权,对河南的货代业也造成严重冲击。通过全面分析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河南国际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论证了中国外运河南分公司服务创新模型的必要性,提出了货代企业在入世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服务创新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第三方物流;无船承运人

Key words: freight forwarder; third party logistics; NVOCC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进程的不断加深,大批外资船公司和外资公司纷纷来河南开拓第三方物流业务,通过提供国际先进的服务来进一步控制货源。河南的大部分货代企业由于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以至于在所提供的服务方面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货代企业面临着一个服务创新问题,必须在原有服务层次上开创更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这些新服务的核心就是要提高服务附加值,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提供个性化量身订做的服务。

1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代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该定义明确指出货运代理人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2河南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面临的问题

虽然河南外运在河南是一家成立较早、发展较快的国有大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是在入世后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内外部问题。

2.1外部问题。河南大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规模小,基础设施不完善,服务面窄,国内外网络不健全,不能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竞争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差,很难能为货主提供一条龙服务;此外河南目前还没有专门培养国际货运代理人才的院校,而相关院校设置此专业的也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从而使得从事国际货代业的人员构成有如下特点: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多年从事报运业务的老报运;既未经过专门培训又无实际操作经验,有其他专业知识或相关专业知识的“行家”,但无相关知识、文化水平也不甚高的“少壮派”。

2.2内部问题。服务质量差,很难满足客户要求。接活时态度极好,对客户的一切困难都承诺解决,等到货一进舱,船一离港,马上翻脸不认人,以前的承诺概不认账,还时常以扣押提单等手段向货主勒索。开办的一些拼箱业务,由于货量不稳定等原因,当预定航次中货物数量不足以拼箱时,他们就将这些货物留在发货港,直到以后某个航次凑足为止。

3河南外运服务模式创新的外在优势

3.1发达的交通。地处京广、陇海两大路网干线交汇处,辖内有京广、陇海、京九、新焦、太焦、新荷6大干线及新密、汤鹤、安李3条支线。管辖营业线路13条,营业线路长度1 177.5公里,线路总延长3 960.6公里,共计有货运营业站92个。辖内共计有货场76个,仓库173栋,货场占地面积90 959平方米。(《河南物流企业信息化应用调查》,2007)。

郑州北站作为亚洲最大的编组站,已建成现车管理系统,编组作业全部实现自动化,主要担负京广、陇海4个方向货物列车和郑州枢纽地区小运转列车的办理、改编作业以及专用线、段管线车辆取送任务,日均办理车数15 000辆左右,居全国首位。郑州东站是以零担货物中转作业为主,综合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发送、到达、中转业务的特等货运站,是新亚欧大陆桥国内最大的集装箱货场之一,也是国家内陆省份首家铁路货运一类口岸。

3.2政府政策的支持。河南省政府加强了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的组织和引导,把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中原崛起发展经济的新增长源,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体制、法规等方面为国际货代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为国际货代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

3.3进出口经济的迅速增长。近几年,随着河南省外贸进出口货物量的迅速增长,其经济效益和经营规模已不容忽视,同时也带动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加快发展。许多大型进出口企业由于自身实现利润的要求,也表现出对剥离物流的极大兴趣,对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要求多样化也必将增多,其服务质量也必将要求很高。

4河南外运服务模式的创新

河南外运根据自身所面临的内外部问题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内外部优势条件,2007年8月份由传统货代向无船承运人转变,继而又大力向第三方物流发展。

4.1河南外运由传统货代向无船承运人转变。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无船承运人(NVOCC)做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对实际不拥有运输船舶但通过签发提单并履行运输合同的方式履行承运人义务的运输中介人的称谓。他们以独立运输经营人的身份承担着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

4.1.1无船承运人和传统货代企业的差别。无船承运人是由国际货运代理人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无船承运人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出现是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细分,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向高层次的发展。但随着国际海运贸易的发展,其业务范围逐渐拓展到可以安排全程运输,接受拼箱业务,甚至以“准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主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并赚取运费差价,正是这一点才引致了“无船承运人”概念的出现。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主要区别体现如下:

(1)二者成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并且只需要缴纳8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只需增加20万元保证金(《国际海运条例》,2002)。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船承运人的条件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容易的多,主要是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额。

(2)法律地位不同。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对货主来说是承运人,同时对公共承运人(船公司)来说是托运人。货代企业一般不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无船承运人要对全程运输负承运人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客户的货物安全,还可以使公司拥有很高的企业信誉。

