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2023-05-21

第一篇:员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员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YF-WJ-2013004

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扶持员工购房置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共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

(一)、具有公司中层管理及以上职位并在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者;

(二)、具有公司中层管理及以上职位,已与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1年者,申请购房补贴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三)、普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者;

(四)、所购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购房补贴标准

(一)、按职务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此项补贴与工作年限购房补贴可同时享受):

1、高层管理人员补贴:4万元;

2、中层管理人员补贴:3万元;

(二)、按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

1、 工作满1年补贴:0.4万元

2、工作满2年补贴:0.8万元;

3、工作满3年补贴:1.2万元;

4、工作满4年补贴:1.6万元;

5、工作满5年补贴:2.万元;

6、工作满6年补贴:2.4万元;

7、工作满7年补贴:2.8万元;

8、工作满8年补贴:3.2万元;

9、 工作满9年补贴:3.6万元;

10、工作满10年补贴:4万元;

11、工作满11年(含11年)以上最高购房补贴为5万元。 第三条、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及相关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购房补贴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料和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后,认为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拟定购房补贴标准和意见报董事长审核;

(四)、经董事长审核并通过后,财务部根据董事长审核意见将购房补贴款一次性转入享受购房补贴员工的帐户;

(五)、购房补贴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

(五)、有关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提供的担保材料。 第五条、相关规定

(一)、房产证与申请人的姓名原则上应一致,如果房产证不是申请人姓名的,必须提供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且同属一个户口的相关证明,方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申请人所购房产位置原则上应在 辖区内,如果申请人所购房产在 区以外的 市城区其他区域的,按购房补贴款总额70%的比例予以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超出 市城区范围的,按购房补贴款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

(三)、夫妻双方同属公司员工的,申请补贴时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的员工予以一次性购房补贴,夫妻一方享受购房补贴后,另一方不得重复申请购房补贴。

(四)、一个户口内的家庭成员有两名或以上人员同属公司员工,购买一套房屋的,申请购房补贴时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的员工予以一次性购房补贴,该员工享受购房补贴后,一个户口内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员工,在未购买新的房屋之前,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

(五)、凡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的员工,无论购买多少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第六条、义务与责任

(一)、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追究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从而导致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的,则该员工和有关担保人必须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将已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全部返还公司。

(二)、申请购房补贴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款项的,除必须全部退还购房补贴款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公司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所申报的购房补贴相关材料不认真核实,或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将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切实推进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3)上海“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央千人团队骨干成员、嘉定

2 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千人计划及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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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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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

6 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

7 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

第三篇: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08】84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08年6月15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三、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濮阳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濮阳市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住房困难群体实施团购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参与团购的意见》(濮政办〔2015〕40号)和《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濮政〔2015〕88号)精神,做好住房困难群体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本着方便群众、便于操作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补贴对象、标准和范围等相关认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是指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市城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商品住房。

(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农民和外来人员在市城区已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再次在市城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濮政〔2015〕88号文件中“对购买二手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是指所购买二手住房为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二手住房购房补贴额度上限为每套24000元,直系三代血亲关系间房屋交易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濮政办〔2015〕40号文件中所指发放购房补贴的团购房范围是团购活动期间购房人在市城区内购买的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

(五)购房时间认定。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房管部门认定双方交易时间为准。

(六)享受过购房补贴的房屋再上市交易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七)同一购房人购买同一套商品住房网签两次及其以上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八)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市房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颁发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资料受理。购房补贴申请人持相关资料或证件到市阳光大厦二楼房管中心窗口递交补贴申请,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二)联合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购房补贴的审查审批。

(三)对外公示。对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发放至购房人银行卡内。

三、购房补贴需提供资料和证件

(一)住房困难群体(含市城区无房居民、黄河滩区农民、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团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或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1.《濮阳市城区团购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含承诺书); 2.《濮阳市城区申请购房补贴房屋信息查询表》; 3.《商品房团购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身份证、户口本,农村户籍还需提供本村村委会证明; 6.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证件。

(二)农民及外来人员、非濮阳市城区人员、驻濮部队现役人员、濮阳籍在外地服役人员及其家属、新就业毕业生、市城区无房家庭申请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或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濮阳市城区购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含承诺书); (2)《濮阳市城区申请购房补贴房屋信息查询表》;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身份证、户口本,农村户籍还需提供本村村委会证明; (6)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证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

