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办公设备使用规范

2023-02-19

第一篇:简述办公设备使用规范

xxxxx办公设备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办公设备范围

本规范所指特种设备主要指交通执法中所采用的取证及信息比对设备,具体包括PDA、摄像机、照相机以及密拍设备等。 第三条 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

一、中队办公室为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中队所有特种设备的下发、领用、维护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二、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使用人应立即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技术人员维修,不能私自拆卸机器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员工应爱惜自己的电脑,定期维护,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使用者承担。

第五条 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得随意安装、删除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得随意调换他人电脑的某些部件,如鼠标、键盘等。如确因工作需要而安装相关软件,需经IT专员确认。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外来存储介质(如软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如工作需要,必须在使用前通过杀毒软件检查并在指定电脑上操作。

第七条 使用者不得擅自打开机箱。在使用前,使用者需要进行电脑配件确认,并填写电脑配置使用单。电脑或网络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IT专员员统一进行修护。

第八条 使用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文件要及时备份,以免数据丢失,造成损失。工作人员要将文件及时存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浏览他人电脑。放在共享文档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剪切放到自己的文档中,及时清理自己的共享文档,加强信息保护。

第十条 员工开、关机应按照正确步骤进行,不得强行关闭电源或非正常关机。下班后,切记切断自己的电脑电源。 第三章 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电公司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使用机电公司电话联系私事,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在拨打办公电话时,应用语简洁、明确,以缩短通话时间。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公司电话拨打信息台服务热线或者含资费热线,违者扣罚50元/次。

第四章 传真机、打印机及复印机使用管理

为加强员工的责任心,提高设备的使用率,特制定以下相关责任制度; 1. 每次使用 PDA 之前向相应负责人领取 PDA ,检查无误后,与负责人一起做好领用记录(负责人与领用者同时签字)。

2. 每次交回 PDA 时,经负责人检查无误后,与负责人一起做好交回记录(负责人与领用者同时签字)。

3. 每日夜间闭店之后的 PDA 集中充电工作由当日负责人处理。使用中需要临时充电的,由使用者自己处理。

4. 注意保持机身清洁,不能使 PDA 沾染油渍、水渍或机内进水。 5. 不能将 PDA 脱离皮套使用。营业中,不使用 PDA 时,必须将 PDA 电源关闭并严防 PDA 与餐桌、椅子或者是周围的硬物碰撞。 6. PDA 屏幕不能用非专用笔操作,用笔点触屏幕时,不要用力太大,以免损坏屏幕。

7. 绝对不能拔插网卡 ( 集成通讯模块不存在拔卡的问题 ) 。 8. 进行 PDA 充电或同步操作时,有关连接线的插拔及连接方向一定要细心,用力不可过猛,要保证不能导致接口银针弯曲或折断。 9. 只能操作使用 PDA 中的餐饮程序和电池容量检查功能,其它功能一律不得进行操作。

10. 除就餐客人想了解之外,不得将自己领用的 PDA 交无关人员操作。

11. 因个人原因出现损坏、丢失 PDA 或网卡的情况,需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传真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的使用与更换统一由xxxxx负责,各部门有增加传真、打印机的需求时需要提交购买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xxxxx统一购买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准为个人收发、打印、复印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应正确使用打印机,如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上报xxxxxIT专员。

第十七条 使用人员如因不正当使用而损坏机器,需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当传真机、打印机及复印机出现故障或需更换硒鼓时应及时通知IT专员联系相关公司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入职即应及时学习传真机、复印机的使用规范。(详见附件)

第五章 投影仪使用管理 无线终端PDA使用规范

1,请使用设备自带的触笔点击屏幕,严禁使用钢笔,铅笔,圆珠笔等其他物品点击屏幕;

2,严禁将液体泼洒到PDA机器上,使用中如遇到液体洒落于设备,请及时摘除电池,擦干液体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售后维修站人员。

3,PA600设备符合IP64工业防护标准,但屏幕应避免被直接撞击。否则,易导致碎裂及晶囊破裂导致漏液,此种情况属于收费维修范围;如在工作完毕后请将PDA放置于充电底座内。在PDA放置在工作服的口袋内时,请将屏幕置于身体方向。

