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2022-09-29

第一篇: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主要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推荐)

主要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一)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风险指标是指银行一个月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的比例。流动性比例要求不低于25%。

流动性比例=一个月内到期流动性资产余额/一个月内到期的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和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负债。

(二)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是指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除以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不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资金净流出×100% 其中:流动性资产=∑各类流动性资产金额×折算率 未来30日内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

(三)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不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其中:可用稳定资金=∑各类权益和负债×相应的稳定资金比例系数

所需的稳定资金=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暴露×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

(四)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银行90天内到期的资产负债间缺口与同期到期的资产余额之比。流动性缺口率要求不低于-10%。

流动性缺口率=90天内到期的期限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资产和表外收入×100% 其中:90天内到期期限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资产和表外收入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负债和表外支出。

(五)核心负债依存度

核心负债依存度是指银行的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的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要求不低于60%。

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加上过去12个月活期存款的最低值。

(六)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是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间的比例。存贷款比例要求不高于75%。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七)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指银行为适应资金营运的需要,用于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

超额备付金率=(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超额准备金存款是指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中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

库存现金是指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款,不含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三级流动性突发事件分级

(一)Ⅰ级流动性事件

Ⅰ级流动性事件指在系统内发生的,造成一个以上旗县级法人机构(不含)无法以合理成本满足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流动性需求的事件。主要包括:

1、因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或发生区域性挤兑事件、金融风险波及农村信用社,或节假日前后的资金支付高峰等原因,造成日间可用头寸不足,无法依靠自身和同业融资满足所有的支付需求,并且造成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账户日终出现透支,短期内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

2、因业务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支付清算系统出现问题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导致客户提款困难,发生挤兑事件,短期内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

3、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等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大量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资产质量持续恶化,造成本机构流动性缺口持续增加,备付金持续匮乏,通过落实其他资金补充渠道,仍不能有效满足正常业务资金需求,并长期处于流动性危机状态,随时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

4、因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造成流动性缺口不断扩大,且在短期内无法依靠自身和同业融资弥补流动性缺口的;

5、存款连续大幅下降或者最大10个存款人短期内有3个以上撤销全部存款账户,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二)Ⅱ级流动性事件

Ⅱ级流动性事件指在一个旗县级法人机构范围内因上述原因(参照Ⅰ级流动性事件情形)发生的,造成该机构辖内多个分支机构(两个以上,含)无法以合理成本满足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流动性需求的事件,短期内内未能有效控制事态。

(三)III级流动性事件

III级流动性事件指在旗县级法人机构辖内分支机构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一个分支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满足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流动性需求的事件。

(四)除上述三级流动性应急事件外,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各旗县级法人机构要启动特殊时期流动性管理应急计划

1、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的前后10个工作日;

2、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在一周内存在3个以上工作日低于限额的;

3、辖内存、贷款业务出现异常波动。存款下降或贷款增长额超过正常波动值,并且持续波动造成日间头寸严重不足,有可能影响正常支付的;

4、辖内存、贷款余额排名靠前的客户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经营危机,有可能短期内撤销全部存款账户或形成大量不良信贷资产。

第二篇:在线监测指标定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指标解释及考核要求

( 初 稿 )

1.指标定义 .................................................. 1 2.拟定依据 .................................................. 1 3.计算公式 .................................................. 2 3.1 数据传输有效率 ...................................... 2 3.2 数据传输率 .......................................... 2 3.3 数据有效率 .......................................... 3 4.指标解释 .................................................. 3 4.1 考核时段 ............................................ 3 4.2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 .......................... 3 4.3 直出数据 ............................................ 4 4.4 有效数据 ............................................ 4 4.5 无效数据 ............................................ 4 4.6 数据缺失 ............................................ 5 5.规则设定 .................................................. 5 5.1 数据标识规则 ........................................ 5 5.2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 .................................... 6 5.3 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 ................................ 7 5.4 系统自动修补排放量规则 .............................. 7 6.考核要求 .................................................. 7 6.1 数据传输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 .......................... 7 6.2 现场端、信息及时性和完整性 .......................... 8 6.3 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规范性、完整性 .................... 8 6.4 数据人工修补的合法性 ................................ 8 6.5 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8 7.考核方法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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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中“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测)工作的部门规章、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指标。各级环保部门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向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传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以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有效率: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可控国控企业),其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数据传输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比值。考核数据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数据有效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比值。考核的数据组为可监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废气污染物包含折算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一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 2.拟定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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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HJ/T352-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技术判别规范》(HJ/T356-2007) 3.计算公式 3.1 数据传输有效率