(1)《濮阳市城区购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含承诺书); (2)《濮阳市城区申请购房补贴房屋信息查询表》; (3)《房屋买卖协议》; (4)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身份证、户口本,农村户籍还需提供本村村委会证明; (6)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证件。

购房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证件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查实后追回补贴资金,其行为纳入

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濮阳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购房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发放购房补贴工作,刻制濮阳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保障;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牵头负责购房补贴联合审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购房者家庭身份、户籍类别的审查;市民政局负责购房者家庭婚姻状况的审查;市地税局负责对购房者完税情况的审查。

五、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青年员工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探索新的激励机制,帮助部分优秀青年员工解决购房,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订青年员工购房贷款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申请购房贷款的范围为本企业35岁(含35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员工: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企业服务期满3年;

大专学历在本企业服务期满4年;

符合以上条件中获得公司级先进工作(生产)者、公司优秀青年人才“期望津贴”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爱岗敬业、开拓经营、降本增效、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员工可优先获得审批。

对在工作中表现、业绩特别优秀者,经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购房贷款最高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青年员工购房贷款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卫民、朱伟康、滕培根、朱骏、罗瑄、黄晨光、吕长生、黄慧娟、董福会等同志组成。卫民任组长,朱伟康、滕培根任副组长。

三、申请、审批程序

1.购房贷款人应在每年3月前向所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分公司接受申请后,由分公司领导进行初审,每年向公司推荐1—2名。

3. 公司青年员工购房贷款工作小组审核后,每年不超过5名,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4.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须由一名本公司职工或贷款人直系亲属

1作为担保人,申请人方可凭购房合同签订贷款协议。同时应明确相应服务期,服务期与还贷期相同,但不得少于五年,并修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期。

5. 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如第二年继续要求贷款,需重新申请。

6. 按公司沪建集机司(1999)总字第72号文件的精神,已享受贴息的人员,如经申请批准按本办法办理贷款的,原批准的贴息停止执行。

四、还贷有关规定

1. 还贷可从贷款的次月起,为缓解还贷压力,也可宽限还贷方式,宽限期最长为24个月,还贷结束日期最迟为贷款后第120个月。最长不超过十年。

2. 确定还贷起止日期后,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确定月还款额。

3. 还贷款项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如工资不足以扣除时,不足 部分则以现金支付。

4.服务期满,可免贷款利息。服务期未满,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外还应全额支付以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5. 贷款期限,还贷起止日期,每月还贷额度,还贷方式等均在贷款协议中写明。

五、附则

1.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2006年4月26日通过。

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购房贷款协议

青年员工购房贷款审批表

贷款人须知、担保人须知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购房贷款协议

甲方: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乙方:(贷款人)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根据《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青年员工购房贷款暂行办法》,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贷款给乙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元整),用于乙方购置座落于上海市 __区 __ 路__弄__号__室的住房一套,__房__厅,居住面积___M

2、厅___M2,合计建筑面积____M2。

二、甲方同意贷款期为__年。贷款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乙方保证从__年__月__日起还款,每月还款____元。可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款。如果乙方的工资款未达到应还款数时,乙方必须以现金支付。

乙方保证至__年__月__日止还清全部贷款。

乙方服务期满,可减免贷款利息。服务期未满,因乙方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还清剩余贷款外还应全额支付以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三、丙方______为乙方贷款担保人,在乙方还贷过程中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作用。

四、还贷期与乙方的服务期相同,但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不再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应修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期。)服务期未满,因乙方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结清余款并支付同期全额商业贷款利息,方可办理有关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公司资产财务部各执一份。

甲方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

七、乙方全额还清贷款时,本协议自然失效。

八、补充条款:

甲方: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经办人:

签订日期: 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______丙方(签章):______

贷款人须知

1.贷款人必须是本公司职工。

2.贷款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3.贷款人必须自行确定一名本公司的职工或贷款人直系亲属为担保人。如担保人离开公司,须重新确定担保人。

4.贷款人必须和公司签订《购房贷款协议》。

5.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服务期。

6.贷款人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退回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须知

1.担保人必须是本公司职工或贷款人直系亲属。

2.担保人必须对被担保人熟悉,具有一定的信任度。

3.担保人必须自愿作贷款人的担保人。

4.担保人只能为一名贷款人担保。

5. 贷款人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作为担保人。

6.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还贷的责任

7.担保人必须在贷款人和公司所签的《购房贷款协议》上签字。

8.担保人必须在被担保人还贷全部结束后,方终止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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