4,如需对设备消毒,可用酒精擦拭机壳,但应该避免酒精浸泡屏幕表面及屏幕周边位置;

5,扫描条码时候,在确保标签清晰完整的情况下,请调整机器读头与条码的间距及角度,以找到最佳识别距离与角度;

6,如果偶有遇到设备异常,可用触笔点击机器 背面右侧的小孔,实现机器热启动(此操作会丢失正在处理的数据,

但不影响已经安装于机器的客户端软件); 7,电池初次使用时候请确保充电16小时,之后可随用随充,如果长期不使用电池,请取下电池保存于10-20度环境下;为保证最佳性能,电池在使用一年后建议更换新电池,之后电池膨胀是正常的,但电池膨胀后必须根据当地的电池安全处理程序进行丢弃处理; 8,使用中请轻拿轻放机器,禁止摔打机器;

9,建立规范PDA交接规范。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仔细确认PDA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必须将交班人员姓名、时间记录在交接班文件内,并要求交班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通知售后维修站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投影仪由xxxxx统一管理。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投影仪,须在行政xxxxx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投影仪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管理中心要负责对各部门的投影仪使用人员进行使用要求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投影仪的使用方法与使用要求。经培训后,使用人员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投影仪损坏的,由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投影仪使用要求

1.打开投影仪时,须按住遥控器“ON”键约3秒钟方可开启。 2.关闭投影仪时,须按住遥控器“OFF”键约3秒钟方可关闭。 3.关闭投影仪后,必须等待3分钟才能切断电源,否则会损毁灯泡。投影仪灯泡属贵重物品,价值上千元,如有损坏,相关责任人须承担

赔偿费用。

4.投影仪使用时镜头不得用手随意触摸,以免影响投影清晰度及投影仪使用寿命,要进行定期的专业清洁。

5.投影仪使用时各种连线不允许私自拔下,否则会损坏投影仪。 6.接线板必须始终接通,不允许私自拔下,否则会损坏投影仪。 7.电动屏幕的升降必须由遥控器控制,不允许用手拉动。 第六章 照相机、摄像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照相机和摄像机原则上只限于中队执法取证使用,不得外借或私人使用。如确需外借,须经中队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外借的照相机和摄像机如有丢失或损坏,借用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照相机和摄像机一般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拍摄上报信息、新闻及留存档案资料时使用。各部门如需使用,须提前与xxxxx负责人联系,做好准备,并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要妥善保管照相机和摄像机,须在避光、安全处存放,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除尘、防潮处理,确保保存环境避光、清洁、干燥。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爱护照相机和摄像机,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注意轻拿轻放,避免磕碰,不得乱拆乱卸,出现故障须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请专业人员维修。

第二十七条 要注意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使用后认真清理零部件,保证其完整无损地入库。

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1、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录音笔、对讲机等直接用于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设备。

3、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中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办公室是稽查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办案设备

5、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各中队按照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6、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三章

办案设备维护

7、各中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8、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安全责任

9、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使用规定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10、每年稽查队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要查明原因,报局(公司)办公室研究后处理。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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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06-20 0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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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配备标准,为道路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等执法岗位的交通警察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专职、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

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在日常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全县管理水平,按照个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我局工作岗位的必须将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线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N卡及号码及时上交单位办公室。

第二条 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统一支持。

第三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中心按工作需要分配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

第四条 我局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数据录入工作。在巡查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过程。同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存档,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朔州市联通公司免费发放,统一使用联通公司配发的专用号码。采用联通3G套餐,含每月300M数据流量和240分钟通话时长,月租金96元。

第六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超出包月套餐的一切费用由该号码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超出套餐费用后,该号码使用人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停

机影响工作的,除扣除所欠费用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终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等配件,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关闭)。

第八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我局办公室并将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送交办公室,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九条 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对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人为原因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修理或换机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如确属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由该设备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书面证明并批准后方可送交单位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换发。第十条 朔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使用的是朔州联通WCDMA3G无线数据网络,由于该网络为标准传输格式的开放式公共网络,因此我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频文件资料,不得用于传输秘密(含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配发数据卡提供的GPRS流量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视频文件资料,不得在工作时间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严格禁止利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浏览黄色、封建迷信等邪教及反动的网站内容,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规范办公电脑使用制度

