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限购二手房

2022-07-28

第一篇:深圳不限购二手房

深圳购房限购令内容

1、2010年9月30日,深圳限购令出台。

2、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

3、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

4、能够提供在深圳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深圳市限购令细则

1、9月30日深圳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以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10月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特别提示,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

3、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4、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 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

5、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

6、广大市民在购房前,应认真核对自身购房条件,并承诺遵守限购令规定。

7、为方便广大市民房地产权信息查询的需要,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将在全市设置14个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点。

8、具体包括:档案大厦、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点、龙华登记点、龙岗登记点、布吉登记点。

9、光明登记点以及第一直属管理局、第二直属管理局、宝安管理局、龙岗管理局、滨海管理局、光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

10、市民如确有查询需要,即日起可就近前往上述14个查询点窗口进行查询。

深圳住房限购令

1、在完善购房合同方面,更新了

一、二手房交易的合同文本,增加了限购相关内容的承诺声明和签字,从初始环节减少纠纷产生。

2、在备案和登记方面,完善了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家 庭成员情况说明表及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3、深圳市限购政策出台后,住房预售备案及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具体办理程序、收文材料及办文时限,并对核查家庭成 员相关情况、拥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限购套数等进行了界定。

4、深圳限购令出台后,该委会同市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地 税局等多个部门就执行深府办[2010]82号文进行了沟通,并明确了相关材料的标准等问题。

5、要求各登记点全面启动提供房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并要求各部门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在产权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点临时增设3个查档窗口,查档窗口由过去的3增加到6个。

7、要求各部门安排人员在中午加班加点为业主提供房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8、家庭持有住房数量以新购房时产权系统登记、房地产交易系统已签订买卖合同数量为准,允许卖掉现有住房后在政策标准内新购住房。

9、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物业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10、为配合新政实施,二手房过户审查手续增加,因此二手房过户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11、境外人士在深购买住房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12、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提交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 具的证明。

13、购房人在办理备案、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时,无需提供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第二篇:2014年深圳房产限购令

2014年深圳购房资格,2010年9月30日,深圳出台限购令政策,对深圳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2011年,“新国八条”公布之后,相较于京、沪、广三地,深圳决定沿用此前公布的限购令政策。

【限购政策】

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深圳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在深圳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购房注意事项】

对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纳税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对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医疗保险;二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工伤保险;三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并工伤保险。

购房人在前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及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需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不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合同备案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造假者自行承担。51 赎楼理财网提供专业价格优惠的现金赎楼业务。

第三篇:深圳市2010年房产限购令

《深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深府办„2010‟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2010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决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造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抑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开、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划与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市更新项目。

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涉及的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六)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资金及相关实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年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运行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给,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0实施计划,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各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分配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建设和分配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安排供应资金。

(十一)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和储备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并严格管理。对于“关停并转”或未按规定擅自租、售已建产业配套住房的企业,政府收回其相关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个人,再行购置商品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的,政府直接回购该保障性住房,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秩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6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套数认定的政策标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资进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陪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市监察部门加强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市发展改革、统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金融、财税、房屋租赁等部门在继续完善各自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在市住房和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建立服务于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平台,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地产金融与税收以及其他与住房和房地产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1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补交社保也不能买房 深圳两成购房者取消交易

2011-03-11 南方都市报

自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限购令”细则,明确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后,多家中介和开发商都反映成交量受影响,有中介估算两成以上买家取消交易。

“60%买家是补社保的”

3月2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出通知,规定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才能过户。也就是说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

然而,在去年4月17日“限贷令”、9月30日“限购令”的层层加码下,非深户籍且无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的“三无人员”不能获得贷款,也不能购房,于是不少人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临时补交社保,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此方式已成为深圳楼市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目前在走交易流程的单中,大概60%的是补社保的。”美联物业按揭部总监王青说,世华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肖小平在其近日的微博上发表说:“从世华数据知道,深圳外地户籍购房者约占60%,其中几乎没有人提供过超过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一般都是一两年。”

有中介称2成人取消交易

“这也就是说,如果深圳学北京,那么这60%的人都会受到巨大影响。成交量的下降,没准会超过60%.”肖小平说。“我们现在每天忙着跟客户说明情况,建议他们换成有在深社保关系的人来买。”宝安某楼盘销售经理说,他反映“限购令”以来,经手的客户有一半以上是用了他人名义买房,即便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也还在想方设法买,而现在补社保也没用了,开始有诚意客户退缩。

