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安全总结

2022-08-17

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执法安全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交通执法安全总结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整治工作总结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乡组织开展了以集中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公路危险路段为目标的专项整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我乡政法委书记带队,由农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员、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并配合县联合执法小组一起对全乡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整治。

二、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拓宽宣传面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不断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才能从最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直以来,我乡十分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广泛的对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了宣传。为不断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专项整治期间,我乡党委政府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多渠道、多样性的宣传活动。一是召开村小组会议、多次召开群众会议,宣传道路安全法律和法规。把宣传工作做到人民群众中;二是利用道路执法期间、政府开展其他工作等多种渠道向全乡各族群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三是充分抓住赶集天人多便于宣传这一工作契机,交警中队、乡派出所、农机监理、安全生产等多家单位进行联合宣传,重点整治了赶集天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乱停乱放、违法载人载物、二轮摩托车无证驾驶、盲目飙车、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路面严打力度,隐患防范工作扎实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整治行动期间,我乡农机监理、安全生产员、派出所积极开展路面“严打”行动,加强了对公路的监控和上路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载物、二轮摩托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不带安全头盔、营运客车超员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期间,我乡协同县联合执法小组1次,我乡上路执勤执法2次,出动人员15人次,共查处各类交通事故51余起,其中无证驾驶1起,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改装1起,摩托车驾驶人不带安全头盔30起。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将查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认真排查公路隐患,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为确保群众的出行安全,我镇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开展了乡村公路安全大检查,分别检查了辖区范围内的重点乡村公路各5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各村能整改的要及时组织群众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确保群众的出行安全。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我镇的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的好转,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改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篇: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第

57、76条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年”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为:

为切实做好乡村道路委托监管执法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交接权限,明确监管责任。本月23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签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及时调整执法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在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按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水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修正案》专题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关执法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修正案》及执法监督等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委托执法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执法考核工作,发现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过错,应及时纠正,避免“委托了事”、“监管缺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修正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要积极整合乡镇(街道)“六位一体”、村(居)委会“七位一体”综治力量,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台帐,落实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受众,不同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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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函

为确保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根据xx精神,以及xx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xx精神,镇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于2013年7月29日组建由副镇长xx同志任组长,镇安监站、派出所为成员,重点就汉宁公路xx勉段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大排查,排查发现存在以下4处安全隐患:

一是新勉公路车辆增多,交通混乱,拉片石、石渣货运车辆严重超载,抛洒严重,使本辖区内所有车辆上路存在打滑等不安全隐患,且已出现几起骑车打滑致伤事件。

二是来往通村客车只有一辆,车次较少,营运不正常,群众出行不便,致使三轮车、无证面包车趁机载客,给我镇的群众出行埋下不安全隐患,特别是下午5点以后几乎停运,给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三是目前正是西成高铁修建期,人口流动量大,黑车载人尤为猖狂,主要是三轮车、农运车、无证面包车载客严重。

四是西成高铁大型货运车辆超载和抛洒严重,极大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

以上存在的四个交通隐患严重影响我镇交通安全,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加强执法力度,杜绝非法营运和车辆超载,有效遏制我镇不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特请县交通局、交警大队与我镇配合,从即日起联合执法,彻底排除我镇交通安全隐患,恳请贵局予以支持。

第四篇: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 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 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

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 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六条 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置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置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置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置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置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

施时,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

(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

(三)不按规定组织交通警察开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和培训;

(四)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防护隐患不及时整改。

因以上原因造成交通警察重大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打通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活动

打通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活动本报讯(通讯员 李学智 李家全)近日,打通镇组织安监办联合打通垭派出所、交巡警在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该镇此次检查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的方式,重点查处辖区内过往车辆非法运营、摩托车超载行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执法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违者必究,纠者必严”,仔细检查过往车辆的相关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消除麻痹侥幸思想,力求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此次联合执法,共检查车辆60余辆。其中,查处超载6车次,扣留无牌无证摩托车3车次,未佩戴安全帽7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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