Z= C * P *100% 其中:Z — 被考核地区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C —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传输率 P —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有效率 3.2 数据传输率

C = D/E *100%=(E-F)/E *100% 其中:D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实收数据个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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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

F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缺失数据个数之和

数据传输率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按考核时段对各类型数据个数求和后计算传输率。 3.3 数据有效率

P = S/M *100% 其中:S — 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 M — 考核时段内应收数据组数量

数据有效率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

4.指标解释 4.1 考核时段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考核地域及指定时段。 4.2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

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排污申报汇审国控企业校验结果,责任环保部门在名单下发60日内,以正式上报且在国发软件中编辑的方式,剔除不满足安装条件的企业,确定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作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须正式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在国发软件中上传相关文件凭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汇总的责任环保部门编辑修订的名单为准,每年更新一次。

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期间,责任环保部门须在国发软件中录入停产、停运信息并在下月10日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以标记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上传正式文件凭证”指可以证明相关情况的纸质文件、材料通过扫描、拍摄等方式以电子件形式存入国发软件相应的位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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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直出数据

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现场端设备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输出的原始数据称为直出数据。直出数据分别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浓度、流量/流速、排放量数据,分为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三种数据类型。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直出数据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4.4 有效数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规定,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的起始时间以相关负责人签发监督考核判定结果的时间为准。 4.5 无效数据

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向国发软件提供的具有具体数值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数值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零值和不合理值,亦为无效数据。无效数据参与数据传输率计算,不参与数据有效率计算,不参与最终排放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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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数据缺失

在一定时段内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软件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视为数据缺失。在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以及质量保证或质量控制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的数据缺失,责任环保部门可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补遗,其数据为人工修补数据。 5.规则设定 5.1 数据标识规则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产生、传输过程,分为直出数据上传、验收和有效性审核、人工修补和系统自动补遗四个阶段,在国发软件中分别记录和标识。国发软件在收到直出数据后,根据地方录入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及人工修补操作等信息,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自动标记为缺失、未验收、审核未通过、审核过期和停运数据标识;并依据责任环保部门录入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自动监控设备量程,结合数据数值特征,自动将数据标记为正常、超标和异常数据标识。数据标识为未验收、审核过期、审核未通过、缺失和异常的,即为无效数据。

超标: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内的数据。

异常: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数据,包含个别极大值、极小值、负值和不合理数据。

缺失: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

未验收: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信息录入不完整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审核过期: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通过验收但未开展有效性审核或超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期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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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未通过: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数据比对监测不完整、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或不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手工监测: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

技术规则修补: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选择按技术规则修约并确认后的数据。

人工修补: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并确认的数据。

停运: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5.2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

责任环保部门可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10日内,在国发软件中人工修约补遗页面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进行人工审核数据修补操作;10日内不进行人工修补的,国发软件将认为责任环保部门已默认自动监控数据标识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核算。国发软件支持对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的小时数据进行人工修补,并生成修补后的排放量。修补操作实行实名责任制,须在国发软件中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并在限期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

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责任环保部门须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责令可控国控企业限期整改并将企业上报的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录入国发软件。

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软件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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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责任环保部门应予剔除、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及整改情况,依据技术规范进行修补。对2小时内(含2小时)的数据异常、缺失及不合理数据可直接按技术规范修约;对连续2小时以上数据异常或缺失情况修补时,须实名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并上传正式文件凭证。同一事件造成的数据连续时段异常、缺失等情况,可合并修补处理。 5.3 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