为了优化网络资源,更好地共享使用网络资源,建议学校以行文方式规范我校办公电脑的使用。特制定制度如下:

1、各位教师要养成良好的文件管理习惯,每人应在办公电脑内的d盘或e盘建立相应的以本人姓名命名的文件夹。所有个人的文件都应存储在自己的文件夹内。

2、凡要安装软件都要经过信息中心相关审核,方可给予协助安装。

3、为了不影响各位教师办公,请不要随意更改计算机名和ip地址。

4、设置了网络共享文件夹后,请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共享属性取消。

5、请各位老师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将计算机所有设备的电源关闭(包括主机、显示器、插座)。

6、为了保证网络的通畅,未经网络中心同意,请不要任意搬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7、各办公室电脑出现故障请到信息中心按程序报修:

①在校登陆校园网http:// ,在外登陆http:// 。

②点击“计算机报修”填写报修单

③报告设备维护人员

第三篇:安检设备使用规范(1)(精选)

安检门使用规范流程

(一) (二) (三) 电源输入要求AC 220V,电压范围AC 187V~242V。 要求使用环境干燥,通风。

如有污尘时,用布蘸水或酒精轻轻进行擦洗,不能直接用水或其他化学溶剂清洗。 (四) 使用时请勿碰触和晃动安检门,否则引起安检门误报警,甚至损坏。 (五) 使用安检门时,可根据需要检测的要求,对探测的区位进行灵敏度调节。例如,当需要鞋底下金属物通过不报警,其他各区灵敏度又要求较高时,只需把第一区位灵敏度适当调低,把级数数值选大些,其它区位选小些即可。 (六)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禁止其他人员携带金属物品从探头侧面经过,产生干扰信号。安检人员应仔细观察仪器信号指示灯,应在信号指示灯稳定时才允许被检人员通过,尽量避免外界干扰引起的误报,提供安检效率。 (七) 通过安检门时,被检人员应依次排队顺序安静通过,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两人或多人紧挨同时通过安检门,待检人员在前人通过检查时,应与仪器保持0.5米的距离,待前人完成检查后再通过安检门。 (八) 被检人员通过安检门时,应将包、钥匙、手表、饰品等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取下,由安检人员通过物品传递桌传递至安检完成区域,被检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再领取自己的物品,领取物品时应

注意行走路线,切勿阻挡他人进行安检。 (九) 当被检人员通过仪器发生报警时,应在走出探测区域后自觉走到二次检测区域内配合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区域应设置在不影响一次安检区域和物品传递、领取区域。 (十) 二次检查:采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被检人员的可疑部位进行扫描探测,二次检测区域应距离安检门1米以上,避免安检人员挥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干扰到安检门,影响到检测速度。 (十一) 安检人员在安检时应密切注意安检门周边情况,避免发生漏检或被检人员人为干扰仪器。 (十二) 消除假报警

假报警就是有人通过安检门时,身上没有携带任何金属物品而发生报警。这种报警是由于外界电磁波与安检门发射频率相同或相近引起的,安检门把这种干扰误视做金属反射的信号而报警。

安检门具有8种可供选择的发射频率,当某种频率受到干扰时,通过改变安检门发射频率,避开外界的干扰,减少假报警。

选择一种当没有人通过安检门时信号指示灯亮得最少时的频率。这样就可以提高安检门工作的可靠性。

注:以上未描述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23-8110

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基本操作流程

1 检查安检机电源是否通电(应急开关必须顺时针旋转开起);

2 将钥匙插入钥匙开关中,顺时针旋转开起;

3 按绿色启动按钮后会隐约听到设备启动声,此时等待启动;

4 开机成功后双击系统图标打开桌面上的操作软件; 5 此时要输入用户名密码(用户名及密码为一般出厂调设置为1);

6 进入程序后先按 F11(获取数据)。注:此时主机皮带会旋转.完成后按确认;

7 按 F12 (调整射线源)。注:此时主机皮带会旋转.完成后按确认;