(3)收入来源不同。无船承运人因其双重身份,即相对托运人来说是契约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可以在业务中收取运费或赚取差价;而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其代理人的身份,只能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而运费差额通常是远远高于佣金的。这也是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人介入无船承运领域的重要原因。

(4)签发提单权限不同。传统货代企业一般无权签发提单;无船承运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行使提单项下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尽管这种提单与公共承运人的提单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差别。

4.1.2向无船承运人转变的意义。有利于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有助于解决我国货代企业以双重身份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有利于促进货代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货代企业向物流经营人转变。第三方物流的涵义说明其供应商不能是一个“中间人”,货代企业要想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起管理、控制和提供物流作业的职责,就必须摒弃传统的经纪人角色,以独立运输经营人的身份,完善功能,优化网络,才能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

4.2河南外运向第三方物流发展。该公司在多年来的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建成一个按照统一服务流程和规范体系运作的、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该公司提出的“没有标准化的流程,就不会有标准化的产品”的理念,切中了中国现阶段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之所以困难的要害所在,指出了中国现阶段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并且适应了入世后河南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环境,为河南其他货代公司的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借鉴。

4.3开展第三方物流

(1)转变角色,提高物流运营体系的设计和经营管理能力。传统的货运代理企业只是站在单纯的代理人的角度,通过接受货主企业的业务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而并非是以货主企业物流合理化为目的,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服务。

(2)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急需的是一套用科学的管理理念武装起来的业务流程和一个可以保证这个流程顺利实施的组织结构。问题的关键不是要花多少钱去买看得见的硬件或软件,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优化企业的运营模式,使现有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潜力。

(3)发挥合作伙伴的优势,合理外包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要有物流作业能力。货运代理企业在常年的代理业务经营中,与众多物流相关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4)突破信息管理技术的“瓶颈”,加快电子商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企业管理理念的体现,物流信息管理水平往往标志着一个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这种意义上说,落后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我国传统航运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最大的“瓶颈”。

参考文献:

[1] 王伟.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企业转型[J]. 中国水运,2003(6):45-46.

[2] 陈立平. 从国际货代业走向谈中国货代业发展策略[J]. 商业经济与管理,2004(4):1-3.

[3] 徐爱君. 服务接触、服务质量与顾客满意[J]. 现代管理科学,2006(8):5-7.

作者:杨银良

货代法律地位分析论文 篇2:

从一则案例看FOB条款下出口商的贸易风险防范

FOB价格条件历史悠久,其应用相对于其他的价格条件要广泛的多。当今,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外贸人员多数做得都是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然而,在外贸实践中,正是由于FOB价格条件有着很长的历史,其逐渐演变出了多种类型的FOB价格条件,可以说,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是FOB价格条件的一个独有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个特征使得FOB价格条件不规范的操作经常会使进出口公司间发生一些摩擦。本文在调查南京市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基础上,提取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希望能给外贸人员一定的警示。

一、案情

2008年,阿尔巴尼亚一客户公司A从南京某公司B购买了一台婴儿尿裤生产线,FOB(上海港),支付金额17万美金,支付方式为T/T,先预付30%的定金,等到货到上海港时把70%的货款全部结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A公司自己找的船运公司货代公司,而是口头委托B公司为其找的货代。在装船A公司已经把所有货款(不包括找货代公司支付的运费)支付给B公司。货物按要求顺利地运到了阿尔巴尼亚都拉斯港口,但是货物在港口堆放了已经有三个月,客户一直没有来提货,打电话发邮件怎么也联系不到,并产生了很昂贵的港口费用,最后才知道A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早已经破产清算。货代公司因此很着急,因为其运费需要等待客户支付,于是三个月内经常催促B公司支付9000美金的运费,B公司以FOB术语为由,拒付运费,货代随后发出传真说要起诉B公司,但最终法院判处B公司没有责任支付货代公司的运费。

二、案例分析

1.B公司能否拒付运费

从本例看,显然属于“附加服务的FOB”,它是“严格FOB”的演化形式,是在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工具得到迅速发展之后所演变而来的。起初,卖方仅增添了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与托运手续(装船),后来又逐渐形成了各种附加服务的FOB,诸如代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甚至代买方办理支付保险等,但是对这类附加服务的FOB价格条件,卖方在办理有关事宜时,是以买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非以本人的身份行事,其一切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买方。因此,B公司可以拒付运费。