“粗略统计已有20%左右的人因此要取消交易,不过有些定金交得多的考虑到违约成本,还会观望。”王青说。目前深圳代理在售50多个楼盘的世联地产,其市场研究部总监王海斌估计因此造成实际成交量减少两三成。世华地产按揭部总监阎巧指出:“关键是现在银行房贷政策已跟规土委新政同步,即已不认补交社保的记录,需要确认贷款人可以过户才放款,这样有些实在没办法的就只能弃定违约了。”

被中介诱导? 深圳买家虚构社保被索66万违约金

市民买房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资格,尽量不要虚构社保等资料。对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

“限购令”下楼市江湖变幻。福田的非深户袁先生买房预交定金20万元,因“没有买房资格,无法继续执行购房合同”,引来66万元违约金争议,袁先生指自己被中介引诱钻政策空子。中介方面否认,卖方一纸律师函已经到了他手中。

被中介诱导?

袁先生介绍,今年1月26日,在美联物业学府分行一业务员带领下,他去看了位于海印长城小区的房子。他被告知如与业主约谈,需先交5万元诚意金。袁先生提供的银行PO S签购单据显示,其妻当天下午连续三次转账20万元定金,“我也拿到房屋转让合同书。”袁先生说。他一再强调,自己一开始就告诉中介人员,自己非深户,也不满足相关购房条件,但“他们每次都说可以搞定,可以找人补交社保”。

对此,美联物业法务部王小姐称,签购房合同时,中介方面没有任何诱导袁先生的情况,也告诉他限购令政策。“问过他符不符合政策,袁先生没有正面答复。”王小姐指出,至于当事人纳税和保险这块情况到底怎么样,中介无从掌握,只是尽到提醒的义务。

不过,在袁先生提供的视频里,美联物业中介人员表示,知道袁是外地户口,在社保和纳税这块,可以由该公司找外面人办理补交搞定。美联物业方面则表示,他们没看到过这份视频,不能确定真假。

谁骗了谁?

袁先生说,他已经意识到自己完全不符合买房条件,现在原定的贷款也办不下来。他认为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免除责任收回定金,但收到了卖方的一纸律师函。律师函认为,袁先生无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的表示,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让袁支付违约金66万元,同时没收20万元定金。卖方代理律师认为,关于购房资格的问题,买方自己应该清楚,卖方没有义务核实对方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其实,在“限购令”下因买房资格受限引发的定金纠纷颇多,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近期就接触不少这样的案例。他表示,现在市民买房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资格,尽量不要虚构社保等资料。对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他还呼吁,相关部门亦应当加强中介行业的监管。

第四篇:法院拍卖房不限购是一个漏洞!

(2011-07-24 23:42:29)

热焦点评(11-143):法院拍卖房不限购是一个漏洞!

彭澎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

题外话:法院拍卖房目前来说确实是限购政策的一个漏洞。因为此类房不限购,可能导致剑走偏锋,钻这个空子。

但另一方面,如果是以房抵债,限购则让债务双方都不方便,而且可能导致低估房价。因此,如果限购长期化,有关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政策。

此外,如果限购长期实施,则可能还会出现类似事情。值得关注。

法院拍卖房不受限购?

2011-07-22 南方都市报

房屋拍卖市场也已受到限购影响。

法院表示不核查竞拍人资格,房管局交易中心窗口称多套房者中标后过户,以法律文书而定

7月19日,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举推出40多套房子拍卖,引起了众多购房者的关注。拍卖房是否受到限购影响?南都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限购令目前在广州执行较为严格,普通拍卖房同样受限购令影响,但法院称,由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屋标的,竞拍者不管有多少套房,法院都会出具《裁定书》或《认定书》等,凭该文件可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而房管局交易中心对于该类竞拍房,也没有明确说“不”。

以房抵债方式不受限

在一部分投资客看来,参与法院拍卖的房产是目前规避限购途径之一。

今年3月,在“京15条”限购令出来一段时间后,北京“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针对特殊情况购房的限购具体执行的细则作解读。张月表示,对于以司法裁定方式获取的房产并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即使外地人无法提供5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的证明,也可以获得房产。但是获得的房产将计入家庭名下拥有住房,如外地人在获得此套房产之后,拥有1套房,即使是因司法裁定的方式获得,也不可以再购1套。