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中对国控企业设置停产、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进行人工修补数据操作的,须在下月10日内在国发软件中上传正式文件凭证。未按时上传文件凭证的,国发软件将自动恢复原数据标识,重新计算数据传输有效率。

人工修补时,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数据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上传限期整改相关文件、手工监测报告等数据来源的正式凭证文件。

人工修补连续2小时数据异常或不合理超标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上传企业异常申报材料、现场监察笔录或人工数据修正说明。 5.4 系统自动修补排放量规则

国发软件每月10日将自动对上月实际收到的未进行人工修补的数据或限期未上传凭证的数据按技术规范修约补遗,系统自动修补后的数据作为计算排放量的数据依据,系统自动修补的数据需要责任环保部门人工确定后生效。

系统自动修补、但未经责任环保部门人工确定的数据不参与数据传输有效率计算。 6.考核要求

6.1 数据传输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

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每日实际汇总收到的数据和相关信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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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现场端、信息及时性和完整性

责任环保部门须督促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并在国发软件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对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及国发软件中企业相关信息录入不完整影响到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 6.3 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规范性、完整性

新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满一个季度后,须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责任环保部门须严格按照规范文件要求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包括比对监测、企业自检、现场监察、监督考核结论、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等,并在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期内,在国发软件中及时填报上传有效性审核相关信息和文件,以确定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对因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录入不完整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 6.4 数据人工修补的合法性

人工修补数据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结合实际分配下级责任环保部门相应修补权限,实名责任制管理。人工修补须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技术判别规范》(HJ/T 356)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补后的数据须按照“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在期限内上传正式凭证文件备查,限期不上传凭证的,在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中将按直出数据系统标识重新统计核算。对因自动监控系统人工修补责任性、合法性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及数据修补人员自行负责。 6.5 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对国发软件中系统标识的超标、异常、缺失等数据,责任环保部门应及时进行数据分析、查明数据异常原因并及时整改,在下月10日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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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处理结果文件凭证至国发软件。对因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 7.考核方法

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汇总实收数据、信息为核算依据,结合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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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环境监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7:

地表水环境质量

1、 考核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2、 指标说明:

经XX市环保局检测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及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均达到环境规划的要求。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乡2009年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8:

空气环境质量

1、 考核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2、 指标说明:

经XX市环保局检测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乡2009年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经过监测,达到环境保护规划镇中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要求。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9:

声环境质量

1、 考核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2、 指标说明:

经XX市环保局检测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乡2009年集镇区噪声白天为48分贝,夜间为40分贝,达到环境保护规划中执行I类噪声控制区的要求。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 考核要求: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90%)

2、 指标说明:

我乡为传统农业乡镇,辖区内无重点工业污染企业。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乡目前无重点工业企业。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11:

生活垃圾处理率

1、 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率≥70%

2、 指标说明:

建成区年产生活垃圾200吨,建成区内市环卫局放置生活垃圾箱7个,年拉运至垃圾场处理200吨,卫生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卫局

XX市统计局

考核指标1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 考核要求: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2、 指标说明:

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00立方,处理设施主要是氧化塘和净化沼气池:**乡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00立方,经折算生活污水年处理量6500立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13: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 考核要求: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人)

2、 指标说明:

实施农村自然生态工程.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不断加大绿化力度,每年完成造林任务千亩以上,提高绿化覆盖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22000平方米,建成区常住人口1460人,人均公共率地面15.06平方米/人。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考核指标14: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1、 考核要求: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80%

2、 指标说明:

近年来,我乡加紧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大搞植树造林,培育绿色景点。把绿化美化作为形象工程来抓,做到道路修到哪里就美化绿化到哪里,开发建设到哪里就美化绿化到哪里,不断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美化的档次和水平。全乡主要道路长度17公里,道路林带长17公里,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考核指标15:

清洁能源普及率

1、 考核要求: 清洁能源普及率≥50%

2、 指标说明:

全乡年使用能源总量7500吨,清洁能源消耗量4125吨(太阳能、液化气、沼气),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55%。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统计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16:

集中供热率

1、 考核要求: 集中供热率≥40%

2、 指标说明:

建成区集中供热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机关共计面积17415平方米,未集中供热的主要是建成区居民,共计面积7836平方米,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5%。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统计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指标17:

森林覆盖率

1、 考核要求: 森林覆盖率≥10%

2、 指标说明:

在不断加大植被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经济林和防护林种植力度,林地共计3.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4%。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统计局

XX市林业局

考核指标19: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

1、 考核要求: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50%

2、 指标说明:

水土流失面积749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9亩,辖区内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80%。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水利局

考核指标2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1、 考核要求: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280公斤∕公顷,折纯

2、 指标说明:

**乡通过控制化肥、农药施量,有效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目前农用化肥使用强度为270公斤∕公顷。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农业局

XX市统计局

考核指标21: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1、 考核要求: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85%

2、 指标说明:

**乡通过控制化肥、农药施量,有效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经质检部门检测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

3、 证明单位盖章

XX市农业局

XX市统计局

考核指标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1、 考核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80%

2、

指标说明:

**乡为积极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各村均合理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大力倡导和鼓励扶持养殖业户进驻畜禽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物床处理、堆肥无害化处理还田等一系列措施的运用,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3、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保局

XX市农业局

考核指标2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1、 考核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75%

2、

指标说明:

**乡为积极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各村均合理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大力倡导和鼓励扶持养殖业户进驻畜禽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物床处理、堆肥无害化处理还田等一系列措施的运用,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3、证明单位盖章

XX市环保局

第四篇:医改监测表指标解释

二、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县区监测表第6项)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1农村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2.2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2.3民营医院:指除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3.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包括政府办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属事业单位举办)。

3.2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政府办以外的(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机构。不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监测、检验)机构。

(二)县区级监测表

1.1本县区市农业人口参加基本医保方式:有农业人口选择”1”或”2”,无农业人口选择“2”。选择“2”的县区市,第1.2至1.16项选择“N”或“0”。

1.2 本年度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2012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对每位参合者医药费补偿的最高限额。

1.3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2年度,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住院费用与获得补偿的人员住院发生的总费用之比。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3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4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第413项为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第414项为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4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指2012年度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门诊费用与获得门诊统筹补偿人员门诊总费用之比(不含家庭账户部分)。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例+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例)。

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2表第508项/(第508项+第509项)X100%。 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2表第509项/(第508项+第509项)X100%。

第508项为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第509项为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金额,(乡级+村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村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5是否制定新农合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政策:指2012年新农合统筹方案中,提高新农合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提高新农合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 1.6是否制定新农合报销比例向中医药倾斜政策: 指2012年新农合统筹方案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 1.11是否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区)内异地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新农合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回付。

1.12是否实现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指参合农民持有新农合就诊卡即可实现省内异地门诊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1.13是否建立新农合对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指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测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就诊费用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1.14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1.15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1.16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的病种:以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未出台文件选择“0”。

2.1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数:一般指乡镇卫生院向辖区内村卫生室配送基本药物后,按采购价格销售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数。

2.2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指辖区内按采购价格销售基本药物的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3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编制人数: 指由编制部门核定的辖区内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编制人数之和。

2.4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在编人数: 指辖区内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实际在岗的编制人数之和,不包括非编制人数和缺编人员数。

2.5 是否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指按照人社、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管理。 2.6是否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2.7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指政府核准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后,各机构定期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2.8是否实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指对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准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2.9年内各级财政拨付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总额:按2012年各级政府实际拨付到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统计。

2.10实行院长招聘的乡镇卫生院数、2.11实行主任招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指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院长(主任)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数。

2.

12、2.

13、2.14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指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达到建设标准(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2009-2011年中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计在达标单位中,不按新增达标机构数统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计。

2.

15、2.