8 以上流程完毕后就能随意启用。

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常见故障处理

故障1 系统无法上电注意事项

(1) 检查电源是否正确通电。 (2) 钥匙开关是否接通。

(3) 紧急开关是否处于锁定状态。 (4) 设备内部空气开关是否跳开。

故障1 以上处理方法

(1) 检查电源是否符合220+10%/-15%V, (2) 插上钥匙开关,顺时针旋转至接通位置。

(3) 顺时针旋转紧急开关按钮进行复位。

(4) 面对设备打开设备左面板,找到空气开关,先按下空开上的蓝色小方键,然后把合闸开关播至“ON”位置即可。

注:以上为开不了机所导致的几项故障,其他问题请查阅 (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用户手册)或致电400-023-8110

站场行包安检操作规范

(试行)

一、安检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安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各下属单位实际情况,对所有旅客的行李,以及托运快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乘车安全。 2.每天按规定时间开关安检机,在本机运作过程中,文明礼貌指导旅客将行李过安检机,并严格进行监控。 3.严格进行“三品”检查,将“三品”堵截在站场及车外,发现有人携带“三品”进站时,要及时劝阻旅客携带上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发现有携带枪支弹药的立刻向公安机关和值班领导报告,并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及做好应对策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4.对旅客宣传教育,车站通过广播向旅客宣传“三品”的危害性和相关规定。安检员必须佩带安检员的标志,文明上岗,对旅客耐心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乘客积极主动配合,搞好安全检查工作。

5.每天必须做好安检机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工作,并将所缴物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人员设置与隶属

各站根据本站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检员,安检员需经

培训及格能熟练操作设备方能上岗。其他安检员可以兼职,安检员纳入各站安保办人员编制,安保办负责一切行包安检工作。

三、安检员职责

1.主动维持旅客进站秩序,引导旅客凭票有序入站,行李过机安检;引导入站后的旅客迅速离开入口处,避免堵塞入口;

2.熟练掌握安检机的正确操作程序和技能,努力提高对“三品”的认知能力;

3.监测旅客携带行李,杜绝“三品”及其他禁运物品入站,收缴违禁品做好登记工作,下班时统一上交。

4.主动制止无票人员或非我站员工由入口进入候车大厅;提高警觉,对入站旅客进行细心鉴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通报予以监视;

四、行包安检程序

1.安检员在候车室入口处,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2.安检员根据“逢包必检”的要求,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

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3.安检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辨别,发现可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可疑人员,由安检人员进行先期问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到场进行盘查。

4.安检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

5.对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定期进行清理。

五、“三品”处理程序

1.安检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安保办后方可进站乘车。

2.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3.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拨打

“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4.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六、X射线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有效地保证了操作及被检测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1、严禁在设备通电情况下,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暴露在铅门帘里面(入伸手进安检机内拿行李等)。确保在起动安检机时身体任何部位没有进入检查通道内。

2、设备出现故障,相关人员不得自行维修,必须通知厂家进行维修。

3.为了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本设备设有二个联锁开关(任意一个联锁开关断开都不会发射X射线),维修时切记。

4.本设备传送带停止运行和通道中无物品时X射线不会发射。

5.设备在多个位置设置接地线,可以有效避免人员触电和设备损坏。

6.皮肤不要接触铅防护帘,避免铅中毒。

7.操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用清洁用品清洗手、脸等与射线有可能接触的身体部位。

9.对安检机专职操作员不定时发放健康饮品。

七、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 超过6个月没有使用的设备请不要开机!必须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对X射线发生器进行重新起动,否则可能导致X射线发生器损坏!

2. 必须确保是合格的操作员才能操作安检机。 3.安检机的安装、电气连接以及对机械和电气部件的更换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器件更换以后,相关的参数都要进行调整,然后才能正常使用。

4.如果安检机的外壳部件、电缆、传送带或铅防护帘被损坏,必须停止操作。铅门帘损坏或者打开时,不能让设备工作。

5.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外壳板和部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打开。

7.禁止修改、变更有关系统安全性的任何部分。 8.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只能用于检查物品,严禁用于检查人体或动物。

9.禁止坐或站在传送带上。

10.确保行李在检测通道内或出口端没有被堆叠!如果行李阻塞了检查通道,在清理疏通之前应首先关机。

12.防止各种液体流入机器。如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关机。

13.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及显示器上的散热口不能被挡

住!