对这种情况,一直活跃在广州拍卖房市场的阿康也有所体会。今年5月底,他曾往珠江新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窗口就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受限咨询,窗口人员告知他“只要法院出具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办理过户”。

不过,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主任史小明表示,法院拍卖的房产中,除非是债务人以房抵债给债权人,否则也要限购。即如果债务人无钱偿还债权人,以拍卖房屋的形式抵债,就算债权人身有三套以上住房,竞拍到该房也可不限购。

内地曾出现“假以房抵债”避限购

记者查阅限购政策,发现对法院拍卖的房产并无成文规定。

“这里面其实还有空子可钻,极易被一些人利用,故意通过司法程序,以合法和途径达到非法的目的”。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分析表示,经过法院两次公开拍卖不成,

届时以房抵债,就可避免开了限购。这意味着假如有处于限购范畴的人,故意以对方欠债的形式,通过司法诉讼,进行拍卖套取房产。

据记者了解,北方一些中介行内,就曾出现一些中介劝告被限购的买家以房抵债的方式曲线买房,从而引起投诉。据了解,该种交易方式大体如下,即甲方被限购不能再买房,但看中丙方的房子,中介则要求丙方出具欠甲方债务的证明,从而使该套房产通过诉讼等形式,归入甲方名下。

“以假的债权方式竞拍房屋?法院可不是随便忽悠的!”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主任史小明认为,这种方式可行性很小,“如果被法院查出来,后果谁都难以预料,如果提供了虚假证明,估计以后不能向银行贷款,连出国也出不了”。

就限购没对司法裁定的房产有明确规定,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主任史小明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去堵某个漏洞的,不是把所有的东西都堵得死死的,限购的最终目的是针对全体的人,但如果想全部通道都堵住也是不可能的”。

拍卖行:拍卖会让竞拍者签署《告知书》

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小姐表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在拍卖进行前,拍卖行会出具一份有关现行限购政策的告知书,让参与拍卖的人签署,告知竞拍者属于限购范围内就不能参加竞拍,但具体对方有多少套房,拍卖行也无法一一查清。

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管竞拍者有多少套房

法院都会出具《裁定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法院拍卖查封房屋时,会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并刊登公告,市民都可以参加竞拍。但对于竞拍市民本身拥有多少套房,是否属于限购范围内,法院不予审查,“房管局方有资格审查个人房屋资料”。

法院人士表示,不管竞拍人本身有多少套房,如果拍卖会上竞拍成功,法院会出具《裁定书》或《认定书》等,凭该文件便可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最终是房管部门决定的”。该法院人士表示,如果本身有多套房也参与拍卖,“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

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

是否可以过户

具体要看法律文书

7月20日下午4时许,记者以中标人身份前往珠江新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交易大厅了解情况。

对于“拥有二套以上住宅,又参与司法拍卖竞得另一套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过户”,二楼咨询领号服务台工作人员似也拿捏不定。

“你如果已有二套房了就不能再购买了,但如果参加法院拍卖得中标的,还得看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怎么写”。她告诉记者,如果属于该种情况,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得出具法院的《生效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如果曾参与调解的,还有《调解书》等等。

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史小明

拍卖房同样限购

但以房抵债行为主体另议

“通过拍卖获得的房产同样是受限购的”。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主任史小明表示,限购以前是曾有很多人通过拍卖,将一批房产拍下来再处理掉,“但按照现在政策非常严厉的情况,不能轻易考虑这种途径”。

“如果想通过拍卖规避限购,相当之困难,总体来说不行,但可能会有个案可行”。 他强调,参与房屋拍卖的人,首先必须是有购房资格的。除非是以房抵债的拍卖行为主体之一,方可另当别论。在竞拍获得房产后,“凭拍卖执行通知书,基本就可以走下去,后续整个过程和平时购房无异”。

投资客

有法院文书

不给过户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只要法院裁定了,法院的文书有强制性,房管局应协助过户。”阿康称,如果不给过户岂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

据记者了解,《上海法治报》此前也曾报道,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承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如果出具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这是一种强制过户的行为,各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都是配合,会准许过户。”

