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政纪处分办理程序

2023-02-12

第一篇:解除政纪处分办理程序

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第四条 回访教育权限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会泽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会发〔2008〕21号),对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及负责联系单位的违纪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条

回访教育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

(三)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第六条

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

(一)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熟悉案情。

(二)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情况。

(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

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书记带领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决定。

(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脉博,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参考依据。

(四)回访教育结束后,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1份到县纪委宣教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二篇: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及其工作(教职)人员,违反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中小学校或中小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在中小学生就学过程中,收取提留统筹款、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投保的; (三)对中小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对所属部门、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 “一费制”收费规定,超标准收费,以及不采用规定的普通黑白版课本,强行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课本收费的; (二)以“建校费”、“教育基金” 、偿还 “普九”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三)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代收其他各种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 (五)农村中小学校为学生统一着装强行收费的; (六)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的; (七)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收取费用的; (八)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用品收费的; (九)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多次发生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隐瞒、包庇袒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的; (三)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乱收费的; (四)将所收取的款额,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原始票据、帐册和转移资金的;

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乱收费所得,主动如数上交或退赔并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不上交或退赔、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

睢县回族高级中学

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

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

根据睢纪【2010】5号《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睢县回族高级中学成立由纪检书记李玉堂任组长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对自2006年以来我校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多年来,我校党委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学校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我校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刻剖析某些单位滋生腐败的主客观原因,认真开展了预防腐败工作,有力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在我校的各项工作中,较好的发挥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保障作用。

学校领导班子面对其他单位个别领导出现的腐败问题,能够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校长张广中带头承诺严于律己,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学校加强了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行为。为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每月都要向县纪工委做关于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方面的报告工作。

面对目前学校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学校领导班子坚持把反腐倡廉的理论作为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辅导和分组学习,班子成员先后学习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明确了政策界限。

针对目前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学校党委更加认识到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廉政党课、专题讲座、警示录像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动的廉政教育活动,增强了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形成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

经过我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的认真自查,2006年以来,我校教师廉洁教学,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没有教职员工受到过党政纪处分。

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党委将总结过去反腐败工作的经验,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容易忽视的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构建我校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教育、加强制度反腐、和民主监督等具体措施,把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睢 县 回 族 高 级 中 学

2010年10月18日

第五篇:关于规范对涉刑案件移送前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思考

区纪委办 2010-07-05

近年来,我区纪委坚决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先后查办了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其中有多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随着我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加大,区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后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刑事处理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对这类案件应如何进行移送和处理,如何规范在涉刑案件移送前进行党政纪处分工作,我们通过实践有了如下思考。

一、 规范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工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涉刑案件的办理直接影响到违纪案件查办的整体质量和效果,规范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是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和及时惩处违纪违法分子的决心和力度,是增强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等综合效果的迫切需要。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部门,要把切实保障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各个环节。规范对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我区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的工作模式

近几年,区纪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经历了“从先移后处”到“先处后移”的两个阶段。

“先移后处”就是先由区纪委初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就某个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再将已查实的问题和未查实的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司法机关走完法律程序,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后,再由区纪委依据生效判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先处后移”就是由纪委进行调查,先期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然后再移送给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走法律程序作出司法判决。这种处理模式也应该是纪委今后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的发展方向。

三、 两种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模式的优缺点对比分析

第一种“先移后处”模式:

优点:一是有利于尽早、全面突破案件;二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纪委办案风险。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初步核实进行移送后,只需等待法院的生效判决下达,再依据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按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进行处分就行。这样案件证据、事实、定性都是现成的,案件处理稳妥、简单、有保障。

缺点:一是党政纪处理滞后。对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使一些已经羁押收监人员仍然享有党员身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利益,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及早、有效惩治。二是教育和警示作用相对较弱。这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党员干部中会造成强烈的震动和影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

党政纪处分时,时间间隔已久,有的已到第二年,如果有上诉、再审的,甚至还可能到第三年,不能趁热打铁,及时处理到位,处分的警示和警诫作用减弱,教育和警示效果相对较差。

第二种“先处后移”模式:

优点:一是提高了执纪能力。一方面,强化了案件查审部门的队伍建设,对案件检查、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促进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提升。另一方面,强化了案件查审之间的配合监督,案件检查部门更加重视全面收集证据,审理部门也调整角色、关口前移,形成了查审协力负责案件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是促进了法纪衔接。审理部门严格把关,证据收集更为详尽、扎实,可以为司法机关依法裁判提供有力支持,有效避免定性处理中的矛盾与差异,维护了法纪的权威与统一。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院、法院密切联系、加强沟通,能够有效固定证据,锁定案件事实,有力地惩处腐败分子。