16、2.17 本年度在岗培训乡镇卫生院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次数、村卫生室人次数:指2012年度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举办的短期岗位培训人次数。按本年度新增的培训人次数统计。 2.18是否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签约制度:指辖区内已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定,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签约全科医生个人。

2.19是否开展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社区首诊制是指居民患病必须到社区首诊,如病情确需到大医院的则要持社区医生开具的转诊单,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是否试点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2.20、2.21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乡镇卫生院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2.22本年度政府对乡村医生平均补助金额:指2012年由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金额,按每个乡村医生年度补助金额(元/人/年)填报。如按月计算补助,则年度补助金额=每月补助金额X12个月。某县每月对乡村医生补助金额为800元,则年度补助金额为9600元,包括按月发放及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的全部补助金额。不包括乡村医生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取得的“一般诊疗费”。

2.23 是否探索将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指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将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不包括乡镇卫生院下派在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2.24 建立退休乡村医生养老制度情况:是指当地政府或医疗机构为退休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情况。 3.1 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情况:按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政府确定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名单填报。 3.2 制定并实施取消药物加成政策情况:“取消基本药物加成”指县级医院按照采购价格销售全部基本药物,“取消全部药品加成”指县级医院按照采购价格销售全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3.3 是否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下放到县区:指将原来由地市物价部门出台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权下放到县(区、县级市)物价部门。

3.4 年内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情况:指年内由物价部门出台的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1种及以上)收费标准。

3.5达到建设标准的农村县级公立医院数:指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达到建设标准(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2009-2011年中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计在达标单位中),不按新增达标机构数统计。达标的县级公立医院数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包括专科医院。

3.5.1达到二甲水平的医院数:指由主管部门评定的三级和二级甲等医院。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包括专科医院。

3.6与三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农村县级医院数、3.7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数: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已签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协议的县及县级市医院数统计。不包括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自行签订的、三级医院与区属医院签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县级医院可以是三级医院支援的受援医院,也可以是乡镇卫生院的支援医院。

3.6.1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的农村县级医院:指县级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并开展远程会诊服务。

3.8本年度派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的县级医院骨干人员:按照2011年中央和地方专项-县级医院医务骨干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项目,各县及县级市医院实际派出人数统计。

3.9本年度受援医院接收对口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数:指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要求,本县(县级市)各受援医院在2012年度实际接收的医师之和。包括: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按本年度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2012年之前接收、之后还在受援医院工作的医师数。

3.10本年度接收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医师数:指在2012年度由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直接派出到本县区市属农村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工作1年的医师数,不包括城乡医院对口支援项目派到本地的医师数。按本年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2012年前接收、之后还在受援机构工作的医师数。

3.11 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的民营医院数:指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的医院数中,除公立医院之外的医院。

4.1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金额:指2012年本县区市各级财政实际补助(到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未到账填“0”。不包括8个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4.2本年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支付的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不含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填报,未到账填“0”。不得填报2012年3月份以后到账的2011年各级财政补助的标准。

4.2.1、4.2.2 上级、本级财政:上级包括中央、省、地市三级财政补助标准;本级指县(区、县级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无补助填“0”)。

4.3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截至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建立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按常住人口统计,不包括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动人口档案数。

4.3.1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指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人数。不包括已录入计算机但不符合建档标准的人数。

4.4.1(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4.4.2(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4.4.3(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人数):指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不包括不再提供服务的人数)。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包括承担建档任务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人数填报,不按妇幼报表数填报,不得重复统计。

4.4.4、4.4.

5、4.4.6(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人数):指期末本县区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患者数。

4.5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指本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4.6是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本县区市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且是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样品聚集地。 4.7本年度检出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2012年1月1日-本期末,本县(市、区)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4.7.1抗病毒用药使用人数:指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中,使用抗病毒用药的人数。

4.8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设在:农村院前急救机构即设在县及县级市的120急救中心(站)或设在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内承担急救任务的机构。

4.10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包括辖区内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作的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之和。

4.

11、4.