14. 系统工作前必须接地。主电源插座和安装现场必须具备可靠的接地配置。

15. 设备工作时,尽量避免站立在通道出口、入口附近。

八、设备保养

根据设备的操作手册正常开关机,对设备定期进行保养 1.设备应该安装在通风、灰尘少、干燥的环境中,忌高温、潮湿和日光的直接照射。

2.平常对设备除尘,用毛刷和吸尘器将灰尘清除干净。 3.发现元件或者接线头有松动的现象,要立刻进行紧固。

4.有元器件锈蚀时,必要情况下进行更换。

5.如果有元器件损坏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更换新的器件。6.维护时不能让异物或者液体进入设备,以防引起漏电或者引发事故。

九、“三品”范围

“三品”是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的简称,包括十大类物品:

(1)爆炸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发令纸(打火纸)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固体。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 (4)压缩气体类。如打火机气体、液化石油气等; (5)易自燃的物品。如黄磷等。 (6)毒害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等;

(7)腐蚀性物品。如硫磺、盐酸、硝酸、氧水等; (8)放射性物品。 (9)氧化剂类物品。

(10)遇水易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镁、铅粉等。

十、相关法律解释

(一)《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二)《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

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六)《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三十四条 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第四篇:办公室空调使用规范

办公室空调使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等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空调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下班前15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办公室在使用空调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夏季室外最高气温达28度以上,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5度左右,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温度未达要求时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外气温低于8度以下的,在身穿工作服的情况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8度。

4.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预计20分钟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情况开启空调。

5.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第四条 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

2.空调需要按照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故障应即时向行政部或产品售后部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3.空调使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第五条 违规责任

1.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启空调或办公区域长时间无人空调仍开放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

2.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予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3.凡空调遥控器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负责造价赔偿。

4.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 政 部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1001-201

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 月 日

前 言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范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军 常彦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季本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周 伟 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李 炜 山东省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张学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罗文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孙仁山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常晓智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准则。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5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2.6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7定期检验 regular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9改造

alteration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2.10重大维修 maj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2.11注销 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2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保证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3.2.1.1 锅炉操作人员

3.2.1.1.1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 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3.2.1.1.2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2.1.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3.2.1.2.1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2.1.2.2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3.2.1.2.3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3.2.1.3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1.4 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1.5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3 职责

3.3.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3.3.2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规范。 3.3.3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履行以下职责:

a)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b) 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c)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d)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 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f)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g)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4 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4.1 岗位责任制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条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4.2 主要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b) 维护保养制度; c) 日常检查制度; d)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安全会议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g) 定期报检制度; h) 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i)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j)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4.3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4.4管理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5 设备管理 5.1 采购

5.1.1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5.1.2 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5.2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5.3 注册登记

5.3.1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3.2 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5.3.3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4 登记变更 5.4.1 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5.4.2 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5.3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5.4.3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的,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5.4.4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5.5 运行与维护

5.5.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5.5.2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

5.5.3 电梯至少每15日对在用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5.5.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5.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5.5.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5.5.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5.5.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5.6 定期检验

5.6.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6.2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6.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 隐患排查和治理

5.7.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

5.7.2 使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7.3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5.7.4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反馈治理结果。 5.8 节能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品。

6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6.1 应急救援 6.1.1应急机构和队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6.1.2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根据设备和生产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

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6.1.4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6.1.5事故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6.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2.1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6.2.2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结束,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培训教育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7.1.1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7.1.2本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7.1.3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7.1.4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7.1.5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水平持续提高。

8 记录与档案 8.1记录管理 8.1.1记录建立

使用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编制各类记录表格,记录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培训、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急演练、故障处置等过程。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8.1.2记录保存

使用单位应确定各类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安全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者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8.2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台账、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2.1特种设备台账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建立台账。

8.2.2作业人员台帐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

8.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使用登记表;

b)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9 评价与改进 9.1评价

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验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2改进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安全管理的评价结果,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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