2.B公司能否申请拍卖货物以支付港口费用

关键是要看,现在B公司是否还掌握着货物的所有权,即B公司是否还持有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正本提单。如果B公司仍持有提单那么其对货物仍可以行使权利,可以选择积极申请拍卖货物以应对货代公司或承运人的运费和港口费用索赔。但是,即使B公司可以行使货物拍卖权,最好采用消极态度处理,而不必选择积极行使该权利。因为对于B公司作为一个出口商而言,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是货款未能收回的风险,但是在本案中,货款已经由进口商A公司提前予以支付。因此B公司不必大费周折地去申请拍卖货物,因为采取此行动将可以导致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其一,可能导致其侵犯了A公司的货物所有权利,限于侵权风险;其二,可能侵犯了货代公司或承运人申请拍卖或扣押货物的权利,理由在于运费未付的情形下,承运人一方对货物享有货物留置权,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申请拍卖货物以支付运费和港口费用。因此,综合以上考虑,B公司即使有申请拍卖货物的权利,也不必行使;积极的行使该权利只会导致弄巧成拙,将自己陷于不利地位,故应当由承运人去行使货物拍卖的权利。

3.B公司替A公司找货代的风险

一般来说,FOB贸易条件下,都是由买方指定货代,但也有买方为了省事委托卖方找货代。此时就卖方就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比如说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运费进而与卖方讨价还价等。本案例就是买方A公司口头委托卖方B公司找货代的情形,最后由于A公司的破产清算,导致货代公司向卖方B公司索要运费。所以.在FOB条款下,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为运输,双方之间最好应该签订一个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好货代的问题,以免引起纠纷。本案中正是由于A和B公司仅仅只是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而这个口头协议又是货代所不知道的。在买方B公司消失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只有起诉租船订舱的卖方B公司并要求其支付运费。虽然本案中,法院最终没有判处B公司支付货代的运费,但B公司还是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力。

三、启示

1.慎重使用FOB条款

在外贸实践的时候,应当慎重选择贸易价格条件。从买方角度看,目前,很多国外的公司担心运费的上涨等一些因素,因此指派出口商为其租船订舱,而在实际中却按FOB进行成交并且不办理货运险种,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货物一旦发生海损。出口人将要承受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而从卖方的角度来看,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FOB、CIF、CFR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CIF和CFR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同时也可以避免在FOB条款下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2.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需要指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一种贸易惯例,从性质上说,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改或保留。然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有着13种贸易术语,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满足业务上的不同需要,并不需要通过修改满足需要。就是说,修改贸易术语并非是合理的作法。因为有可能因为修改

所导致的后果,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中找到确定的解释,如此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在本案例中,B公司完全可以采取CFR价格条件进行成交,这样可以避免B公司与货代之间的矛盾。因此,出口商最好能与对方按照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原则,遵循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原理,在实际中规范操作,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3.特别注重货款支付方式

本案例中,由于买方已经提前付款,并没发生货款未收回的风险。但退一步讲,A公司如果没预先付款,B公司将面临着严重的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在货款支付方式方面更为深远的启示。

使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即使采用相对安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为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4.注重进口商资信调查和制度完善

FOB价格条件下,一般由进口商租船订舱,在此条件下,出口方一定要注意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防止进口商与货代公司勾结无单放货,致使出口公司钱货两空。同时必须积极防范信用风险,当前正处于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外的公司资不抵债甚至处于破产的边缘,一方面他们以挑剔货物或单据的瑕疵的方法要求减价或拒绝接受以往签订的订单货物;另一方面也可能直接采取违约的方式,例如案例中的进口商不提货;这些信用风险都会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影响。在美元汇率不断下降而人民币汇率相对不断上升的局势下,也有一些进口商付款延迟的策略,这样一个策略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汇率风险。

同时,必须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外向型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代金章 徐 佳

货代法律地位分析论文 篇3:

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模式研究

摘 要:在对微型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传统代理记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微型企业代理记账O2O电商模式,为微型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微型企业;代理记账;O2O电商模式;分析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渝工商发〔2013〕15号,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通知:为推动微型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操作,降低经营成本、掌握经营状况,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级微企孵化园及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中推行代理记账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旋律,微型企业即将告别传统代理记账模式,一个新生的代理记账模式应运而生。

一、代理记账法定单位与内涵

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代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代理记账的定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二、微型企業传统代理记账的弊端