12、4.13 (本年度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农村县级医院数、乡镇卫生院数、村卫生室数):按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并拨付专项资金、2012年度实际启动建设的机构数填报。统计口径:包括2012年启动的中央和地方项目、2011年前启动建设2012年地方继续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前2年建设未完工2011年不再追加资金项目。如1个医院既有中央专项投资,又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含援建资金),则项目建设单位为1个,资金则分开填报。投资建设的农村县级医院指县(县级市、涉农区)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专科医院。

4.14本年度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指由各级发改委立项、拨付资金、2012年启动建设的辖区内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统计口径:包括2011年前年启动建设2012年地方继续投资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前2年建设未完工2012年不再追加资金的项目。

4.15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指本辖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之和。

5.2县区市卫生局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医改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局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则选择“是”。

5.3上年末常住人口:过录2011年底当地统计局数字。 5.4上年末户籍人口:过录2011年底当地公安局数字。

第五篇:重症医学(ICU)质量监测指标

重症医学(ICU)质量监测指标

一、解读

按每季、每年,统计每类重症医学(ICU)单元的重点质量与安全监测指标,了解医院重症医学(ICU)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总体情况。

二、监测指标

(一)ICU-1非预期的24/48小时重返重症医学科率(%) 指标名称:非预期的24/48小时重返重症医学科率(%)。 对象选择:所有自重症医学科转到其他病房的患者。 指标类型:过程指标。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在重症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之前需要对患者有一个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提示目前患者病情稳定,转入重症医学科的病因已经去除或得到控制则患者具备了转出条件。但如果转出24小时或48小时病情就再度出现恶化,并且需要转回重症医学科接受治疗,说明转出前患者潜在问题没有被发现或未受到重视,之前的评估存在缺陷。24/48小时重返重症医学科率是衡量医疗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分子:单位时间内24/48小时重返重症医学科的例数。 分母:单位时间内重症医学科转出患者的总数。

(二)ICU-2呼吸机相关肺炎(VAP)的预防率(‰) 指标名称:呼吸机相关肺炎(VAP)的预防率(‰)。 对象选择:ICU中所有使用呼吸机的患者。 指标类型:过程指标。 指标改善:比率升高。

设臵理由:在ICU中,接受呼吸器治疗的患者,全身情况许可无禁忌、应提高床头至30度或更大,有助于防止和降低发生院内获得性肺炎与压疮、溃疡的风险。

分子:ICU患者在使用呼吸机情况下抬高床头部≥30度的日数(每天2次)。 分母:ICU患者使用呼吸机的总日数。 计算公式:

ICU患者在使用呼吸机下抬高床头部≥30度的日数(每天2次)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率(‰)=---------------×1000 ICU所有患者使用呼吸机的总日数

(三)ICU-3呼吸机相关肺炎(VAP)发病率(‰) 指标名称:呼吸机相关肺炎(VAP)发病率(‰)。 对象选择:ICU中所有使用呼吸机的患者。 指标类型:结果指标。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

呼吸机相关肺炎是机械通气的一个频繁发生的医源性并发症。呼吸机相关肺炎明显增加患者的病死率和医疗资源的消耗。呼吸机相关肺炎的发生率差异极大,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所在科室的医疗和护理质量。 呼吸机相关肺炎定义:

感染前48小时内使用过呼吸机,有呼吸道感染的全身及呼吸道感染症状,并有胸部X线症状及实验室依据。

分子:单位时间内ICU所有发生呼吸机相关肺炎的例数。 分母:单位时间内ICU所有患者使用呼吸机的总日数。 计算公式:

ICU呼吸机相关肺炎的例数

呼吸机相关肺炎发病率(‰)=-×1000 ICU所有患者使用呼吸机的总日数

(四)ICU-4中心静脉置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生率(‰) 指标名称:中心静脉臵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 对象选择:ICU中所有使用中心静脉臵管的患者。 指标性质:结果指标。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

中心静脉臵管是重症患者救治的重要手段,但也给感染打开了通道。臵管和使用过程中无菌操作和管理是预防和降低导管相关感染的重要措施,一旦发生后果严重。临床上必须给予密切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不断改进相关措施,持续降低中心静脉臵管相关感染的发生率。 中心静脉臵管相关血液感染的定义:

是指感染前48小时内使用过中心静脉导管。留臵中心静脉导管患者的细菌血症(真菌血症)和至少有1次外周静脉血培养阳性,具备感染的临床表现[如发热、寒战和(或)低血压等],除血管内导管外,无其他明确的血液感染源。

分子:单位时间内ICU中中心静脉臵管相关血流感染的例数。 分母:单位时间内ICU中所有患者使用中心静脉臵管的总日数。 计算公式:

ICU中心静脉臵管相关血流感染的例数

中心静脉臵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1000 ICU所有患者使用中心静脉臵管的总日数

(五)ICU-5留置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发病率(‰) 指标名称:留臵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发病率(‰)。 对象选择:ICU中所有留臵导尿管的患者。 指标类型:结果指标。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

由留臵导尿管导致的泌尿系感染是重症医学科最常见的院内感染之一,但经常会被忽视。注意无菌操作和尽早拔除不需要的尿管是降低发病率的主要措施。 留臵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的定义:

(1)显性尿路感染:有尿路感染的症状、体征,尿培养阳性,细菌数≥105CFU/ml。 (2)无症状菌尿症:无尿路感染症状、体征,尿培养阳性,细菌数≥105CFU/ml。 分子:单位时间内ICU中留臵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的例数。 分母:单位时间内ICU中所有患者留臵导尿管的总日数。 计算公式:

ICU留臵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的例数

留臵导尿管相关泌尿系感染发病率(‰)=----×1000 ICU所有患者留臵导尿管的总日数

(六)ICU-6重症患者死亡率(%) 指标名称:重症患者死亡率(%)。 对象选择:所有收住ICU的患者。 指标类型:结果质量。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住院患者死亡率向来是衡量医疗水平的一个关键指标。对于危重患者同样如此。因为患者的危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评价危重患者死亡率时不同危重程度患者之间要区别计算。

(1)患者的危重程度是指APACHEⅡ评15分以上的患者,或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或其他评价分类归属于重症的患者。

(2)患者的危重程度是指APACHEⅡ评15分以下的患者。 分子:单位时间内收治的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死亡人数。 分母:单位时间内收治的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总人数。 计算公式:

ICU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死亡人数

重症患者死亡率(%)=---×100 ICU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总人数

(七)ICU-7重症患者压疮发生率(%) 指标名称:重症患者压疮发生率(%)。 对象选择:所有收住ICU的患者。 指标类型:结果质量。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压疮的主要原因有局部受压导致血液循环障碍、局部组织受到剪切力和摩擦导致损害。患者本身因素如营养状态、局部分泌物、排泄物、汗液的浸渍等使压疮更易发生。这些因素都是重症患者频繁存在的。一旦发生压疮,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痛苦以及后续一系列医疗和护理问题。通过合理的医疗和护理,压疮的发生率是可以明显下降甚至是可以避免的。所有压疮发生率是直接反映病房医疗护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1)患者的危重程度是指APACHEⅡ评分15分以上的患者,或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或其他评价分类归属于重症的患者。

(2)患者的危重程度是指APACHEⅡ评分15分以下的患者。 分子:单位时间内收治的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发生压疮患者数量。 除外病例:进入ICU时已判定有“压疮”病例。 分母:单位时间内收的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总数。 除外:进入ICU时已判定有“压疮”病例。 计算公式:

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发生压疮人数

重症患者压疮发生率(%)=-×100 同一危重程度患者的总人数

(八)ICU-8人工气道脱出例数 指标名称:人工气道脱出例数。

对象选择:ICU中所有臵入人工气道的患者。 指标类型:结果质量。 指标改善:比率下降。

设臵理由:人工气道是重症患者呼吸路径,一旦脱出可直接导致窒息并威胁生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由于后果严重,直接以发生的例数作为指标而不是发生率,是评价患者安全的重要指标。

分子:单位时间内ICU发生的人工气道脱出总例数。 分母:没有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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