三是教育和警示作用更明显。涉刑案件移送审理、及时处理,既保证了执纪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又及时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成效,树立依法、公正的执纪形象,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调查权、处分权,及时进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一般是开除党籍和公职),那么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震动和警诫意义更大,宣传教育作用更明显。

缺点: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能力的要求非常高。一是有可能就同一个案件,司法机关在证据材料、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完全一致,甚至有冲突,影响法纪的严肃性;二是有可能出现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漏究、违纪款物漏缴等空档问题,一旦出现司法机关查实了更主要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漏究、拟受到的处分更重的情况,则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第二次党政纪处分,影响纪检监察执纪的权威性。

四、 规范涉刑案件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刑案件及时、准确地进行纪律处分,其综合效应毋庸置疑。但在实践中,我们深感规范完善涉刑案件办理工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协调意识和查审合力意识,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要严格执行中纪发[2008]3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湘纪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稳妥推进,切实履行各项办案职能,不断提高涉刑案件处理能力和执纪水平。

(一)关于处理时机。根据有关规定,涉刑案件原则上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政纪处理,会遇到如何把握适当的“处理时点”这一突出问题。而且,案件经过调查--审理--提交研究--移送司法--再调查--作出处分决定,这一过程时间较长、手续繁杂,给工作带来相当难度。就此,我们认为,涉刑案件经过初核,一般情况下事实和证据基本到位,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审查,掌握案件是否符合违纪立案条件、是否涉嫌犯罪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在纪委常委会

决定立案的同时,研究是否涉嫌犯罪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并启动党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等必经程序,由案件检查部门同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样,既克服了上述两个问题,也保证了必要的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空间。

(二)关于简化审理程序。一是调查、审理程序的衔接。涉刑案件在调查阶段应与被调查人谈话,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但在审理阶段是否谈话与材料见面,存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审理阶段应当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遇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如果审理与检查部门认定违纪事实及定性、情节等一致,且被调查人明确表示对检查部门见面材料没有异议的,违纪事实可不再见面。二是有关审理具体问题。我们认为,基于涉刑案件特殊性,审理程序可以简化的尽量简化,非必经程序的可以省略。

(三)关于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三个阶段: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查部门在与审理部门沟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时,应同时征询公安或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二是移送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应与公安或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三是移送后,检查、审理部门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

(四)关于正确对待司法认定与纪检监察认定不一致问题。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认定可能发生变化。对此,一要明确不能简单以司法结论定“成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给予处理的事实,司法机关改变定性或不认定为犯罪的,审查后如果构成违纪,且不影响处理结果的,可以维持;对于司法机关认定变化而影响到处理结果的,区分情况区别处理,该坚持的说明理由,做好工作;该纠正的按照规定纠正,吸取教训。二要明确涉刑案件原则上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必须经过审理并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此前提下,对于确实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难以在移送前作出党纪处分的涉刑案件,不要勉强,可先行移送,待完善工作后尽量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或同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三要明确办理涉刑案件与司法机关加强沟通极其重要,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个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要有所预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五、 规范对涉刑案件移送前进行党政纪处分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要提高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先处分后移送的案件一般都是涉嫌违法、拟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大案要案,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重要而关键的案件先期调查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突破、办案协调、事实证据、违纪行为定性、适用法纪、量纪处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公正执纪、肃贪反腐的实战能力与水平,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过硬的办案业务素质。因此队伍建设刻不容缓,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重视和培养熟悉法规、通晓证据、擅长研判、懂得协调,兼具德才的专业人员。

(二)要独立行使纪检监察职权。纪检监察部门着力关注的是是否违纪,司法部门关注的是是否违法,有时违纪问题不一定违法,因而司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案件审理时依据不同,双方结论有时不一致不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只要对其一或几个具体的已经涉嫌违法,并且足以开除党籍的违纪行为集中力量收集和固定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情况下,按照处分条例,准确、恰当、独立地行使职权,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就行,不必强求与司法机关的结论一致。

(三)要谨慎起草处分决定文书。为避免党政纪处分决定与未来法院判决结论相冲突,减少执纪风险,纪检监察部门在起草处分决定书时要做到:

1、写上“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用语。纪检监察部门除对其中已经查实的违纪和涉嫌违法的问题写清楚外,还要对未查实的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表述,并在处分决定书中写上“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用语,体现司法结论与纪检结论的相对应。

2、在处分决定书中设置可能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的合理条件。即表述以下内容:对在移送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的违纪事实,法院判决同党政纪处分决定相冲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生效判决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程序,对违纪款物,可单独作出责令退赔或收缴的非党政纪处分处理决定,追缴相应的违纪款物等。这两项内容如果在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加以表述,则为今后该案件的执纪处理到位作了铺垫,留下伏笔,便于合理顺当地做好法律惩处与纪律追究的衔接,减少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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