1、代理记账监管力度不够,监督作用缺失

由于政府对代理记账业务重视不够,缺乏立法监督和政策引导,专门针对代理记账的法律、法规更少,虽然也出台了一些代理记账有关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使代理记账缺乏合理的监管。另外企业老板为保持一定机密,不可能把全部票据、账单等资料交给代理记账公司,因此做出来的账务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信息。而代理记账人员为了能够与企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有时明知有问题也不过多地询问,导致监督作用缺失。

2、代理记账模式单一,缺乏社会认知度

人们普遍认为,代理记账就是帮企业记账、报税,对其它财务咨询服务和代理记账的优势知之甚少。机构只从事单一的代理记账,又由于机构自身人员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无序的管理状态,代理记账机构的信誉问题存在严重危机。导致对代理记账不信任,甚至产生排斥情绪,这些都给记账业务带来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其发展。

3、代理记账公司会计人员流动性大,影响会计信息的使用

许多代理记账公司由于受到待遇方面的限制,那些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以代理记账公司为跳板,进入薪酬条件、环境条件等好的单位。这对代理记账公司和微型企业极为不利,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使用。

三、微型企业代理记账O2O电商模式

1、O2O电商模式内涵

O2O这一概念是在2010年8月份被AlexRampell提出,但此种模式早年就有,2006年沃尔玛公司提出的SitetoStore的B2C战略,即通过B2C完成订单的汇总及在线支付,顾客到4000多家连锁店取货,大幅降低运营、物流成本和POS刷卡排队的时间,提升店内关联销售,该模式就是O2O的模型。

O2O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即是实体+互联网,完善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即线上到线下,其核心是把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去,也就是让用户在线支付购买线下的商品和服务后,到线下去享受服务。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只要产业链中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就可通称为O2O。

O2O电子商务即Online线上网店Offline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o2o电子商务消费者通过线上筛选服务,线下比较、体验后有选择地消费,在线下进行支付。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力。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商家和消费者都通过O2O电子商务满足了双方的需要。O2O电子商务模式需具备五大要素:独立网上商城、国家级权威行业可信网站认证、在线网络广告营销推广、全面社交媒体与客户在线互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会员营销系统。

2、O2O电商模式的优势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O2O电商模式,将会为代理记账行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和变化。 相比传统的通过电话、报纸、网络等信息,寻找代账公司,O2O可以带给他们更丰富、全面的商家服务信息,能够让用户方便快捷地订购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够获得相对于线下直接消费更便宜的价格。而且在节约消费成本的同时,能将线下的服务优势更好发挥,具有体验营销的特色,进而提高信誉度和成交率。与传统代理记账相比,O2O电商模式大幅度提高客户购买过程的透明度。

目前的代理记账行业,完全注重于线下内容,忽视了线上的内容。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以及移动客户端来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也通过他们来进行支付等事宜。所有的微型企业,其所有的财务数据,运营数据,都可以通过手机端来访问和查询;其所有的发票和报税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移动端来查看;其碰到的所有财税问题,都可以通过移动端,第一时间得到回复和解决。因此,O2O电商模式,对于微型企业主而言,作用非常巨大。

3、O2O电商模式发展前景分析

对微型企业来说,通过线上筛选服务,线下比较、体验后有选择地进行消费。O2O提供丰富、全面、及时的商家折扣、免费信息,能够快捷筛选并体验商品或服务。不仅满足了微型企业主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他们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还避免了定制类实体商品与消费者预定不符,一旦服务质量低于预期,甚至极为低劣,微型企业主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在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上,通过电商网站直接支付和购物,已经是大家日常的生活习惯之一。对于缺乏足够资源去寻找供应商的微型企业而言,同样的,通过O2O电商模式,确实是最好的采购商品以及采购服务的最好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深入人心,通过O2O电商模式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是广大微型企业的最好选择。可见O2O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

O2O电商模式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思维和服务模式的改变,更对传统电商提出了新的挑战,运营者们要及时改变固有思维,利用自己已经积累网络资源,进行大量数据分析,充分实现移动互联网的便利,融合线上和线下的资源,实现完美对接,O2O电商模式才能得到理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符剀,丰蓉芳.关于农村小企业代理记账利弊的探析[J]. 会计之友,2012,(6)下.

[2]钟洪燕.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真实代理记账模式探索[J]. 财会通讯,2012,第11期上.

作者简介:

姓名:钟洪燕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10 民族:汉 籍贯:重庆市忠县 职称:教授 学位:学士 工作单位和邮编:重庆三峡职业学院,404155 研究方向:会计教学及相关研究。

作者:钟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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