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岗位职责
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
矿长岗位职责
一、职责范围
1.协助矿长工作,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分管科室安全科,分管班组检身房;分管业务:隐患排查与整治、反“三违”、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事故查处等。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指示和工作安排。
3.认真落实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矿长监督检查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各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矿长汇报,提出考核意见。
4.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组织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并保证完成质量。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的管理,组织、指挥安检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检查,指导、检查安检人员工作,管好用好装备。
6.根据煤矿管理需要及时提出和组织修订、完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协助矿长组织起草矿安全生产发展目标、发展规划,起草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和奖惩办法, 经矿安全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7.负责分管科室、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本系统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检查落实情况。
8.负责同时抓好分管专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并安全质量大检查。
9.每月下井跟班天数不得少于公司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处理、考
核分管科室工作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10.负责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参加审定安全施工方案,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11.负责检身房管理。制定入井检身和初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2.协助矿长组织好安全办公会,做好主导性发言;汇报分管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检查考核意见,执行、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
13.负责组织好安全例会,主持、参加班前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14.抓好安全文化体系的建设,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
持证上岗情况。
15.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和救灾救援预案的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立即协助矿长启动预案,参加和协助矿长组织指挥事故救灾救援工作。
16.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如实向上级汇报事故原因、调查结果,按照职权范围处理事故责任人或提出处理意见。
17.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权限
1.有分管科室员工的聘任、解聘建议权。
2.有日常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审批权。
3.有对“三违” 、工程质量等行为处理处罚权。
4.有权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一、职责范围
1.协助矿长工作,负责全矿采煤、掘进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回采、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支护质量、顶板管理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分管科室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分管队班组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库管、后勤。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省市的煤矿生产政策、规定、指示和工作安排。
3.会审、贯彻作业规程,指导、督促采掘班组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当生产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掘进和新工作面的投产验收,组织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安装拆除和巷道开口、贯通工作、巷道维修、回收等工作。
4.负责生产调度管理。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动态,组织井下生产用物料的运输
和储放,搞好综合平衡、均衡生产,协调生产和辅助部门的关系。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调度人力、物力、车辆等。
5.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根据国家规程、井田地质资料、井田开拓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6.认真落实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管科室、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本系统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落实及处理工作。
7.每月下井跟班天数不得少于公司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处理、考核分管科室工作和现场生产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8.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核生产建设计划,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9.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回采率和支护能力,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监督贯彻落实。
10.负责管理火工品管理。组织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房管理,确保库房安全、爆炸物品安全。签批火工品发放。
11.负责文明生产及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制定生产环境治理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12.参加安全生产例会会,做好主导性发言,汇报分管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检查考核意见,执行、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
13.负责组织生产例会、班组长例会、放炮员例会、顶板管理分析例会;按时参加机电、运输专业会议,主持或参加班前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14.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的组织工作。如
实向上级汇报事故原因、调查结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组织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15.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安全副矿长职责
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调配一切安全所需的人力、物力。
2、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随时进入矿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调阅矿内各部门的安全记录,听取安全管理汇报。
5、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6、拒绝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7、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8、提名奖励安全管理有功人员。
9、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全矿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我矿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指标分解及考核。
2、督促检查矿属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公司管理规定等情况。
3、完成矿长下达的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措项目及方案,保证各种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5、检查矿属各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由于监察、检查不力,发生矿井重大灾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6、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研究和处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落实补救措施。审查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领导责任。
7、检查矿属各单位现场管理情况,对现场不负责任,空班漏检、作风飘浮等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对分管的部门,负责随时检查其安全管理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领导责任。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10、督促“煤矿三大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1、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3、按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天数。
14、发生事故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挥抢救,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善后工作,制定完善补救、防范措施,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15、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三篇:安全生产承诺书(选矿副矿长向矿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承诺书(责任状)
______矿长
我作为 选矿副矿长,是本矿生产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配合矿长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本人保证并向矿长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矿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和各种台帐,并认真的遵守和记入台帐。
三、积极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特种工培训,完成三级教育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按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监测、监控和整改。
六、加强车间设备设施和供电系统设施管理,防止带病作业,确保设备设施和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的完好率。
七、不违章指挥,不强迫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八、认证管理好生产车间和尾矿库等各种警示标志,发挥永久性的警示作用。
九、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汇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本着先人后物的原则进行抢险救援。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本人接受以下处罚:⑴、一般事故接受当月收入20%的罚款。
⑵、较大事故接受当月收入40%的罚款
⑶、重大事故接受当月收入60%的罚款
⑷、特别重大事故接受当月收入80%的罚款
⑸、轻伤事故按公司考核办法处罚。
十一、承诺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承诺人:
2014年1月1日
第四篇: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分管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2、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3、参与矿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分管科室、区(队)的安全文化建设。
三、督促落实本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风 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4.参与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体系建 设,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参与制定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负责落实职责范围 内重大隐患治理的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按照作业规 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
四、组织或参与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 参与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7、参与制定、审査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 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规定参与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以及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
五、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形成书面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参与安全检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査治理工作 组织开展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査 工作
10.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投产验收、初次放顶、过地质 构造带等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11组织落实采煤工作面防治瓦斯、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 安全技术措施;协调采煤作业与防治瓦斯、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12.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管 理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设施等完好情况。 13.制止并査处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 生产行为。 14.制止并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和防治瓦斯、水、火、粉 尘、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15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施工情况。
16.监督检査矿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使用情况。 17.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18.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19.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组织或参与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 的建议
20.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标准;审査分管科室 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21.参与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七、依法组织参与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调查和处理 履行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职责范围内 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制定、实施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目 标,参与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23.参与制定安全技术与职业危害防治发展规划、防治瓦斯、 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中长期规划。 24.参与制定生产计划和审查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
25.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26.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督促相关科室、区(队)落实。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三同时”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 27.参与对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的验收。
十一、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28.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 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十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按规定监督劳动防 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29.监督、检査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
三、其他
30.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篇: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生产办公会议,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
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出现“十种”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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