观点

业内专家认同限购

就司法拍卖的房屋是否受限,记者采访了业内多名房产专家。

“目前限购政策确实没有对这一块的约束”。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认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受约束的,法院拍卖不能与限购政策相违背”。他表示,这种做法一旦放开,会造成很多人效仿。

资深房产专家韩世同、合富置业首席分析师黎文江、满堂红高级经理周峰等专家亦表示对这方面情况掌握不多,“应该都是限购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则表示,限购是对于购买人而言的,“我觉得这个政策应该也适用于司法拍卖的房屋”。她表示,如果有了两套房的话,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房子,也应被限。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邱永芬)

第五篇:房屋限购令不有利于控制房价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其中住房“限购”政策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政策措施,旨在调控房地产业非理性膨胀。

1. 房地产是“不完全商品”

商品必须具有流通性。房地产没有“空间流通性”,所以,房地产是“不完全商品”,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市场经济规则并不适用于房地产市场。

一模一样的电脑,在偏僻的乡村和在繁华的大都市,售价相差无几。而一模一样的房屋,建在偏僻的乡村和建在繁华的大都市,售价相差可达十倍。

十年前购买的电脑,现在可能一文不值。而十年前购买的房屋,现在价格可能翻了数倍。

这是因为:电脑是“完全商品”,而房屋是“不完全商品”。前者是动产,后者是不动产。

2. 房价不是“供需”决定的

日本在上世纪60~70年代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进程。1968年日本GDP跃居世界第二。据东京都政府网站资料,1970年东京人口1141万人,2009年1299万人;近40年里共增加了158万人,年均增加约4万人,年均人口增加率约0.35%,这比自然人口增长率还要低。所以,东京房地产供过与求。但为什么房地产价格会不降反升?1990年东京地价总额竟然等于美国全国地价总和。1991年资产泡沫破裂后,20年来日本经济一蹶不振。

美国完成城市化的时间比日本还要早,其房地产市场早已是买方市场和现房市场。但为什么21世纪的美国房价还会大幅上涨,并形成资产泡沫?2008年泡沫破裂,导致全球金融海啸?

以上举例说明:房价不一定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

3. 房价上涨的社会因素

房价上涨通常是由于土地增值,而土地增值是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以及社会发展的结果。显然,房价具有社会属性。影响房价的主要社会因素是:

(1)政府投资。例如,城市兴建了地铁,沿线房价就会大幅上涨。

(2)社会投资。例如,附近新建了许多高楼大厦,人烟越来越稠密,房价就上涨。

(3)社会发展。例如,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市面越繁华,GDP增长率越高,房价就越上涨。

(4)投机炒作。投机炒作必然抬高房价,以致房价远远高于实际价值,出现资产泡沫。

4. 房地产危机的主要原因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至1997年香港回归,香港楼价上涨了约10倍。当时香港人坚信“楼价只涨不跌”、“炒楼稳赚不赔”的“楼市神话”,以致楼价越炒越高。后来在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风暴中,香港“楼市神话”终告破灭。美国人不炒房地产,但炒房贷。2008年金融海啸就是美国金融机构投机炒作“次级房贷”的结果。

上述2次房地产危机的特点是:香港私人炒楼,美国投行炒房贷。香港是“楼市神话”的破灭,美国是“次贷神话”的破灭。这说明:房地产危机和资产泡沫的主要原因是各种形式的投机炒作。

5. “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

“涨价归公”一词是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房地产涨价之增值实质上是全社会共同创造的价值,应该收归全体人民共享之,即“涨价归公”。反之,为“涨价归私”。

6. 中国的土地增值税

中国房地产的“资本利得税”称之为“土地增值税”。

199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实在不敢苟同,实际征收率很低。特别是,连税局自己都搞不清楚怎样能够计算出二手房的“土地增值”,无以征收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以致炒房无税,炒房情况越来越严重。

“限购令”政策出台,其目的在于通过抑制需求、减少成交量,通过供大于求的市场法则降低房价,为市场供给的后期需求争取时间。但是从以上6个方面来看,限购令并不能为长期且有效的控制房价的方案。

同时,调控政策须完善并严格执行楼市“限购令”虽给市场以重击,但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假离婚”、“结婚登记隐秘、混淆、造假以及涉外婚姻等问题,尚需政府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否则调控难以达到真正目的,反而限制了正常需求。

所以,综合以上种种观点,我认为房屋限购令不有利于控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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